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查社会价值是侦查价值的重要内容,主要强调了侦查程序对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保障。侦查社会价值是确定侦查目的的依据,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产物。实践中,制约侦查社会价值实现的因素主要包括侦查体制、侦查人员素质、犯罪的复杂程度等。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树立正确的侦查社会价值观、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质、完善各项制度等途径来促进侦查社会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侦查;侦查价值;侦查社会价值
作为侦查价值的一个方面,我们要将侦查社会价值融入到侦查价值这个统一的整体中来对其进行探讨。我们需要对侦查社会价值从内涵、作用以及实现途径等多个方面作出系统性的阐述,以期对侦查社会价值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使实现侦查社会价值成为实施侦查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最终促进侦查价值得以充分的体现,侦查效能得以充分的发挥。
一、侦查价值概述
(一)侦查价值的概念
“价值”这一名词最初来源于经济学领域,是指某些商品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后来其意义被引申为特定的物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或者说是客体向主体所体现出的某种积极作用或意义。{1}
具体到“侦查价值”,由于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与起诉、审判等环节共同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体系,我们就要首先考虑到法律价值的概念,然后特别要强调法律价值中蕴含司法属性的那部分内容。如此,我们就不难对侦查价值的概念作出合理的界定:一般来讲,侦查价值就是指人为地设置一定的侦查程序规范,使侦查行为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提供评价侦查行为的客观尺度。简单地说,侦查价值就是侦查对于揭露、证实犯罪事实所体现的作用、功效以及一个良好的侦查活动自身所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
(二)侦查价值的分类
关于侦查价值的分类,根据理论上评断标准的不同,主要形成了如下几种观点:一是目的论价值及过程论价值,二是目的价值及形式价值,三是外在价值及内在价值。{2}笔者认为,第三种分类是比较科学的,也与多数学者的观点相一致。因为,这种比较系统的分类方法,既可以体现出侦查程序的特点及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所独有的作用,也可以将侦查的有关问题与法律及道德层面的有关问题合理地区别开来,比较全面、系统地把握了侦查及侦查价值的本质。
侦查的外在价值就是侦查的外在意义,是指人们评价侦查在揭露、证实犯罪和揭发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功效的客观尺度。这是侦查活动显性、直观的价值意义,因此也称之为外在价值。侦查的内在价值就是侦查的内在意义,是指人们据以评价侦查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即侦查活动自身的良好品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主要包括秩序价值、正义价值、效益价值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3}
(三)侦查价值间的关系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目的和任务一章中明确增加了“保障人权”这一内容,那么“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关系问题就再次映入人们的眼帘。并且,我国的刑事法律一直以来也都在尽力兼顾两者以求解决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两者到底孰轻孰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答案,这一点在侦查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的外在及内在价值二分法对应起来探讨。实践中是不是可以只顾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而忽视取得实体公正的结果?是不是可以仅仅为了实体结果的公正而完全忽视掉侦查程序法治?如果提出需要兼顾两者的话,那么又如何具体地去做?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并且它们的解决也都与侦查价值的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关于侦查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问题,在现阶段即使没有办法获得一个定论,那么也应该结合侦查价值的关系尽力进行协调,从宏观方面也可以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
侦查的内在价值是指良好的侦查程序本身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而外在价值即侦破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从上述涵义中不难理解,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要求,而外在价值却注重“惩罚犯罪”的要求,可以说两者之间是互相牵制的。具体到侦查程序,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刑事诉讼规范,不但能够保障侦查活动顺利地进行,而且也限制了侦查权力的行使。这就决定了在侦查过程中会出现以下一些冲突:过分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将会一定程度上阻碍案件的侦查取证、遵循相当严格的侦查程序规范将会导致侦查成本以及侦查资源的增加、侦查资源的有限性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侦查对于法律正义的绝对追求。
根据上述对侦查程序中所涉及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分析,很显然,实现价值冲突的协调对于合理解决其两者之间的冲突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实践中,要实现侦查价值间冲突的协调统一,我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兼顾原则。既包括兼顾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也包括兼顾内在价值中的秩序、正义、效益价值。二是秩序、正义优先原则。对于效益价值的追求必须建立在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否则便不能实现真正的效益价值。三是权衡原则。如果出现侦查各个价值之间无法同时兼顾的情形,我们就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考虑是否倾向于某种价值观念或关系。{4}
二、侦查社会价值的界定和作用
(一)侦查社会价值的界定
1.侦查社会价值的内涵
法学中的“社会”,是指“与以强制力量为基础的国家(政府)相对应的人类生活的存在形式,即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或以自由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人类的生活形式。”{5}“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6}很多学者强调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价值反映了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并不是一种普通价值。
从“侦查程序”这一法律内容来讲,侦查社会价值也反映了侦查程序规范的创制及实施宗旨,是侦查内在和外在价值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侦查目的及任务的重要决定因素。它以广义上的“侦查”为研究对象。所谓侦查,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侦查权的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情况、收集犯罪证据而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采取的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7}作为侦查价值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可以从侦查程序规范的创制和实施对其外部的社会价值这个角度来重点考察侦查的社会价值。
法律的产生促使原始社会时期的同态复仇被程序化的诉讼制度所取代,通过预防、惩治犯罪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这也是侦查活动的职责所在。因此,侦查社会价值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保障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主要通过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来使之得以实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合法收集证据材料
