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法是国家的“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虽然学术界对社会法的定位有分歧,但是在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把社会法列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这反映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占据基础地位。从对社会法的价值认知、完善社会法体系和运行机制方面入手,对社会法的建构提出一些理性建议,期待对社会法的制度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权利;运行机制
一、社会法与公法、私法并重
作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维系机制,社会法承担着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任。然而基于价值认知上的欠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成为法律调整机制的着眼点。从实际层面上讲,唯有经由兼备公私性质的社会法法律制度,才能对各种复合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整体上和全过程中进行全面、系统和动态的调整。因此,理性建构当今中国社会法制度,首先是要提升社会法的地位,确保社会法与公法、私法并重,形成理性的法律建构。
“传统的公法、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在进行法的分类时,沿用了这个划分。”{1}自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在法律体系中产生并一直沿用至今。公法和私法分别在各自独立的领域内,发挥着保障市民权利的作用。至今人们仍然在认知上将法律体系理解为由公法和私法构成,但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诸多困惑相继涌现,仅通过公法和私法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规范,这就需要调整社会问题的社会法。至此,具有修补公法和私法局限性的社会法产生。社会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一个调整劳动关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慈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的社会法法律规范体系。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占据重要位置。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固有的社会矛盾在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以及封建主义残余观念的影响下贮存着,虽然跟随社会巨大变革和社会飞速发展,有些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消减和克服,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化变革又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因此要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这些新生矛盾,就必须发展社会法制度,它是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转换传统意识中公法和私法二元化观念,放眼于社会法置位在与公法和私法并驾的地位,重视社会法的价值。这也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向我们提出培养问题意识、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立法及解决问题的要求,逐步构建理性的社会法体系。社会法与公法、私法并重,是现代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现代社会分层结构的内在要求,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更是遵循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社会法体系
诸如贫困、社会保障、劳动就业、职业安全和医疗、健康、住房、教育以及环境恶化等作为我国仍然凸显的社会问题,无一不涉及社会法的调整范畴。纵然我国的社会法制度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综观其整体现状,社会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在诸多领域还存在制度性缺失,并且对于新涌现的社会问题,具有分明的立法滞后和应付立法的状况。基于此,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为使社会法更全面地彰显作用,我们必须伫立于探讨解决社会法体系的完善问题。对于社会法体系的完善,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以下两种较为适宜的学说。
(一)以社会权利为核心建构社会法体系
社会法体系的建构正是社会法探究思考的疑难点。在大陆法系中,各国认为社会法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等同的,亦或认为社会法就是劳动法,这就呈现出我们直面的疑惑是参照还是有所超越推新。不容置疑,必须给予突破。对此,有的学者将社会权利作为社会法的核心范畴来构建社会法体系。“将社会权利引入社会法,既可以提升社会法的理论性,又可以提升社会法的正当性。社会法承载着保障公民的人权尤其是诸如公民的就业、社会保障、安全、健康等社会权利的功能,并因此而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及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以社会权利为核心范畴构造社会法体系,就可以将涉及公民住房权、教育权、安全权等教育法、医疗卫生法、安全生产法等保护公民社会权利的法律纳入社会法的范围之中,从而丰富社会法的体系。”{2}可见,社会法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着眼于社会权利,可以充分诠释社会法的真正含义,乃至充分彰显社会法的价值。因此,我们在致力于社会法体系的完善时可以充分权衡,将此认知灌注于齐善社会法体系的任务中。
(二)根据社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建构社会法体系
当前,经济正以史无前有的速度进展,也使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政府保护的对象日益聚焦于社会分配、社会安全、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弱势群体保护政策。“社会法调整弱势群体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举办公益事业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教育权利保障形成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因社会政策的变动也会有所变动,使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理论陷入困难的境地,为此,社会法律体系的建构愈显重要。”{3}“真正的思想是体系化的思想,它能贯彻体系全体。”{4}众所周知,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别齐善、繁多,凡公法、私法领域之外的社会问题都要纳入社会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建构社会法体系的过程中,根据社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来进行就尤显重要。
当前,郑尚元教授倡导依托社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来建构社会法体系。他主张根据社会法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类别,对社会法法律体系总体进行如下划分:
第一,社会保障法。它涉及社会救济法、法律援助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康复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军人优抚法、城市廉租住房条例等诸多方面。“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自然灾害、事故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社会从经济上、服务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基于上述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290虽未正式出台,但社会救济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草案皆已起草。同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廉租住房条例》等行政法规都已经陆续颁布实施,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势必愈加完善。
第二,弱势群体保护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可谓涉及之广。这些“法律的共性是针对市场竞争中或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弱者或者可能成为弱者的群体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3}290。出于心理和生理的别样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很容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一方,进而导致其权益受到相应的威胁,处于面临不公平待遇的境遇。社会法的价值取向恰是保护群体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因此社会法应创设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法律,对其权益赋予特殊维护。
