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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论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与就业

【摘要】: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各法学教育机构迅速膨胀,法学专业的各层次毕业生也迅速增加,毕业生就业成为社会问题。除了其他社会原因之外,法学教育的以及与就业模式的衔接不匹配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们必须改革我国现有法学教育机构重塑相应教学目标,建立新的法学就业模式,使法学教育就业模式相衔接,从而实现法学教育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法学教育机构;就业;衔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作为法制国家的国策催化了我国法学教育和人们法制意识迅猛发展。国内各法学院系的设置迅速膨胀,法学就业人员数量激增。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大学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转化为大众教育,每年大学招生和毕业人数增加迅速,各种原因引起的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问题。法学专业大学生毕业人数、职业能力与社会就业容纳量和学生素质的矛盾尤其突出,这种现象已经影响了法学教育的专业建设、招生和就业的健康发展,反思法学教育和就业体制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必须解决的课题。

     一、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与评价

      (一)现行法学教育的概况

      现行法学教育包括法学教育机构的设置、法学教育学制设置和课程设置、法学专业学生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方面:

     1.法学院系的设置概况

      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指导思想不明确,导致出现现行法学教育机构设置混乱,布局不合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按学制可分为全日制法学教育机构(包括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和行业培训机构、社会研究机构。全日制学校是指国家按照国民教育体制设置的各种学历教育院校,指国家的各类学历教育院校,如北京大学、郑州大学等。法学职业教育,主要是指根据行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以社会就业为基本教育方向的各类院校,如司法警官学校、财税职业高等学校等等;成人教育,主要是指按照我国成人继续教育序列通过成人高招所进行的法学教育,它主要是对成人或在职人员进行的一种学历教育;行业培训是行业主管部门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所进行的本部门专业培训,它是一种非学历教育,如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等。还有一些社会科研组织也参与法学教育工作,主要指各省社会科学院中的法学研究机构,其主要从事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1}。

      (2)按照专业可分为法学专业教育机构和非法律专业的法律专业教育机构。法学专业教育机构主要指那些以法学专业教育为主体的单科性大学或大专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各省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非法律专业的法律教育机构是指在非法律院校或综合性大学中设置的法律院系等教育机构。

      (3)法学学历教育按照学级可分为法学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包括中专)教育。法学博士教育主要是针对法学三级学科进行的高层次研究性教育;法学硕士教育主要是针对法学二级学科的较高层次研究型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是对法学一级学科进行的系统性法学教育。以上三种教育作为一种法学学历教育,为培养较高层次法学教育人才所设定的教育机构。另外,我国大量存在的法学职业教育(大专)与法学培训机构则主要以大专教育为主体。

      (4)按照专业可分为专业法律教育机构、非法律专业附属教育机构。专业法律教育机构是指那些单纯以从事法学教育为内容的教育机构,目前主要表现为以法学专业为教学内容的单科性大学或多科性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非法律专业附属的法律教育机构,是指以法学教育作为其教学内容的非法律专业综合性大学、多科性大学和综合研究机构,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等。

     2.现行法学教育的课程和学制设置概况

      各高校根据国家法学教育大纲现行法学本、专科课程进行设置,各院校之间大同小异,根据法学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情况大致可分为法学专业院校的设置和其他非法律专业院校的设置。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是以法学基本内容进行设置,后者则是在法学教育的范畴内,根据自己院校特点设置相应专业法律课程。

