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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俊强 :当前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研究分析——以“失意群体”为视角

【摘要】: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失意群体”已成为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主要制造者。“失意群体”制造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背后,是社会结构剧烈变动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失范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个人心理、行为的失调及社会控制功能的弱化,并在此基础上产生背离性越轨行为。基于默顿的越轨社会学理论,对“失意群体”的疏导与调控亟需从根本上消融“失意群体”产生的社会基础,即对收入调节制度、社会流动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表达机制、法律救济途径等进行再建构,以达到利益的均衡、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控制的综合协作功能,强化多元社会控制,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化解策略,以逐步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

【关键词】: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失意群体;背离性越轨;化解路径

      近年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频频发生,从2008年上海杨佳袭警案、珠海驾车恶意伤人案,到2009年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杀人案、四川成都公交车纵火案,从2010年福建、山东、江苏、广东、陕西等地连续发生的多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的暴力伤害案件,到2011年4月的辽宁鞍山特大杀人案、江西抚州临川区爆炸案,直至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上海“622”特大持枪杀人案、首都机场T3航站楼爆炸案、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这些案件事发突然、冲突激烈、影响恶劣,不仅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引发普遍的社会恐慌,打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在这些案件背后,一个个“对社会不满”、“心态扭曲失衡”、“采取极端方式”实施暴力犯罪的个体逐渐呈现在人们面前。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对于个案的总结固然重要,但就事论事的分析无助于我们在差异性较大的个案中掌握、发现犯罪的基本规律,只有综合考察此类犯罪的主体、犯罪行为等基本特征,深入挖掘、反思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寻求治本之策,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中的“失意群体”

      (一)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近年,随着一系列以个人为犯罪主体、使用暴力手段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的重大恶性案件频频发生,这一概念开始被实务部门提出,并逐渐引起学界的重视。截至目前,对这一概念的讨论尚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内,讨论的范畴也主要集中在犯罪学、心理学等领域。如,靳高风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1}。赵健生、周树华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行为人的动机往往起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2}。也有学者将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与个人暴力恐怖活动相比较,如张继东提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3}。更有媒体将此类案件称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4}。无论如何界定,都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此类犯罪的某些共同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个人性”,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区别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单个人,而非有组织地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暴力犯罪等。二是犯罪手段的“极端性”,犯罪嫌疑人多采用爆炸、纵火、砍杀、枪击、车撞等手段实施犯罪,有的暴力手段超出人们的想象。如福建南平校园砍杀案、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手段极为残暴血腥,有媒体甚至称之为“屠杀”{5}。做过外科医生的郑民生刀法极狠,55秒钟内连刺13人,致8死5伤,其将匕首捅入孩子胸腔后甚至多次搅动,犯罪现场惨不忍睹。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中,10名受害人被邱兴华先用砍刀砍伤或砍杀后再用斧头砍砸,头部变形几乎难以辨认,一名受害人的眼球、部分内脏和脚筋甚至被取出后炒掉{6}。三是犯罪结果的“严重性”。在这些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没有畏罪感,肆意妄为、丧失人性,少则毁掉一两个生命,多则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生命。震惊全国的河北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以其死亡人数之众、损失之大、影响之坏,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爆炸案件。四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袭击对象往往并非针对直接相关人,而是对大量无辜人群进行无差别伤害,因此也极易引发社会的恐慌。它不但造成无辜人群的死伤,断送了犯罪嫌疑人的前程,引发事件目击者或施救者的心理障碍,更危险的是,“无差别杀人”还造成公众安全感缺失,引发整个社会群体的恐慌。五是犯罪影响的“关注性”。这里讲的“关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要震动社会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评论,如唐永明袭击美国游客案,其“理由”就是只有杀外国人才能引起世界关注;另一方面,无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在主观上是否要引起社会关注,客观上其犯罪后果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六是犯罪规律的“突发性”。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行为人虽然有报复社会和他人的心理准备,但日常特征不明显,难以排查管控,加上策划、准备和实施都是个人完成,时间、地点和目标有一定的随机性,实施过程用时很短,因而社会防范处置难度极大。如2010年我国福建、山东等地连续发生袭击小学生、幼儿园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紧急部署警力严密防范,全社会如临大敌,其重视程度甚于应对恐怖袭击。但此后,仍连续发生了数起校园伤害案件,其防范控制难度可想而知。

