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探析如何依法保护好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既要学研深悟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的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有关重要论述,又应对与其相关的“老区红色文化遗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等慨念有所认知。同时,还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为做好“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据实提出有一定操作性、实用性的具体建言。
【全文】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华诞前夕,中共中央理论刊《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题为《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的专文①。
对于如何用好红色资源和传承好红色基因,习近平总书记既在中共中央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到全国不少地方考察调研时对此予以了特别强调和阐释,而且还专门在《求是》杂志发表的该文中谆谆告诫:党员和干部要多学党史、新中国史,自觉接受红色传统教育,常学常新,不断感悟,巩固和升华理想信念②。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倾注的特别关切之情,不仅对于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而且对薪火相传初心、在肩永担使命、努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确实是有着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
探析“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既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关于如何切实利用好、发扬好、传承好红色资源和红色基因,如何切实加强对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历史研究和历史经验的总结,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的大无畏革命到底的精神和老一辈革命家尤为可贵的优良传统作风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相连,又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加自觉、主动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这些坚定信念息息相关。
据此,笔者认为,在深入探析如何切实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的这一具体过程中,既应通过学研深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的有关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而对如何“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知,又有必要对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相关的“老区红色文化遗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等慨念有所深刻知悉。
同时,相关方面还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为切实做好“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据实提出有一定操作性、实用性的具体建言。
一、学研深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的关于要切实保护和利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的重要论述,即有必要切实明晰认知保护和利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与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重要关联
(一)要通过深入学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等重要论述,即应切实深悟:由于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导向、有力证明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道路的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国人民无比可贵的宝贵物质和精神财富,而且是中华民族历史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正因如此,所以其承载的历史,既应是中国近、现代史的核心内容,又应是中华文明史中最光彩照人的篇章;亦正因如此,所以其记录的既应是中国社会发生最深刻、最伟大变革的历史足迹,又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尤为重要的光辉红色革命历史记录。
故此,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既是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文明特征的重要源泉,又是全面、正确地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坚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信念的重要基石。同时,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还是千千万万勇于奋斗、不怕牺牲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传承的历史支点。
而正是由于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国艰苦的革命历史、蕴含着厚重的红色革命历史文化和传承着当年红军那种视死如归、英勇奋斗、不怕牺牲、百折不挠的大无畏革命精神,展现着近现代以来全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画卷,激发着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振奋着中华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因而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方才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二)要深入学研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切实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即应深刻明晰认知“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与“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重要关联。
2021年6月25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同志就带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而切实开展了一次颇有革命历史意义的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集体学习。
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的一次带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示范。总书记在主持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中,既深入浅出地阐释了红色资源的重要价值和赓续红色血脉的时代意义,又明确强调要通过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开拓前进③。
的确,红色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鲜亮的底色,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辛卓越的辉煌奋斗历程的最充实、最生动的革命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用好国内广袤大地上星罗棋布的红色资源,赓续好、传承好能够不断激发奋斗豪情和创新创造伟力的红色血脉、红色基因,就要在保护好、管理好红色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就要用丰富的红色资源为第二个百年奋进目标的新征程提供丰沛的滋养。
据此,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圣地、红色旧址、红色遗迹、革命历史纪念场中充分展现的每一个历史事件、每一位革命英雄、每一种革命精神、每一件革命文物,既代表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光辉历程、取得的重大成就,又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一心一意为人民的伟大梦想和追求、无私情怀和担当、勇于牺牲和奉献。故此,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即应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当此,才能把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打下的红色江山守护和建设好,才能在新时代努力创造不负革命先辈期望、无愧历史和人民的新业绩!
