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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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艺术品市场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
【法宝引证码】CLI.A.0123900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这一年是三年大疫对人类最具挑战的一年,这一年充满了不确定性,充满了艰难和不易,同时也充满了温暖与光辉。疫情严重影响了艺术市场的正常交流与交易。但我们看到,行业在苦难的情况下依然不屈不挠克服困难在前行。借助现代科技与互联网通讯,艺术品市场依然有声有色。或许正是这个时期迎来时代的机遇,数字藏品在元宇宙和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发展尤为耀眼。艺术品行业研究、艺术品政策法规、司法实践精彩纷呈。
    【中文关键字】艺术品市场;数字藏品;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
    【全文】  
     


      卷首语
      看着最终呈现在面前的2022年《艺术品市场法治发展年度报告》,我的内心充满感动。
      这一年是三年大疫对人类最具挑战的一年,这一年充满了不确定性,充满了艰难和不易,同时也充满了温暖与光辉。疫情严重影响了艺术市场的正常交流与交易。但我们看到,行业在苦难的情况下依然不屈不挠克服困难在前行。借助现代科技与互联网通讯,艺术品市场依然有声有色。或许正是这个时期迎来时代的机遇,数字藏品在元宇宙和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发展尤为耀眼。艺术品行业研究、艺术品政策法规、司法实践精彩纷呈。
      这一年,我们专业委员会虽然不能如期开展线下交流活动,但我们的研究和努力从没有停步。呈现的这份年度报告详实丰富,严谨专业。在此,我代表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对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给予我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表示深深的感谢!我也由衷感谢我们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积极工作和本报告编委组同仁的辛勤付出,我们的工作为行业呈现出艺术法律的魅力。
      写到这里,眼前出现了一幅画面,一株株小花和小草在寒风中从岩石缝隙和冻土中蓬勃而出。期待春暖花开,期待欣欣向荣。愿艺术带给世界美好,愿法律助力艺术蓬蓬勃勃!
      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大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一、年度艺术品市场研究报告与统计
      (一)ArtEcoomics《2022年环球艺术收藏调查报告》
     
      根据ArtEcoomics《2022年环球艺术收藏调查报告》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21年,艺术品和古董的进口与销售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95。尽管疫情期间的贸易困难导致全球艺术品和古董进口大幅下降38%,但2021年反弹至266亿美元,同比增长41%。
     
      根据NonFungiblecom提供的数据,在主要的海外NFT平台上销售的与艺术品和收藏相关的NFT从2019年的460万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11.1亿美元。与艺术相关的销售价值。NFT也迅速扩大,同比增长超过100倍,达到26亿美元。此外,与艺术品相关的NFT的交易吸引了大量的短期投机,平均销售周期在一个月左右。市场在2022年大幅降温,因以太坊的价格从2021年底到2022年6月下跌了约75%,随着市场变得更加饱和,交易量也有所放缓。”这有助于平息媒体对NFT和艺术品的狂热,也减少了一些最投机的交易。尽管2022年上半年市场价值下降,但仍达到6.1万美元,低于2021年下半年的2.4亿美元,但明显高于2020年上半年。
      详情参见:ArtEcoomics《2022年环球艺术收藏调查报告》巴塞尔艺术展发布
      (二)AMRC艺术市场研究中心《2022年中国艺术财富白皮书》
     
      由AMRC艺术市场研究中心携手中金财富、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联合发布的《2022年中国艺术财富白皮书》显示:2021年全球艺术市场年度总成交额263亿美元,同比增幅高达49%,较疫情前的2019年增长4%。全球艺术市场在经历2020年新冠疫情冲击走低后,于2021年大幅反弹,年度交易额甚至超越了疫情前的2019年。2021年全球线上和线下艺术品拍卖成交总额263亿美元1,同比增幅高达49%,较2019年增长4%。拍卖市场的强劲势头重点体现在:超高价区间艺术精品销售额翻番,现当代板块高价频出(其中数字艺术迎来市场爆发的元年),亚洲市场涨势尤其迅猛,全球线上、线下拍卖和私洽交易全面火热。
     
      中国持续领衔,成交额和稳定性高于美、英全球范围内中国艺术市场规模位列第一,美国其次,英国排名第三。中、美、英艺术市场年度成交额合计占全球的78%。中国艺术市场年度成交额仍居于全球首位,达到88亿美元,较疫情前的2019年增长24%,中国也是这三个国家中唯一较2019年实现增长的市场。美国紧随其后,年度成交额85亿美元,虽然同比增幅高达70%,但尚未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英国市场排名第三,年度成交额35亿美元,同比上涨25%,但较疫情和脱欧之前的2019年大幅下滑19%。与美、英相比,中国市场的波动更为平缓。
     
      京津冀、港澳台、长三角、珠三角四地的艺术市场成交额合计占全国的98%左右,其中仅北京一地在全国的成交额占比高达52%。国内市场区域格局维持“北京领衔,港、沪、粤等地多元发展”的常态。过去十年中,仅2018年港澳台交易额曾短暂地超越京津冀,其余年份以上地区的排名基本稳定。面对后疫情时代的新环境,众多交易机构对区域布局进行调整,纷纷寻求跨区探索,逐渐形成“1+N”式的新战略分布。“一地主导,多地联动“的模式,多以京或港中的一地为主阵营,同时挖掘交易规模处于次层级的其他地区市场存量,从而完善业务闭环。在“1+N”模式下,交易机构在各地的业务齐头并举,复合型布局日臻完善,有望对未来中国艺术品交易的区域分布产生长期影响,形成更加连贯、互通和开放的市场格局。
      详情参见:AMRC艺术市场研究中心、中金财富、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联合发布《2022年中国艺术财富白皮书》
      (三)《2022上海国拍·胡润全球艺术榜》统计报告
      2022年11月11日,上海“艺术外滩”2022外滩国际艺术周的开幕式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联合胡润研究院发布《2022上海国拍·胡润全球艺术榜》(SICA·HurunGlobalArtList2022),榜单内容为前50名全球在世艺术家按照2021年度公开拍卖市场作品总成交额的排名。这是胡润研究院连续第三年发布“全球艺术榜”。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艺术经济”发布于2022年11月19日
      (四)《2021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报告》
      2022年11月14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CAA)在第七届“上海对话”高峰论坛上发布了《2021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年报》,并联合Artnet发布了《2021中国文物艺术品全球拍卖统计年报》。
     
      2021年,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市场规模实现29.4%的增长,成交额341.8亿元(不含买方佣金,下同)。但结算情况仍不乐观,截止2022年5月仅有157.8亿的货款完成结算。
     
      疫情以来,纯网络拍卖已成常态,大众艺术消费群体不断扩增,2021年全国超过90%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会通过纯网络方式举行,共计5831场,成交拍品12.9万件,成交额15.2亿元,成交额较上年增长12.7%。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艺术经济”发布于2022年11月15日
      (五)《北京文物艺术品交易指数2022年半年度报告》
      北京市文物局于市文物局官网正式发布《北京文物艺术品交易指数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上半年,北京地区文物艺术品分别占中国大陆地区总成交量与总成交额的一半(52.71%)和近2/3(62.77%),分别占全球市场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的1/4(23.72%)和1/3(35.3%)。2022年上半年,北京市宏观经济“形有波动,势仍向好”,北京地区生产总值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上涨了1.07%与3.29%,大众消费能力稳中有升。大众收藏品(5万元以下)成交量占比大幅扩增,较去年同期,占比扩增14.12个百分点,同比增长71.15%。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北京文博”发布于2022年9月28日
      二、艺术品市场年度热点与产业动态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非同质化通证)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三协会倡议,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详情参见:<https://www.bjifia.com.cn/html/xinwenzixun/hangyezixun/2022/0414/552.html>
      (二)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正式对公众开放
      2022年7月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正式对公众开放,是北京故宫博物院在内地外首个合作项目。北京故宫博物院合共914件藏品由中央政府批准出境赴港。涵盖绘画、书法、青铜器、陶瓷、图书典籍等类别,是北京故宫自1925年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级别最高的藏品出境外借。914件展品从故宫博物院超过186万件藏品中精选而出,其中一级文物166件,属“国宝”级别,占借展品总数18%。绝大部分文物是首次在香港展出。文物在港展期由1个月至1年不等,部分文物需轮换展出。
      详情参见:<http://www.gov.cn/xinwen/2022-06/06/content_5694167.htm>
      (三)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正式公布新博物馆定义
      2022年8月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正式公布新博物馆定义。“博物馆是为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它研究、收藏、保护、阐释和展示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向公众开放,具有可及性和包容性,博物馆促进多样性和可持续性。博物馆以符合道德且专业的方式进行运营和交流,并在社区的参与下,为教育、欣赏、深思和知识共享提供多种体验。”这是自2007年以来的首次修订,加入了“可及性”“多样性”“可持续性”“社区参与”等概念,并调整了博物馆功能中“研究”“收藏”“保护”“阐释”“展示”的用词及顺序。
      详情参见:<https://icom.museum/en/news/icom-approves-a-new-museum-definition/>
    <https://mp.weixin.qq.com/s/pP9yTh0MGcAi5u3wWS77Ww>
      
