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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与直接言词原则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4年12月23日,由“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的“审判中心与直接言词原则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参加的会议代表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等领导,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首席科学家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等法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以及其他司法实务界专家等6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此外,有4家法律媒体参与并报道会议情况。本次会议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会议结合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有高度前瞻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落实决定的要求,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陈光中教授组成课题组展开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举办本次研讨会。“推进严格司法”下的审判中心,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直接言词,就是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调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基础,并且要基于口头提供的诉讼资料进行裁判。

      其次,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本次参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围绕审判中心和直接言词原则两大议题进行了丰富的交流和激烈的讨论。对于审判中心,陈光中教授从三个维度出发充分论述了审判中心的内涵:第一,审判中心要求被告人的定罪权必须由法院统一行使;第二,庭审实质化并且要起决定性作用;第三,侦查起诉的标准应当参照适用审判阶段的标准。有学者指出侦查、起诉必须为审判服务,侦查起诉的质量必须以审判为标杆;但却另有人认为以审判中心是要塑造一个法律职业地位平等的共同体,为刑事诉讼达成良好运作的共识而努力。另外,有学者以刑事诉讼结构的重塑、健全司法职权的配置和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运行机制角度提出建议;有学者则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等具体制度的完善点明了审判中心的要求;还有的学者从辩护职能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探讨了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有效辩护原则的贯彻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对于直接言词原则,戴长林庭长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论证了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描述了现在刑事实践中证人出庭难的缺陷,分析了产生该问题的原因,并指出要坚决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并就此提出颇有建树的应对方案;有学者则从理论层面系统的阐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指出直接言词原则保障程序正当性、利于发现实体真实以及更适合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问题的价值;还有学者探讨了审判中心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关系,指出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当以质证为中心,完善质证程序则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

      最后,与会人员关于议题的研究方法不拘一格,充分体现理论思辨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特征。本次参会的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运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论证了他们的观点,一些学者通过考证审判中心词义的来源,追溯审判中心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外司法制度等方法深入探讨了审判中心的概念;而一些实务工作者则结合自身司法工作经验,通过列举案例,阐述并分析实践中证人出庭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和实务人员通过提供数据资料、绘制图表等方法统计了一些问题的比率,指出它们的缺陷,并提出很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此次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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