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发现、固定、提取、审查判断等工作是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为案件的定性有相关的证据标准要求,各种侦查方法、措施以及技术的实施也都是围绕着收集证据这一目的来进行的,侦查终结时对案件的认定也需要符合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规则。上述相关内容都要求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必须充分可靠、取证手段和方式必须合法、所获证据必须客观公正。
(2)准确、及时查明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
这是侦查活动的任务所在。立案的条件要求和标准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并没有达到犯罪事实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就需要启动侦查程序。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只有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才能揭露、证实犯罪,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3)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犯
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串供、毁灭证据、自杀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遭受更多的损害,那么即使最后破获了案件,也不能认为是最佳化地完成了侦查任务。通过采取被社会公众所了解的侦查方法措施,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本身也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所以,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可以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性措施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犯。
(4)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实践中,侦查工作是相当复杂的,即使侦查方案特别地周密细致,也不会绝对地消除所有潜在的致错因素。侦查错误存在的可能性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且,侦查对象在侦查阶段之所以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其本身仍然存在着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侦查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遵循“不枉不纵”的刑事政策,不仅要强调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强调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对其有利的证据。通过侦查工作证明某个被怀疑对象的清白,这也是侦查的价值和任务之一。
侦查社会价值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侦查程序本身所能够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侦查过程中的人权、秩序、自由以及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相结合的总体表现。对此,在前面侦查价值间的关系中已有提及。
2.侦查社会价值与其他侦查价值的关系
在对侦查社会价值的考察中,似乎看起来它与侦查的内在和外在价值是类似的,甚至可能相混同。这是不合理的。虽然侦查的社会价值和另外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的要求或者表现形式,能够互相影响及联系紧密,但是它们之间绝对不能划等号。侦查社会价值既不从属于侦查的内在和外在价值,也不是两者的派生,其是独立于两者但又有联系的侦查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侦查活动的实施对于恢复业已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至关重要,是侦查社会价值主要强调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侦查的内在和外在价值。
现代刑事诉讼制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来追究和惩治犯罪,有效地解决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破坏,并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防止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侦查程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世界上具有不同政治结构的国家都把社会安全、社会秩序及社会利益的保障放在首位。因此,侦查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大于单纯的内在或者外在价值的。
总之,对于社会价值来讲,不管是从其内涵来看,还是从其意义来讲,侦查社会价值都不能等同于侦查的内在或者外在价值。侦查社会价值在整个侦查价值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并且其地位相对来说是比较独立的,不能因为个别方面的相似而忽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当然,也可以说侦查甚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本来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各方面利益,侦查内在和外在价值又分别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侦查社会价值的要求。
(二)侦查社会价值的作用
“价值”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体现出了某种积极的因素。那么,侦查社会价值的作用就是其本身所能表现出的积极因素。
1.侦查社会价值是确定侦查目的的依据
大多数学者认为,侦查价值就是侦查目的的指向。我们实施某个特定行为的目的,是以满足某种特别的需要为动机。所以,我们的行为也就必须朝着满足特定需要的方向去努力,否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同样,侦查的价值也就是侦查目的的指向。因为我们对侦查的需要体现了侦查的价值,而侦查的价值就指引着我们去实现侦查目的。正确的价值观既能够解决诉讼活动中的各种价值冲突,也能够促进国家司法制度的完善及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因此,根据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侦查社会价值在侦查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侦查社会价值是确立侦查目的的重要依据。
2.侦查社会价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家、社会的稳定是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因为在一个社会混乱、犯罪情势严峻的国家是很难实现法治的。一个国家的犯罪情势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自由和安全的要求,继而影响法治建设的调整。国家制定了刑事法律来规定犯罪并处以刑罚,通过限制甚至剥夺危害社会者的权利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权力的保障。国家、社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及时、有效地行使侦查权、刑罚权。
3.侦查社会价值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目前来看,要最终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起诉和审判程序对侦查的依赖程度是比较大的。因为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区别很大,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和能力都十分有限,人们之间的交往也比较固定,当犯罪行为发生后,一般比较容易确定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实施太复杂的侦查活动。现代社会成员之间的流动性很大,活动空间也比较广泛,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犯罪行为又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通常是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的社会中随机发生,就导致很难确定犯罪嫌疑人。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客观上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便利,其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这些都导致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的危害程度越来越大,也要求侦查机关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侦查法治的社会价值,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为社会的发展和建设保驾护航。因此,侦查社会价值也是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
