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该条规定了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该条第一款对应2018年《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应2018年《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未作内容性修改。以下15个问题是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与实务解析,供读者参考收藏。
1.我国法律对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公司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形式。不同国家由于法律传统和立法习惯的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该定义强调公司的法人性、社团性和营利性。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公司法学者往往从不同角度对公司的含义进行解读,认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股权自由转让、集中管理、永续存在等特征。我国法律对公司的规定与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公司法或学者对公司的定义基本相同。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我国公司定义为: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参考文献:①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页〕
2.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是营利法人中的企业法人。换言之,新《公司法》所称公司,既是企业法人,具有企业法人的属性,也是营利法人,具有营利法人的属性。作为企业法人,公司具有法人的法律地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能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营利法人,公司是以追求营利为使命的,而公司营利的受益人是股东,因此,公司只能是以股东为中心,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持续增进股东最佳利益。可以说,为股东谋利益是公司最根本、最核心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8页;②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5页;③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9页;④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5页;⑤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3.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公司的特征是公司内涵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学术界对公司内涵的界定观点不一,因而很难归纳出能够统一适用的公司特征。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公司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法律特征:(1)法人性。即公司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二是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等;三是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当然,由于公司的法人人格是法律赋予的,故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而予以否认,但并非永久性否认。(2)社团性。在传统公司法上,公司是由多数人所组成的,所以公司是社团的一种,但其成员称为股东而非社员,以表现出商的色彩。作为一种例外,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但有学者认为一人公司也有社团性,只不过其社团性并不表现为公司成员的结合,而表现为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乃至债权人等一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结合。(3)营利性。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营利为其直接目的。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公司的营利性在法律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二是公司获取利润的最终目的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以满足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欲求。在《民法典》中,公司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不是公司。(4)法定性。即公司法人的成立条件是法定的,不符合法定要素的主体不能成为公司;公司形态是法定的,投资者只能选择而不能创设公司形态;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法定,设立公司必须按照法定设立程序,依法完成设立活动的各项要求,方可促使公司有效成立。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5-6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3-23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页、第91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页〕
4.公司的法定性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的法定性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公司领域的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类型法定。公司类型法定是指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公司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公司。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便是对公司类型法定的规定。这样,公司的创设或变更本质上仅具有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法律可能性。例如,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因而不能在我国境内设立这几种公司。(2)公司内容法定。公司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公司。同一类型的公司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公司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3)公司公示法定。公司公示法定是指公司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相对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相对人。依法应登记的事项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此,《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另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时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公司设立后发生重大事项时还应依法公告。
〔参考文献:①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23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5.公司法人人格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包括如下核心构成要素:(1)独立的财产。与自然人取得人格可以与财产无关不同,独立财产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基础。根据新《公司法》《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便成了公司财产,而不再是股东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随意退股;股东只能依投资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则对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人格依独立财产的形成而产生,可以使公司财产免于被公司股东或者管理者的债权人追索;公司以独立财产为后盾,可以为经营活动提供坚实的财产支撑,为公司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为公司财产责任承担提供依托和保障。(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与公司人格并存,具有公司人格就有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丧失公司人格就意味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消灭。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公司人格不可分割的意义在于,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公司能够对外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也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3)意思表示。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必须要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能成为拟制人格的民事主体来从事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意思表示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公司的意思表示通过公司组织机构或依法能够代表公司的个人(如法定代表人)来完成,公司机关(包括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表意机关。公司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4)国家认可。国家认可是指公司成立需要履行登记程序来表明公司人格得到国家的正式确认,同时也标志着公司已经符合法律对其人格拟制的基本要求。国家认可体现了公司人格的法定性,不仅取得公司人格的条件是法定的,而且公司人格的形式也是法定的。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1-93页〕
6.公司人格的独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人格即公司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这里所谓的“人格”,是“主体”和“资格”的合称。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是指公司的人格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在人格上的互相独立。公司人格的独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主要表现在: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第二,在日常的对外经营交易中,公司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也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印章,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展开交易活动,享有独立的公司利益。(2)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对外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不受公司股东、内部管理人员、职工的干预,也不受其他公司等外部主体的干扰。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公司可以独立支配其财产。(3)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般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也无需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具有存续上的独立性。公司的存续不受其成员的影响,股东个体的变更或消亡并不影响公司人格的独立存在,除非股东会决定或因法定原因解散公司,公司可以永续存在。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基本规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是一种例外,且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永久丧失。
〔参考文献:①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0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6-7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页、第91页〕
7.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独立的财产。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拥有的财产,既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以及后续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公司财产必须由公司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拥有独立财产、独立财产权,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要标志。(2)独立承担责任。一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的责任具有独立性,即该责任是公司自己的责任,而非他人的责任,这主要体现在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相互独立。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体现。(3)独立的法人意志。公司通过集中决策,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进行治理。股东的意志要上升为公司法人的意志,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公司具有不依赖于成员资格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处置财产、一体化对外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①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7-19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8页;③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5页〕
