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路径,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所谓“一个中心”,即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谓“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法制建设有不同的基本理念和具体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集体对于这一基本理念又有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尤其是,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时对于宪法实施问题的特别强调,以及“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都涉及到了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
显然,“法治中国”的涵盖面要更加宽泛,除了法治国家之外,还强调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依法治国,要求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执政,要求建设法治政党;依法行政,要求建设法治政府。这些无疑都是法治建设的不同层面。因此,不宜轻易否定“法治中国”这个命题,而应认真研究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究竟有哪些具体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解决。中国法理学界目前面临的具体任务之一,就是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具体设计和把握一些研究选题。诸如,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进行法律修改、法律解释和法律实施?如何在法治中国的框架下实现国家统一?如何细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如何认识党内法规的性质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依法治国与区域法治的关系?如何解决网络社会的法治问题?如何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如何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等。
建设“法治中国”,中心任务就是努力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面临两大突出任务:一是如何很好地完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有效地推进法律实施。完善法律体系的具体任务包括法律、法规的清理、解释和修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法规和地方J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行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和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事项,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规范。因此,法律、法规的清理,既包括对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清理,也包括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清理。在清理的过程中,既可以发现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的具体问题,又有望逐步形成一系列完整的法典(如民法典)。目前,我国正在迎来法律修改的高峰。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打包”修改有关法律,围绕转变、简化、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权以促进政府职能问题,集中一次性同时表决通过了12部法律修正案。7月1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38号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集中一次性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废止1件行政法规,目的是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两个有关完善法律法规的典型例证。而在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方面,各地法学工作者也应主动发挥服务社会的“智库”功能,做出自己的时代贡献。
建设“法治中国”,目前最关键的是宪法本身如何更加完善和有效实施。关于宪法的完善,为了有效发挥宪法的限权(限制权力)和护权(保障权利)的基本功能,需要认真研究宪法中还有哪些不严谨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补充哪些体制机制的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宪法的实施,要认真清理哪些具体规范没有得到实施并找到原因,包括:如何通过宪法和法律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笼子的钥匙应当交到谁的手上?这些都是需要法学界认真研究的问题。应当看到,宪法实施的关键不在于宪法自身而在于宪法之外。这是“法之理在法外”理论命题的又一体现。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认真看待权利,必须切实体现和保障人权,必须推进人权的法治化。在1991年11月1日《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布之前,曾有许多权威报刊的大标题直指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甚至认为“争取人权”决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必须汲取深刻的历史教训。
建设“法治中国”,构建法治体系,至少须关注以下课题:法治思想体系研究、法治价值体系研究、法治制度体系研究、法治环境体系研究、法治实践体系研究、法治职业体系研究、法治话语体系研究、法治文化体系研究、法治教育体系研究、法治基础体系研究。例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体系,包括法治的经济基础、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的文化基础、法治的道德基础,等等。因此,法治中国与民主中国、美丽中国等,其实也是一个整体。再如,关于法治的中国话语体系,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使用西方话语,还需要从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中吸纳营养。在我们经常提到的儒释道文化方面,儒家思想注重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家思想强调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佛家思想则有助于认识人与灵魂之间的关系。显然,深刻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构建法治中国话语体系。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可忽视区域法治、地方法治建设问题。2013年7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出席香港立法会午宴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在新的时代,法治必须很好地融入社会各个层面。无疑,国家、社会、政府三者的关系,依然是中国法理学界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理论课题。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不能回避党内法规问题,而应正视这一时代现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诸如纪律本身的法理。法理学界的视野应当超出国家法之外,充分关注包括如何处理党内法规与党外法规或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总之,正如当今中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当今中国的法治依然是发展中法治;中国的法治还在半路上,但“法治中国”的方向决不可动摇。
稿件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作者:付子堂
原发布时间:2015年2月6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9420&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