      (四)景德镇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上线运营启动仪式举行
      2022年8月28日,景德镇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上线运营启动仪式在昌南新区昌南里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综合展示馆隆重举行。这是国家版权局设立的全国第一家面向特定行业的国家级版权交易中心。启动仪式上进行了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上线运营信息发布,介绍了交易界面、交易规则及交易进度等情况。据介绍,按照版权交易中心交易业务先易后难、由表及里、全面纵深推进的谋划布局,当天推出的上线运营业务有三个方面:一是利用由腾讯微盟集团构建的版权中心微信公众号程序,开通版权拍卖业务,可进行“版权+实物、版权转让、部分版权授权许可”多元组合拍卖。二是开通版权商城,当天推出92幅非遗传承人的各类作品,全部进行了版权登记,具有确权确真的公信力。三是开通数字文创平台业务,探索推出数字文创版权交易业务,尝试将文化创意、数字创意和版权交易相互融合,按照合法合规路径,进一步丰富陶瓷数字版权资产交易模式。启动仪式后,与会领导嘉宾观摩了线上拍卖、版权商城及数字文创交易实况。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人大版权 ”发布于2022年8月31日
      (五)“幻核”停止数字藏品发行
      8月16日上午,腾讯旗下的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发布公告称,自当日起,幻核将停止数字藏品发行,所有通过其平台购买数字藏品的用户,皆可自行选择继续持有或发起退款申请。
      在幻核平台的《服务协议》中,腾讯提到“可能会根据需要更新或调整本软件和本服务的内容,甚至中止、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而上述行为不视为违约,用户无权要求腾讯承担责任。在裁撤消息传出后,这些条款曾被视为“跑路”的可能性依据,但实际上却反映出另一个事实:作为互联网大厂的腾讯做数字藏品,仍是摸着石头过河,无法预测未来之路。
      如何平衡好流通性与炒作风险,是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和国内监管共同面对的难题。公告发出后,幻核数字藏品的一些IP版权合作方尚未收到处理办法。
      详情参见:《IT时报》公众号vittimes文章发布于2022年8月17日
      (六)安徽上线数字版权交易平台
      2022年9月26日,安徽首个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皖字号权证"正式上线。“皖字号权证”是安徽文交所针对数字版权交易研发的专业化平台,是国家级“区块链+版权”试点项目的应用,以区块链技术链接版权存证、确权、授权、交易各主要节点,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实现证与权的一一对应,虚拟与实物的结合。平台坚持3个对应一是版权对应实物,进行实物性交易二是版权对应机构,实现机构组织行业产品的交易三是实物作品对应科技手段,利用数字ID完成版权权益性交易。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于2022年10月25日
      (七)全国首个《发行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引》正式发布
      2022年10月17日,全国首个《发行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引》正式发布以期为发行NFT数字藏品服务的行业提供客观、守法、合规、有序的指引,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人民经济,共建良性市场环境,共同迎接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逐步成熟,带动了我国NFT数字藏品市场的高速发展。数字藏品发行和交易平台、艺术作品权益方、消费者均经历了野蛮成长带来的喜悦和阵痛。鉴于行业良性发展的需要,结合广东省互联网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科智能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等组织机构在NFT数字藏品技术应用、运营规范、金融合规等方面的实践探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相关行业实践,特制定《发行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引》。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元宇宙数字资产NFT研究发展中心 ”发布于2022年10月24日
      (八)台北故宫陷“不续约争议”
      台北故宫博物院三件瓷器文物毁损,风波持续引发关注的同时,其“兰千山馆”寄存文物不再续约,又再次引起外界的争议。台北故宫博物院官网对此回应,“库房空间有限,保管自身文物已显狭窄,实不宜长年提供私人无偿寄放”。对此,外界质疑台北故宫博物院是否在管理上出了问题。“兰千山馆”寄存文物中两件文物《唐褚遂良黄绢本兰亭》《唐怀素小草千字文》正在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的年度大展“写尽繁华-晚明文化人王世贞与他的志业”中展出。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艺术商业”发布于2022年11月7日
      (九)全国首家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在京成立
      2022年11月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主办、未来法治研究院承办的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并发布了国内首个数字经济立法研究报告。据了解,新成立的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是全国范围内首家关于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的研究会。该研究会率先成立了数据要素专委会、元宇宙专委会,并团结全国其他相关组织联合发起全国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联盟,加深对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的专门研究,提供数字经济基础制度建设的学理基础,提高数字经济的创新水平和治理能力,开展法律、经济、科技等跨学科、多维度的交叉科学研究,促进数据要素作用发挥,提升重点领域的数字治理能力,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详情参见:<https://news.ruc.edu.cn/archives/408763>
      三、艺术产业政策发展动态
      (一)三届进博会期间的“五件免税”政策
      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如期举办,文物艺术品板块将从服务贸易展区移至消费品展区,世界三大拍行佳士得、苏富比、富艺斯也将继续参展。10月26日下午,参展第五届进博会的文物类展品完成查验,办理文物临时进境登记审核。申报文物类展品43件,货值约3.16亿元。
      2020年10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在进博会展期内,每个展商销售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类展品,可享受5件以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前,海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只能进行文物展示不得销售,中国买家赴海外购买文物入境由海关征收13%的增值税。2020年第三届进博会首次实现流落海外文物在中国境内又展又销,由此打开海外中国文物回流通道,是国家在上海推进社会文物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打造的经典样本。国内买家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物类展品,未来会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不少于3年的公益性展示。
      在社会文物管理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围绕进博会文物类展品展示销售等全流程的便利化举措在进一步深化完善。如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明确了文物临时进境“6个月×N”制度的常态化实施和支持文物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并海关总署在《海关支持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中支持文物展品参展,办理展后留购手续,进一步促进中国文物回流。
      表:三届进博会期间的“五件免税”实例
     
