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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 闵雯:法官与律师

【关键词】:法官;律师

      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终身的奋斗目标是成为一名法官,法官必须从优秀律师中产生,律师身份与法官身份是法律人生的不同阶段。法官不会轻视律师,因为律师是曾经的自己;律师敬重法官,因为法官是自己的心之向往。律师与法官先天的顺承关系,弥合了两者之间的张力,成就了两者之间的职业互尊。在我国,律师与法官是两个不同的职业,人行时的职业选择基本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法律人生。律师职业并非进人法官队伍的前提,亦不成为考取法官的加分项;法官辞职成为律师,则多被视为无奈之下的异常举动。律师与法官先天的“低相关”为职业间的分裂与对抗埋下了伏笔。

      法官是正义之神在人间的化身,是高悬在人们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法官是民众信仰法律的偶像,是国家法律的终极执行者,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神圣的职业使命要求法官具备超越常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法官应当博学。精通于法律及法律方法、通晓各科知识是法官得以公正裁判的前提,唯有如此,法官才能妥当地指挥诉讼,正确地适用法律,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应当中立。保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公正裁判的核心,法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摒弃个人好恶,中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裁判,不因擅断而使司法的公正性遭受质疑。法官应当超然。超然于俗世之外是法官理性裁判的保障,法官应不为利益所诱、不为权力所迫、不为情感所驱,以克制有度赢得信任,以宽容善良赢得尊重。而当前的法官尚未能在上述方面做到无可挑剔,与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形象还有一定差距,这消减了法官在律师心目中的权威。

      律师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人。同时,律师还肩负着改进司法、监督公权、维护社会正义等多项使命。律师应当守法。律师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认知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辅助法官形成内心确认,维护自己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应当担当。“铁肩担道义”是律师的光荣使命,律师作为私权利的斗士,应当勇于握法律之矛向侵权者发动进攻,善于持法律之盾保卫己方委托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敢于承担败诉而遭委托人责怨的后果。律师应当自立。律师应该有法律人应有的追求和风骨,有独上高楼的勇气,不卑不亢凭借自身的能力去赢得尊重。但当前律师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形象难以吻合。有些律师并不是把法律作为信仰,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技巧,而是利用自己对法律的了解去钻法律空子,把法律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这导致法官对律师产生戒备心理,处处提防。

      如果说法官受尊重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那么律师受尊重的程度就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在法治之路上,犹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我们期待有一天,律师的首要追求不再是代理费,而是关注如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法官不再嫌弃自己收人的微薄,而是关心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期待有一天,律师不再依靠疏通关系争取案源,而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信任;法官心无旁骛专心于案件的审理,凭借自己的学识、品格和司法能力获得成长的机会。我们期待有一天,律师不再把法官假想为对手,而是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法官手中权力的合法运行;法官不再视律师为诉讼的妨碍,而是妥当行使诉讼指挥权,督促律师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我们相信有一天,法官放下对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律师不再“死磕”法官,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沿着各自不同的道路,向着共同的法治目标前行。

 

 

稿件来源:《山东审判》2014年第4期  作者:曹磊 闵雯

原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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