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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刑辩大状师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非法买卖外汇;换U;掩饰隐藏犯罪所得
【全文】
前言
买卖稳定币是否合法?理论界与实践界经常会出现诸多分歧及讨论,有人说合法,有人说不合法,其实这两种说法都需要建立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如果缺乏这些前提条件;不管是说合法的,还是说不合法的,都是片面的。笔者的原创文章《个人买卖稳定币构成什么犯罪?》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稳定币买卖所涉及的罪与非罪问题,在此不做过多的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
言归正传,笔者写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对敲”的“换U”行为,该类型的案件中,换取稳定币的个人,并不排除换取稳定币的一方仅是单纯的购买稳定币,而与非法经营罪、洗钱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并无犯意联络,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张三在非法买卖外汇“对敲”非法经营罪案件中获得了120万元人民币现金,李四持有相应的稳定币(USDT)。张三向李四支付了120万元的现金,李四向张三支付了与120万元等值的稳定币(USDT)。刑事法律问题来了,李四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李四明知道所换取现金属于赃款,仍予以兑换稳定币,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方面要求李四明知120万元现金为张三犯罪所得。该“明知”可以是“确定性的明知”,也可以是“可能性的明知”。“确定性明知”就是要求李四在赃物性质有确定性的认识,即讯问笔录中确认“我知道张三的120万元现金来源不合法”;而“可能性的明知”,则需要以普通人思维将交易时间、地点、环境、价格等内容综合考虑,进而推断出可能为犯罪所得就可以认定。
张三用120万元现金换取李四的稳定币(USDT),李四支付等值的稳定币转到张三的稳定币钱包,李四从中赚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如果李四明知道张三的资金来源于非法买卖外汇所收取的资金,李四仍然铤而走险予以兑换的,一定程度上帮助张三获得了稳定币,帮助张三可以再次获得充裕的稳定币进行非法买卖外汇,为非法经营犯罪提供了帮助。
但是,张三与李四并非是事前、事中的犯意联络,而是犯罪所得的事后转移行为,所以,李四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而是成立独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李四不知道非法换汇“对敲”中所换取的现金属于赃款,不构成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方面要求李四不明知120万元现金为张三犯罪所得,即讯问笔录中确认“我真的不知道张三的120万元现金来源不合法;我也没有问他,张三也没有主动跟我说这120万元是犯罪所得,我就是单纯地想赚取换U的差价,赚点生活费。”故此,李四主观上是不明知的。
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如果李四的现有供述证实其主观上不能够意识到所接收款项为张三犯罪所得的赃款,李四用自己的稳定币换取张三的120万元现金,从中赚取手续费的,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非侦查机关动用了不该动用的非法手段,那就是我们刑事辩护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
结语
非法买卖外汇“对敲”的第三方,如果主观上明知道或者应知所收取的是“犯罪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主观上不知道所收取的是“犯罪资金”,不构成犯罪。
然而,侦查机关的“有罪思维”,遇到像李四这种个人换U的当事人,如果李四矢口否认主观上不明知,那么,侦查人员可能会千方百计通过口供突破李四主观上明知道是“赃款”;这同时也就解释了,为何侦查机关的诱供、逼供行为会屡禁不止。
文末,我们不难发现,定义“口供”为刑事案件中的一条“变色龙”,不无道理。
【作者简介】
吴斌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9/3 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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