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济南8月24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赵正杰)“提报减刑、假释程序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按规定定期安排会见、亲情电话?”……8月23日上午,山东省监狱内的几十名罪犯,每人领到了一份调查问卷,发放问卷的是济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官。此时,正是山东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后进行的第一轮巡回检察。作为全国8个试点省份之一,山东的7个试点检察院已全面展开巡回检察工作。从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在高墙之内,检察官如何进行刑罚执行监督?8月23日上午,记者在山东省监狱跟访了济南城郊检察院检察官巡回检察现场,检察官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察。
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全撤回,组成巡回办案组
今年5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将山东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之后,山东省检察院确定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将青岛、枣庄、日照、德州、菏泽市检察院和济南、济宁城郊检察院等作为首批试点检察院,对辖区内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据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对辖区监狱不再派驻检察,在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全部撤回后,调整充实和整合办案力量,组成巡回检察办案组,由员额检察官或院领导担任组长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每个办案组有3-6人组成,采取不定期检察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的频次及每次的时间等,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对每个监狱每季度巡回检察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同时,对同一监狱再次巡回检察时,原则上应更换不同的巡回检察办案组进行。
山东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王体功介绍,试点工作以转变监督理念、改革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健全监督机制为主要任务,着力提升新时代监狱检察工作,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通过试点实践,积累和总结经验模式,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规范和标准,努力打造监狱巡回检察的“山东模式”。
“巡回检察+日常检察”,与司法部门形成共赢合力
“巡回检察试点中,我们着力探索建立‘巡回检察+日常检察’为主,专项检察、省检察院巡回检察和跨域检察为补充的工作机制。其中,日常检察承担补充巡回检察之外的监狱检察工作,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罪犯死亡检察、监管事故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等案件。”王体功告诉记者。
为了形成工作合力,前期山东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召开座谈会3次,主动征求意见,联合签发试点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任务分工,力求双赢多赢共赢。济南城郊检察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与驻济8所监狱共同会商签订了“检狱互通协作五项工作机制”,就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管事故和罪犯又犯罪工作、监狱惩罚罪犯工作、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等5项重点业务进一步细化工作协作及部署。五项机制着力于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监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协作方式,依法、科学梳理工作程序。通过会签的形式强化五项机制的执行力,要求各相关单位以共同提升监管改造和对监狱工作检察监督质效为目的,加强互通协作,及时转变执法理念、健全协作机制、突出工作实效。
有问题没发现,就要担责
试点方案明确对巡回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以责任倒逼公正司法、严格巡回检察监督。
王体功介绍,巡回检察人员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巡回检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
“如果有问题没发现,反而被后面的巡回检察办案组发现了,就要被追究责任,所以我们都不敢懈怠。”巡回检察办案组成员范华龙告诉记者。
通过种种措施,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权威将得到进一步凸显。山东省监狱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监督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目的没有变,巡回检察工作是对监狱整体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对监狱规范执法是极大推动,将切实提高主动接受监督和检察的自觉性。
稿件来源:正义网
原发布时间:2018-08-24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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