     
      *数据来源:上海市文旅局官方微信
      参见:海关总署公告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474570/index.html>
      (二)习近平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讲话: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面向未来,我们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详情参见:<http://www.puer.jcy.gov.cn/jswm/wjjs/202202/t20220208_3547462.shtml>
      (三)2022年迄今元宇宙商标已申请近5000件,NFT相关商标近7000件
      据注册商标律师MikeKondoudis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与加密资产、NFT、元宇宙相关的虚拟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申请急剧增加,元宇宙及其相关虚拟产品和服务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从2021年的1,890件增加到2022年的4,997件;NFT及其相关项目的商标申请达到6,855件,高于去年同期的2,142件。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元宇宙研习社”发布于2022年11月9日
      (四)五部门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
      2022年1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行动计划部署了多项重点任务,包括推进关键技术融合创新,提升全产业链条供给能力,加速多行业多场景应用落地,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行动计划提到,将面向规模化与特色化的融合应用发展目标,深化虚拟现实在行业领域的有机融合,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开展规模化应用试点,包括工业生产、文化旅游、融合媒体、教育培训、体育健康、商贸创意、演艺娱乐、安全应急、残障辅助、智慧城市等。
      详情参见:<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article/yanjiu/hangyezk/202211/141211.html>
      (五)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揭牌成立
      2022年11月1日,“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在嘉定正式成立揭牌。基地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批复成立,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为试点单位,为全市法院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和审判规律的研究和实践平台,全面树立适应数字化转型的司法理念,为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基地将以审判实践为基础开展研究探索,以案件分类体系为基础探索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未来基地还将积极开展与理论和实务界的合作,力争形成更多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
      详情参见: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于2022年11月2日
      (六)《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发布
      2022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截至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39.8%,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二。国家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局局长王崧表示,顺应信息时代发展大势对于网络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部署和新要求。要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树立中国式现代化,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以新动能推动网络强国建设新发展。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元宇宙数字资产NFT研究发展中心”发布于202年11月10日
      (七)各地政府发布数字经济政策发布进程
     
