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中国;治理现代化;法治文明
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首次历史性地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命题和战略任务,展现出强大的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有效回应了普通民众对全面深化改革的热切期待。众所周知,只有实现以现代法治为主要标志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现代法治文明建设,中国社会才将展现出不竭的文明向上活力与发展潜力。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发生巨大变迁,[1]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提出了新的重大的治理革新的要求和需求,长期以来渐进、“一条腿走路”的改革开放的片面性也因此突显出来: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布局不尽合理,公共权力结构与政治社会生态尚欠优化,民主、法治急需进一步健全,执政方式与执政能力都面临着现实的制度性考验和诘问,渐进式改革不可避免形成的路径依赖及其局限已很难与内生性的、体制性的变革要求和动力相协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与急迫性已成为有识之士的最大共识。
这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尽管的确有着清晰的“制度善意”充溢其中,但“制度善意”的解码是不完全到位的。它本质上仍然是近代以来在“救亡图存”奋斗中求索“强国梦”的理想在新时代的表达:借用现代化字符或者意识形态表达国家治理体系薄弱、治理能力缺乏及其补救,具有“救世论”的色彩,践行的仍然是“刺激-反应”式、“问题倒逼改革”的行事策略与事实逻辑:先揭露问题再竭力去解决问题,是一贯治国理政策略,尤其是近年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的延续或改造,深蕴其中的依然有不少“工具理性”的管控观念。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有理由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制度善意略显不足,依然可以算作是一次“符号比附”:现代化的形与魂可能相分离,从而造成治理领域的“玻璃门”效应:看起来很美,但现实面前,治标难治本,甚至头破血流,继续轮回着历史上似曾相识的治乱扭曲、治乱循环的怪圈。
二
这绝非杞人忧天,应当在认识论层面上给予足够的警醒和防范。首先,从理论层面而言,工具理性通常遵奉的是试验/实用主义的结果导向的行动逻辑,因而强调工具理性是很容易漠视、牺牲其应有的道德关怀的,进而很容易被利用,为一种不公正的行为或目的进行辩护,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刚性的、学者秦晖谓之为“作恶授权”的现象。同时,问题导向必然合乎逻辑地带来一个个碎片化的解决方案,很难产生出一种稳定而一致的行动和政策,除非它基于某种规范原则、权利和责任之上。其次,经验在这方面则提供了更为鲜活而骨干的证明。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试错”式的问题导向下展开的,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导致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碎片化、随机化、混乱无序等改革的短板效应,当然,其优点在于其可行性以及意识到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很难全盘理性地加以规划。[2]“十二五”规划倡议,新一轮改革特别要强调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系统推进以及当下倡议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无疑恰恰就是针对这种改革状况而提出来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必要而必须的,意义极为重大,标志着改革进入到一个蓝图明确、战略得当的新的文明发展时代。
这表明,真正以现代法治为主要内容的治理现代化,其本真认识论属性绝非工具理性的,尽管有工具理性的外形——解决重大的、全局性的、根本性问题,但它本质上是价值理性或规范理性的。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非工具主义的法治是其应然的追求。由此,治理现代化必然是一场本体论上的“跨文明变迁”的旅程,其核心是建构治理领域的新权威。[3]治理的现代化其实也是治理的再造,是重塑新权威。同时,吉尔茨告诉我们,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它表明,治理现代化理论必须认真对待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及其伦理标准,它需要地方性知识,并在特殊地方语境下做出适当的策略调整和路径选择,通过因时因地地创新来补充修正和发展这种治理模式。事实证明,现代法治特别需要文化上的平等对话,每个国家应积极参与到这种互为主体性的审慎对话之中,以发展和丰富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4]
具体就中国现实语境而言,其命题指向就是,如何在中西方、前苏联等多元法律文化影响以及独有公有制、一党执政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种“跨文明变迁”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没有这样的文明本体论的认识,我们的发展图景仍然极可能沦为一种庸俗化的“实验/实用”主义治国之术的选择。[5]也惟有这样的文明属性和文化气质,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有其必备的灵气和尊严。制定改革方案需要法治文明理想做指引,否则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根本无助于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
在一个利益分化、价值多元、信仰缺失的“裂变型国家”,建设作为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意义机制也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显然,此处的意义需要做法律人类学意义上的理解。也就是说,在这种法治模式里,规则、事件以及其背后的行动策略都不是此处叙事的重点——那是治国之术,作为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良法之治才是我们的目标。体现政府以及全体国人对文明治国模式的向往和善意,的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执政党在执政理念上的自我革命,从过去依靠政治意志统治国家转移到依靠现代法律、规则来治理国家,经受住魏特夫式“治水型中国,集权有理”论断以及“集权秩序红利可观”等诸多诱惑,同时,基于霍布斯式的稳定推进与和平策略,更需要在践行过程中赋予执政党主导顶层设计的权力,推动政府迈入现代依法执政的境界,打造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并最终实现个人权利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这显然不仅是法治问题,更是政治问题,需要政治智慧和手段,[6]以维持必要的政治平衡和稳定。
