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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成功召开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的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成功召开

 

10月10日至11日,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在湖北省武汉市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湖北省法学会协办。来自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立法研究专家、学者共160余人齐聚一堂。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改革与立法工作的对接”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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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主持了10日上午的开幕式。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黄进副会长分别上台致辞。

开幕式结束之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柯华庆教授、上海市社科联党组沈国明书记、浙江省人大法工委丁祖年主任、原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周冶陶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刘风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华东师范大学陈俊教授进行了第一单元的大会主题发言与研讨,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汪习根教授进行点评。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江国华教授在主题发言中作了题为“司法改革的合宪性规制”的报告,取得了热烈反响。他指出,司法改革首先要解决其自身的正当性问题,必须理清这些问题:其一、司法为什么要改革?其二、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是什么,司法改革到底要改到哪里去,司法改革应遵循怎样的法则?其三、司法改革改什么,哪些问题是非改不可的?哪些非改不可的问题是必须通过法律才可以改的?哪些问题即便是通过法律也是不能改的?司法改革的清单和路线图是什么?等等。

同时他指出,规避司法改革违宪风险的理想路径有三:一则通过释宪或者修宪,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内在关联性,以确保司法接受宪法拘束;二则通过出台《司法改革纲要》,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改革清单等法律化、规范化,以确保司法改革有法可依,统筹兼顾;三则通过修改旧法和制定新法,完善中国特色司法法体系,为司法权运行设定完整、全面、系统、有效的法律框架,将司法纳入法制轨道,并确保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年会随后进入分组研讨环节,围绕“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主题,与会的各位代表分别参加以“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与创新”和“党领导立法”,“《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贯彻新《立法法》”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法律体系完善与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衔接”,“立法民主性、科学性与司法文明”为主题的小组讨论。10月11日上午,各研讨单元进行了小组的总结发言,通过各小组与谈代表充分的研讨,大会就《立法法》修改后的法律体系和地方立法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共识,为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贡献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年会的闭幕式由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冯玉军教授主持,学会秘书长刘一杰作了关系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工作汇报,随后张春生会长对本次年会进行了总结。大会还确定了下一届年会主办单位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协办单位并进行了交接仪式。最后武汉大学江国华教授代表本次会议的主办方,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进行总结致辞,至此本届年会圆满结束。

 

说明: E:\QQ图片20151011220815.jpg

 

本届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紧扣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精神,在《立法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的背景之下,求真务实地针对于我国立法体系的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应对之策进行了充分的研讨,主题集中鲜明,内容安排丰富,学术讨论热烈,达成了多项学术共识,取得了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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