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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鸥一:浅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摘要】: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以宪法为核心、以经济法为重点,协同相关法律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多层次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市场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有:确立与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确立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确立与维护财产权法律制度等。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财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经济法为重点,协同相关法律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多层次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狭义的则仅指以宪法为核心,以市场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律体系。

       本文仅探讨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确立与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活动主体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构成因素。市场土体应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主要是充满活力的企业。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从企业类型上说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以产权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和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

      1、以产权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

       在我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投人该企业的股份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有竞争活力的企业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规范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曾做过两次修正。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发展、完善以股份制为基础的企业制度。

      2、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

       目前,我国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分别各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或多或少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例如,国有企业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来规范和调整。该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有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责任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企业财产和收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名义上财产属干全民所有,实际上常常存在权责不够明晰、政府管得过多、管的不当的问题,使得企业难以自主经营,也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国有资本固化在一个企业,难以合理流通,进行更加有效的配置。集体企业也有类似情况,需要通过企业改革和国家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

      (二)市场经济管理主体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是不可缺少的。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亦有造成无效率、低效率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需要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我国的改革实践证明:市场主体追逐利润最大化,因此会带来经济竞争上的繁荣,但也可能会损害生产者、消费者、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监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政府对市场经济履行监管职能需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必须有法律授权。要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禁止滥用权力。为此,要完善行政立法以行政法规范政府行为。

      二、财产权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不仅要有市场主体,而且必须有可供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支配的财产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是围绕财产权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而进行的,市场经济离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产生、变更、终止活动,便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必须由法律确认和保护。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物权法,形成以所有权为基础,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法律制度。

       鉴于我国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因此,急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根据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私人财产权法律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发展和巩固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三、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市场交易的主要原则是合同自由(即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市场机制要发挥其功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必须有法制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因此,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的要求。改革开放后曾以《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来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现因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已被废止。为适应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需要,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市场主体订立合同自愿、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从法律上保障了合同自由和公平竞争两大原则的实现。市场交易还涉及到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这需要用《竞争法》来调整。竞争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市场交易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视为《竞争法》的姐妹法,其维护公平竞争之意不言而喻。

       市场经济是超越国界的,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在平等互利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下,发展国际贸易,尽可能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完善国内市场主体与国外市场主体之间的涉外法律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即优胜劣汰。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差,甚至资不抵债,最终破产,导致一些工人失业、下岗。另外也有一些社会成员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保障。因此,就需要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就业、生育等法律保障制度,完善《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

 

 

稿件来源:《朝阳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     作者:郭鸥一

原发布时间: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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