虽然,承载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集中体现着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高度凝聚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精神力量源泉的红色资源和红色血脉是不可复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文化资源和宝贵精神财富。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一些地方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不仅存在常年重视不够、急功近利的商业开发毁坏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不足、保护责任义务不明确等主要问题,而且人为破坏红色资源、滥用红色资源、不同程度毁坏无名烈士陵园墓地、拆除红色遗迹或将红色遗迹改作它用,甚至通过任意编造一些虚假故事和修几个标志物暨挂几幅照片也竟然打上了红色资源的标签等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这不仅是对明晰认知“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与“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重要关联的无知,而且是在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方面无法可依的具体表现。故此,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时代,以法治的有力保障,确保红色基因和血脉千秋赓续,既应切实保护、开发、利用好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又更须依法而行,更须对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依法实施保护,更须对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方面的依法细化,更须对滥用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依法规制。
鉴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仅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资金,而且应当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让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步入法治轨道。同时,各地也要为推进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红色资源奠定坚实基础。
如此,才能真正彻底解决红色资源依法保护和利用不力等问题。
二、应对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相关的“老区红色文化遗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等慨念有所深刻知悉
对此,笔者调研思考后认为:对于“什么是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问题,除了根据国家有关方面界定的包括中央和地方革命根据地暨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重要革命纪念地、纪念馆、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之区域可称之为“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之外,还应包括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建立前夕的这个较长革命历史阶段内,具有历史价值的老区红军战壕遗址、名人旧居、会议旧址、历史陵园、纪念碑、红军遗物、文献资料等物质红色文化遗产,以及革命文艺、革命歌曲、革命口号等非物质或口头红色文化遗产。
由此可见,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范围比老区红色文物的范围要广阔得多!
如以四川为例。四川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既指新民主革命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四川老区红色文化的具体实物类物质遗产,又指在四川老区特定的革命历史过程中而存在的非物质或口头红色文化遗产。如川陕革命根据地暨四川老区在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众多重要革命纪念地、纪念馆、红军战壕遗址、名人旧居、会议旧址、历史陵园、纪念碑,以及红军当年使用的纸币、布币、布告、武器和红色石刻标语等,这些皆可谓是四川老区红色文化的具体实物类物质遗产。而红军当年在四川期间留下了诸如“赤化全川” “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救穷人”“只有工农红军才是抗日反帝的急先锋”“取消苛捐杂税”“打倒卖国的国民党”等言简意赅、内容鲜明的标语口号,以及流传甚广的四川革命老区红歌、歌谣等,则可谓是四川老区的非物质或口头红色文化遗产。加之四川在建国后陆续初步构建起的诸如辛亥革命、川陕苏区、长征丰碑、川军抗战、将帅故里、抗震救灾、三线建设、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等红色旅游品牌,既使四川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成为了四川革命光荣历史的最好见证,也是当代四川人民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精神财富④。
现在,可以这样自豪地说,四川不仅具有至少近一百三十处之多的红色旅游景区皆均匀地分布在全省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市(州),且其“红军长征路线、川陕苏区和伟人故居”这“三大板块”遗产,则更是昭示着四川确实是红色旅游资源非常丰富、老区红色文化遗产非常壮观之地呵!
若对四川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现状予以归纳,则可概为“名人特征”“遗址特征”“遗物特征”“历史特征”“精神特征”等——
所谓“名人特征”,即指近代以来四川孕育了许多对中国乃至世界有重要影响的革命先辈名人故里。如邓小平故乡广安、朱德元帅故乡仪陇、陈毅元帅故乡乐至、罗瑞卿大将故乡南充等。
所谓“遗址特征”,即指红军长征期间,三大主力红军先后征战四川而留下的诸如川陕革命老区遗址群、高山峡谷和雪山草地遗址群、川西北两次大会师遗址群、强渡嘉陵江遗址群等。
所谓“遗物特征”,即指红军在四川期间留下的诸如“中国共产党十大政纲”“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救穷人”“只有工农红军才是抗日反帝的急先锋”“取消苛捐杂税”“赤化全川”等石刻红色标语和口号,以及红军曾使用过的纸币、布币、布告、武器等。
所谓“历史特征”,即指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是一个特殊时代的证明,其不仅带有大量的历史信息并能充分说明当时战争之实况及性质,而且还是当时革命形势、老区建设境况、人民生产生活的真实写照,因而具有一定的红色革命证物价值和历史科研价值。
所谓“精神特征”,即指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马列主义指导下,领导四川人民在同敌人和各种困难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中,用汗水、鲜血和生命培育起来的一种积极向上、奋发图强的宝贵精神财富。
(二)应对“什么是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有深刻知悉。
对此,不妨重温一下:2018年7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透过其关于“重点项目”“实施保障”等规定,既对“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中的“百年党史文物展示”“革命文物集中连片”“长征文化线路整体”“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革命文物宣传传播”等“重点项目”的基本内涵有了一个较为明确地认知,又对“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法规政策”等“实施保障”的重要措施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地知悉⑤。
而据笔者近年对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现状的间断调查,感到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建立前夕的这28年的革命历史阶段内,具有历史价值的老区红军战壕遗址、名人旧居、会议旧址、历史陵园、纪念碑、红军遗物、文献资料等物质红色文化遗产,以及革命文艺、革命歌曲、革命口号等非物质或口头红色文化遗产,几乎构成了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重要组成内容。
尤其是,其中的红色历史名村、红色历史名镇、革命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遗址、革命博物馆等物质红色文化遗产,几乎在我国大多地方皆有分布。