     (二)“失意群体”的认识与界定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各种利益矛盾也随之凸显。尤其是当个体力量对抗不了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冲击,各种新时期的社会矛盾集中反映在个体身上时,有些个体在遭受挫折后,往往就会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这些人被人们称为“失意群体”。这一群体对社会的不满、怨气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心态失衡,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宣泄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暴力事件。无论是上海袭警案中的杨佳,湖北随州特大杀人案中的熊振林,四川成都公交车纵火案中的张云良,长沙税务大楼爆炸案中的刘赘衡,江苏泰兴杀人案中的徐玉元,还是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中的陈水总,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处于一个社会地位较低、个人能力欠缺、社会资源缺乏、上升渠道受阻的压抑状态,受过一定的社会挫折,他们的理智情感、道德观念、性格等方面往往偏离正常,社会适应能力较差,人际关系不协调,认知方式较偏激,情绪易冲动,心理易失衡,对自身生活缺失信心和安全感,容易将自身所遭受的生活、情感等挫折以及承受的生存压力迁怒于他人与社会。经过一段时间的情绪淤积后,在被来自于家庭或社会的某种因素刺激之时,往往会以突然向不特定无辜公众发起极端暴力攻击的方式将累积已久的怨恨爆发出来,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一判断也得到了相关数据的支撑。在有关媒体对2004年至2013年公开披露的38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进行定量分析{7}后发现,30—50岁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多发阶段,约占案件总数的73.68%,明显区别于当前我国整体犯罪人的多发年龄段。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当前我国犯罪人尤其是暴力犯罪人的高峰年龄集中在18—25岁之间,即从事一般暴力犯罪的多为年轻人,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平均年龄明显高于一般暴力犯罪的年龄。与此同时,犯罪人多数存有心理障碍,挫折与社会支持[1]链断裂,约71%的案件中犯罪人无任何稳定的社会支持来源,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而实施犯罪。

      从以上的数据中,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失意群体”的轮廓,他们的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尊严与成就感;政治上,在社会参与和利益诉求方面常常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有种种不如意,缺乏归属感和温暖感。除此之外,他们中的很多人共同的心理特征是消极、偏激,存在人格缺陷。分析这一特殊群体的产生与犯罪,我们不难发现,30—50岁的中年男性具备实施暴力犯罪的脑力、体力条件。同时,这一年龄段的人在人生各阶段中家庭负担最重,社会经验丰富,并且有强烈的利益诉求和维权意识,同时对分配不公、官员腐败、司法不公等社会问题有较深的体会。与年轻人相比,处于社会底层的这部分人员很难再通过学习知识、技能改变生存现状,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该部分人员的失业、就业歧视,一旦事业无成、家庭败落、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很容易在绝望中选择用报复社会的手段来泄愤。

      综上,本文中所谈到的“失意群体”是指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极可能自杀自残或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对抗社会,甚至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对抗政府的人群。它与弱势群体的差别在于,弱势群体的界定更注重的是物质生活层面,但“失意群体”更多的是强调心理层面的失落、被剥夺感、反社会情绪,“失意群体”大多是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不一定是“失意群体”。

     二、背离性越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机理

      越轨社会学(Sociology of Deviance)是社会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以人类各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包括违反既定规则的行为(例如犯罪)或对社会规范的非正式侵犯(例如拒绝接受某地区、民族的风俗)等。西方研究越轨问题的社会学理论有很多分支,如以涂尔干和R.K.默顿为代表的“社会结构论”学派认为,当人们很少有机会通过社会合法化的手段以实现文化上所限定的目标时,各种越轨行为(不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发生率将会上升;以埃德温· M·莱默特和霍华德·贝克尔为代表的“标签理论”(后由卡 T·埃里克森、艾伦 V.西克雷尔和约翰·基特苏斯做了进一步发展)认为,社会群体导致了越轨行为,因为是它们订立了哪些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越轨行为的规则,而且把这些规则用于特定的人,使他们贴上“越轨”的标签而成为局外人;以犯罪学家苏瑟兰为代表的“分帮理论”认为,个体在面对面的互动群体中,由于与别人结交而成为越轨者,其理论的中心问题是越轨行为的文化传递;以舒兹的现象学派生出的“本土方法论”则企图通过行动者于具体情境中对社会的体验来理解社会现象和活动,其重要意义在于使我们看到了规范“后设”的意义,也就是说看到了一个行为者如何应用规范使自己的行动“合法化”或“合理化”的过程。无论是哪种研究越轨问题的理论,都有其关注的主要方面,这决定了每一种越轨理论在研究某一时期的某种越轨问题的适用性。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由于社会体制的变化和社会不平等的存在,部分社会群体和成员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实现文化上的成功目标,社会结构限制了他们获得成功的机会,导致这些成员体验到社会失范,成为潜在的越轨者,这也正是默顿的“社会结构理论”对越轨问题的研究重点。同时,“社会结构理论”注重引导人们关注越轨行为在社会结构中的根源,这与本文从社会控制角度研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关注点是吻合的,因此,本文在阐释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机理时主要应用的是默顿的越轨理论。