第三,公益事业法。涉及“社区服务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献血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养老院与幼稚院举办管理条例”{3}29等。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夯筑,社会公益事业势必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其发展完善直接牵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但是在当今现实的层面上具体操作中并无统一的规范可言,立法层面的缺失制约着社区服务的发展。依托主体权利的切实保障,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才能得以提升,公益事业也才能得以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将公益事业法列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教育权利保障法。包括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条例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国家和社会都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这就必然要求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来确保义务教育顺利开展。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已经出台,为教育权利的保障扫清了障碍,但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存在及教育资源的局限,随之而来面临的是很多贫困地区的学生仍旧将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近年来,为资助这些学生,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通过助学贷款、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帮扶,这其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毕业学生脱逃欠款,这一现象也需要法律的规制,因此,完善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和加快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立法成为一种急切诉求。教育是国民发展的基础,教育兴,则国兴,完善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也是社会法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述分类表明,依据社会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建构社会法法律体系,可以涵盖社会法本应有内容,条理清晰,脉络分明。所以我们在完善社会法体系时,应当以社会权利为社会法的核心权衡构建社会法体系。
三、建构完善的社会法运行机制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5}224因此,探究社会法的运行机制问题也要从社会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方面入手。
(一)加强社会法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成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5}253社会法的立法亦是如此,目前我国社会法立法方面存在的障碍主要是立法工作不协调、管理混乱、立法体制不规范、立法主体多元化等。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社会法立法
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的社会权、解决民生问题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终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社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必须转变社会法立法观念,坚持以立法为民为宗旨,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其次必须认识社会法的重要作用,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各项立法中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鼓励民众参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2.立法民主化
公众参与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也是近年来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而专门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社会权的社会法更应使民众参与其中,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立法民主化有两种重要形式,一是群众参与。即在各项立法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建议,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建言献策。二是专家学者参与。专家学者深入研究特定法律问题,进而形成比较系统的看法和认识,保证立法程序及内容的科学性。专家学者参与的方式可以参照其他相对完善的立法方式,如在社会法立法过程中召开专家咨询会或座谈会等。只有通过生活于其中的利益相关者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才能用理性的思维更深刻地调整和规范具有现代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特性的关系、利益。
(二)加强社会法的执法
社会法的执法包括内部执法和外部执法两个方面,内部执法即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社会法领域中,我们看到的大多数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保护弱者是我们国家立法和法律执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应仅通过司法程序对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矫正,更应由执法机关在日常的公共事务管理中直接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引导和调整,以此来纠正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形式或实质上的不平等。比如,社会保障制度中,推行社会保障措施多为积极行政的方式,一些专门的事务性工作往往还由国家机关授权事业性单位来承担,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如促进就业中的职业介绍。
在社会法领域,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就不得不在保护社会利益前提下让行政权力有所扩张。相应地,此时的行政执法也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维护社会弱者的利益。只有社会法中的行政执法得到合理加强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三)树立司法的社会学思维模式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5}253司法的社会学思维模式就是立足于研究社会现状来解决司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就是要求我们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社会法来处理案件时,从社会问题的实际需要、实施社会法的实际效果来进行思维。这一点体现在社会法的救济程序,社会成员实体权益的保障依托于社会法救济程序的完善。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救济程序尚存诸多弊端,社会法的救济程序周期长、灵活性低,社会弱势群体要花费很大的成本才能换回权益损失。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可以践行如下措施。首先,缩短社会法救济程序的周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比如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的设计中,可以根据劳动争议的类型和标的额等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允许当事人选择,而不必每个案件的最终裁决都必须走完“一裁两审”的程序。其次,建立独立的社会法庭、培养专职的社会法官,从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社会法的专业性。再次,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以期提升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弥补个人维护公益的不足,增强社会维护公益的能力。
社会法制度承载着建构和谐社会的重任,理性建构社会法制度方能极尽彰显其功效,而构建完善的社会法运行机制是其重要的一环,并且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业,我们应当在实践中借鉴先验,探索直前,为建构完善的社会法运行机制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卫刚.公法、私法、社会法的理论分类与经济法[J].中国商界,2010,(2).
{2}谢增毅.社会法在中国:任重而道远[J].环球法律评论,2000,(5).
{3}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89.
{5}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稿件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作者:于晓松
原发布时间:2015年4月28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0334&lis...