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其所要保护的,主要是指见证近代以来老区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老区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包括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的红色革命遗存。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老区域内充分彰显了革命精神、继承了革命文化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红色遗存,亦应纳入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范畴。
不可移动的老区红色遗存,应指老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文物遗存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公布为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遗存。
可移动的老区红色遗存,应指在老区域内包括国有可移动的红色革命文物遗存和非国有可移动的红色革命文物遗存。
而上述这些红色革命文物遗存,皆应纳入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范畴。
三、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为切实做好“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据实提出有一定操作性、实用性的具体建言
据笔者近些年的多次调查,发现全国各地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这当中,除了目前国内不少地方对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的宣传还不够到位、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之外,还存在一些拥有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其相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保护意识相当差,甚至其中还存在有少数人因利益驱动、无视法律约束而倒卖、走私红色文化遗产等严重问题。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域内对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尚未有一部较为全面、专门的国家法律予以明确规范和指导,故此即因其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而一定程度地导致了各相关管理部门因职责不明所造成的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等较为混乱的状况存在。
如现行《文物保护法》明规,文化遗产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环境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则明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城乡规划法》则明规,由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则明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⑥。
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即或国务院对于重要历史文化城镇的总体规划已有多次相关明文要求,但亦难挡住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拆旧建新”的城乡开发热潮对于本地红色文化遗产的损毁。
故此可见,各地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实亟需通过专门的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或专门的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法规等所构成的相关法治体系,对此予以依法切实保障。
而这样的依法切实保障,有必要具体地体现在如下主要方面:
其一、有必要体现在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方面。
为此,各地省域即有必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立法规制,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应知: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皆明确规定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和对其相关人员实施保护。
据此,我国各地省域即应参照国家立法规制建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将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使其在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本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学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等机构的作用,广泛地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相关方面,以期共同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产、共同依法建立有效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协作和协调对接机制、共同依法细化分解和落实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责任、共同依法形成各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
其二、有必要体现在完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和法治环境方面。
从上述中已知,红色文化遗产是指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至今产生的中央和地方革命根据地、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革命纪念地、纪念馆、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同时亦知,红色文化是对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产生的精神文化及其物质载体的总称。
然而,从国家层面上来讲,至今尚未有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界定何为红色文化遗产。据悉,目前全国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虽然有2017年11月4日第5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但是,不仅这些相关国家法律皆未较为完整的规范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行为,而且就连何为红色文化遗产皆未有何界定。例如,在实际执法、施法的操作中,红色文化遗产虽可按《文物保护法》之“文物”而予以依法保护、虽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而予以依法管理,但仍有不少红色印记、红色记忆、红色人物、红色景点等无法纳入上述法律的保护规制范围。
鉴此,要让作为中国共产党保持本色、经久不衰、遇挫弥坚、不断前进的生命密码的红色基因,真正成为可看、可思、可学、可悟的红色印记,要让具有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意义的包括丰富的红色文化遗产在内的红色资源真正得以依法保护和传承,那么,认真调研包括如何建立老区红色文化遗产及红色精神的标准体系、如何完善老区红色文化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如何探索老区红色文化分级保护和利用制度、如何组建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团、如何建立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队、如何公开遴选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等在内的与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有关的这一系列问题,即不仅是非常必要之事,而且是迫在眉睫之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红色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尤其是遵循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几年先后通过了国家的《英雄烈士保护法》⑦和《国歌法》⑧等在国家层面为维护红色革命烈士名誉与象征革命精神的国歌尊严的立法,从而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发扬了民族精神的内在需求,同时又为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有关保护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法律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之遵循。故此,全国从上到下建立完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和法治环境的条件已基本形成。