     (一)失范——“失意群体”产生的社会基础

      “失范(anomie)”一词是由法国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提出的,其字面上的意思是“缺少规范”,但迪尔凯姆所指的主要是一种对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制度化、程度差而丧失整合的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他认为,“个人是依赖于社会的,或者至少是依赖社会中个别群体的,因为共同的信仰和价值给予生活以意义和目的,而规范则引导和调整人的行为。社会联系的任何削弱都会损害共同的信仰,降低道德的价值和侵犯规范性的结构。其结果导致失范,或者导致一种无意义无规范的状态”{8}。美国社会学家R.K.默顿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失范理论,指出所谓失范,“就是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时所发生的,而对于这种情形的一个共同反应,就是越轨行为,即用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9}。默顿认为,社会失范是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的不平衡。简而言之,当人们能够用社会所肯定的手段达到社会所认可的目标时,它们是平衡的。这时社会成员的行为是遵从行为。反之,如果社会化教育缺乏,人们不知道社会所肯定的目标是什么,有些人群对这种目标不感兴趣,或者人们不重视达到这种目的所应该遵循的手段,那么,社会规范的目标与社会所认可的手段就会产生不平衡,人们就容易发生越轨行为。越轨行为的形式主要有:隐退、创新、形式主义和造反等。虽然越轨行为是对社会规范的不遵从,但并不是所有的越轨行为都会对整个社会或者其他成员造成危害。根据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越轨行为划分为超越性越轨行为和背离性越轨行为。超越性越轨行为是指那些并不对社会制度和其他社会成员造成危害的越轨行为,它只不过是一种非遵从行为;背离f生越轨行为则多是指那些对整个社会或其他成员造成危害、带来损失的越轨行为(多为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凸显了社会失范状态下严重的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取得巨大进步,广大人民群众民生不断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用30年的时间实现了欧美发达国家用100多年时间实现的目标,西方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渐次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如失业、贫富分化、地区和城乡差距、贪污腐败、社会保障体系滞后等问题在我国现阶段集中出现,使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从社会结构层面看,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结构在转型期变动的力度、速度很不平均,社会结构本身已处于一个失衡状态。首先是社会结构比例失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报酬占GDP比重逐年下降,基尼系数却在逐年攀升,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扩大呈加速之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自2003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连续10年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贫富差距巨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倒丁字形社会结构的下层群体庞大,而且由于下层与其他阶层之间是直角式的连接方式,致使社会结构处于一种紧张状态,这种类型的社会矛盾更易激化,社会问题和危机更易发生,因而也蕴藏了更多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风险。其次是社会结构变动过快。社会转型加速了社会分化,社会分化打破了原来简单的社会结构关系,使同质性社会趋于异质性,人们的社会行为趋于多样化,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同时,社会转型使社会流动大大加快,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约占城镇常住人口总数的43.5%,占总人口的比例则为19.6%,其中仅农民工就高达1.4亿{11}。处于流动中的社会成员往往不易于接受社会规范和舆论的有效约束,诱发行为失范的因素不断增加。再次是结构层级趋于固化。由于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的相互转化、交换乃至联姻,从而形成了一种全能性资本,过多地垄断、操控了社会资源,过多地限制、剥夺了社会中下层特别是底层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分享,由此造成了“赢家通吃”、“贫者通贫”的社会现象,从而堵塞了社会向上流动的渠道,进而固化了整个社会结构。此外,社会保障体系滞后造成很大一部分弱势社会成员,如下岗、离退休职工、农民工等基本生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直接造成该部分群体的“失意”,而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则是推动“失意群体”形成并走向极端的又一社会动因。

