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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 :信托公司破产的新问题
    【中文关键字】信托公司破产;受托人责任;受益人与债权人
    【全文】


      企业破产法就信托公司破产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在处理新华信托破产的问题上,需要重视信托公司破产问题的特殊性,注意受益人利益保护。
      一、信托公司破产和一般企业破产相比的特殊性
      1.《企业破产法》是一部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对信托公司破产时受托财产如何处理没有特别的规定。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受托之信托资产处理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一种公司破产之时如何对待其债权人的规则。或者说,该法仅有如何对待信托公司固有债权人的规定,没有涉及如何对待信托投资者和委托人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更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后受托管理资产的处置的规定。
      2. 信托法和监管规则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从事——尤其是在出现信托公司利益、信托公司股东利益和投资者或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
      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43条:“高级管理层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认真履行受托职责”。
      3. 目前对信托公司这种金融企业的破产程序如何处理,仍然是没有经验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有人说,过去广国投等破产可能为处理信托公司破产积累了经验。但是,广国投破产出现在信托法颁布之前,广国投的业务当中少有真正的受托业务。而现在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规模一般都占主导地位。
      二、区分受托人的对物性责任(proprietary liability)和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
      信托法中对受托人对受益人和信托的两种责任有非常明确的理论划分。这种划分一直没有受到重视。
      严格来说,受托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责任主要是指向受益人的。委托人虽然有权,但是以委托人的身份主要能行使监督、管理和指示的权利。
      受托人对受益人和信托的义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和信托财产密切相关的,英文称之为“proprietary liability”。为信托财产专属性责任,或者说,此时的责任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过程当中,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不管是否符合信托职权,除非取得信托财产的人是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受益人可以追及该财产。这和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有关。
      第二类为受托人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而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忠实义务不需要证明过错存在),若因此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害,受托人需要以固有财产承担个人责任。
      三、受益人原则上不是受托人的债权人
      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原则上不是信托公司的债权人。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破产财产。
      正常的项目,到期及时清算,期限尚早就更换受托人。该项目取回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公司的破产财产。
      单个信托项目要单独核算。单个信托项目所有的现值,财产的变形(物上代位)和未来可能追回(追及)的资产,都只对某个项目的投资者负责。不能按照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债务按一般破产规则处理。
      甚至被信托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输送给第三人的财产,挪用或者被侵占的信托财产,如果能追回(包括其代位财产),仍然只对该项目负责。
      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有过错,或者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比如关联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甚至是诈骗(自融等操作会构成诈骗或者背信运用信托财产罪)场合,能追回的部分按照信托财产处理。不能追回的部分,转变成受托人自己应当承担的个人债务,申报债权。
      受托人管理固有财产对外的负债,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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