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导语: 法律合规的核心价值当属“不犯错”。但是,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环境下,“不犯错”对大型企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如何从“不犯错”到“价值创造”,从而超越法律合规,正是企业法治管理要解决的事。
说“超越法律合规”,并不是说当前的法律合规工作不需要或不重要了,而是因为大环境发生了变化,需要“提级”和“升维”了。
这个“提级和升维”,是体系化的,需要载体。个人认为,最好的载体,便是企业法治管理。
之前,我们提到企业法治,往往想到的是法治宣传、法治工作会议,并没有往“实处”想;提到企业法治管理,可能联想到更多的是一个曾经很热门的词——“法商管理”。
“实处”,是指法治工作对企业业务的实际价值。这一块,之前的确是缺乏“完整的设计”,导致企业法治价值仅停留在口号层面。
“法商管理”,是指企业法律工作要贴近企业商业交易,强调法律人要有商业思维。这个概念是在“合规管理体系”正式出现之前的提法,包含了部分的企业法治思维,与“企业法制管理”这个词,可能会更相近。
但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等持续进化多年后的今天,“法商管理”也显得不合适宜了。
当前,要统筹企业从治理到合规,从风控到内控的全貌,并与价值创造有更深的关联,同时与外部政治经济环境更为匹配的“体系性做法”,非“企业法治管理体系”莫属了。
本人在《陶光辉:企业法治可以成为一种管理体系吗?》一文中提到,企业法治必须形成一种管理体系,方可更好地发挥企业法治的价值。
个人认为,企业法治管理体系,是适应新时代新背景下的新体系。
如果其价值得到充分的挖掘,将很自然地超越“法律合规”等传统价值。
这是因为,有效的企业法治管理,具有以下的特点或优点。正是因为有这些特点和优点,才使得大型企业的法治管理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显现。
1. 法治管理推动企业从“不犯错”到“价值创造”。传统法律合规强调“不违法、不违规,避免罚款和诉讼”。总结起来,就是“不犯错”。
但是,这其实是一种消极的策略。在这个策略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少做一点就少做一点。这与企业当前面前的创新要求,在复杂环境下开创新业务等总体氛围是不相符合的。
企业法治管理,是更为综合的,除了强调“法”以外,更强调“治”。以“治”推业务,而不仅仅是依“法”护业务。因此,其价值创造的天然属性,比单纯的法律合规,要强得多。
2. 法治管理推动企业从规则执行到规则制定。传统法律合规强调企业要遵守外法内规。外法内规是边界,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墙。
当外法内规自身已老化,特别是对企业业务发展不友好,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时,按照传统法律合规的思维,是很难触动的。
法治管理提出,不仅要遵守规则,而且要善于制定规则,运用规则。这是超越法律合规的一大体现。其实,有不少的场景,如涉外法治、企业供应链维护等,都会用到法治管理这一“价值点”。
3. 法治管理推动企业关注外部规定到内外兼修。传统法律合规主要关注外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法治管理同时也希望企业可以主动构建一套逻辑严密、层次清晰、权责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内部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犹如在企业立打造一套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体系。
这是单独的法务工作或合规工作所做不到的。虽然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时也会提到立规、守规等概念,但其自上而下的力度和执行时的完整程度,是远不如法治管理体系的。
4. 法治管理推动企业从专业职责到协同共治。传统法律合规工作,其价值再大,也一直被认为是法律、合规岗位的专业责任,其实施有赖于企业法律合规部门人员及其可获得的资源。
企业法治管理,不再是一个专业的职责问题,而是企业的一种管理理念,是企业管理层主动采取的一种管理模式,它需要各部门共同执行、协同共治。
三道防线是企业法治管理的必然设置,且对于三道防线的理解与分工也不再有歧义或不同的认识。
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再是听取报告、听取风险分析,而是其必须躬身入局,亲自参与判断风险与机遇,保障底线与促进业务。
从法律合规,到企业法治管理,可能还有其他的价值跃升,本文不再赘述。
但想再次强调的是,说“超越法律合规”,不是不要法律合规。法律合规仍然是法治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组成,但远非全部。
企业法治管理是站在更高维度,以法律为工具和框架,融入公司治理、决策和运营全流程,目标是在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上,主动创造价值,以真正落实“法治力”是企业的“隐形核心竞争力”这一说法。这才是本文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