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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达 :空难事故善后处理中的舆情管控策略——以政策、法律和道德为主线
    【中文关键字】空难事故;舆情管控;善后处理
    【全文】


      笔者于2022年3月27日撰写的《空难事故法律问题概要——以民用航空法和航空公约为主线》一文,通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表后,引起各界热议。应有关读者鼓励以及事件最新发展,再次撰文围绕空难事故善后处理中舆情管控策略提出一点思考。本文尝试采取以政策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责任多维角度展开讨论。
      从目前新闻报道来看,东方航空3.21空难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管理部和交通部民航局迅速组建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负责指导整个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与此同时涉事航空公司和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纷纷开展各自专业领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已经在3月29日支付第一笔赔偿款。目前,空难飞机黑匣子正在中美两国技术人员之间合作解码。4月21日事故调查组的初步调查报告仅从客观上梳理了涉事飞机当天航班飞行经过、机组机务人员资质、飞机适航维修、飞机残骸的分布以及损伤现状描述等,但并没有就事故原因作出任何分析或披露,需要进一步修复飞行数据后才能得到必要结论。相信中美两国的合作解码将使得事故真相、细节详情等更具有权威性。事故真相公布之前,社会层面和舆情不应该造谣、传谣,因为这可能会误导公众,将原本出于关心、正义的积极因素转变为负面消极效应并扩散,这对于空难事件最后妥善解决将带来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本文认为舆情管控中最大的三个焦点问题应该是遇难者死亡赔偿标准、飞机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追究。目前由于我国对于国内航班的死亡赔偿标准仍沿用2006年标准,与国际航班遇难者赔偿和国际赔偿惯例、国际类案判决相比,赔偿数额相对偏低,而事故原因和结论目前仍在调查之中,因此舆情管控面临很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本文尝试从政策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责任多维角度展开讨论,就空难事故善后处理中的舆情管控策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思考与分析。
      一、舆情管控的多元价值取向构建
      事故发生后,舆情关注的焦点很多,但主要集中于遇难者死亡赔偿及飞机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这实际是一种感性的直观线性思维反映。这样思维的好处是立足普通大众善良朴素的感情认知,符合人性的基本反应诉求,容易吸引社会关注度和形成新闻流量,产生聚焦效应,对于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也具有一定影响力,有时甚至是一种无形压力。
      从事故善后处理的理性角度考虑,建议构建一个具有立体价值观的舆情评价指引体系,不但可以满足社会对于空难事故情感与正义的诉求,还能更好的满足现实社会的多元需求。即通过善后事故的科学处理,通过舆情力量的协同效应,更好的展示政府和责任单位在事故处置方面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社会道德,包括人道主义的优待抚恤、人性化的家属关怀、涉事航空企业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管理责任等,实现立体化的舆情架构,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二、舆情管控应对原则
      (一)思想上应当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事故处置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回应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
      (二)行动上应当从传统的线性思维转变为立体思维。构建多层次、分阶段、分主题的舆情沟通引导与传播调控机制。展现党和政府的重视与关怀、有效的应急组织管理和救济措施。展现涉事航空公司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展现金融、保险机构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展现遇难者家属层面的法律和道德的人性至善。积极主动传播航空安全文化、航空运行文化和航空科技知识,破除误解、误读甚至是无知的谣言。从道德、政策、法律融合的制高点,逐步引导舆情走向,化被动舆情为主动舆情策略。
      (三)执行依据上应当充分考虑现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国内外空难判例、国际惯例、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些共同构成了空难事故善后处理中应当遵守或者参考的政策性、法律性依据和价值观道德支撑,对于决策善后处理事项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空难事故的舆情工作核心
      应当围绕政策、法律与道德
