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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3日召开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在答记者问环节,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表示,贪污扶贫款物犯罪的起刑点是1万元而不是3万元。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宋寒松告诉记者,该《解释》调整了贪污贿赂犯罪追诉和量刑标准,将普通贪污受贿犯罪的入刑点由5000元调整为3万元。
“正如记者刚才提到的,一些地方扶贫领域贪腐案件涉及的案值比较小,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对这类案件产生一定影响。”宋寒松介绍,对此,一方面,要求地方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解释》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继续保持打击扶贫领域贪腐犯罪的高压态势。
宋寒松表示,必须注意到,贪污扶贫款物犯罪的起刑点是1万元而不是3万元,对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要查明其是否具备《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如果存在,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对经查明确实不够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要移送纪委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绝不让一个腐败分子逃脱惩处。
稿件来源:正义网
原发布时间:2016-06-23 12:04
网络地址:http://www.chinapeace.gov.cn/zhengfa/2016-06/23/content_113496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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