      就一般法学本专科课程设置而言,其教学课程设置包括以下几种:必修课(包括法律主干课程)、限选课(较重要的法律课程)、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毕业实习)。在主干课程的设置上,本专科基本上没有很大区别。由于本专科的课程设置无差别性,区分两者的培养方向主要在于所选教材的差别。虽然在具体的法学教育过程中,本科院校多选择法学理论性较强的教材、法学专科则多选择法律实务比较突出的教材,但这种区别由于受大学教学方式的影响(教师有较多的教学内容和方式的选择权,教师的方向决定了教学的方向),根据教师的特点决定了对学生的培养。在具体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本专科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区别于学生的素质而不是在于课程本身。所以,现行法学教育本科和专科已经不能承载原先预定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由于实践教学受教学体制的限制和就业形势的影响,现行法学本专科教学也有共同之处,就是都强调实践性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这使得法学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在功能上界限更加模糊。再加上法学理论教育与司法实际工作在组织架构、人员和经费上缺乏衔接机制,毕业生最后集中实践环节,因为学校无法与司法实际工作部门对接,再加上毕业生面临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寻找工作等各种问题,无论是法学本科和专科的法律实践课实际上处于失散状态,根本不能形成设计的教学效果。

     3.法学毕业生及就业模式和状况

      近几年,由于法学教育机构数量庞杂,各类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呈几何倍数放大。法学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等毕业生人数迅猛增加。

      (1)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学专业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毕业生就业人数比例低。目前法学毕业生就业基本处于自寻门路,或通过参加各种国家考试(包括各类公务员考试、司法人员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用人考试)进人国家机关实现就业(此类人数不超过总毕业人数的5%)。二是毕业生就业方向不对口。由于用人数量与就业人数差别较大,毕业生只能随波逐流,很难以自己的专业方向就业。三是缺乏用人单位对人才的甄别机制,虽然社会用人单位有各种层次人才的需求,各法学教育机构功能设计、对法学毕业生培养方向也各有定位,但是由于社会上并没有形成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机制,使得社会各用人单位无法以教学机构的功能和毕业生的学业来判断录用人员的法学专业素养,而只能以学位的高低和教育机构的知名度,作为录用工作人员的重要参照标准。法学就业中人才浪费和用人唯亲现象严重{2}。

      (2)就业大学生的社会评价。一方面社会抱怨司法机关人员业务素质低;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抱怨新招收的高学历工作人员不能尽快适应司法实际工作,同时被录用的毕业生也在抱怨自己怀才不遇;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高学历人员硕士生和本科生难以进人司法机关工作。这样的恶性循环状态似乎愈演愈烈,已经成为法学教育与就业的死结。

      (3)法学就业中的人才浪费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高学历低使用,如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区县级法院的一般办案人员就在大学的博士和硕士中遴选。进行多年高深专业理论学习的人员,由于高层次法学人才较多接受比较法学的理论研究学习,往往对国内具体司法规定和技巧并不熟悉,导致在具体司法工作业绩不佳。另外,大量高层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不对口,形成法律专业学习的浪费。

      这种就业上的问题,反映的是我们的法学教育体制的混乱,以及法学教育机构教学指导思想的不明确。于是人们在抱怨我国现行法学教育质量低下。为此,反思我们现行法学教育与社会的衔接成为我们改革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前提。

     二、西方各国的法学教育目标考察与评析

      对法学教育与就业的现实问题学术界都在反思,但对此问题的探讨多限于教学方法,改变学生就业观念层次上。其实,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就事论事,浮于表面的思考。反思我们法学教育不足,更重要的是要反思现行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法学教育机构配用目标定位,反思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和就业格局的设置,以及相关配套的司法就业机制上的问题。只有明确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建立一整套的法学教育机构与司法实际部门在组织架构、人事安排和教育经费的衔接机制,使法学教育与就业之间形成有机联系,才能在社会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学教育与就业的新陈代谢机制,以此对学生专业方向选择和就业引导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一些发达西方国家在法学教育和就业机制的衔接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几个主要的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就业体制的考察:

     (一)德国法学教育与就业体制的考察

      法学专业的学生先进入大学进行法律专业的基础理论学习(一般本科专科基本课程设置),毕业后对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则进行法学硕士和博士的深造。对有志于司法实际职业的人则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期和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从而实现其法律职业的目标。也就是说在德国,法学本科教育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础,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是进行法学精英教育,而从事司法工作则需经过特定的司法职业的执业考试,才能作为从事司法职业的准入制度。德国法学教育有着浓重的职业教育色彩{3}。

