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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 峰 :“人大立法协商”到底是源于什么提出来的?
【法宝引证码】CLI.A.4123800
    【学科类别】立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人大;立法协商,本源提法;探析
    【全文】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部分的第二个自然段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而其中提到的“民主协商”,具体涉及哪些“协商”呢?
      对此,报告的“六、(二)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段话,即已阐述得非常清晰和明白。
      那么,作为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和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领会二十大报告中的相关方面的精神实质,即有必要对“人大协商”有更多地认知和深悉。如,什么是“人大协商”?什么是“人大立法协商”?“人大立法协商”到底是源于什么提出来的?如此等等问题,皆应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知、必知的问题。
      应该知道,“人大协商”概念的首次出现,是在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报告书中。至此,新时代人大协商的理论系统研究与制度实践,即由此拉开序幕。
      简而言之,“人大协商”,即是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开展的协商。
      而本文借此要着重说一说的,即是“‘人大立法协商’到底是源于什么提出来的”这个问题。
      应该说,“人大立法协商”这一提法,同样源于中共中央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何这样说?因为,该《意见》“四、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中的“(10)”,即已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
      而对于如何深入开展人大立法协商的这个问题,《意见》指出,不仅“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还要“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
      同时,《意见》不仅对建立人大立法协商的相关工作机制提出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明确要求,而且还针对在人大立法协商过程中遇到诸如“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时的处理问题,明确提出了“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的具体意见。
      既然“人大立法协商”这一提法源于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那么,该《意见》又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而明确提出“人大立法协商”的呢?
      可以说,“人大立法协商”是基于“人大协商”而来。
      为何这样说?因为,早在中共中央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阐释“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重大创新理论之后,中共中央又通过专门印发《意见》,不仅明确了“人大协商”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而且还合理确定了“人大协商”的内容、方式暨工作重点。
      例如,《意见》明确提出,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大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由于人民性是人大制度的鲜明特征,因而坚持人民性,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即决定了人大工作要进一步发展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民主;而人大制度和运行机制中的代议制、票决制、民主集中制特征,也必然要求人大工作中要运用好协商民主,通过发挥人大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彰显人大制度的巨大优势。
      故此,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人大协商”即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相关工作中和人大代表选举等方面。而其中的“人大立法协商”,则主要体现在其立法的公开制度、参与制度、意见处理反馈制度等方面。如其具体内容,即不仅包括将所有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制定的立法计划和法律法规草案等都要向社会公开,而且包括将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作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必经程序。
      鉴此,所以说“人大立法协商”是基于“人大协商”而来。
      (本文的部分内容曾以《推进人大立法协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为题发表于《人大研究》杂志)


    【作者简介】
    翟峰,长期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系人大工作及其代表工作的多年践行者、人大制度及其地方立法的多年探索者,并系九三学社中央表彰的“九三楷模”,曾数十次应邀在省内外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暨党外人士咨政建言、参政议政讲座,并曾参与多部地方法规的调研暨统稿工作;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奖一等奖、民主党派中央课题研究优秀奖;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25 16: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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