      1.上海市《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2年7月12日,作为国内首个政府层面的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上海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稳居全国前列,增加值力争达到3万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大于60%。《规划》指出,要围绕数字新产业、数据新要素、数字新基建、智能新终端等重点领域,加强数据、技术、企业、空间载体等关键要素协同联动,加快进行数字经济发展布局。规划围绕数字新产业、数据新要素、数字新基建、智能新终端等重点领域,加强数据、技术、企业、空间载体等关键要素协同联动,加快进行数字经济发展布局。文件提出上海市2022-2025年期间培育元宇宙赛道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产业综合优势显著增强,到2025年,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500亿元,带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超过15000亿元、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突破5500亿元。此次发布的元宇宙促进方案明确了上海发展元宇宙的具体方向,指出要瞄准元宇宙前沿技术、交互终端、数字工具等,充分激发需求牵引作用,深度开发商业、教育、文娱、医疗、智能制造、协同办公等场景。
      详情参见:<http://www.100ec.cn/detail--6614845.html>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推动元宇宙生态发展的九条措施》
      2022年7月25日,广州市南沙区举办元宇宙产业集聚区揭牌活动并现场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推动元宇宙生态发展的九条措施》(以下简称“元宇宙九条”)。“元宇宙九条”从技术攻关支持、创新平台资助、产业集聚扶持、研发投入补助、应用场景构建、创新生态建设、人才引进补贴、科技金融支撑、知识产权促进等九个方面对南沙元宇宙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其中,对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元宇宙科研平台落地,给予每个平台最高2亿元资金支持,对集聚区内的元宇宙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最长3年的免租场地。为落实《南沙方案》,加快推进元宇宙产业发展,“八个一”措施具体为:南沙区将以“八个一”措施为抓手,力争将南沙区打造为元宇宙创新发展高地;做实一个元宇宙创新联盟、规划一个元宇宙产业集聚区、出台一项支持元宇宙创新发展政策、建设一个元宇宙应用体验中心、搭建一个高端元宇宙研究平台、设立一支元宇宙创投基金、举办一场元宇宙创业创新大赛以及打造一批特色元宇宙应用场景。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广州市南沙区工商联 ”发布于2022年10月31日
      3.河南省《河南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2022年9月21日,河南发表《河南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成为继上海市、北京通州区、广州南沙区之后第4个出台具体元宇宙计划的区域。该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元宇宙产业发展初具规模,核心产业规模超过3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00亿元,初步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元宇宙创新引领区。建成10个左右国内一流的元宇宙技术研究和创新平台,形成一批核心发明专利、技术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开放协同的元宇宙技术创新体系,相关软硬件、可穿戴设备研发和产业化取得标志性突破。建成1个元宇宙核心园区、3-5个特色园区,培育10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元宇宙骨干企业、200家细分领域“专精特新”企业、5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工业制造、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社交娱乐、教育、医疗等领域打造100个元宇宙示范应用场景,“元宇宙+”不断拓展,元宇宙产业发展生态加速培育。统筹建设网络、算力和数据新型基础设施,打造一批软硬件研发、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治理及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元宇宙产业发展环境趋于完善。计划中强调的重要任务包括:强化前沿基础研究,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引进产业主体,构建梯次发展产业格局;拓展重点领域应用,推动经济社会融合创新;构建元宇宙产业生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详情参见:<https://yuanyuzhou.yxyygzs.com/index.php/1713/>
      4.《武汉市促进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
      2022年11月3日,武汉市政府正式发布《武汉市促进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力争到2025年,高水平建成2个以上元宇宙产业基地,3个以上元宇宙重点平台,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打造50个以上元宇宙典型应用场景和项目,培育引进200个以上元宇宙创新企业和产品,建成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协同发展的我国元宇宙创新发展先导区与核心区。重点任务是强化元宇宙技术创新、鼓励元宇宙内容创作、加速元宇宙产品培育、推动元宇宙行业和加强元宇宙平台建设。值得注意的是,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方案删除了涉及NFT(非同质化通证)的相关内容。政策扶持方面:开展元宇宙应用场景“揭榜挂帅”,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照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发挥算力资源支撑和赋能产业发展关键作用,在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中增列算力服务方向,为中小企业使用算力服务提供支持。对担任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区域元宇宙发展扶持政策。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天使翼”发布于2022年11月5日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布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方面税收措施
      2022年11月3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方面税收措施的通告。根据《通告》,与发展元宇宙有关的产业行业,如5G、人工智能、区块链、XR等,可对照合作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9大类150项优惠目录,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元宇宙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在合作区工作的元宇宙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来说,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元宇宙创习社”发布于2022年11月6日
      6.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起草征求意见阶段,北京市环球律所事务所积极参与,建言献策,为首都数字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条例》针对数字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三要素”,规定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要求,明确了数据汇聚、利用、开放、交易等规则。特别是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条路”,即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条例》中还规定了数字产业化的技术、产业方向和企业发展目标,列举了数字化转型提升的产业领域及推动措施。其中对北京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设用专章予以表述,并对强化数字安全、弥合“信息鸿沟”等进行了制度设计。
      详情参见:朝阳区信息化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于2022年12月23日
      四、境内/外艺术市场法律发展动态(立法)
      (一)美国发布《关于确保负责任地发展数字资产》14076号行政命令
      2022年3月美国14076号行政命令《关于确保负责任地发展数字资产》(ExecutiveOrderonEnsuringResponsibleDevelopmentofDigitalAssets)旨在解决数字资产及其底层技术的潜在风险。
      (二)欧盟通过《加密资产市场(MiCA)规范(草案)》
      欧盟于2022年3月通过了《加密资产市场(MiCA)规范(草案)》将NFT纳入其监管。
      (三)2022年1月1日起,关于对油画、拼贴画等实施零关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适应文化消费需求,对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据财政部关税司公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显示,此次规定零关税的艺术品包括三类:1.超100年的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2.超100年的镶嵌画;3.超100年的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对于艺术品收藏将产生一定影响,或将促进西方艺术品进入内地市场。
      详情参见:<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112/t20211215_3775137.htm>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签发
      2022年1月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4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近年来水下文物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对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水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的报告提交和文物登记、保管、移交等都作了规定,填补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水下文物保护对于文物资源管理和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详情参见: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2/28/content_5676054.htm
      (五)《文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5月《文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目前正对修订草案稿进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11月,历经5次修正和1次修订,现行文物保护法为2002年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在六个方面,(一)完善立法目的,丰富文物定义和类型;(二)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三)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四)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利用;(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文物进出境管理;(六)增设专章,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2020年11月10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1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报送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详情参见: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5/40310d18f30042d98e004c7a1916c16f.shtml
      (六)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
      2022年7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在程序上确立了名录发布制度和公开竞争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的管理使用权,利用文物建筑丰富城乡业态,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公共服务属性,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详情参见:www.ncha.gov.cn/art/2022/7/21/art_722_175904.html
      (七)五部委联合印发《黄河文物保护利用规划》
      2022年7月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黄河文物保护利用规划》,首次将黄河流域作为规划对象,提升黄河流域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详情参见:www.ncha.gov.cn/art/2022/7/18/art_722_175826.html
      (八)《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惩文物犯罪。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和“多次盗掘”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明确了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
      详情参见:<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22/09/id/150391.shtml>
      (九)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
      8月,在国家文物局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施行。本部浦东新区法规是以社会文物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取得的阶段性实践成果为基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更高质量的制度创新探索,是全国首部社会文物领域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将通过设立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服务中心、支持文物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等举措,打造文物艺术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上海标准”“上海方案”。据现行规定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本次“规定”的文物临时进境“6月×N”制度中,上海自贸区保税区内文物临时进境可以6个月为单位连续申请延期复出境,这是国家文物局授权实施的全国唯一的自贸区保税区内文物临时进出境创新制度。
      详情参见:<https://law.pkulaw.com/chinalaw/7c6d801890d9a1e457e10ca1dfd4ead3bdfb.html?type=text>
      (十)两会关于《关于逐步完善海外流失文物追索体系和机制的提案》
      202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围绕《关于逐步完善海外流失文物追索体系和机制》开展协商交流,此提案是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重点提案。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发挥新媒体功能,提升内容质量,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追索事业。逐步完善文物追索法治保障、推动相关国际规则改革完善、加强国际合作、形成有效国际舆论、强化公众对追索流失文物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详情参见:www.cppcc.gov.cn/zxww/2022/09/21/ARTI1663729330189222.shtml
      五、年度执法观察
      (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买卖国家禁止买卖文物案“第一案”
      2022年7月,北京查处买卖国家禁止买卖文物案,该案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行使文物市场行政执法职能以来,查办的文物市场“第一案”,被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列为联合督办案件。两件涉案文物中“西周晚期郑羌伯青铜鬲”为三级文物、“春秋早期伯荀父青铜鼎”为一般文物。该案中,涉案文物委托方负责人李某通过伪造青铜器铭文方式伪造文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涉案企业在2021年秋季拍卖会标的报审中,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批复。接公安部门线索通报后,北京市文物局首先启动文物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组织文物鉴定专家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将案件线索转文化执法部门查处,并联合文化执法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约谈。目前,涉案企业因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被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处以2万元罚款,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被北京市文物局依法暂停。李某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涉案文物被依法查扣。
      详情参见:www.ncha.gov.cn/art/2022/7/4/art_722_175531.html
      (二)福建省首例“司法+保险”保护古廊桥模式
      2022年8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内现存最长木拱廊桥,始建于北宋的福建宁德屏南万安桥突发大火,桥体已烧毁坍塌。万安桥距今历史900年,曾多次遭遇烧毁及重建。1990年10月9日批为屏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3月批为福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作为“闽东北廊桥”之一公布为第六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安桥被学界公认为传统木构桥梁中技术含量最高的“中国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2008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009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21年7月27日,福建屏南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文体和旅游局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廊桥文化遗产共同保护协议》,首批司法协作文化遗产保护投保对象为百祥桥、千乘桥、万安桥,办理文物(不可移动)保护保险,总保险金额达300万,是福建省首例“司法+保险”保护古廊桥模式。
      详情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_8KbRBYvpsJSHliDyZeYnQ>
      (三)福建省高院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讼争的章公祖师像属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反映中国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是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崇拜的信物,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应返还,故作出如上判决。
      案情经过:1995年12月,被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普照堂中盗走。2015年3月,荷兰藏家奥斯卡借展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一尊肉身佛像,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认为该尊佛像即为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随即奥斯卡撤展。
      详情参见:<https://www.fjcourt.gov.cn/Page/Court/News/ArticleTradition.aspx?nrid=bd652dde-0733-4a5c-8da4-f1b8bf358e9d>
      (四)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元宇宙第一案“胖虎打疫苗”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元宇宙第一案“胖虎打疫苗”。本案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本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案的奇策案“胖虎打疫苗”对于交易标的的定性: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数字化内容为交易标的物。
