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治中国;检察职业
2006年浙江省委部署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后又提出构建法治建设先行区,奠定了全局性推进法治建设的良好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浙江省检察机关要自觉将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与保持浙江先发优势相结合,切实做到“四个先行”: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上先行一步,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上先行一步,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上先行一步,在服务保障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上先行一步。
“意欲推动行动之正确,必先培养合目的之品行。”当前,浙江省检察机关要以最高检部署开展的“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为契机,把深入践行检察职业良知作为落实“四个先行”的着力点,引导干警坚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将法治的评价尺度作为衡量职业良知的标准,在意志层面坚守法治信仰,在认知层面深化法治理念,在行动层面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作出应有贡献。
坚守法治信仰,聚焦检察职业良知价值坐标
职业良知的养成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不断经受各类问题考验后,情感理性内化并形成稳定心理结构的艰辛过程。法治信仰的终极目标是全社会成员都能发自内心地认同、敬畏、遵守和捍卫法律,这为检察职业良知提供了观念框架和价值坐标。在培育检察职业良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信仰的导向性和凝聚力,促使检察人员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中选择契合法治精神的意志观念,形成检察职业群体的思想和价值共识,统领和驾驭检察实践的道德规范和观念体系,达到坚守法治信仰与恪尽检察职责的高度统一。
一要深化职业认知。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检察工作的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发现、揭露、追诉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是检察职业良知的基础内核,也是评判我们履职正当性、合法性的基本准则。反之,则必造成职业责任的偏离。
二要凝聚职业认同。真正将坚守法律底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作为检察人员的共同责任和统一行动,确保在复杂多元的社会生态中,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法律上的理性,全身心投入检察工作,增强维护职业荣誉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担当。
三要增强职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充分表明党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强决心,深刻揭示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性。全体检察人员要把握机遇、勇于担当,义无反顾地肩负起法治中国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不断提升职业责任感,做到恪尽职守、永不懈怠。
深化法治理念,筑牢检察职业良知理性基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检察工作的科学行动指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语境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职业主体内在与外界宏观环境衔接的桥梁,是思想理念与时代发展和职业要求不断碰撞、有机接轨的必经过程,是新形势下对检察职业良知进行观念构建和价值生成必需的理性基石。
一要增强党性观念。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推进法治的重要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是我们在履职中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和辩证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执行党的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的辩证关系,确保两者高度统一、协调一致。
二要增强人本意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之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上,检察人员要保持清晰认知,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利益上维护群众。要增强社会锻炼,准确认知社会心态,用心体察群众需求,善于从法律和社会多重视角综合分析和处理问题,始终保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良善初心。
三要增强规则意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恪守规则之治,关键要把握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正确理解何可为(权利)、何不可为(义务)、如何为之(程序),深刻认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从而把利益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法律框架内的权利义务度量衡,用法律规则作为标准,用权责视角研判问题,用法定程序规范执法,用及时高效界定品质,努力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丰富检察职业良知实践
职业良知的生命力在于实践。离开了法律监督生动实践,检察职业良知无异于空中楼阁、海市蜃楼。浙江省检察机关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把握法治大势,坚持问题导向,就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观点、思路和对策。实践令我们深切感到,在检察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检察职业良知的完善修正,令其导向更清晰、内涵更丰富、构成更科学,可大大推动检察工作法治化。
一要在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中感知敬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语境下,以充分履职推进法治,以模范守法塑造环境,是对检察机关的双重要求。我们既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又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健全完善执法管理机制,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带头做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不触碰,树立法治中国建设者、捍卫者的良好形象。
二要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衡平中彰显为民。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以对社会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作为突出特征。对于进入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我们要善于以坚守法律底线为前提权衡利弊、兼顾各方,在法律框架之内维护各方权益,兼顾公众心理,切实做到参透法理、说明事理、疏通情理有机结合,让人民群众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引导形成遇到问题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全民守法良好氛围。当前,要加快实施“阳光检务”工程,全面建立执法办案程序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以及不诉、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等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要在打击与保护并重中增强执法理性。充分吸取冤错案件教训,在执法办案实践中,既要通过刑事诉讼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维护被害人人权,又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尊重和保障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机制,监督和防止刑讯逼供等行为,防止国家刑罚权行使中偏离或背离法治轨道,确保刑罚正当、适当、谦抑行使,确保执法行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四要在实体与程序并重中实现正义。在执法办案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轨道上把握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既要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办案期限、手段和措施,恪尽诉讼义务,保障诉讼权利,又要确保办理的每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破损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让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信仰法治,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12月17日 作者:陈云龙
原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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