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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专家如何看待争议?

中国长安网记者 王蓉

  “从业禁止应当积极探索,但公开信息需要慎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点评道。

宋英辉所针对的,是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首开的一个“先河”——在集中判决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中,该法院将公开了被告人信息,并对其进行了禁业处罚。

在“未成年人遭性侵”受舆论广泛关注的今天,江苏率先咬下的这一口“螃蟹”,迅速成为焦点话题。赞同者有之,争议亦不少。

这些争议,是否意味着不该迈出“信息公开”的步伐?怎样扬长避短,才能让类似尝试真正取得实效?中国长安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条例 网现不同“声音”

“咚”,法槌落下。

12 月 1 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低着头站在被告席上被集中宣判。宣判结束后,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文件《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

据主审法官郭云红介绍,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这是江苏省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案件。

条例一出台,网上出现不同“声音”。大部分网友认为,这种手段能够有效限制此类犯罪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律判决已经对其进行惩罚,这样的“一罪多罚”将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律范畴。

“上位法依据不足,靠一纸红头文件缺乏法理权威。最大的担心是,一旦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信息,会让其心存怨恨并变本加厉。”有评论这样描述反对意见。

“这对保护儿童有积极意义”

对江苏的此番尝试,法学专家怎么看?

“这对保护儿童有积极意义。”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宋英辉教授,首先对此举表示了肯定,“这类犯罪,重复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登记记录、从业禁止等措施,可以避免此类人员跟儿童的接触,这样能有效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据专家介绍,性侵案件目前在全国虽然没有完全的统一统计,但是“总体上情况比较严重”。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表示,性侵案件的特点是,选择私了,会产生高比例的“犯罪黑数”。宋英辉也赞同表示,由于性侵案件的特殊性,还有很多性侵案件没有曝光。

姚建龙在一次采访中,介绍了性侵案例的现实状况: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所有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的比例就高达70%,我国大陆还缺乏准确的全国性调查。但他在部分县级地域调查发现,不少地方所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比例已经占到3-5成。

同时,据有关专家介绍,性侵儿童的人,心理上通常有一些问题,容易反复实施性侵行为。“目前看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再犯比例比较高。”宋英辉说。

    而江苏此次采取的“从业禁止”措施,在专家看来,是值得积极探索的。

“目前,我国在‘从业禁止’方面有法律根据,包括《民法》、《刑法》上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宋英辉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包括犯罪记录登记、查询系统、从业禁止等,也应该在其中作出相关规定。”

有争议但不妨碍“在实践中探索”

但在受访专家看来,公开性侵犯罪者个人信息,的确需要慎重。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最大的目的,在于防范悲剧的再发生。”相关专家介绍。

欧美等国在这方面,已经率先迈出了步伐。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的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

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两年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稿件来源:中国长安网

原发布时间:2017-12-08 15:36 

网络地址: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7-12/08/content_114418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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