      客观公允的舆情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党和政府政策、法律与道德、发挥舆论监督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舆情对于空难事故的监督与服务,无可厚非。
      实际上,本文理解依法治国的目标应该是实现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大同。和谐社会除了依法治理之外,还需要平衡法治社会的既有矛盾冲突,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之间的冲突等,从而最优实现社会和谐。水不平则流,心不平则鸣。舆论力量和舆情是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地位的重要参考指标。本次空难事件涉及千家万户,甚至涉及中美贸易和两国交往,尤其在疫情肆虐和俄乌战争的敏感时期。舆情的应对不能按照被动防御的策略进行,而是要主动控制、积极引导舆情走向,及时制止或调整那些敏感但是不科学、不成熟的甚至是错误的舆情萌芽发酵。
      本文认为,舆情管控也应当分阶段、多主题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和对应主题。
      第一阶段是事故发生后现场紧急救援阶段的舆情引导。应当重点围绕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事件的批示及落实,国家事故调查组成立和现场救援力量以及救援现场实际情况、专家解读指导等进行。该阶段目前已经基本结束。
      第二阶段应当围绕遇难者赔偿和航空安全、发起筹备航空事故慈善救助基金等开展立体舆情工作。
      首先应当就航空公司对死难者家属赔偿、保险公司理赔等专业和法定责任问题进行正面宣传,并借机普及法律常识和航空、保险等专业基本知识,并对航空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审慎并适当披露,通过规范和引导舆情,避免各种非科学的谣言散播,误导社会公众。
      以遇难者死亡赔偿这一焦点舆情为例,事实上能够牵连出来很多舆情点可供全面立体报道,而不是紧紧围绕死亡赔偿标准本身讨论或口诛笔伐。对于航空遇难者而言,航空公司就是直接的第一赔偿责任主体。对于遇难者的赔偿,包括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究竟应该支付给谁?谁是有权领取上述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这涉及死亡者的遗产继承权和保险受益权问题,例如遇难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父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残疾人继承人、未成年人继承人等。遗产如何分配决定了赔偿金如何支付。从严格合法、合规以及道德角度,支付赔偿金和遗产分配的次序以及有无特殊群体需要特殊保护性支付这些都是需要事先认真评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发放的。片面苛求涉事航空企业和保险机构快速赔偿未必就是唯一正确的事情。
      赔偿工作涉及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工作必须细致,合法还要合规。否则,事情不但没有真正解决,还将引发系列围绕遗产继承的争议、赔偿金支付程序瑕疵、涉嫌侵权等次生争议问题并导致舆情持续发酵。建议对于复杂有争议的赔偿金遗产继承,考虑以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管方式(例如公证机关)或者信托监管方式先行妥善处置,保障弱势继承人权益,切实履行涉事航空企业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本文认为,遇难者死亡赔偿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多元责任主体的救助赔偿体系。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指导各有关责任主体协同进行善后处理,涉事航空企业实际只是众多赔偿主体中的第一个责任赔偿主体,但其并不能完成全部救助工作。例如,遇难者生前工作单位也可能存在对遇难者死亡赔偿,因工死亡赔偿、补充商业保险赔偿、寿险赔偿等等。这一点对于舆情管控来说一定要沟通清楚,便于舆情能够多方位、多角度的开展舆论监督与服务,而不是只针对民航部门和涉事航空公司进行单点舆情聚焦,这就属于线性思维模式特征。
      其次,还应当重点借空难事件积极正面宣传航空文化、航空科技知识、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等。鼓励支持围绕航空飞行技术、飞机性能指标、航空公司运行机制等主题进行。例如围绕航空机组的正常航班准备、进场、飞行、退场等流程、飞机航前、航后的严格维修、维护规范等进行全面普及介绍。建议要重点聘请那些资深机长、维修工程师、大学与科研院所专业人士,及法律专家等来介绍专业问题。同时,应当坚决回击"阴谋论"等毫无根据的信息传播。慎重讨论无权威证据下的基于刑事犯罪、操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带来的问题,这些敏感话题需要在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公布后再视情况决定开展新一轮舆情引导。
