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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持有单位须建立安保制度
谎报核安保事件拟追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保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于6月6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设立安保组织机构,建立安保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及安保装备,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和驻地武警建立联络机制。
送审稿强调,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和相关活动的实施单位,应根据所保护材料、设施的安保类别和从事活动的性质,结合威胁评估情况,编制核安保事件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做好核安保事件响应准备工作。
核安保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妥善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上级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当核安保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核或辐射事故时,应按照本单位的核或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响应行动。
响应过程中,涉事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发生新的核安保事件,并应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制止犯罪行为、侦破案情、追查、回收并保护相关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核安保事件调查报告,报上级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送审稿规定,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建立针对核安保工作需求的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工作人员的职责,对其可进入的安保区域实行授权管理,将进入各安保区域和部位的人员控制在合理可行的最低数量,并进行定期审核。上述人员属于涉密人员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原发布时间:2016-06-07 08:49
网络地址: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6-06/07/content_11346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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