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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开的“法律”不是法律
    【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行政处罚;法律;公开
    【全文】


      行政单位没有官方公开的内部文件,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作为法律依据予以援引和适用,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合法的依据。齐精智律师以本人代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来再次重申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该行政案例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三等奖。
      案件详情如下:
      2018年10月16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陕西某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法律依据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最终,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本案情节严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指导意见》,省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被处罚的企业不服省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以国市监复议[2019]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未支持被处罚企业的复议申请。
      被处罚企业不甘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将省局和国家工商局告上法庭。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指导意见》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京0102行初352号判决原文如下:
      ”三、《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予以适用
      关于本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围绕以下两个焦点问题。第一,《指导意见》是否对外公开发布。本院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程序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性及对外的效力性,一部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规范性文件应当如何履行公开发布程序,目前尚无法律统一规定,实践中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以及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去判断。通常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应当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媒体、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应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具体到本案,被告陕西市场监管局在诉讼中提出三项证据证明《指导意见》已经对外公开发布,分别为国家工商总局内网可查询该文件、百度网可搜索到该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适用全书》中收录了该文件。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导意见》已经通过官方渠道对外正式发布。《指导意见》旨在引导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作为内部文件亦可以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指引性、参考性的作用,但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作为法律依据予以援引和适用,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合法的依据。对此本院予以指出,望被告陕西市场监管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陕工商处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确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国市监复议[2019]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作者简介】
    齐精智,财经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13 14: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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