      最后,更加重要的就是如何引导舆情对体现慈善关怀、救助成长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观进行重点宣传。即通过舆情传播要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即便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参照国际标准和惯例、依据保险理赔政策等对遇难者家属完成一次性赔偿,其也并不应该视同本次空难事件处置的完美终结。建议国家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所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涉事航空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一个"航空遇难者家属成长关爱基金",专门用于帮助因为本次空难事件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尤其婴幼儿、残疾人家属、孤寡老人家属等,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健康养老、定期心理辅导、定期开展关爱行动,培养成为对社会充满感恩和阳光有爱的人。这一行为本身将比赔偿金更为重要、更有价值、更能体现社会主义中国的核心价值观。这应该成为舆情宣传的持续重点之一,也是本次空难事件舆情管理上变被动为主动的较好切入点。
      从国际航空公约尤其对于地面(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救助惯例看,国际民航组织有专门的民航救助基金提前支付给受损害者应急救援。本人理解,对于死难者家属可以扩大解释为地面第三人和航空事故受损害者。不同的是这种损害是无法弥补的长期心理、精神损害,实际也包括了物质损害,例如生活质量、生活标准、幸福指数降低等。
      通过设立"航空遇难者家属成长关爱基金"模式,也可以很好解决中外空难赔偿标准差异问题。中国民用航空法对于发生在中国国内航班的死难者赔偿和国际航空旅客的死难者赔偿标准,本身就存在不同条款的不同标准规定。而且还与国际民航蒙特利尔公约(2019修订)的建议标准差距较大。遇难者家属赔偿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事关遇难者家属切身利益、事关中国政府国际形象。继续按照2006年航空赔偿标准进行理赔,的确不是最佳方式和最好依据。但是,目前为止并没有最新的民用航空法或法规等级的立法修订,而通过设立航空救助成长基金方式,逐步或一次性将赔偿追加到一定标准额度,同时体现了党和国家、各级政府、航空公司对于遇难者家属的长期关怀,这同样也是一件非常灵活有效的解决方案。
      有鉴于此并推而广之,建议民航局考虑筹划在全行业倡议开展设立"航空事故救助成长关怀基金(公益母基金)”.定期由各民航成员企业按一定微小比例长期缴纳,也接受社会各界捐助,尤其航空制造企业等,并由民航局负责监管或者指定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未来在出现航空事故时,可以再分别成立针对该次事故的"某某航空事故救助成长关怀公益子基金"。如此涓涓细流汇聚成江河湖海,将成为民航系统的一面社会公益旗帜。而这正是舆情应该持续性关注和报道的核心正能量。
      通过对前述第二阶段工作和对应主题的舆情管理,共同引导舆情立体化、全方位的深度报道,扭转目前单一线性的被动应付舆情评价模式。
      第三阶段是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的应急处置和舆情平衡。如果事故调查报告最终公布的真相是事故属于飞机本身设计、制造、技术、或飞机质量等问题,则建议民航局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国家有关商务部门、外交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海关部门等建立联席机制,代表中国政府依法查处、听证、行政处罚并推动涉事航空公司依法起诉飞机制造企业,维护中国公民和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属于飞行操作的原因或者管理原因,则建议民航局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司法机关等将依法依规处置涉事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而这些行为应当同步舆情披露,表达公允的合法合规处置立场。
      小结
      本次空难事件的舆情管控和引导,本文建议适当扩大舆情焦点范围,不宜紧紧盯住遇难者赔偿资金和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这样虽然在感官层面实现了快意恩仇,满足了社会大众的情感初体验,但是并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从感性和理性结合角度,建议针对舆情管控设定并构建为:空难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追究、死亡赔偿、遗产继承人和家属的持续关怀与救助等实质问题的逐渐嬗变,并将舆情引导范围逐渐放大到航空运营文化、航空安全文化、航空科技文化、航空慈善关怀与救助成长基金可持续发展模式、涉事航空企业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担当、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平衡、党和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政治高度等立体层面。这样能够较好规范引导本次空难事故的社会合理诉求,体现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对于善后处理工作中舆情宣传存在的涉嫌新闻侵权,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及时管制并救济以正视听。
      综上所述,在善后处理和舆情管控关系上,本文认为应当确保善后处理才是本次空难事件的主要工作和主旋律,舆情是社会关注、舆论监督和传播正能量、协助更好解决善后工作、消化社会矛盾的助力武器。


    【作者简介】
    黄振达,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香港律师协会注册外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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