     (二)对日本法学教育与就业体制的考察

      与德国近似,法学本科教育是基础,有志于法学行业的学生应当先进入大学进行法律专业的理论学习,学生毕业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可报考日本裁判所所设的研修所进行专门司法职业教育,在该法学教育机构,对考入的学生进行为期两年的司法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由于“裁判所”和“研修所”天然的组织和人事关系,使学生能够在教师的实际操作示范下进行司法经验的积累,再通过研修所的考试进入司法系统执业{4}。

     (三)对英国法学教育与就业体制的考察

      英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具有标准严、质量高的特点。长期以来其法学教育没有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区分,法学学历教育分为:LLB (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 (Mas-ter of Law ),课式法学硕士,学制为一年。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Qualification),为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的法学硕士;MPhil (Master ofPhilosophy),研究型硕士,学制为一到两年。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专业实习课程(期限通常为一年)结业后,才能成为职业司法工作人员。

      国外法学教育给我们的启示: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应当分立,同时又应紧密衔接,各阶段教学目的必须明确。并在此基础上配置相应的教学机构和教学人员,合理设置学制和课程,实现培养目标。这对引导学生选择专业和就业有着潜在的引导作用。

     三、改善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构想

      (一)明晰目标定位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分为:法律基础理论素养教育、法学精英理论教育、法学职业教育三个部分,为此我们应当着手进行以下教育体制改革:

      1.重建我国法学基础教育体系。确立我国法学基础教育架构,以各全日制法学本科院校系为主体,确立以法学本科基本法学理论为内容的培养体系,主要培养目标应当是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教育,它既不是法学精英理论教育,也不是法学职业教育,而是法学基础教育,通过该层次的培养,为法学实践教育、法学研究教育和非法学学科高等教育提供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积淀。

      2.在各重点大学和社科研究机构,进行法学研究教育。在接受法学基础教育的合格毕业生中,对有志于法学研究的,通过选拔进行高层次的硕士和博士教育,培养目标是国家法学教育、研究和立法机构从业人员。

      3.建立独立体系的司法人员职业教育体系。该体系以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准入考试,通过考试的学生收入各司法机关设置的学校,如法官学院、检察学院、公安学院、司法职业学院等进行相关职业培训,着重于实践培训和操作经验的积累。

     (二)在现有教育资源基础上,重塑法学教育和就业机制

      在明确各法学教育机构的目标下,将现有法学教育机构重新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

      1.将现行的一般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和专科法学教育打造成我国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教育的基地。在该教育层段中,主要是对有法学兴趣和法学素养需求的人员进行基本法学素养教育,而不应该是高深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法学研究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非法学专业提供法律素养支持。并在此理念下设置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课程(国家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二级学科的主干课程)。

      2.在各名牌大学和社会科研部门建立高层法学情英教育。对法学基础教育中脱颖而出的、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事业的法学人才,进行博士、硕士教育,造就法学精英人才。根据专业特点设置课程,进行研究式启发教学。该层次教育设置应当包括与核心课程、方向课程、选修课程相关法学三级学科。对。这些课程的教学,注重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原理法理解析,使学生对法律的存在状态、结构、属性、关系以及运动规律有深切的把握。同时进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

      3.将法学行业院校和法学高等专科学校打造成法学职业教育的基地。具备法学基础教育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国家司法人员资格考试,进入法律职业院校学习,而法律职业院校的构成则以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公安系统的相应职业院校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毕业后方可进入司法实际工作。法学职业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加强实践动手能力和技巧的培训。在此教育阶段,利用法律职业院校与司法实际工作部门的天然联系,为司法实际部门输送研修生,不仅解决实际部分人员缺乏的问题,也解决了法律教育部门的实践活动基地建设问题。同时利用法律职业院校教师的“双师型”背景,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积累法律实践经验。而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则是以试验教育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的教育模式。毕业时则直接充实到法律工作的第一线。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李佳:高校法学毕业生就业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3}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

{4}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J].人民检察,2000,(4)。

 

 

稿件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作者:毛立新

原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8518&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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