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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诉讼案由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诉讼案由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为了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通过司法手段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由》(征求意见稿),为环境司法范围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环境司法受案范围,有效开展环境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6日至7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组织召开的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诉讼案由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举行。来自武汉大学、江汉大学、新疆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单位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工作者二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主持。罗吉副教授首先向与会者介绍了近期环境司法领域的最新动态,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在武汉大学揭牌成立,将为学者充分吸收实践经验,转化研究成果提供高层次的平台,以此鼓励与会学者积极参与基地建设,为发展环境资源的司法理论,加强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此外,罗吉副教授还介绍了当前我国环境司法的整体发展现状,特别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案件总量、分类情况,以及全国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情况。最后,罗吉副教授总结强调,作为研究环境司法问题的学者,要立足国情和现实,同时要对环境司法在中国的发展保持乐观的心态,并积极作出努力。

会议第一单元由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罗吉副教授主持,单元主题是讨论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与会者对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分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海南、重庆、甘肃、北京、宁夏、辽宁、河南、安徽、浙江等地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6件,审结2件;贵州受理并审结2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新疆大学解铭老师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概念中,公益和私益的划分标准问题,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大家从科学自然标准、环境标准、公共利益等不同角度,讨论了公益和私益的边界,进而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问题。东华理工大学戴茂华老师提出了探讨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时,应对环境权或环境权益的概念予以充分关注。与会者还就环境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规则的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人员的专业性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会议第二单元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王树义教授主持,主要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类民事案由》(征求意见稿)。《环境资源类民事案由》(征求意见稿)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案由印发专门的征求意见稿,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也反映出实践中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困惑。此次《环境资源类民事案由》(征求意见稿)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由分为四大类,共54项,主要类型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与会者对征求意见稿的整体结构、重点内容和个别项目进行了讨论。总体认为,首先,应当对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类民事案由进行特别关注予以肯定。并且,征求意见稿中的民事案由已经关注到了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纠纷、碳汇交易纠纷等环境资源法领域的最新问题。但是,与会者普遍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环境资源类民事案由,与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之前民庭审理的资源类民事案由相比,没有体现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前两类资源权属确认、资源合同纠纷,与民庭审理的资源类民事案由几乎完全一致,没有合理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审判庭机构的专业性资源。

本次会议采用主持人介绍,发言人自由发言、讨论的圆桌讨论会的形式,两场专题讨论紧张、热烈,气氛活跃,互动频繁,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既整体全面,又细致深入。王树义教授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点评。与会者纷纷表示,希望今后多举行这样的小型专题交流研讨会,以加强信息交流,并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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