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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伟 :再议财产权利当中的权益与权能
    【中文关键字】财产权利;权益;权能
    【全文】


      民法中的财产权利,就其应然的完整构造而言,应是权益与权能两方面之结合。所谓权益,即权利主体所诉求且受到法律上认可和保护的特定利益。财产权利中的权益,大致包括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合法使用及合法收益。所谓权能,即权利主体依法可为的一定的作为,形形色色的法律关系或交易关系当中,权利主体为了实现其权益或维护其权益,往往需有一定作为,其中那些受到法律上认可和支持的作为,即权能。例如,权利人处分财产的作为、主张权益的作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作为等等。
      尽管理论上存在前述的“完整构造”,然而,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交易关系而言,由于财产权利的分享、共有、让渡或流转,其中权益与权能经常是分散的或者分离的,并非总是全部地或完整地归属于同一权利主体。现实生活当中,特定财产权利如某项财产之所有权,以其原本所包涵的全部权益和全部权能之“完整构造”进行让渡或流转的(即通常的商品买卖或财产转让),虽属司空见惯;然而,其中权益与权能基于某种法律事由而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形,以及通过某种交易关系,部分权益和部分权能被让渡于其他主体的情形,甚或是单纯的某种权益或者某种权能被让渡于其他主体的情形,譬如委托代理、不动产或者动产租赁、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也是屡见不鲜。
      在笔者看来,财产权利之权益与权能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或者其中部分权益与部分权能在不同主体间流转和配置的,若能以区分权益、权能并分别考量的思路加以检视和梳理,必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和把握相应法律关系或者交易关系的法律意义和内在逻辑,进而在法律上给予更为合理和切实的指引或规制。下面就以这样的思路,对涉及权益与权能分离或者涉及权益和权能部分让渡的比较典型的几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略加分析、阐说,而期以抛砖引玉之效。
      委托代理,可谓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权益与权能发生分离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权的委托代理,即是委托人将自己特定财产权利之部分权能让渡给受托人或代理人,比如将处分财产的一定权能让渡给受托人的,或者将主张权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权能让渡给代理人的。财产权的委托代理,其中权益与权能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配置,相对简单、清晰,通常仅涉及一定权能的让渡,权益则仍完全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一定权能的,同时须负有勤勉尽责或善良管理之义务,委托人则往往需向受托人/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
      不动产或动产的租赁,则是现实中很常见的权益和权能部分让渡的民事法律关系。出租人向承租人让渡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于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如允许转租,则相当于同时还让渡了部分的收益权),以及附随前述使用权乃至收益权的某些权能;出租人让渡前述权益,通常需承租人支付租金为对价。租赁关系当中,不仅须明确财产权益与权能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怎样配置,往往还须明确,双方基于一定的权益权能配置而须各自承担的必要的附随义务,其中涉及的条件、变量乃至法律问题,相比于仅让渡部分权能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言,明显多且复杂,法律上则须相应地给予更多的指引以及规制。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即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部分权益和部分权能让渡给受许可方、受许可方支付对价的交易,亦属常见且典型的权益和权能部分让渡的民事法律关系。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借助于许可使用之交易关系,往往可实现其权益与权能在更大范围以及不同主体间的优化配置,进而在社会生产中发挥更大效用。需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中影响权益与权能配置的条件或变量往往较多,比如,地域范围方面的限定条件、行业或者应用领域的限定条件、使用方式的限制、产品类别的限制等等,这些条件或者变量,不仅使得权益或权能在许可方与受许可方之间的配置益加复杂,同时也影响交易对价的计算乃至调整。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所涉及的权益与权能配置问题,不仅法律上应予更多指引和规制,具体交易中的许可方与受许可方亦须审慎对待和周密考量。
      财产共有关系,亦时常涉及权益与权能在不同主体间如何配置的问题。典型的财产共有关系如夫妻财产共有,其中权益与权能究应如何配置,时至今日,法理层面及实务当中仍不乏疑惑和争论。原则上说,夫妻共同财产固然是夫妻双方共有共享、共同处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之权能配置,特别是处分权的配置,则会随着具体财产种类及特性之不同而大相径庭。比如,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夫妻双方同意方可处分,交易相对人对此须承担审慎注意之义务。机动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中登记为车主的一方即可处分,夫妻中另一方则不得以处分权不足为由,否认交易的法律效力;同时,交易相对人(即使明知该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无须顾虑该处分是否征得了夫妻另一方同意。有限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中登记或记名为股东的一方即可处分,夫妻中另一方亦不得以处分权不足为由,否认交易的法律效力;交易相对人对于该处分是否征得夫妻另一方之同意,亦不负有审慎注意之义务。可见,当夫妻共同财产系机动车或者有限公司股权时,其财产处分之权能,实乃归属于被登记或记名为权利人之一方,而非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在笔者看来,夫妻将机动车、股权等共同财产登记或记名于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双方已就该项财产之权能归属达成了合意,财产处分之权能,由此已归属于登记或记名为权利人之一方矣。
      财产代持如常见的房产代持、股权代持,显然也涉及权益与权能如何配置的法律问题。财产代持关系当中,财产权益特别是财产的收益固然应归属于实际出资者(隐名权利人),然而,经登记或记名的代持者(显名权利人),于该项财产办理各种法律手续过程中,乃至日常主张或者行使财产权利的一定作为当中,均具有不容忽视的法律地位。代持者就该项财产行使权能特别是处分权的,按理固应源于隐名权利人之授权,但是由于其处在依法公示的权利人地位,故而,当其就代持财产行使一定权能时,甚或其处分代持财产与第三人达成交易时,如果相对人尽到合理注意而无从明辨权利之归属,则代持者所作财产处分于相对人而言,即产生相当于有权处分之法律后果。即便代持者所作处分未经隐名权利人授权,或者违背了代持协议约定,隐名权利人亦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只能向代持者主张违约责任。可见,财产代持关系当中权能的配置与行使,即便代持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也仍然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向着工业化、信息化方向发展,人类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形式与交易关系也更趋复杂多样。财产关系当中,权益与权能由不同主体分享或者须在不同主体间进行配置的新的法律问题,亦将层出不穷。如近期引人瞩目且引发热议的“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系列维权案,其中就涉及:集体商标究竟包涵哪些权益和哪些权能,其权利人应包括哪些主体,其权益与权能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应如何配置、如何流转,其权能如何具体行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类似这些问题,如能采用区分权益权能并分别考量之思路,必将有助于得出既合乎法律逻辑、又因应客观现实的合理、恰当的正解。
      此前已写过一篇关于财产权利中权益与权能的议论,故本文题为“再议”。


    【作者简介】
    贾敬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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