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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 :乡镇召开人代会需要上报批准吗? ——应该报告无须批准
【法宝引证码】CLI.A.0123622
    【学科类别】国家机构组织法
    【出处】《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10期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该文成稿于2015年,系陕西《法治与社会》杂志“辩论大厅”约稿,首发于2015年第10期“辩论大厅”,刊发于《检察日报》2015年11月30日第6版“议事”、安徽《芜湖人大》杂志2015年第4期“人大论坛”,感谢作者授权分享。)
    【中文关键字】乡镇人大会议;报告;批准
    【全文】


      (该文成稿于2015年,系陕西《法治与社会》杂志“辩论大厅”约稿,首发于2015年第10期“辩论大厅”,刊发于《检察日报》2015年11月30日第6版“议事”、安徽《芜湖人大》杂志2015年第4期“人大论坛”,感谢作者授权分享。)
      一些地方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或县委组织部门规定,乡镇召开人代会前,需要把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等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组织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才可以召开。有人认为,乡镇召开人代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无须上级批准;有人认为,针对一些地方乡镇人代会召开不规范的现状,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乡镇人代会的召开进行把关。笔者认为,乡镇召开人代会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县委组织部报告很有必要,但不需要批准。
      乡镇召开人代会,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很有必要。县乡两级人大之间虽然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乡镇人大工作有监督和指导之责。地方组织法第44条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职权;监督法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也明确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因此,从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角度,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召开人代会的决定,很有必要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以确保乡镇人代会的程序合法。比如乡镇人代会的会议议程是否属于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乡镇人大应当行使的职权,选举办法草案是否符合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提名主体及差额提名等程序规定,让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人事选举、内务司法等机构来依法审查把关很有必要。如果乡镇人代会的召开议程、程序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和纠正。
      乡镇召开人代会,与县委组织部门对接很有必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相结合,是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的组织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充分发扬民主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因此,乡镇召开人代会有必要提前由乡镇党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便于党委组织部门对相关人事变动提前考察、提名推荐。至于一些事务性、程序性的会务,则没有必要报告党委组织部门,更没有必要报县委组织部门批准。
      乡镇召开人代会,应由法定主体召集或提议。依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乡镇召开人代会选举主席团作为本次人代会的主持,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代会。也就是说,乡镇召开人代会的法定召集者是上一次乡镇人代会的主席团。地方组织法第11条还规定,经过1/5以上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代会。由此可见,无论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还是县委组织部,都不是乡镇人代会的法定召集者,也不是临时召开乡镇人代会的提议者。因此,从依法而为的角度来说,乡镇召开人代会无须上级批准。


    【作者简介】

    滕修福,系人大实践与理论研究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1 14: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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