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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主体
【全文】
【基本案情】
某农贸市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洪某。在经营期间,该农贸市场与供应商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拖欠货款,A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农贸市场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与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农贸市场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然而,在判决生效后,农贸市场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转变为一人有限公司,洪某为唯一股东,原农贸市场的资产、业务均由该一人有限公司承接。此时,A公司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却面临执行主体认定的问题,是以诉讼时的个体工商户还是变更后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对象。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以诉讼时的个体工商户还是变更后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对象?
第一种观点:应以个体工商户为执行主体。根据“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在诉讼程序启动时确定的当事人应当保持不变。本案诉讼发生时,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判决也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作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作为特殊的经营主体,以其字号参与诉讼,承担相应责任。即便后续发生工商登记变更,也不应改变执行阶段的主体认定。否则,会破坏诉讼程序的连贯性与稳定性,容易引发当事人通过变更主体逃避债务的风险。
第二种观点:应以一人有限公司为执行主体。虽然诉讼时是个体工商户,但判决后其已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且原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和业务全部由一人有限公司承接。从权利义务承继角度看,一人有限公司实际享有了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带来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从法律责任的实质承担能力分析,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更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如果仍以个体工商户为执行主体,由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财产界定困难等问题,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制度相对规范,更便于执行工作开展。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从法律制度的宗旨来看,法律应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一人有限公司承接了原个体工商户的资产与业务,却不承担其债务,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尽管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需遵循,但在执行阶段,应更注重实质公平与债权实现。当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主体的性质、责任承担能力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不能机械地依据诉讼时的主体认定执行对象。若以个体工商户为执行主体,可能会因个体工商户财产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以一人有限公司为执行主体,不仅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能借助一人有限公司相对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独立财产,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3/3 16: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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