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何勤华: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特”在何处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治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一总目标,核心就是如何理解“中国特色”这个关键词。换言之,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既不是美国式的,也不是欧洲式的,更不是日本式的,而是中国式的。那么,在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哪些是中国特色呢?

      法治建设方面的中国特色,首先体现在道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曾长期受到苏联法律体系的深刻影响,但经过1978年以后的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中国的法律发展已经摆脱了苏联模式的束缚,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基于这一特色,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规划和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建设方面的中国特色,也体现在思想层面。中国封建社会条件下传统法律的体系(中华法系)已经解体并消亡,但中华法系的精神或者说理念的核心,即以民为本、德主刑辅、宽严相济以及人、情、法兼顾等思想依然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日常行为方式。建筑于这一特色之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建设方面的中国特色,还体现在兼容并蓄的理念上。中国近代以来形成的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都是舶来品,但是经过了170多年改造和本土化,已经和中华民族追求近代化的理想融为了一体。因此,我们的法治理念,是已经跟上世界潮流的先进的现代化理念,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已经是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四中全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强调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政务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要求如果能够一一落实,中国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必将走在世界前列,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法治建设方面的中国特色,最为重要的就是,与当下改革实践密不可分。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适应这一特色,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全面推进法治的具体措施。

      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依赖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人民的一起参与和共同铸造,依赖各个民族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文明的融入。在古代曾拥有辉煌法律文明、在近代以后又吸收了世界上各个先进法律文明之精华的中华民族,完全有智慧创造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明体系,为世界法治的繁荣、文明的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而四中全会,也将成为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2014年11月7日  作者:何勤华

原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7518&lis...

上一条:张文显: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下一条:李雄:立法需要底线思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