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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如何将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关键词】自由裁量;司法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它对于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是人民法院的宪法职责。但司法权的最终行使者不是某个抽象的组织或机构,而只能是某些(某个)具体的法官。由于司法权的利他性和权力行使者自利性之间的天然抵牾,要避免权力滥用,确保司法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就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关键是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制度笼子的关键是通过公开透明,避免权力暗箱操作,促使权力行使者自我约束,不敢、不能越权越位,不作为、乱作为。尽可能将权力运行的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公众看得见、可感知。

      审判流程公开。古代神秘主义司法强调“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现代司法制度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依法公开是人民民主的内在必然要求。规范司法权的行使,要以全过程展示审判流程公开:从案件进入法院立案阶段,到各诉讼程序,再到司法裁判生效后依法执行,都要依法公开。要构建以庭审为中心,覆盖全部审判流程的司法公开体系。要以多维度实现审判流程公开,不断拓宽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法学专家、律师之间的互动渠道,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适时、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公布案件审理结果。要以信息化支持审判流程公开,创设12368诉讼服务平台,推行庭审网络直播,搭建社会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的核心在于说理,法院对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法律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最终得出裁判结论。裁判文书公开旨在将裁判说理过程公之于众,让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明明白白。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法官责任心不强,裁判文书中出现字句错误、日期错误、金额错误,甚至不说理就作结论等瑕疵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公信。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互联网公布后,每份判决书都将进入公众评判的视野,伴随主审法官终生,法官的责任心必然有所提高,司法擅断、徇私枉法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

      执行信息公开。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是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重要保障。当前,“执行难”是司法领域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执行难”问题固然有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从法院自身来看,则主要是由于执行队伍的能力素质、执行力量和执行体制等方面的不足。因此,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执行信息公开,避免因暗箱操作造成如拖延执行、索拿卡要,偏袒被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司法腐败行为。

     本质是有边界

      任何权力都倾向于滥用,直到它遇到边界为止。制度笼子就是要为权力运行设置明确边界,使权力行使“不自由”。制度笼子的边界设置要符合司法规律、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要通过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权力约束机制,实现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避免边界过宽,权力运行难以受到约束;边界过窄,司法权无法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问题。

      规范自由裁量权。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制定法不可能完美无缺,为所有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这客观上需要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处理等环节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和漏洞。毫无疑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但也是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的领域。故既要尊重司法规律,让法官依法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又要完善制度框架,确保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行使。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就抽象、弹性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问题作出明确解释,指导法官适用法律;要及时出台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如量刑规范化方面,细化不同的量刑幅度,增强量刑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将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先前判决对后来案件的审判没有必然的法定约束力。在充分借鉴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之一。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最高法院依照严格程序编选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旨在其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是避免司法权滥用,“同案不同判”的有效手段。法院要切实把握好“类似案件”标准,在同一时期、同一类型、同一争议焦点的案件,原则上要作出类似的判决,否则审判人员必须说明理由。

     核心是关得进

      制度的笼子公开透明、边界明确以后,核心还是要解决好权力进笼子的问题。权力不会自己跑到笼子里去,笼子修得再好、再牢固,未能把权力关进去,一切都等于零。将司法权关入制度的笼子,关键还在于驯服权力,推进监督制度落实,确保各项监督权落地。

      落实人大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法院院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行使监督权的宪法依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重点针对执法检查、工作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在进行监督时,应重点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尤其是不应仅为涉及特定当事人、特定单位利益的案件提案质询。应善于发现个案中暴露出的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司法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人民法院剖析原因,提出措施,完善机制,维护司法权威公信。

      完善新闻监督。现代新闻媒体掌握大众传播媒介,拥有较强的话语权,能够迅速聚焦放大法治热点,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权运行有直接、现实的感知。新闻监督让司法审判工作时刻处于“众目睽睽”之下,甚至每一次庭审、每一份判决、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关注。这一方面让法官感到“不自由”,但也促使法官体察司法权的神圣性,保持审慎敬畏,谨言慎行,公正司法。当然,在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法院在重视媒体、善待媒体的同时又要秉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不能简单的为新闻舆论所左右。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4

原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作者: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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