【摘要】:社会法是国家的“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虽然学术界对社会法的定位有分歧,但是在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把社会法列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这反映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占据基础地位。从对社会法的价值认知、完善社会法体系和运行机制方面入手,对社会法的建构提出一些理性建议,期待对社会法的制度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权利;运行机制
一、社会法与公法、私法并重
作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维系机制,社会法承担着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任。然而基于价值认知上的欠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成为法律调整机制的着眼点。从实际层面上讲,唯有经由兼备公私性质的社会法法律制度,才能对各种复合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整体上和全过程中进行全面、系统和动态的调整。因此,理性建构当今中国社会法制度,首先是要提升社会法的地位,确保社会法与公法、私法并重,形成理性的法律建构。
“传统的公法、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在进行法的分类时,沿用了这个划分。”{1}自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在法律体系中产生并一直沿用至今。公法和私法分别在各自独立的领域内,发挥着保障市民权利的作用。至今人们仍然在认知上将法律体系理解为由公法和私法构成,但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诸多困惑相继涌现,仅通过公法和私法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规范,这就需要调整社会问题的社会法。至此,具有修补公法和私法局限性的社会法产生。社会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一个调整劳动关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慈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的社会法法律规范体系。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占据重要位置。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固有的社会矛盾在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以及封建主义残余观念的影响下贮存着,虽然跟随社会巨大变革和社会飞速发展,有些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消减和克服,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化变革又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因此要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这些新生矛盾,就必须发展社会法制度,它是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转换传统意识中公法和私法二元化观念,放眼于社会法置位在与公法和私法并驾的地位,重视社会法的价值。这也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向我们提出培养问题意识、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立法及解决问题的要求,逐步构建理性的社会法体系。社会法与公法、私法并重,是现代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现代社会分层结构的内在要求,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更是遵循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社会法体系
诸如贫困、社会保障、劳动就业、职业安全和医疗、健康、住房、教育以及环境恶化等作为我国仍然凸显的社会问题,无一不涉及社会法的调整范畴。纵然我国的社会法制度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综观其整体现状,社会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在诸多领域还存在制度性缺失,并且对于新涌现的社会问题,具有分明的立法滞后和应付立法的状况。基于此,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为使社会法更全面地彰显作用,我们必须伫立于探讨解决社会法体系的完善问题。对于社会法体系的完善,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以下两种较为适宜的学说。
(一)以社会权利为核心建构社会法体系
社会法体系的建构正是社会法探究思考的疑难点。在大陆法系中,各国认为社会法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等同的,亦或认为社会法就是劳动法,这就呈现出我们直面的疑惑是参照还是有所超越推新。不容置疑,必须给予突破。对此,有的学者将社会权利作为社会法的核心范畴来构建社会法体系。“将社会权利引入社会法,既可以提升社会法的理论性,又可以提升社会法的正当性。社会法承载着保障公民的人权尤其是诸如公民的就业、社会保障、安全、健康等社会权利的功能,并因此而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及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以社会权利为核心范畴构造社会法体系,就可以将涉及公民住房权、教育权、安全权等教育法、医疗卫生法、安全生产法等保护公民社会权利的法律纳入社会法的范围之中,从而丰富社会法的体系。”{2}可见,社会法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着眼于社会权利,可以充分诠释社会法的真正含义,乃至充分彰显社会法的价值。因此,我们在致力于社会法体系的完善时可以充分权衡,将此认知灌注于齐善社会法体系的任务中。
(二)根据社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建构社会法体系
当前,经济正以史无前有的速度进展,也使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政府保护的对象日益聚焦于社会分配、社会安全、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弱势群体保护政策。“社会法调整弱势群体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举办公益事业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教育权利保障形成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因社会政策的变动也会有所变动,使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理论陷入困难的境地,为此,社会法律体系的建构愈显重要。”{3}“真正的思想是体系化的思想,它能贯彻体系全体。”{4}众所周知,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别齐善、繁多,凡公法、私法领域之外的社会问题都要纳入社会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建构社会法体系的过程中,根据社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来进行就尤显重要。
当前,郑尚元教授倡导依托社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来建构社会法体系。他主张根据社会法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类别,对社会法法律体系总体进行如下划分:
第一,社会保障法。它涉及社会救济法、法律援助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康复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军人优抚法、城市廉租住房条例等诸多方面。“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自然灾害、事故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社会从经济上、服务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基于上述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290虽未正式出台,但社会救济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草案皆已起草。同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廉租住房条例》等行政法规都已经陆续颁布实施,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势必愈加完善。
第二,弱势群体保护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可谓涉及之广。这些“法律的共性是针对市场竞争中或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弱者或者可能成为弱者的群体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3}290。出于心理和生理的别样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很容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一方,进而导致其权益受到相应的威胁,处于面临不公平待遇的境遇。社会法的价值取向恰是保护群体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因此社会法应创设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法律,对其权益赋予特殊维护。