这也意味着,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行动策略上,首先必须:其一,正视现实,顺序选择,以时间的妥协换取实质的进步;其二,以他者的目光为我们自己的事业做证;其三,在现代化反思硕果累累的状况下,我们必须推进一种以多元包容为特征的“精致的治理现代化”,目标直指国家治理的良法善治,不能简单地为现代化而现代化;其四,在现代话语已是全球化不可逆时代普适性的共识话语和目标追求的时代,应当在把握现代导向和依据为前提的情况下,切实从可行性理论着手。我们认为,完全可以把作为事实的权利状况当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上的切入点。也就是说,在一个有着传统专制文化积淀的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动词,它不会是“天上掉馅饼”,而是需要国民去争取,去斗争。职是之故,我们不必特别纠结于作为术语上的权利状况,也不必特别纠结于作为规则或制度意义上的权利状况,而是关注现代权利观念的落实,审视作为事件意义上的权利状况,进而将之转换为中国的“在(当)地知识”。这种状况应当是,对政府和个人而言,都应以理性成熟的权利法则行事——权利的划定和行使不仅要证成其正当性,更要证成其相互性、条件性、约束性、代价性。对此,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的表述堪称经典:在治理现代化的国家里,“国家对人民的要求并不是靠‘权力’而是靠‘权利’,同时人民对国家具有‘权利’即‘自由’,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条文上而且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主体人对主体人的义务,国家对人民负有义务这一点也不仅是在条文上的,而且必须用现实生活的事实来保证。这么说是因为,所谓权利,是人和人之间力量上的紧张关系,是相互抑制的关系”。{1}93
这无疑就是我们的当前实际问题,尽管提得过多,已然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分量和说服力。第一,由于没有理性的权利文化,社会生活中,权利已大幅度泛滥,并变异为单纯的责任问题和义务问题,由此导致法律问题更多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和义务追究的单向度问题,甚至是泛主体化的责任或义务问题,己方的义务问题则被选择性漠视,至少不是行动策略的重点。[7]对政府而言,法律问题变异为责任管理问题,以法律之名行管理之实,责任追究是依法执政的最大理由,各种引咎辞职规定以及管理办法无疑对此做了最好的背书。对社会大众而言,法律问题演化为对我补偿、赔偿的选择性偏好问题。至于谁应当对我负责,负责到什么程度,那是其次的问题甚至遥远(至少意识上)的问题,懒得管那么多。这一点,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均可予以佐证。经验认证和理论分析告诉我们,长此以往,这必然是实现中国权利保障的最大障碍。[8]道理很简单,没有权利义务相关性、相互性的观念或者如学者直言义务在先的观念,权利近乎痴妄。义务观念的缺席必然导致权利的“玻璃门”结局。事实上,这也是现代西方各国对权利的认知,权利必须配合人的社会身份所要求的义务和职责——人为了社会的存在而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时才享有权利——并建立在理性人假设(趋利避害)之上,才有完整的意义。[9]第二,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特有的利益观念前所未有地植根于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中。由于没有理性的权利文化,又使得中国的法律问题不期然地演化为利益问题。这表现在话语体系中就是,人们也大讲特讲各种权利话语,礼遇、推崇权利话语,但这只是形式理由,实质理由是利益问题,而不是应然的尤其是理性的权利义务问题。长此以往,社会将只有利益观念,没有权利观念,甚至没有是非观念。考虑到权利也是社会基本正义和是否底线的评价尺度,事实上,种种有理无理均上访、信访不信法、滥讼、缠讼等社会现象表明,这绝非危言耸听,其已初露端倪。
【注释】
[1]有学者甚至以“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已经发生”(裴敏新语)来表述这一现象。
[2]也正因如此,在我们看来,治理现代化绝非意味着对当前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完全否定,而是对新的时期治理现代化该当如何进行的展望和期许,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是发展成功的结果,而不是失败的结果,至少治理现代化不是暂时性因素导致的,它是新的地平线。
[3]学者常言,现代化就是造就新权威。
[4]这个意义上,中国当前倡导的良法善治观念无疑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它理应被看作中国人对现代法治理论的一种贡献。
[5]犹如霍姆斯所说的“细节的大杂烩”。
[6]在这个意义上,执政党目前倡导的“当前以治标主,为治本贏得时间”的相关论断值得推崇。
[7]这显然颇为费解,毕竟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奉行的是义务导向的儒家伦理,义务重心是我们的特色。但现在人们忽然罔顾义务,个中原因的确不好解释。有学者试从宗教文化角度进行解释,认为这种权利观念所荷载的个人主义的弘扬与此有着直接关系,尽管宣扬权利天经地义、顺理成章,但必须有权利边界意识和义务意识,这一点在西方,主要应当归功于基督教的宗教文化,基督教文化比世界上任何道德教义都强调人的义务。但在中国,由于没有这样的文化,权利最终演化为纯粹理性自私的小人,社会也随之陷入了理性所设定的囚徒困境,一群自私个人的理性行为产生了对彼此都最不理性的后果。总之,造成中西方截然差别的核心原因在于,西方的个人主义是个人主义+基督教,中国的个人主义是无神论的没有信仰的个人主义。参见张千帆:《为了人的尊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盛洪等:《以经济学理解儒家》,http://www.china-review.com/sbao.asp? aid=34344&id=4426,2014年7月31日。
[8]详尽的分析参见张千帆:《为了人的尊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9]相关详尽的分析参见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稿件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作者:杜宴林
原发布时间:2015年7月3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1252&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