三、制约侦查社会价值实现的因素
(一)侦查职能组织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侦查职能的分配和侦查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就相应地呈现出一定的区别,侦查体制的具体形态也不一致,但大都体现在警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分别承担侦查职能的轻重程度方面。有的国家的侦查活动以警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但对前者进行监督,这也是常态情形。有的国家恰恰相反,以检察机关为主,警察机关为辅。有的国家在逐渐试行“检警合一”体制,侦查权由名义上的检察官所独揽。另外还有部分国家是警察机关独揽侦查权,而检察机关只承担公诉的职能。各国侦查职能的组织模式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等背景,很难断定哪种模式就是最好最有效的。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我们应该本着有利于侦查价值实现的原则选择合理的组织模式。
(二)侦查人员的素质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侦查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低,极大地影响了侦查社会价值的实现。根据资料显示,现阶段侦查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缓慢,侦查人员的选拔、录用缺乏严格标准,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无法胜任侦查工作。另外,侦查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和训练,实战技能欠缺。
(三)刑事犯罪的严峻态势
有观点认为,侦查职能活动是伴随着犯罪的出现而产生的,那么侦查价值的实现也当然与犯罪的严峻态势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具体到侦查社会价值方面也不例外。尤其是犯罪的复杂程度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单就犯罪复杂程来看,它对于侦查活动的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它会不同程度地制约侦查认识活动而导致形成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也会不同程度地增加侦查资源的消耗以及侦查成本,这都间接地决定了侦查的社会效果的体现。从另一方面来讲,犯罪的严峻态势也使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时刻面临着源自政府、公民或者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8}
(四)公民的参与度和认可度
从理论上讲,在侦查终结前任何人都是可能与已发刑事案件有关联的,都可能成为侦查的对象。所以,公众的参与对侦查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公民的参与和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侦查的外部环境,对于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意义重大。根据我国国情,依靠群众是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公民可能对犯罪和罪犯有着极大的愤慨之情,会积极支持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活动,能够在侦查的过程中予以配合,也是侦查机关获取揭露证实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来源。{9}公民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侦查社会价值的体现。
四、实现侦查社会价值的途径
实现侦查社会价值,是社会保障的要求。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侦查体制的合理构建,也需要各项制度的切实执行;不仅需要用正确的侦查社会价值观念来指导侦查实践,也需要将制度、立法、主体素质以及各方面的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或政策在侦查实践中真正得以贯彻并施行。实践中,实现侦查社会价值主要有如下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侦查社会价值观
“侦查价值观”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所以在实践中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其却对侦查实践甚至侦查立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完善,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也在不断加强,使得我国在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更加频繁地学习并内化他国的价值理念,价值观念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得以相互吸收和借鉴。因此,当我们在考察侦查社会价值观时,也应该吸取不同侦查价值体系中合理的侦查社会价值理念,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与法治社会建设相吻合的侦查社会价值观。
(二)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质
侦查人员的素质也是制约侦查社会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在实践中应注重侦查人员的基本素养等问题,注意从理论知识结构到实战技能等方面来全面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质,使之能够适应新时期的刑事侦查工作。其实,仅仅适应工作需要是远远不够的。侦查工作是一种艰难的探索活动,侦查人员的主动作为、超前处置、创造思维更显重要。
(三)提高侦查效能以及规范侦查行为
在实现侦查对社会秩序的恢复与保障目标中,侦查效能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离不开侦查行为的规范。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只有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合法的,才能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感与安全感,才能树立侦查机关的权威,才能增强侦查效能,并最终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恢复与保障。与之相反,如果侦查活动不合法,即使破获了案件,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也将会因为程序不公正而使社会公众产生某种逆反心理,侦查机关也将失去威信,造成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侦查社会价值的实现效果。
(四)完善各项制度,满足公众需要
一是要突出社会稳定防范工作,加强侦查办案安全意识。案件侦查要制定详细的方案,并应体现出社会稳定的具体要求。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敢于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其次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防范的相关制度,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要在各方面保障侦查社会价值的实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代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侦查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三是要建立健全侦查的相关监督与补偿制度。没有监督的侦查活动不能保证侦查活动本身的有效实施,没有相应的补救制度也不能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有效性。因此,在实现侦查社会价值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侦查监督与补救制度,使侦查活动的实施公正合法、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7}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刘静坤.论侦查的功能、目的和价值[J].犯罪研究,2007(3).
{4}杨立云,徐惠.论侦查的目的、价值与功能及其关系[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5).
{5}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8}郝洪奎.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9}任惠华.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效益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稿件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9期 作者:孙峰 曹威
原发布时间:2015年4月13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0080&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