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团队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罗吉副教授参加第二次场地污染环境管理制度专题研讨会

    为配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研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于2016年1月28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场地污染环境管理制度专题研讨会,重点就场地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交流。

    会议邀请了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部南京环科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环循环境技术中心、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环境管理、法律、科研机构、修复企业的专家学者与企业负责人代表共同参加。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参加了会议并发言。

    固管中心凌江主任全程参与交流讨论,臧文超副主任主持了会议。固管中心的代表介绍了有关污染场地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监管制度的总体思路、监管体系及全过程监管流程等方面的思考与建议。专家们分别阐述了各自在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的理解并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的提出建议。

    在责任主体与监管方面,专家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责任主体与责任人行为,以责任主体为主线,实现责任主体主动报告制度,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应围绕着场地环境调查、场地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等环节开展严格监管。在法律中应明晰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切实推进多部门联合监管。

    在污染场地管理制度的名录建设方面,专家一致认为名录设置很有必要,但应综合考虑名录用途确定名录涵盖的范围与内容。

    专家指出应加强修复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健康的监管污染场地管理,强调基于风险的管理,重视后期风险管理。对修复单位和修复专家的管理也应进一步规范与加强。

     人大环资委法案室领导对此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表示收获很大,感谢与会专家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接下来将继续组织召开专家组论证会,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理清立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凌主任希望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项法律能够尽早颁布,推动场地环境管理工作,并表示将继续配合人大环资委及有关部门做好立法技术支持工作。

 

上一条:秦天宝教授申报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获得立项 下一条: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律师“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建议案”为中国法院博物馆收录并公开展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