      详情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发表于2022年4月20日
      (五)元宇宙财产纠纷仲裁首案广州诞生
      当事人在取得数字化形象后,将其应用于线下服装印制并计划发售,而授权人港资从事NFT公司认为数字化藏品使用者侵权,要求赔偿损失。对方依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通过广仲的网上元宇宙立案通道将纠纷交由广仲元邦MetaCity元宇宙仲裁院解决。在元宇宙仲裁院线上庭审场景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在专设的虚拟庭室里展示电子证据、进行诉辩交锋,最后基于商业化利益的共同需要,在仲裁员的见证下,港资公司给予数字化形象持有者和使用者新授权,使用者适当进行收益分享。案件从受理到调解结案,仅用时5天。
      详情参见:微信公众号“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年11月10日发布
      六、年度案例观察
      (一)王锦良深圳国大鼎盛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等区块链投资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2021)粤0303民初22364号
      1.案情摘要
      王锦良与深圳国大鼎盛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于2018年8月和10月先后签订了两份《文物艺术品区块链数字资产投资协议书》,约定:王锦良投资国大公司文物艺术品区块链数字资产项目,并以现金方式投入该项目。国大公司注入文物艺术品资产1亿元人民币(以拍卖公司评估价为底价,再8折计价),公司品牌估值3000万元,实际以1亿元人民币为投资总额度。国大公司按注入的1亿元人民币文物艺术品资产做为王锦良投资风险保证,如国大公司项目不能如期上线交易或在上线交易出现巨大亏损,则由国大公司在注入公司的文物艺术品部分进行拍卖后,按王锦良原投资的现金进行100%退还,在如期上线交易并在上线交易后出现赢利,则王锦良按投资的商业方式自负盈亏,国大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国大公司义务如下:筹备发行中国文物艺术品数字资产,以其现有文物艺术品总量为基础,建立基于以太坊的区块链文物艺术品公链智能交易系统;以价值15亿人民币文物艺术品为信用保障,在加拿大/瑞士/USA/韩国/香港发行文物艺术品数字资产,发行量为100亿个数字资产(初始每个数字资产为0.15元人民币);成立海外基金公司,对接深圳国大鼎盛艺术品投资公司,中国大陆成立技术服务公司为基金公司咨询服务;开发基于以太坊的区块链智能交易系统,区块链智能交易系统程序开发6个月,测试3个月,数字资产上所后分批释放;为配合中国文物艺术品数字资产在加拿大/瑞士/USA/日本/香港大型数字交易平台I**,建立文物艺术品3D全息网站展示平台;中国文物艺术品数字资产在国外大型数字交易平台I**(由国外金融团队外包发行),计划2018年10-11月发行上线;时机成熟时在中国申请中国数字资产交易结息中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对王锦良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及投资监管、投资收益保证。国大公司做为投资主体,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上线交易,王锦良做为项目的投资方之一,在项目实施后享有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王王锦良总计支付了350万元人民币为投资款,投资后只拥有该项目数字资产,不占有公司股权。王锦良认为的国大公司提供的文物为毫无价值的赝品,要求撤销国大公司签署的两份《文物艺术品区块链数字资产投资协议书》,并国大公司返还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资金占用利息支付过高。
      3.裁判要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的两份协议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本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对原告关于撤销两份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已履行其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但被告一未履行其相关义务,致使原告获得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请求解除合同。原告在本案中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但其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投资款,已作出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此,为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院按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对本案进行处理。综上,被告一应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同时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告要求按年利率5.76%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4.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投资。虽然区块链数字资产投资还属于新兴的投资产品,尚未得到普遍的认识,对其投资风险存在认识不足的可能,但这并不能作为合同撤销的理由。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到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规定,在发生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存在核销合同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比较严格。本案最终也不是以合同撤销认定的,而是为了减少诉累,主审法院以法定解除、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认定了合同解除。本文发稿时,尚未查到本案的二审判决,不知当事人是否上诉。总之,投资和合同都是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无论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都需审核自身能力,以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合同约定为要务。
      (二)张凯萍何显瓯委托合同纠纷【私洽画商】
      案例索引:(2021)鲁07民终10173号
      1.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何显瓯通过张凯萍分别从画家赵金鸰和王本杰处购买赵金鸰的名画《山邻喜事》、《山乡腊月柿子红》和王本杰的《紫气东来》三幅画作,计划通过拍卖会卖出获利,先后共向张凯萍支付200,000元购画款,随后三幅作品并未卖出。何显瓯从网上打印的尚在出售赵金鸰的名画《山邻喜事》和《山乡腊月柿子红》证明张凯萍购买的并非真迹,百度王本杰的《紫气东来》与张凯萍购买的画作内容不一致,认为三幅画作并非真迹,起诉至要求解除与张凯萍的委托合同,张凯萍应返还购画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2.争议焦点
      案涉画作是否为赝品。
      3.裁判要旨
      案涉画作已经交付给何显瓯,何显瓯主张张凯萍交付画作系赝品,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对其持有的画作是张凯萍交付且该画作系赝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第一次审理过程中何显瓯申请对画作真伪及价值进行鉴定,因一审法院未予处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何显瓯不再申请鉴定,且何显瓯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张凯萍交付的画作系赝品,在此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何显瓯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4.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但同时也涉及到艺术交易中的日渐重要也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私洽。较于以拍卖业务为核心的二级市场运作模式,私洽具有交易形式更灵活、交付速度更快、价格更易于调和的特点,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更多藏家的关注。至2021年,佳士得共实现17亿美元的私洽总销售额;苏富比去年累计销售总额的73亿美元中也有13亿美元为私洽形式贡献,可以说,私洽的作用与影响力在艺术市场中正与日俱增。但对于中国艺术市场来说,缺少透明度较高的交易平台以及监管、保障体系,私洽安全系数低仍是一个现实的软肋,收藏者应自己分析对洽购艺术品的价值高低、真伪好坏做一全面判断,如需鉴定、判断真伪,需将工作做在事前,在发生争议时,也应主动提供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孙保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诉讼【文物鉴定技术】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知行终143号
      1.案情摘要
      孙保鹏以“瓷器年轮斑点断代的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主张该技术方案所述不同年代、不同窑口瓷器最大年轮斑点的生长是指它们都遵守了一个自身发生、发展、变化、表现的共同自然规律;这种规律与每个年轮斑点的生长过程,是整体和个体、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也就是说,每个瓷器最大年轮斑点发生、发展、变化、表现的过程都是一样的,谁都不可能脱离这个自然规律而独一无二,具有实用性,满足发明的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相关数据只能说明“瓷器年轮斑点”的存在以及瓷器最大年轮斑点直径与瓷器年龄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是对于单件瓷器而言的,并不能得出不同瓷器的最大年轮斑点直径随年代的变化规律之间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即使同一年代、同一窑口的两件瓷器,最大年轮斑点直径随年代的变化规律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故不能以测量得到直径数据为参考标准来作为瓷器断代的依据,该技术不具有实用性。
      2.争议焦点
      本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
      3.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瓷器年轮斑点断代的方法,根据其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第[0064]-[0065]、[0084]-[0085]和[0135]-[0136]等内容记载可知,瓷器年轮斑点与瓷器的年龄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瓷器年轮斑点的大小是判断瓷器所属年代的根本依据。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记载,以上技术手段中,针对同一观察对象,不同人员操作显微镜进行观察、筛选的结果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判断最大年轮斑点直径数值的前提就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对于一件瓷器而言,虽然瓷器最大年轮斑点与瓷器年龄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不同瓷器的最大年轮斑点直径随年代的变化规律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正如本申请所述,瓷器年轮斑点大小系氧气、釉面气孔、胎体微量元素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其不仅受到釉面气孔产生的时间早晚、气孔大小影响,还要受到胎体质量、厚薄等其他因素制约,所以每件瓷器年轮斑点的形成过程是唯一的。即使同一年代、同一窑口的两件瓷器,最大年轮斑点直径随年代的变化规律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再次,作为对比样本的177件瓷器断代是否准确,本申请中并未给出充足的科学依据,而且采用孙保鹏所称为“眼学”的“标型学”,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以不同年代、窑口瓷器样本测量得到的最大年轮斑点直径作为参考标准,与待鉴定瓷器的最大年轮斑点直径对照来进行瓷器断代是不科学的,不具有再现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瓷器年轮斑点断代的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4.案例评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发明的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发明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是确定的,任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技术方案所得到的结果应当是一致的。无再现性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因而无法申请专利。
      (四)田九珠与北京华夏珍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网络拍卖】
      案例索引:(2022)京03民终5373号
      1.案情摘要
      2018年5月18日,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典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华夏珍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签订《艺典同步拍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的拍卖会名称为“2018年季拍第一期艺术品拍卖会”(以下简称案涉拍卖);拍卖会预展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日,开拍时间为2018年6月3日;艺典公司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华夏公司提供网络同步拍服务,给注册会员提供在线报价服务。艺典公司代理的注册会员在华夏公司拍卖会现场通过网络实时报价,艺典公司现场代理确认出价竞买。如艺典公司代理的注册会员竞拍成功后未支付全部拍卖价款的,艺典公司有权代华夏公司扣除注册会员保证金;华夏公司应向艺典公司提供所有专场拍品的基本信息以及华夏公司的拍卖规定,代收款协议为附件2018年6月3日,田九珠通过艺典公司旗下的“艺典中国”APP参加了案涉拍卖会,购买了案涉拍品。华夏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将拍品邮寄给田九珠。田九珠收到拍品后认为案涉拍品均系赝品。田九珠要求解除拍卖合同关系,并由艺典公司、华夏公司连带返还其支付的拍卖品价款及佣金总计38735元。
      2.争议焦点
      (1)拍卖规则及“敬请注意”事项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是否对田九珠发生法律效力;(2)艺典公司是否应当与华夏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3.裁判要旨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艺典公司及华夏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曾经直接向田九珠本人出示过拍卖规则及“敬请注意”事项,但根据华夏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及艺典公司的确认,华夏公司的拍卖规则及拍卖图录均系在拍卖会前网络及现场对外公开展示的内容;另根据田九珠的自认,其作为一名曾多次参与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亦应当对于艺术品拍卖行业的交易规则较为熟悉,而行业内该类艺术品拍卖规则中一般均包含对于拍品真伪瑕疵的免责声明内容;在此情况下,田九珠主张其是在完全不了解拍卖规则、未见到拍卖图录的情况下,径行委托艺典公司在现场代为报价竞买,亦明显不符合常理。另一方面,鉴于艺术品真伪确认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艺术品拍卖本身具有特定风险性,在拍卖交易活动中,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买卖合同交易,而拍卖活动中的竞买人或买受人对拍品瑕疵的检查义务亦明显重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故田九珠作为拍卖合同的一方竞买主体,自身亦应当尽到对于拍卖规则、拍品品质等重要合同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使按照田九珠陈述的其基于过于信任艺典公司的相关保证而未详细审查拍卖规则和拍品图录,其亦应当自行承担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张华夏公司的拍卖规则及拍卖图录的“敬请注意”事项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予采信。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田九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华夏公司、艺典公司存在知假、制假、售假的行为;另,华夏公司已经采用公示拍卖规则和拍卖图录等方式,明确告知竞拍者华夏公司对案涉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艺典公司亦认可华夏公司曾要求其将拍卖规则告知田九珠,故华夏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已对不承担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尽到了示明义务,现田九珠以拍品不是真品为由主张华夏公司应当对拍品的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前文论述,既然华夏公司不需要对于案涉货款及佣金承担返还义务,田九珠以艺典公司未尽平台管理责任,管理不利为由要求艺典公司就拍卖价款及佣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即缺乏权利基础,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4.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目前愈来愈频繁的拍卖方式--网络拍卖。由于这个拍卖方式的特点和限制,买家无法面对面看到和接触到实物,所有程序和文件都是在网上完成和提供,通过一块小小的屏幕来展现。界面的限制,导致众多文件和图片只能通过不断点击、层层链接来完整展现,因此需要买家特别注意界面的提示,也需要卖家进行提示义务。针对这种特别的交易方式,《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一款也增加了相应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或者通过勾选、弹窗等特别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五)九江市中院宣判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1.案情摘要
      2020年10月,被告陈某旺在湖北省阳新县某村自家承包的山地中拾捡到一件青铜器,带回家后通过村民手机查询得知是古代青铜编甬钟,具有很高的价值,且编甬钟都是成批出现。次日上午,陈某旺携带锄头到拾捡编甬钟的承包地里进行挖掘,先后共挖出八件编钟,其中三件编钟因挖掘受损。2021年5月,陈某旺在非法倒卖青铜编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九件青铜编甬钟属于出土文物,年代约在西周晚期,保存基本完好,少量青铜枚有残断破损,多数可以定为二级文物,青铜枚有断裂现象的文物可以定为三级,整体为国家二级文物。综合考虑被损坏文物等级、损坏程度、文物价值及修复所需材料、工艺等因素,经专家组估算,文物修复费用约10万元。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为此支出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
      2.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对编钟的损害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等。
      3.裁判要旨
      九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所具有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被告陈某旺私自挖掘并造成文物损坏,其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021年12月,陈某旺因倒卖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4.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我国,允许拍卖的文物,传承必须要非常清晰,即在建国前,合法留存在市面上的文物,才能够被拍卖。本案被告人在篆刻铭文与族徽,都是为了证实文物具有传承性,可以参与合法拍卖。在“收藏热”“拍卖热”成为新潮流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古玩行业,古玩爱好者应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合法合规进行文物交易,同时在买卖文物前要提高警惕,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出售方资质、文物来源、文物真伪等进行审核、鉴别,避免因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以致造成财产损失,甚至触犯法律。同时,本案拍卖公司的李某,将来路不明的文物混入合法拍卖的物品中,用合法的拍卖来掩盖非法倒卖文物的行为,这也是对从业者的一个警示,在交易时要对我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实施条例充分了解,知道哪些文物是可以收藏和拍卖的,对于来源等要进行审核。
      七、特约评论文章
      美术馆博物馆机构袭击事件
      今年愈演愈烈、备受关注和质疑的是环保组织多次在英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等地的著名博物馆、美术馆,对多件极其著名、价值极高的艺术品采取极端行为,以表达环保诉求。袭击行为主要包括将手或头粘在画框、画作本部(外层有玻璃保护)、雕塑底座上,间或用番茄汤、马铃薯泥、蛋糕或不明红色浓稠物质泼袭,部分同时在美术馆地面和画作附近墙壁喷油漆写标语。
      10月14日,两名JustStopOil(停止石油)环保组织活动者在向梵高《向日葵》泼了两罐番茄汤后,把手涂满胶水黏在伦敦国家美术馆的墙上。之后再馆内对观众大声质疑:“什么更有价值,艺术还是生命?它比食物更重要吗?它比公平更重要吗?你们更在意保护一幅画,还是保护我们的地球和人类?”国家美术馆在袭击事件发生六小时后,确认受害作品被清理完善并回归展示。因为外层有玻璃覆盖保护,画作本身未收到影响,画框有轻微损害。袭击事件后国家美术馆清场并报警,两位袭击者已被逮捕。
     
