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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等费用

      中新网3月31日电 国家食药监总局今日在官网公布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公告指出,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公告称,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稿件来源:中新网

原发布时间:2017-03-31 17:01:00

网络地址:http://news.jcrb.com/jxsw/201703/t20170331_1737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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