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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法律问题
    【中文摘要】数据的权属和范围是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法律问题之一。确定政府数据的权属属于国家资产是数据开放的前提,界定数据开放语境下的政府数据范围应当符合三个原则,即纳税人是否支付成本原则,人们应当自由平等免费使用的数据属于开放数据原则,数据口径最大化原则。遵循此原则确定的政府数据等同于公共数据,进而可依据具体标准确定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
    【中文关键字】数据开放;权属;政府数据
    【全文】


      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法律问题有很多,这里主要讨论数据的权属和范围问题。
      政府数据的权属问题与数据开放紧密相关。数据开放的前提是政府数据一定是国家资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平等、免费使用政府数据,这是政府数据开放最基本的原则。政府数据之所以应该对所有人免费平等开放,就是因为政府数据是国家资产,这是各国的共识。如果没有这个共识,政府数据开放变成有偿的话,就不应称其为政府数据开放,而变成政府数据流通或者政府数据交易。政府数据是政府使用纳税人的资金在履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不包括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开放的企业信息。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已负担过成本,支付了代价,所以全体纳税人有权免费使用它。政府收集的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具有附加值,该附加值类似于孳息;它的收益应当为全体纳税人所有,但是数据的孳息不同于物权法意义上的孳息,数据的孳息不会自然产生,而需要加工利用,不像一些果树可以自然产生孳息,数据必须经过加工才产生孳息,所以国家应该根据数据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特点,将数据等同于公共物品来对待,允许任何人自由、免费、平等使用,并且应该规定谁实现孳息就归谁所有,以鼓励大家开发数据隐藏的内在价值。但是政府数据也不是无主物,不能化为私有,应当归全体人民共有,所以政府数据是国家资产、国有资产,这是权属问题。
      由权属进一步界定数据的范围,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政府数据等同于政府机关的数据。《天津促进大数据发展条例》使用了政府数据的概念,但这个政府数据的本质是政府机关,包括执法机构收集和形成的数据。第二种观点是政府数据等同于公共数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使用了公共数据的概念,除了政府机关的数据之外,还包括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种数据。第三种观点是政府数据等同于公共服务数据,除了前两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还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企业。这些主体所收集和形成的数据也被认为是应当开放的政府数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就采用了这个观点,将供水、供电、通信、燃气、铁路、民航等企业所收集、形成的数据纳入了开放范围。第四种观点是政府数据等同于公共性数据。除了前三种数据之外,还包括一些企业,如阿里巴巴,它们收集、沉淀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数据。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这些数据通过一定的转化变成政府数据,因为此类数据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很有意义。
      笔者认为,界定数据开放语境下的政府数据要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应当将“纳税人是否支付成本”作为原则,如果纳税人已经支付了成本,就应当向全体纳税人开放。第二个标准,要将那些人们应当自由平等免费使用的数据,做为开放的数据。第三个标准,数据口径应当最大化。根据这三个标准,笔者赞同前述政府数据范围的第二种观点,不赞成第三种观点,是因为有一些公共服务的企业,他们使用的一部分是纳税人的资金,一部分是企业自有的资金,不宜将由企业自有资金作支撑而形成的数据化为公有。
      第三个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政府数据的范围不等于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实践中有些数据因为技术、格式的原因,是不能开放的。总结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政策与实践,政府开放的数据标准一共有六个:一是政府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使用纳税人资金,在履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二是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非电子形式的数据,如国家档案馆的很多数据就是不能开放的。三是政府数据应当是数据集,不应当是一条或某几条单独的数据,这是它和政府信息公开最大的区别。政府信息公开是一条、两条的信息,而政府数据开放应当的是数据集,需要机器读取,应当是一般人看起来是没有意义的东西。四是数据集应当是动态变化的集合,不断产生不断变化,不是静态的东西,是能够实时更新的。如果不更新,死数据是没有意义的。五是机器可读,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六是原始的事实类数据,可以经过一定的清理自动计算和简单的加工,但不应要求政府对它进行分析、解析而得到的信息。因此,信息应当是内容层面的,数据是原始层面的。开放的数据不应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如果涉及个人信息时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当然,国外有学者认为,一些个人信息实际上属于商业信息,如营业执照上所列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应属于个人信息,而是商业信息。这种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很少,完全是商业类的信息而非商业秘密,属于开放的范围。
      以上是关于政府数据开放权属的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为数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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