     (二)失调——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准备过程

      研究背离性越轨行为的发生,不能不考虑失调问题。所谓失调,即因缺乏调节而失去平衡。越轨是一种行为失调,是此个体的行为与彼个体的行为之间的不平衡。行为失去了规范积极、有效的指引,就会产生这样的失调。然而,越轨仅仅是外显的失调,越轨现象背后还有内隐的失调,即个体心理的失调。行为与心理相联系,失调的行为出自失调的心理。因此,是先由失范引起了个体心理失调,然后再由心理失调导致了行为失调。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身处其中的部分社会成员心理承受和调适能力不强,会感到迷茫和难以适应,外在社会的失衡容易引发个人心理的失衡。一般来说,失意人群往往容易对现实社会产生以下感受:一是孤独游离感。他们大多游离于社会体系之外,既缺乏单位的管理约束,也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有的行为人甚至与家庭互动的纽带都已断裂,与其他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互动的渠道少、频率低,逐渐沦为原子化的个人,心理上有一种不被他人和社会认同的抛离感,甚至认为自己已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因此,他们对家人和社会的责任意识也很欠缺。二是挫折无力感。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失意群体”往往耐受力差,通常表现为不能自拔,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仇恨社会及身边与自己有矛盾的人。如马加爵之所以杀害四位同窗好友,直接原因是吵架中同学说了一些他脾气古怪、为人差的话,导致其“越想越气愤,想要毁灭他们,也想毁灭自己”{12}。另一种表现为人性扭曲,思想极端,行为偏执。在福建南平郑民生案的供述里,他的所作所为是针对前领导和第二任女友,“他要让社会因为仇恨他而追究背后的原因,进而牵出这两个人,令他们也被仇恨”{13},足见其人性之扭曲。三是不公平感。“失意群体”大多身处社会底层,学历不高,能力不强,生活态度消极,对前途悲观失望,又找不到改变现实的出路,往往被他人贴上“没用”的标签。这群底层边缘人如果遭遇社会挫折与不公,由于其主观上对挫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加之个性冲动、孤僻、多疑、心胸狭隘、报复心理严重等特点,往往会归因于他人、社会,有可能产生强烈的怨恨心理,极易导致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宣泄报复。

      失范引起的失调,不仅表现于个体的心理与行为中,而且在社会控制机构的功能上反映出来。要使规范成为社会个体内在的权威,必须借助于某些不可或缺的外部力量,即有专门的社会机构强化规范的权威性,并促成规范权威性由外在向内在的转化。各种社会控制机构,往往可以履行这种转化的功能。社会控制机构依据社会的规范,采取具体措施预防、限制和阻止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与过去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社会控制体系不断受到冲击而减弱或失去其效能,这种弱化集中表现在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预防和控制上:一是发现功能相对弱化。在个体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后,传统的“有问题找单位”变成了“有问题找社会”。以往农村或居民社区里的基层干部走家串户排查问题,很清楚地掌握家家户户的信息;现在的小区多数为商品化住宅,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居委会、社区民警很难摸清社区情况,无法及时发现矛盾。同时,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人际关系也变得淡漠、冷漠,一些弱势群体缺少关爱,心理扭曲得不到及时纠正,家庭细胞化解矛盾的功能不强等,都为及时发现“失意群体”中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员带来难度。二是管理手段单一。“失意群体”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管理手段的多样性。但目前除了对已发生案件采取刑罚手段外,对于消除“失意群体”产生和发酵的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如“失意群体”往往经过社会竞争失败,处于弱势,对社会财富分配极易产生不满情绪,而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通常的行政管理手段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失意群体”产生后,如何及时排查发现、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时化解矛盾,目前也很难找到更多的办法。三是民间组织和博弈群体稀缺。一方面,政府以一元化的行政方式控制和管理着多元化的社会,以相对稳定的体制机制治理动态的社会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多盲点、漏洞和不适应的地方。另一方面,原来社会个体间的刚性联系逐渐解除,社会自由度扩大,出现了很多新的空间,但却没有新的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整合作用。一旦遇到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工伤赔偿、教育医疗等问题,弱势的社会个体难以找到为其代言的组织,难以与地方政府部门或企业进行公平的协商谈判,就有可能处于意愿被违背、权益被侵犯的不利局面,成为潜在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

     (三)失序——社会变革时期不可避免的紊乱

      个体心理与行为的失调以及社会控制机构功能上的失调会直接作用于社会秩序,使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和某种程度上受到损害,即导致“失序”。失序并不是整个社会真正的“无序”。它只是指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紊乱。当失序现象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即当法律、道德甚至风俗习惯等规范以及社会控制系统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完全失去约束作用时,社会才真正陷入“无序”。因此,社会的秩序状态可划分为三类,即有序、失序和无序,失序的极致才是无序。既然失范、失调与失序之间存在这样的逻辑递进关系,那么,一旦出现失范的社会状态,背离性越轨行为发生的几率有所提高也就变得合乎逻辑,失序现象的出现也就不那么可怕了。同时按照这种理论构架,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应当首先努力避免出现失范状态;而当失范状态在某种情况下成为不可避免时,则应当尽量控制其范围,以尽量减少失序或减轻失序的严重程度。个体的心理和行为的失调有时难以避免,因而确保社会控制功能的正常有效发挥就成为防止社会出现失序状态,遏制背离性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行途径。

