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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宗:法理学

书名:法理学

作者:姚建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年1月

内容简介:

      从199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以来,我做了十余年的法律专业本科一年级学生的《法理学》课程的授课教师,从同学们——当然还包括那些并非正式授课对象但依然经常出现在我的课堂上的本校与非本校的、法律专业或者非法律专业的各年级本科生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向我表达的种种疑惑与提出的各种问题中,我在非常明显地感受到了他们对于我国目前千篇一律的“法理学”教科书的不满足的同时,也体会到了他们作为学生所具有的与我作为法学理论专业课程教师所同样具有的对我们的《法理学》教材的共同感受。那就是:第一,我们所学习的《法理学》基本上是板着面孔的教条式的说教,它要我们记住的基本上都是一些由强式“论断”方式所形成而没有真正的“论证”的各种“真理”性的“知识”性的命题;第二,我们所学习的《法理学》显得极为骄纵、霸道而专横,它高高在上,并因其拒人千里之外的态度而显得冷漠世故——与我们这些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真实生活距离太远;第三,我们所学习的《法理学》千人一面,并不具备独立与自主的学术立场,也很少有真正学术意义上的理论阐释力,在很多情况下它基本上是现实政策的一种理论性的法律话语注解或者法律话语转换,话很多但虚妄之词与霸权话语不少,因而相当无趣。

      因此.在90年代中期参加的一次在长春举行的由当时的国家教委高教司委托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郑成良教授主持编写的《法理学教学大纲》的讨论会上,我提出了彻底改变我们的《法理学》的教材内容设置与教学重心安排的意见,即,改变以“法学知识传授”为主要特色的《法理学》,而变为以对学生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为核心与重点内容的《法理学》。但遗憾的是,我的意见在当时并没有得到绝大多数与会专家的认可,大家认为我的意见理想性的成分太多而且技术操作也太困难因而不可行。但我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一直坚持自己对《法理学》基本功能的看法,即,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专业基础课程的“法理学”,其在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中的作用,主要的并不在于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的知识”,而在于为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所以,我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尝试着对“法理学”教科书进行了从内容到体系结构的“个性化”改革。本书就是这种教学改革的一个初步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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