其三、有必要体现在依法培养红色文化遗产研究专业人才方面。
由于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传保护的专业人才缺乏,因而其研究开发亟需通过相关立法规制而培养一批具备深厚党史、军史知识的专业人才。
故此,即有必要通过依法健全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传保护工作的规制,为培养一批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例如,可通过相关立法明确各地,各地应通过学校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兴趣学习等多样的教育模式,使更多的年轻人了解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以此吸引更多有上进心、有潜力的青年人加入到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行业中来。
其四、有必要体现在依法制定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倾斜政策方面。
由于造成现阶段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不善的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制和道德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从政策支持的角度来看,存在保护政策倾斜尚不到位的问题。故此,红色文化遗产是一个相对薄弱的依附性产业,亟需依法保护和开发,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具备在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制定相对较强的政策倾斜,方可对红色文化遗产予以依法保护。
据调查,虽然目前不少革命老区有一些相关红色革命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支持,但这方面的工作显然不够。从全国而言,目前尚未有一个充分完整的持续支持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的政府系统文件和政策的出台,此即造成了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因尚且缺乏有力的在相关法律规范下的相应政策支持。例如,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虽已明规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事业性收入”和“社会基金”,而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只有“财政预算”经费能够勉强到位,后两者则由于效益的低下和经营状况的惨淡而难以落到实处。
因此,建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包括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在内的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以利为政府出台充分完整的持续支持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系统文件和政策提供相关法律规范下的相应支持。
其五、有必要体现在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明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此规表明,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理应依法受到关注。
然而,对于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何以保护的问题,在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却尚未有相应明规。而这,是不利于对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
应知:红色革命文物由于普查、征集工作的困难而不能及时对其价值等级作出评判,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即使对其予以登记并公布,亦会因其价值得不到公正评判而造成许多珍贵红色革命文物被世人视为废弃品任其流失与损毁,从而阻碍了对其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虽然,目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对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并没有结合本地实际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例如,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并未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文物明确列入旅游资源之中;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规定其红色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仅是其各个纪念馆向参观人员讲解,或依托先烈后人介绍,而尚未明规对此应有相关系统性的规划和相关专业性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从而使其包括尚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在内的红色文化遗产目前尚处于无人保护、无人看管之境地。
鉴此可见,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皆应予以相应明规。
其六、有必要体现在《文物保护法》中的法律漏洞要素适时移植到相关地方性法规方面。
据调查,目前出台的一些地方的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的法规,虽是以现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遵循的,但同时也将现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红色资源保护的漏规移植进去了。
于是,这些地方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既未因地制宜地将其地域范围内的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基本体现于相关法规中,又未较为完整地通过其相关法规对全国性的相关法律缺乏的对红色资源保护的漏规予以补充和完善,从而即未达到具体依法指导和依法规制其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之目的。
如有的地方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全部知悉目前“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之状况的前提下,尚未对其“红色景点多处老少边穷地区,开发难度较大”“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层次较低、产品单一、吸引力不强”“红色旅游人才缺乏,服务面较窄”等“短板”问题,通过切实调研,据实对其“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立法工作带来具有一定操作性、实用性、实效性的相关举措。
又如,通过依法规范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鉴定、征集、研究工作,以期在依法对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等环节实施保护的基础上,既建立和健全省域范畴内馆藏红色革命文物的修复、清理、定级、建账、建档等工作,又建立和完善红色革命文物的资源数据平台并使其数字化共享得以切实保障。
再如,通过依法推动革命文物和红色旅游深度融合,以期在切实保护红色革命文物资源的基础上,既积极促进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又为实现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的共享、为构建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的经典景区、为建设红色文物暨红色旅游研学基地而作出一致地不懈努力。
例如,通过依法规范,促使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更具整体性、全局性特点,以期在切实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实现其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及其开发利用的多元化。
然而,作为“关注红色资源立法”或“具体践行、探索红色资源立法”的相关人员,除此之外还应知悉“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目前状况。因为,只有在一定程度上知悉其目前状况,才能据实提出可供有关方面参考借鉴的具有一定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