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天津2月26日电(记者陶强)近日,为严查严防违规干预、插手过问检察办案,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天津市检察院根据中办、中政委等部门颁布的三个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细则》(以下简称《补充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规范和流程。
《补充细则》明确了承办检察官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与当事人、律师和特殊关系人等有不当接触交往等行为负有如实、全面记录的义务。
《补充细则》要求,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记录内容包括干预、插手、过问和不当接触交往人员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插手、过问和不当接触交往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具体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
《补充细则》突出操作性、执行性,根据规定内容设计了多个相应表格,要求承办检察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于存在干预、插手、过问和不当接触交往情形的,应当认真填写并层报有关部门。
对于反映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将及时受理,认真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市检察干警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三个规定”对于推动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政治任务、长期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强学习培训,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职责内容和标准要求,作为纪律红线贯穿于检察权运行全过程,进一步织密织牢防范违规行为的制度网络,切实发挥“隔离带”“防火墙”作用。
稿件来源:正义网
原发布时间:2019-02-26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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