      图:博物馆协会网站
      “粘手”这个标志性动作已经成为该环保组织今年在英国的美术馆博物馆策划的一系列议题表达活动的主要冲突性方式。同时刺激了其他相关环保组织在意大利、德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多地的公共文化机构进行相似的响应性抗议袭击事件。
      表:近期美术馆博物馆机构袭击事件
     
      近二十起在美术馆博物馆里对文物艺术品进行的环保示威袭击活动尚未对文物造成不可磨灭、无法挽回的损害。环保组织声称他们不会破坏到艺术品,很注意只粘在玻璃上,很小心不破坏画作本身,即他们意识到有界线,且在很小心地保证其行为不会越过线。该行为本身“哗众取宠”和“虚张声势”的意味也似乎不言而喻。环保组织挑选具有极高经济和文化价值的文物,采取虚假的、极具表演性和冲突性的袭击动作,利用文物艺术天然的感染力和大众媒体渠道的舆论张力,戏剧性地博人眼球、博取流量。袭击者认为自己声嘶力竭、万般无奈不得不采取这样的方式让大家看见,有同情者认为其无处发声情有可原,有反对者认为其偏激片面贻患无穷。
      受损的真的只有画框吗?
      截至目前,袭击行为本身未对损坏原作造成,且没有产生巨大损害,,于是有行业专家同情并支持环保组织,且认为仅仅画框受损是可修复的。但是,受损的真的只有画框吗?画框就没风险没问题了吗?
      画框和画同作为一时间范围内的作品,是珍贵文物的组成部分,其自身也是珍贵文物。画作的画框也是同时代审美的见证,材质和风格同样可以协助作为画作鉴定的依据。环保组织方声称他们认同艺术的价值,只是政治性诉求有侧重,是为了唤醒大家的环保意识,所以他们很小心不会破坏到艺术品。但实际上,袭击行为对艺术品的破坏风险极大。袭击者也无法保证下一次是否刚好也能很小心的不破坏到除画框外的艺术品,冲突性行为是否会演变并产生模仿性扩大袭击,其结果无法预测。
      另外,部分珍贵文物是私人藏家借展给公共美术馆向公众开放展出的。如果借展人因对现有公共空间陈列状况的担忧、对自身财产损失的顾虑,未来采取限制性陈列或观展、甚至撤销借展的决定,将是对公众的巨大损失。国际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机构还没有形成应对此种状况的安保标准和预案,但无论何种应对措施的增加都会对机构形成新的财政负担,这对文化机构甚至未来文化事业发展来说都是不利因素。
      “什么更有价值,艺术还是生命?”
      “什么更有价值,艺术还是生命?”此次策划袭击的环保组织在试图唤醒大众表达诉求时,口号使用了看似简洁却简单粗暴的隐喻来代指“艺术”名作背后的文化遗产和“生命”之上的环境气候。选择的立场和执行的结果便是牺牲艺术以挽救生命。然而,此次受袭击的文化遗产和环境气候一样重要,为人类共同所有,并非对峙于“零和博弈”竞技场,或许放弃其一的代价将是一无所得。环保袭击者选择的对象--艺术品,同样是易受毁损、不可再生,不可自我发声、自我抗卫的,其行为与破坏环境气候的行为并无二致,道德角度上不能说其行为毫无道德瑕疵、全然为了环保事业。反而,其行为对文化财产造成既定损坏并产生潜在威胁,对公共文化机构的财产造成损害,破坏公共秩序。袭击者在借用博物馆美术馆这样的公共文化空间表达某项特定的政治诉求,正如番茄汤事件中袭击目的是针对英国政府的石油勘探计划进行抗议,受害者却是梵高的《向日葵》。而这实际上也是在剥削利用艺术品进行单一的、特定的政治宣传,用极端行为迫使机构、艺术品、观众接受并服从其观点,在单项选择题中将艺术降阶为环保目的的工具而存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袭击者为环保这一伟大使命所采取的偏激行为也并不是毫无后果负担,博物馆美术馆在袭击后都曾报警,袭击者被逮捕拘留。袭击者的表演行为也将为示威者本人带来拘留、受到指控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代价。同情环保组织的观点认为他们只是想表达观点而已,而在博物馆只要有艺术品陈列出来就面临风险。这一观点错误混淆了主观和客观、私权和公权的分界。主观故意对文物进行的破坏与机构内日常运营中产生的意外损坏不可相提并论。
      事实上,“文化遗产”和“气候环境”并为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难以避免的两大议题,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协力应对的两大难题,在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紧密合作。
     
