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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司法对环境问题的应对日益重要。2016年1月14日,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举办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研讨会在南京中虑律师事务所举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刘明(原贵州清镇法院院长,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庭的开创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赵卫民(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刘建功庭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陈迎副庭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周科副庭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赵黎法官,河海大学法学院徐军教授、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原野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旗等参加了本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席王树义教授出席并主持了本次会议。王树义教授就环境司法与环境司法专门化、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首次探索(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的探索)进行了解读并阐述自己的看法。

   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庭的开创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贵州清镇法院原院长刘明法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中国第一个环境法庭的诞生。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原庭长赵卫民法官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的的设立同与会人员分享经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刘建功庭长回顾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建立与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陈迎副庭长同与会人员探讨了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新发展。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眼急速uo王树义教授解读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特点,同时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然性进行透彻的分析。

河海大学法学院徐军教授就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旗发言。

    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原野博士发言。

   此次与会的环境司法专家就中国司法环境专门化的特点展开讨论:一、不设专门环境法庭,在现有的地方中级和基层法院中设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二、地方性(2014年前仅设于地方法院);三、自下而上,先地方后中央(先在地方法院设立,后在最高法院设立);四、环境审判机构形式多样化:环境法庭、环保巡回法庭、环保合议庭;五、环境法庭名称多样化;六、发展迅速(2012年—80,2014年—368,2016年—558);七、一头大一头小;中间大两头小;八、发展不平衡,未全国覆盖;九、案件审理形式实行三审合一(有的地方实行四合一或者五合一);十、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或专家陪审员制度;十一、部分地方实行环境案件的跨区域管辖;十二、从狭义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走向广义的司法专门化;十三、地方人大的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在最高院设环境司法审判庭。

    此次会议回顾了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过去十年的发展,从清镇法院第一环境法庭诞生至今,探索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道路,一直在摸索中前行。中国环境司法的发展经历了十年的风雨飘摇,在中国司法的大舞台上,从默默无闻的小配角,到一次次的走进公众的视线,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十年,从弱到强,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特点是什么?在过去十年的发展中又经历了什么……许许多多的问题仍然等待着环境司法的实践者去探讨和研究,让我们一同期待《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年》的到来,期待它来回答我们心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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