第三,公益事业法。涉及“社区服务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献血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养老院与幼稚院举办管理条例”{3}29等。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夯筑,社会公益事业势必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其发展完善直接牵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但是在当今现实的层面上具体操作中并无统一的规范可言,立法层面的缺失制约着社区服务的发展。依托主体权利的切实保障,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才能得以提升,公益事业也才能得以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将公益事业法列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教育权利保障法。包括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条例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国家和社会都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这就必然要求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来确保义务教育顺利开展。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已经出台,为教育权利的保障扫清了障碍,但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存在及教育资源的局限,随之而来面临的是很多贫困地区的学生仍旧将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近年来,为资助这些学生,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通过助学贷款、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帮扶,这其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毕业学生脱逃欠款,这一现象也需要法律的规制,因此,完善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和加快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立法成为一种急切诉求。教育是国民发展的基础,教育兴,则国兴,完善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也是社会法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述分类表明,依据社会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建构社会法法律体系,可以涵盖社会法本应有内容,条理清晰,脉络分明。所以我们在完善社会法体系时,应当以社会权利为社会法的核心权衡构建社会法体系。
三、建构完善的社会法运行机制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5}224因此,探究社会法的运行机制问题也要从社会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方面入手。
(一)加强社会法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成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5}253社会法的立法亦是如此,目前我国社会法立法方面存在的障碍主要是立法工作不协调、管理混乱、立法体制不规范、立法主体多元化等。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社会法立法
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的社会权、解决民生问题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终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社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必须转变社会法立法观念,坚持以立法为民为宗旨,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其次必须认识社会法的重要作用,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各项立法中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鼓励民众参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2.立法民主化
公众参与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也是近年来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而专门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社会权的社会法更应使民众参与其中,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立法民主化有两种重要形式,一是群众参与。即在各项立法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建议,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建言献策。二是专家学者参与。专家学者深入研究特定法律问题,进而形成比较系统的看法和认识,保证立法程序及内容的科学性。专家学者参与的方式可以参照其他相对完善的立法方式,如在社会法立法过程中召开专家咨询会或座谈会等。只有通过生活于其中的利益相关者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才能用理性的思维更深刻地调整和规范具有现代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特性的关系、利益。
(二)加强社会法的执法
社会法的执法包括内部执法和外部执法两个方面,内部执法即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社会法领域中,我们看到的大多数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保护弱者是我们国家立法和法律执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应仅通过司法程序对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矫正,更应由执法机关在日常的公共事务管理中直接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引导和调整,以此来纠正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形式或实质上的不平等。比如,社会保障制度中,推行社会保障措施多为积极行政的方式,一些专门的事务性工作往往还由国家机关授权事业性单位来承担,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如促进就业中的职业介绍。
在社会法领域,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就不得不在保护社会利益前提下让行政权力有所扩张。相应地,此时的行政执法也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维护社会弱者的利益。只有社会法中的行政执法得到合理加强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三)树立司法的社会学思维模式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5}253司法的社会学思维模式就是立足于研究社会现状来解决司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就是要求我们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社会法来处理案件时,从社会问题的实际需要、实施社会法的实际效果来进行思维。这一点体现在社会法的救济程序,社会成员实体权益的保障依托于社会法救济程序的完善。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救济程序尚存诸多弊端,社会法的救济程序周期长、灵活性低,社会弱势群体要花费很大的成本才能换回权益损失。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可以践行如下措施。首先,缩短社会法救济程序的周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比如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的设计中,可以根据劳动争议的类型和标的额等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允许当事人选择,而不必每个案件的最终裁决都必须走完“一裁两审”的程序。其次,建立独立的社会法庭、培养专职的社会法官,从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社会法的专业性。再次,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以期提升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弥补个人维护公益的不足,增强社会维护公益的能力。
社会法制度承载着建构和谐社会的重任,理性建构社会法制度方能极尽彰显其功效,而构建完善的社会法运行机制是其重要的一环,并且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业,我们应当在实践中借鉴先验,探索直前,为建构完善的社会法运行机制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卫刚.公法、私法、社会法的理论分类与经济法[J].中国商界,2010,(2).
{2}谢增毅.社会法在中国:任重而道远[J].环球法律评论,2000,(5).
{3}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89.
{5}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稿件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作者:于晓松
原发布时间:2015年4月28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0334&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