     
      公共文化机构对公共价值的平衡与创造
      环保组织宣称要号召艺术家、艺术机构、艺术行业关注重视环保问题,甚至要求文化机构对环保文化叙述进行构建,其所声称的对艺术界在环保议题上缺位的判断不乏偏激甚至无知之处。事实上自本世纪初以来,国际上陆续出现了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专题博物馆。而近十年来,更是出现多个关注气候议题的博物馆联盟或机构,如气候公平联盟(CoalitionofMuseumsforClimateJustice),气候遗产网络(ClimateHeritageNetwork)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可持续性工作小组等。与此同时,气候和环境议题的各种展览、相关论坛和科普活动也在全球各地频繁举行,艺术家们的创作涵盖多媒体、架上、装置等多种类型。特别是2019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京都大会上压倒性通过的“2030年议程”意在继续帮助博物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创造更多的公共价值。
      不仅是近年来博物馆美术馆在环保和可持续议题上的努力,公共文化机构的空间和藏品陈列,一直也在试图促进大众开放思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平衡、广泛地赋予观众多样化思考问题的可能性。艺术品和展览并没有输出单一的结构和话语,而博物馆美术馆也在不断更新自我定义:“具有可及性和包容性”,“促进多样性和可持续性”(2022年8月国际博物馆协会对博物馆的最新定义)。
      博物馆美术馆的“公共性”使袭击者和一般公众一样可以平等地进入空间、观看作品、评论或表达。而公共文化空间在联通公众和公众活动时也鼓励并维护其评论和表达的自由。在此种意义上,环保人士发声是合理的,同时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探讨和思考也是应有之义。但环保组织表达诉求时不应当采用极端的行为方式,强制输出偏激的观点,妄图在公共空间对其特殊的政治性诉求施展绝对的、单方面的自由。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具有表演作秀成分的袭击行为由于和当代艺术中某些行为产生表象性混同,又不同于历史上汪达尔主义对艺术多次摧毁式的破坏,容易麻痹大众,使大众混淆行为和作品,破坏和保护,表达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间的边界,进而也是对公共价值的威胁。
      一幅梵高的作品是我们所有人类共同的遗产。一方面,需要请公共文化机构警惕此类公共事件,在预算、保险、安保等多条件下准备可行的安全预案讨论,保护公共文化财产和公共文化秩序。另一方面,也需要请机构和公众消除娱乐化、媒体化、流量化的滤镜再次正视博物馆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性和教育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公共文化机构在履行自身的文化责任,为下一代收藏并保存文化艺术财产,为人类未来纪录和构建。如果没有文化的、道德的、人文的持续性的、共同的存有,环保和生存议题也将不具备讨论的公共基础。
      期待环保组织更理性、更开放、更和平地与博物馆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围绕环保气候议题组织公共教育活动,策划主题展览和主题论坛等。也期待博物馆美术馆在研究、收藏、保存、诠释和展示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更平衡、更多样地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传播和教育,更多地维护并创造公共价值。
      (特约评论员:王易凡)
      作者简介:独立研究者,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艺术史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上海),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委会委员。
      公共领域作品使用法律问题分析
      新冠疫情经过三年即将步入尾声,这场疫情从各个方面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但无疑疫情肆虐带来的物理空间阻隔也为各类远程办公、线上会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文博机构囿于地域和展出方式的限制,也是受冲击较大的行业,所幸的是,在“让文物活起来”的号召下,文博机构早已想方设法,突破地域和现场展出的限制,以复制、改编和重构的方式,使安静的文物走出了博物馆,进入了大众的日常生活。但在这一些列“活起来”的活动中,对早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文物使用,并非全都是能够拿来就用的毫无顾忌。本文试从几个热点案例入手,对公共领域文物作品的使用,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说明。
      一、热点案例评析
      (一)案例1:乌菲兹美术馆诉法国设计师品牌高缇耶【域外】
      法国设计师品牌JeanPaulGaultier(高缇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波提切利(Botticelli)的名作《维纳斯的诞生(TheBirthofVenus)》,缇耶同名品牌推出了一个名为“LeMusée”的成衣胶囊系列,目的是为了向艺术界致敬,模特所穿裤子背面便印有这张画作的部分图像,例如臀部位置的图案,是吹着风的Zephyr(西风之神)。该系列的产品还有:售价150欧元的维纳斯围巾、590欧元的维纳斯连衣裙等。2022年10月10日,意大利佛罗伦萨的 GalleriadegliUffizi(乌菲兹美术馆/The UffiziGalleries)表示,已正式起诉法国设计师品牌JeanPaulGaultier(高缇耶)。
     