8.什么是公司的权利能力?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权利能力作了哪些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具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在赋予公司权利能力的同时,也限定了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新《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包括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公司的共同限制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限制。(1)对两类公司权利能力的共同限制:一是时间上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而终于公司终止,因此,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存在于其存续期间。设立中的公司(从发起设立到正式成立期间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注销后的公司,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二是公司转投资对象、转投资额的限制。新《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该条表明新《公司法》禁止有的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一般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新《公司法》上的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进行转投资。另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转投资额设定限制,如何设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公司章程一旦设定限制,便构成对公司能力的限制,公司应当照此执行,如果需要更改就必须通过修改章程和公司登记的程序进行。因此,新《公司法》该款内容既是公司自我限制权利能力的规定,也是法律对公司能力进行限制的规定。三是公司担保数额、担保程序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款规定既是公司自我限制权利能力的规定,也是法律对公司能力进行限制的规定。新《公司法》还对公司担保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表决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本人或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此外,上市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是清算中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清算中公司是指解散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尚未注销公司法人资格意味着公司人格没有消灭。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公司此时仍然具有公司人格和公司能力,但因其即将消灭而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受到限制。新《公司法》限制的是其“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能力,但其还具有其他能力,如独立承担债务的责任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清算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五是对公司借款的限制。新《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借款行为未作任何限制,但对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公司发行债券也是公司的一种借款举债行为。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包括:第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第二,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第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就意味着,不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公司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权利能力,不得发行公司债券。(2)对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能力的特别限制。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指向公众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公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是新《公司法》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限制,即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外,“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实行以禁止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的原则,即除几种例外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属于对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参考文献:①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4-96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3-167页〕
9.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应受经营范围的限制?
此问题关系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和司法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当时的司法实践据此将超越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发布实施,其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标志着我国对于公司经营范围态度上的转折。此后颁布的《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不因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而否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参考文献: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33页〕
10.什么是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具有哪些特殊性?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相比,公司的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殊性:(1)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得时间上具有一致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受到年龄、智力因素的制约。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被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公司作为法人的行为能力主要受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2)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公司的机关而实现。公司的意思表现为团体意思,具体由公司的代表机关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必须确定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无须特别授权即为公司的行为。其他公司管理人员或者雇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也是公司的民事行为。公司必须对这些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71-172页〕
11.什么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享有的权利简称为“法人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权”。《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据此,公司对法人财产享有物权(尤其是法人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法》中直接体现为公司有权在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权排除控制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在内的第三人的不当干涉、妨碍和限制。同时,公司财产既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也独立于管理层(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尤其是股东的财产一旦作为出资投资给公司,即属于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对公司行使身份性与管理性权利,不能直接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不得抽逃出资,不得进行违法分配利润。公司管理层(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财产,以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确保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页;②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0-31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页〕
12.如何判断股东的出资是否属于公司财产?
公司拥有的财产,既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以及后续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判断股东的出资是否属于公司财产,采取形式主义,即看该财产是否由公司支配(现金缴付于公司账户)或产权登记于公司名下,即使股东对出资财产没有处分权或属于犯罪所得(《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也在所不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出资并不必然构成公司独立的财产,只有那些股东已缴付或到期应缴付部分,方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未到期认缴部分,只是构成公司处于清偿不能状态下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另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一律采实缴资本制,股东的出资需要实际足额缴付,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仅已发行且已为股东认购部分,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授权发行而未发行部分,不构成公司财产。
〔参考文献:①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15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8页〕
13.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了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是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因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特别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
〔参考文献: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0-21页〕
14.如何理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具有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能力。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原则上不追及股东和经营者(含董事、监事和经理)个人的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将面临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和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2)公司的全部财产是公司债务的责任财产和一般担保,股东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以公司的财产清偿股东个人的债务。股权是股东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股东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保全、执行股东股权的方式实现债权,但股东不能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并用以清偿股东个人的债务。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7页;③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3页;④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页〕
15.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因此,新《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该条款遵循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民法理念,确立了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合法商业利益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包括公司本身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不得侵犯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公司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公司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独立享有各类财产权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体等均不得侵害,否则,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保护。就民商事纠纷而言,公司既可诉诸人民法院,也可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8-29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页;③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4页;④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7页;⑤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9页;⑥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