     三、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化解路径

      (一)消融“失意群体”产生的社会基础

      前文已述,社会结构紧张造成社会失范是背离性越轨行为产生的社会基础,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消弭这种行为,就要从社会建设和社会结构调整入手。首先要抑制贫富差距,促进社会流动,降低结构风险。就业和收入分配是实现阶层间社会流动的关键渠道,能否通过充分的社会流动达到社会结构的平衡,关键在于社会阶层间的就业和收入分配是否合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阶层、地域之间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国企下岗群体、失地农民、二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要推动社会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减少贫富差距。其次要加强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建设。改善民生是从根本上减少和消融“失意群体”的基础,民生得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将很大程度上消除导致“失意群体”失意的因素。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着力解决群众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等社会问题,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避免更多群众步入“失意群体”的行列,同时也使陷入不如意的人重拾对社会和生活的信心。再次要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的基本要求。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立法,完善法制体系,使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矛盾都能够找到适用的法律,妥善解决。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督促公权机关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诉求,提高执法水平,增加执法透明度,真正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的个人权利保障机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诉求能够顺畅表达,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对抗。

     (二)充分发挥社会控制的综合协作功能

      实践证明,抑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依靠制裁、惩罚等消极的社会控制手段,虽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并不是根本性的。依据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加强社会控制应在不同层面上同时动员相关的社会力量协同进行。在目前的形势下,应将社会控制与社会管理、社会预测、社会排解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工作,不断消除各种社会失衡现象,协调社会关系,减少社会转型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净化社会风气,从而为社会行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要强化社会排查和预警功能。要充分发挥社会控制机构特别是基层组织对“失意群体”的排查发现功能,使社情民意、矛盾纠纷、群众诉求能够及时顺畅准确地反映到管理部门,做到情况清、预警灵。拓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渠道,健全投诉、信访、听证、民调、评议等制度,引导群众通过合法、规范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表达权和话语权,缓和和减少民众心中的不满情绪。二要创新社会管理手段。按照理念人性化、机制社会化、手段信息化的要求,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机制和方法,加大对“失意群体”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力度,完善社会支持系统。针对人户分离、城市居住方式变化、流动人口猛增等新情况,建议采取双向管控的措施,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与走村入户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有效管控。对可能引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重点人员,则要主动协调其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亲属等,进行多方管控。三要大力加强民间组织建设。要更加注重发挥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在价值引导、道德构建、社会保障、互帮互助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挖掘利用民间组织的各类资源,探索综合型、协作型、互补型社会管理新模式,将漏管失控的社会闲散人员、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潜在人员整合进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四要充分运用舆论导向功能。舆论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必要手段{14}。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中,犯罪行为的示范效应较强,媒体的不当报道容易引起诱发作用,典型的如2009年成都“65”公交车燃烧案发生后,经过媒体大量报道,此后全国多地发生数起公交车纵火案,作案对象和方式如出一辙。2010年福建南平案件发生后,江苏、山东、广东、山西等地连续发生袭击小学生、幼儿园的恶性案件。因此,要加强舆情导控,正确引导公众认知,引导人们区别认识社会问题与反社会行为,区别对待群体利益诉求与个人极端暴力,在全社会形成极端暴行不能同情、不可饶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共同认知和舆论氛围,有力震慑潜在的效仿人员。

     (三)特殊的化解对策

      针对“失意群体”个体的人格缺陷和心理扭曲问题,建议尽快将心理疏导机制建设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范畴,进一步落实心理疏导、行为矫正机制,由政府主导建立相关机构、组织培训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到社区、家庭、农村、工厂、学校等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工作,并通过科学方法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隐患的群体,有计划地进行个别干预、疏导,构建覆盖广泛、全程干预、反应迅速的心理疏导机制,提升社会成员的内在调适能力。此外,对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负有特殊责任的专业部门,如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防范策略,如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专业化的警务策略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

【注释】

[1]原文social support,属于社会学学术上较为正式的定义,它是指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行为的总和。

【参考文献】

{1}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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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建红.无差别杀人是一种反常自杀?[J]方圆,201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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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闻分析:首度公布的官方基尼系数说明了什么[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18/c_l14422690.htm prolongation=1.

{11}甘犁.中国流动人口调查[EB/OL].http://finance,sina.com.cn/column/china/20130217/101014563345.shtml.

{12}田雨,刘蜎.为了生命的尊严——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审判纪实[EB/OL]..

{13}反思南平凶案,我们该怎样“亡羊补牢”[EB/OL].http://news.xhby.net/system/2010/03/29/010715605.shtml.

{14}[美]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毛永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68.

 

 

稿件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作者:贾俊强 

原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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