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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解决“失独”问题 老有所养是底线

【关键词】:失独;老有所养

       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将改造成专门接收失独老人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接收失独老人筹备工作及机构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展开,相关部门已对失独老人的界定、收住条件和供养需求等展开调研和座谈,不久将形成失独老人接收方案。北京市推出这项重要举措,不仅是失独家庭的福音,而且是社会福祉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为圆满解决失独家庭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路径和方向性的借鉴。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为将这种“必要的帮助”之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我国自2007年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正式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或者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满一定年龄(49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这种制度设计以一般生育年龄为基准来决定扶助金发放对象,且各地对扶助金额度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相应调整,故而具有一定的可支持性。但是,由于扶助金的额度总体上较低,难以抚平失去了孩子的父母之揪心痛苦和孤立无助感。去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向国家卫计委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得到更多的权利保障。国家卫计委回应失独者诉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这一回应本是对现实状况的一种描述,是对法规范的一种客观解释,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失独者群体的强烈不满,也引起各界对“失独”问题的关注,导致各类媒体围绕“失独”和“行政补偿”可否关联问题的热烈讨论。

       相关讨论中有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将计生政策与“失独”之间的因果关系扩大化、普遍化、必然化的观点,不宜;将作为“受益者”的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扩展至为失独者“养老乃至死亡送葬的义务”的主张,不妥;将“失独”问题的形成视为公权力的政策和行为作用的结果之判断,不公;对“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缺乏充分、准确把握,对扶助、救助与补偿的异同未展开充分讨论,便径直进行所谓“失独家庭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方法论,不可取。但是,相关讨论使该领域的问题更加清晰:一方面是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在国家财政中与其他一般性扶助存在矛盾,故而大幅度提升扶助金额度的改革主张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是“特别扶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失独家庭的经济困难,却难以达到失独者的心理期望值,尤其是无法解决其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忧虑。

       “失独”问题的解决,应当针对社会关切,继续下好改革先手棋,进一步推出新的有力举措。这就需要夯实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寻求制度上的创新,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扎实推进各项改革。2014年,国家卫计委、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对失独家庭的补助作出新规定。北京市卫计委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失能或者7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这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者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既有助于实现养老机构资源合理利用和效益最大化,亦有利于消除失独者对疾病、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又不会造成与一般性扶助的矛盾,可谓一举多得。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7月1日    作者:杨建顺

原发布时间: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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