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西安3月26日电(记者倪建军)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决定》强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省委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本省实际,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鼓励社会公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立案调查。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决定》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对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以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干扰、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置措施予以处置;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检察机关可视行为性质和程度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建议更换承办人或者予以责任追究,对约谈后仍不配合的,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决定》还就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与监察、公安、行政、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衔接沟通协调协作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办理,提出明确要求。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本决定,对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稿件来源:正义网
原发布时间:2020-03-26 10:22:00
网络地址: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highlights/202003/t20200326_2135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