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建设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王树义教授等参加“首届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

2016年7月14~15日,“首届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在武汉举办。该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承办。来自立法、司法、执法、学界等领域的几十位专家学者围绕“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主题探讨交流。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最高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和“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科学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蔡守秋教授、秦天宝教授、杜群教授、柯坚教授、罗吉副教授等参加了本次论坛。他们在论坛上与其他专家学者一起呼吁“土壤污染立法需要加快进程!”

团队首席科学家王树义教授在论坛上作了《论我国土壤立法的几个问题》的主题发言。指出土壤立法目前有几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土壤污染整治/修复法》,以台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为代表,其立法目的是治理、修复已受污染的土壤;第二种方案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日本《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代表,其立法目的是预防土壤污染、整治和修复已受污染土壤;第三种方案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整治和修复受污染土壤。第三种方案包括3类:第一类是《土壤环境保护法》,如韩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第二类是《土壤保护法》,比如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就进行此类立法;第三类是《土壤法》,是以环境要素为对象进行保护的立法。由此可见,第三种方案的立法目的范围更广。王树义教授认为:“我国可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一是立法应从我国土壤问题的基本国情和解决土壤问题的实际需求出发,我国土壤总超标率达16.1%,以重金属污染为主,但仍有80%以上的清洁土壤,“国情决定我们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四大主要问题,即保护清洁土壤,防止清洁土壤遭受污染;改善土壤环境,提高现有土壤环境质量,防止现有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管控已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整治和修复。” 二是预防土壤污染不应是土壤立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土壤污染主要是由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所导致、所引起的,而这部分内容应当依靠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解决。三是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是第二代土壤立法的思想和发展趋势,需要转变观念。王树义指出,环境保护并不等于污染防治,立法要破除“环境保护就是污染防治”的误区,《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内涵和外延较之《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大更全面,《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内涵包括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整治和修复受污染土壤、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利用等方面。

团队科学家秦天宝教授在论坛上作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实践》的主题发言。指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湖北首开先河。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既有土壤污染预防的内容,又有土壤污染治理的内容,采用的是‘预防+整治’的复合型立法模式。” 秦天宝教授表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地方层面上有了突破,但目前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立法尚处于空白,缺乏系统、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相关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协调性。“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既缺乏针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的系统性规定,也缺乏针对城市土壤环境保护、受污染场地修复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进程。”

他们的观点被《中国青年报》头版报道、《中国环境报》法治周刊专版大篇幅报道,并被多家其他报刊、网站和公众微信号刊载和转载。

据悉,推动和支持成立“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是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为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新一届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指示精神而实施的重要举措,旨在支持研究会联合实体性科研机构协同创新,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组织开展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建设主力军、主阵地和智库的作用。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指导意见,“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等五家理事单位将依托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轮值承担中国法学会委托的环境资源法治领域重点研究课题、确定年度“环境资源法治论坛”主题、打造知名高端“环境资源法治论坛”。年度论坛与课题研讨会议二合一,参会规模约为30至50名专家。在课题组前期研究、会议成果和会议论文的基础上形成课题结题报告,成果要报通过中国法学会报送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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