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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发王树义教授等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的专家点评意见

 

2015年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通报了有关案例并介绍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玲主持通气会。此次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扩张、举证责任分配和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联动、第三方治理、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专家辅助人、环境司法的专业性和能动性等多方面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指导环境审判工作具有极强的引领作用。    

12月30日,《人民法院报》在《理论周刊》发表对这十起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的专家点评意见。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对案例一进行了点评。该案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该案中,谢知锦等四人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在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王树义教授的点评意见认为,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而本案作为首例破坏森林生态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别于以往污染环境类型的案件,对今后的环境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和探索意义。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诉讼请求,率先进行有益的实践,难能可贵。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而言,重要的不是判令被告赔偿多少金钱,而是重在判令被告修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原有的良好品质状态。本案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是环境司法应有的理念和价值。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较强。本案合理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出庭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鉴定意见及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依据,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效运用。

        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成员蔡学恩律师对案例十进行了点评。案例十为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蔡学恩律师的点评意见认为:本案在“有效引导、调解止分、多方联动、严措治污”的环境侵权责任案件审判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较好地实现了个案调解与恢复性司法的统一。环境侵权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在救济途径、救济程序方面的合理引导,更需要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在查明环境侵权的基本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争议,一方面使得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害得以及时弥补,另一方面也促使环境侵权人自愿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兼顾了受害人与污染企业的利益,在个案处理上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除此之外,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还需弥补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改善、减轻并最终消除环境污染的危害状态。一审法院为避免今后企业的生产对周边环境造成持续性损害,引发新的民事权益争议及环境纠纷产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加强对涉案地的环境污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后续监督,关注已经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实现了个案处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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