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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易同晖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全文】
一、条文原文
第2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立法目的
本条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离婚程序或随意反悔,避免因身份关系反复变动引发社会秩序混乱(如再婚、财产流转等后续问题)。
三、核心要义
本条明确,一旦夫妻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即协议离婚),离婚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一方事后主张离婚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如声称离婚是形式上的、非真实意愿),法院也不再支持确认离婚无效的请求。换言之,法律对登记离婚效力是持严格保护态度的。本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故当事人在离婚时应以诚信为本,避免因轻率或策略性操作引发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
四、条文解读
(一)意思表示虚假的界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离婚无效并无直接法律规定,因此“虚假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定无效事由。本条亦明确规定,登记离婚后主张“虚假意思”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了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但未将“虚假意思表示”纳入离婚可撤销或无效的范围。
最后,意思表示虚假是指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内心的真实意愿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例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或其他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无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图。
(二)不予支持的理由
主要有三:
1.婚姻登记的公信力。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确认和管理,具有公信力。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法律上应尊重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
2.防止婚姻制度被滥用。如果允许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确认离婚无效,可能会导致婚姻制度被滥用,例如通过“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后再主张离婚无效,这将严重冲击婚姻法律制度。
3.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一旦离婚登记完成,法律关系应保持稳定,否则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三)司法实践中的例外情形
1.程序违法或登记错误
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非双方亲自办理、伪造证件),当事人可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离婚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纠正。
2.涉及财产或债务纠纷
若离婚协议中存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恶意转移财产)等规定另行起诉,但不影响离婚本身的效力。
(四)防范“假离婚”风险
首先,法律不承认“形式离婚”的效力,任何离婚登记均可能导致身份关系不可逆的解除。即使双方约定“假离婚”后复婚,一旦完成登记,婚姻关系即解除。若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无法强制要求恢复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协议也可能无法撤销。
其次,当事人应慎重对待离婚登记,避免为规避政策(如购房、债务)而进行形式离婚,否则可能承担人财两空的法律后果。比如,双方协议离婚并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事后主张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要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对此,法院一般的处理是:离婚登记有效,财产分割协议需按离婚协议履行;若存在显失公平,可另诉主张撤销财产协议,但不得否定离婚效力。再如,双方约定“离婚后复婚”,但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以“虚假离婚”为由起诉确认无效。对此,法院一般的处理是: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复婚承诺属道德范畴,不受法律强制约束。
【作者简介】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股权合伙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2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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