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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 :慈善信托终止事由的特殊性
    【中文关键字】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慈善法;信托法
    【全文】


      信托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的出现使已经合法成立的信托关系归于消灭[1]。一般的信托终止事由除了当事人合意或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之外,主要包括一些信托生效之后出现的特殊情形[2],据此信托关系面向未来消灭。
      由于《慈善法》和《信托法》第六章没有规定慈善公益信托终止的原因,应适用《信托法》第53条的规定(根据第59条)。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的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实际上正是重复了《信托法》第53条的规定[3]。但是,《信托法》第53条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没有考虑慈善信托的特殊性,有几种事由需要单独加以讨论。
      1. 能否以信托当事人的合意终止(解除)慈善信托?
      由于公益信托中不存在受益人,即便慈善信托设置有监察人,监察人作为受益人的代表,在性质上只能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不能为了损害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行动[4]。慈善信托本质上是为了慈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而非仅关乎信托当事人之私益,因此,原则上不应允许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意终止信托[5]。若委托人和受托人能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同意自由终止信托,根据《信托法》第54条,信托终止后委托人可以成为剩余财产的归属人,这样,受托人和委托人就可以根据本条(特别是在他们不同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决定之时)终止信托而取回信托财产。这会削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方面的权威。所以,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在慈善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当约定只能归属于公益(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或者各级政府机关。[6]
      如果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合意终止信托,同时要求不能向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返还财产,此时根据《信托法》第72条适用近似原则应把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来的信托目的相近似的慈善目的,而近似原则的适用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此则没有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允许当事人合意终止信托似乎并无问题。
      2.公益信托也不因法定解除而终止。
      法定解除信托的情形有二。
      第一,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第50条),这只能发生在自益信托的场合,而公益信托均为他益信托,因此不适用;
      第二,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51条)。由于公益信托中没有受益人,或者虽然有具体从公益信托中取得利益的人,其侵害委托人的情形也很少发生,或者虽有发生,因慈善信托是为公益而设,乃不可撤销之行为,更不可因个别受领人的错误行为解除信托,所以这种情形也是不适用的。
      3.公益信托被撤销是否可以导致信托的终止。
      一般把这里的撤销行为解读为根据信托法第12条的撤销[7]。
      但如后文所述,“信托被撤销”被解释为信托法第12条的撤销时,是不能作为慈善信托终止的事由的。“信托被撤销”只有在非常有限的场景下才能成为慈善信托终止的事由。
      因此,公益信托终止的原因就只剩下以下几种:
      第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第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第三,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第四,信托被撤销(须重新解释“撤销”的含义,详见下文)[8]。
      本文摘自:赵廉慧:《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五章第三节。


    【作者简介】
    赵廉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1]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页。
    [2]日本信托法中信托终止事由请参见:[日]三菱日联信托银行编著,《信托法务与实务》,张军建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116页。
    [3]相比之下,《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4条就比较谨慎,只规定三项慈善信托终止事由:(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三)信托被依法撤销。
    [4]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74页。
    [5]日本公益社团法人和商事法务研究会支持这样的观点: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信托监察人的单独的意思表示或者共同的意思表示都不能产生使公益信托终止的效果。公益社団法人=商事法務研究会,《公益信託法改正研究会報告書》,平成27年12月(2015年),第86页。
    [6]叶赛莺:《信托法专论》,新学林2013年版,第399-400页。
    [7]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8]《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三)信托被依法撤销”。仍然把慈善信托被撤销作为终止事由,而没有考虑随来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后的后果如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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