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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经济损失与退赔经济损失的区别——赔偿经济损失的裁判规则之(一)
    【学科类别】经济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刑事胜谈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经济损失;
    【全文】


      【裁判规则】犯罪分子以毁坏性手段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处置、占有他人财物的,承担退赔责任。前者需要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者由法院依法依职权判处。
      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比较常见的有两种形式:第一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物,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如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第二是犯罪分子采用毁坏性手段侵犯被害人财物和人身,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如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放火等犯罪行为。无论哪一种类型,受害人都有权利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告人也有义务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经济责任。但是,对于这两种类型的犯罪,针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不同的解决途径。
      对于被告人非法处置、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39 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人承担的是退赔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分子“损人利己”,即其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物,获取了财物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无须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直接判处。因为,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手段获取利益,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如果法院不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将使被告人的不法获利得以保持。即使被害人表示放弃退赔要求,人民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判处。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害人放弃的,可以依法没收。例如,某甲诈骗某乙 2 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商量好,支付被害人 1.5 万元,剩余部分被害人表示放弃。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法院不能强行要求被害人不能放弃。而且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不要这 1.5 万元,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法院不用干涉当事人双方的处理方式,但法院在判决中仍应继续追缴被告人剩余的 5000元发还被害人,而不能对此不再处理。
      对于犯罪分子采用毁坏性手段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138 条第 1 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才能判处被告人承担经济损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作为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如果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能主动判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些案件会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被告人同时承担退赔责任和赔偿责任。例如,某甲寻衅滋事,殴打被害人某乙造成轻伤,强拿硬要某丙现金2000 元。某甲对某乙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对某丙承担退赔经济损失的责任。某乙只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才能判决某甲赔偿,某丙即使不主张权利,法院也责令某甲退赔经济损失。
      有些案件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也能承担双重责任。比较常见的如抢劫罪,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又致被害人人身伤害。对抢劫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而对于被害人人身伤害的损失应由被害人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抢劫案【注: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 0105 刑初 157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为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男。
      被告人吴某某,男。
      被告人詹某某,男。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赔偿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 年 1 月 14 日 14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经预谋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川流美食门口,由詹某某冒充李某某,以给手续费为由,骗使被害人王某(男,41 岁,江苏省人)向李某某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 ×××)内还款人民币 28 000元,后詹某某将卡骗回逃跑,被被害人王某阻拦,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分别持斧头、砍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殴打,致被害人王某面部多处皮肤挫伤及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2017 年 1 月 14 日,詹某某、吴某某被民警查获归案。2017 年 1 月 15 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卡号 ××× 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被冻结在案。公安机关起获的红色斧头 1 把、砍刀 1 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 1 张(卡号为×××)、iphone6plus 移动电话 1 部,现均移送在案。
      另经审理查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身体所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 2093.22 元、护理费人民币 500 元、交通费人民币 500 元、营养费人民币 500 元、误工费人民币 2700 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3.22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在骗取他人钱款当场被发现后,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但在到案后对于骗取财物后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主要犯罪行为未能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投案情节和认罪态度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詹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均积极参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存在主从犯之分,对于吴某某、詹某某辩护人所提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对其中有证据证明且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对没有证据证明或数额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对三被告人予以量刑,在案冻结之钱款,发还被害人王某,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王某其余被抢劫之钱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在案之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第 269 条、第 25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3 款、第 61 条、第 64 条、第 3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55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3)被告人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4)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被抢劫之钱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5)在案冻结之户名李某某、卡号为 ××× 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钱款以及 iphone6plus 移动电话之变价款用于执行上述判罚。
      (6)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詹某某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二百九十三元二角二分。
      (7)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在案扣押之红色斧头一把、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 ×××)一张,发还被告人李某某。
      本案中,三被告人既抢取了被害人的财物人民币 28000 元,又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王某人身损害。对这双重责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抢劫款28000 元,不需要被害人主张,法院依职权判处即可以。而对于人身损害,必须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性质上,二者分别属于刑事和民事,所以处理顺序上,应当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判决主文中,先判退赔项,后判附带民事项。本判决书中第八项内容,对犯罪工具的没收也是属于刑事部分,应当先于附带民事赔偿项表述。


    【作者简介】
    臧德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从事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工作20余年,曾任北京某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版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等,参编《刑事辩护教程》等,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15 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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