      (图片来源:http://nowre.com/fashion/718722/wufeizimeishuguanqisu-jean-paul-gaultier-shanzishiyongweinasidedanshengminghuatuxiang/)
      但与国内对文物保护的不同,乌菲兹美术馆此次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提起侵权之诉,其援引的是意大利《文化遗产法典》。按照该法规规定,使用意大利公共文化财产的图像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一法规是为了保护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不被商业利用。
      我国对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两部法律都是基于对文化遗产本身的开发和保护,而并未涉及文化产品商业开发或者二次利用的内容。对文化遗产的再度开发和商业发展反而是从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行规定,而且多采取鼓励的积极态度。在具体馆藏文物开发领域,我国国家文物局2019年5月9日颁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但也是以《著作权法》为依据,并未超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对文化遗产的利用,采取的是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
      (二)案例2:认定古画像砖图案拓印品不享有著作权【域内】
      2020年3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了“古画像砖或标本拓印侵权”一案。该案反应出的争议焦点:对文化遗产上对作品进行有形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美术作品,也是今天激活与开发文化遗产的商业利用与保护的首要法律问题之一。
      张恒、陈锡淋主张其在拓印过程中,对古画像砖及标本进行精心选取、拼接、修整等工作,体现出其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具有独创性。因而其作品应受到著作权保护。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在拓印的过程中,有个性化的选择、判断以及高超的拓印技巧和艺术品味,但各该因素均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无关,其所拓印出的涉案古画像砖图案与其相对应的古画像砖上的砖文、砖饰、砖画在视觉上并无显著差异,不具有独创性。因而涉案古画像砖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美术作品。驳回了张恒、陈锡淋关于涉案作品侵权的诉讼请求。
      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实践中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确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时,需要考虑作品类别,作品类别不同将影响独创性判断。故,“独”和“创”两个条件对于构成作品而言缺一不可。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应当具有审美意义或者说美学领域的表达形式,该种审美意义指的是作品艺术性表达的高低。艺术性表达主要是通过线条、色彩、光线效果、布局和对比度等展现艺术家审美意境所达到的程度,展示着创作者的思想情感表达,故对于美术作品,其本身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的艺术性,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独创性的更高要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作品只有在符合著作权法相关权利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法官严格适用了《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构成要素的要求,强调了只有在复制件制作过程中加入的“独创性”要素能够符合构成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时,才能形成独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别针对案涉标的美术作品的特殊性,强调了《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凸显了文化遗产重在推广和宣传的公益性。这一认定,尤显深意。
      (三)案例3:3D版《清明上河图》认定享有著作权
      2017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院宣判了3D版《清明上河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文博园公司未经中唱公司许可,在其举办的第四届中国(三乡)古典家具文化节上向公众放映涉案作品3D版《清明上河图》,因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3D版《清明上河图》以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为基础再次创作,在如何还原画作的场景、建筑的构建、人物服装等有作者的主观能动性,赋予了部分人物、场景动态的效果,并依据配乐、情境氛围等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造型、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虽然互联网上将《清明上河图》动态化的影视作品有很多,但这些作品在原作场景的选取、场景构建、人物设置、动态化的表现方式等都有明显差异,不能因为这些作品取材相同、创意均来源于将古画动态化而否定中唱公司对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
      本案中,虽然原告利用的是已经入公共领域的画作,但其在还原的原作时注入了自己的独特创作,添加了配乐和情景,表达了自己的感情,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进行了二次创作,凝聚了造型、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了新作品,能够独立享有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原告新创作的部分的利用,就有侵犯其著作权之嫌。
      二、境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观察
      (一)域外立法发展现状
      海外对于博物馆的馆藏作品使用作出了各自的规制,有许可有限制,宽严相济。
      美国艺术博物馆馆长协会(AssociationofArtMuseumDirector)在《艺术博物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和艺术作品指南》(GuidelinesfortheUseofCopyrightedMaterialsandWorksofArtbyArtMuseums,以下简称“美国《艺术博物馆作品使用指南》”)中的规定,将博物馆版权例外制度中馆藏作品的传播范围扩张至馆舍范围外,允许博物馆在公益目的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馆藏作品的缩略图或低分辨率图像,尺寸为不超过屏幕1/4且不大于568×863像素,只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行为的“最终归宿”是促进博物馆非营利性的公共活动,都可将其纳入版权例外的范畴中,无需获得版权人的许可。
      欧盟(EU)2019年通过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irectiveonCopyrightintheDigitalSinglesMarket,以下简称“欧盟《DSM指令》”)第6条明确规定,允许博物馆在所需的范围内以任何格式或媒介复制永久保存在其收藏中的任何作品或其他主题,同时考虑到数字化技术的要求与成本问题,欧盟还给予博物馆与第三方进行数字化的权利。
      可见,对于鼓励文化作品的传播、使人类文明的瑰宝回归于公众是主流的做法。
      (二)域内政策立法发展
      我国对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商业开发更是采取积极和鼓励的态度,其而在近几年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积极提倡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倡导“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鼓励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2021年5月11日中央宣传部和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博物馆的发展,也是“鼓励社会参与。发展壮大博物馆之友和志愿者队伍,构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的社会动员机制。推动博物馆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实施“博物馆+”战略,促进博物馆与教育、科技、旅游、商业、传媒、设计等跨界融合。”
      三、馆藏文化遗产版权法律问题分析
      (一)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所保护的法益
      馆藏资源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原始的文物或艺术品等,另一类则为在原始文物、艺术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得到的实物和数字化产物。公众除了到博物馆欣赏原始文物作品外,看的最多的或者流通在外最多的就是原始作品各式各样的复制件。这些复制件有博物馆自行制作的、为加强宣传、吸引游客的,也有参观者、爱好者甚至商业主体制作的、精细程度不一,为实现各自目的制作的。在实践中引起更多纠纷的,也是这些复制件。
      对原作仅进行简单的复制和再现,在复制和再现中,没有任何独创性的个性表达,由于缺乏成为作品的要素,此类复制件无法成为作品,即使制作者为制作复制件付出了巨大的时间、经历和资金,因此对这些复制件的使用、改编或者发行、网络传播均不会构成侵权。如上述古画像砖图案拓印品案件。
      境内文博机构通过馆藏作品进行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制作而成的图片、短片,是否能受到权利保护?在博物馆领域,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博物馆藏品的文创开发,博物馆享有授权资格。如原国家版权局巡视员、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有认为,虽然著作权不受保护,但是文物一直是博物馆花力气保护的,因此要利用物权法、民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种法律来全方位保护博物馆版权。同时,文物是一个国家文化和文明的象征,文创产品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精神气质,而商业开发则注重盈利,注重迎合市场,如果没有博物馆授权机制的“把关”,则可能会破坏国家的文化气质。意大利《文化遗产法典》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对文化遗产的开发也采取了限制性保护的态度,所以才会发生文首所提到的乌菲兹美术馆起诉高缇耶案件。
      (二)对文化遗产上的“作品”进行二创的“独创性”
      为了使文物焕发新生,更加符合商业需求,迎合大众多样的审美需求,实现推广、宣传以及商业目的,无论是藏馆自身,或者是商家,都不再止步于原样复现原文物,而是利用多种创作设想和技术手段展现文物,为文物赋予新的生命,焕发出新的风采。
      《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为二次创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制度保证。既然这样的复制制作构成了作品,对其使用就需要获得制作者的授权。故宫博物院层出不穷、眼花缭乱的文创产品,不仅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满足了商家的商业目的,也使故宫博物院在众多博物馆中独占鳌头,在消费者中达到的宣传目的自然不言而喻。越爱越多的博物馆也自行开发或者与第三方联合开发、运营文创产品,现在文创产品可以说是博物馆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博物馆一项必备的业务。文创产品使“安安静静”的博物馆热闹起来,二次创作的作品吸引了更多大众的眼球。
     
      (图片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20715A01BKT00)
      虽然上述图片是以雍正为原始造型,但是添加了动作、道具和表情,赋予了图片新的含义和感情,整个图片构成了新的作品,未经授权使用这样的图片,就有侵权的风险。虽然同样是简单的复制,但是新的构思为原作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就有需要保护的价值。
      (三)数字经济时代馆藏文化遗产的版权开发与应用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大量的文化资源通过数字化形式得以重建和传播,文博机构逐渐从单一的纸质化向多样性化的声光电形式转变,数字化技术出现后,更多文物、艺术品等得以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呈现,为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在时间性和地域性上作出了突破。近几年,随着VR、AR技术的成熟和普及,文物、艺术品的展出方式更加多样,观众可以沉浸式和全景式“接触”和欣赏展品。
      但究其本质,所有的表现形式,脱离不了作品的本质,因为,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数字世界,其权利主体只能是现实世界中的人,司法认定结果必须也必然落脚于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自2020年修正后,将数字化行为补充纳入著作权之复制权所控制的范围,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以NFT化为代表的数字化行为,虽然是一种新的商业产品形式,但仍可以在以《著作权法》为主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予以规制。如果其行为对象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到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则实施这种行为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博物馆对于对NFT这类数字作品的销售。2022年4月12日,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室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提出“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馆藏资源NFT作品一旦被摆上货架,难以严格区分其是作为单纯的艺术作品、文创产品销售,还是作为虚拟货币或兼具虚拟货币属性进行流通、交易。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公益属性的博物馆若将馆藏资源NFT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将会面临定价、主体和交易安全不确定等问题,容易引发混乱,滋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博物馆面对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还需谨记到自身的公益性,为文化的传播为重任,保持商业开发的克制和清醒。
      结语
      作品即使已超出著作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依然不意味着处于权利荒地,任何人都有权自由使用/或商业利用。从国内外立法及实践看,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受到《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制与保护。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无论是博物馆的藏品还是私人的收藏,对其复制件、二创作品及衍生品的保护,首先需要事先判断是否构成了“新的作品”,从而落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再采取适当的方式合法使用,才能不仅促使旧物焕发出新生机,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也能实现开发制作者的商业目的,一举两得。
      (特约评论员:高海嵘)
      作者简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市律协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委会委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介绍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Entertainment Law Society”,英文缩写“BELS”,以下简称“学会”)由20余家著名法学高等院校、艺术高等院校、仲裁机构、社会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共同发起创办,于2016年9月正式成立、2017年4月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系中国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估4A级社会团体。
      学会以文化娱乐相关产业领域的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咨询服务、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首都的学术和产业优势,服务于蓬勃发展的文化娱乐行业和国家法治建设,为文化娱乐行业与法律行业搭建起合作沟通的桥梁。经过几年来扎扎实实的工作,现已发展成为国内文娱法治领域较具影响力的学术研究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咨询服务平台,受到业内较高赞誉。
      “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委会”是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第二届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于2022年7月15日改选后正式成立。专委会聚焦艺术品及其市场相关政策与法律研究,重点开展行业创新、行业升级、行业融合、行业热点问题的法律实证研究,通过与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相结合,研发出艺术品法律人才培养的系列课程,研究推出行业新模式合规方案,举办系列学术活动等,与行业机构及从业者共同探讨行业难点问题。有探索、做实事,为解决艺术市场现有问题、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新参考。


    【作者简介】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名单
      主 任:云大慧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浩律财富规划及艺术品服务团队发起人和负责人。中国商业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中韩艺术金融博士生导师、中韩艺术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中国艺术经济研究院研究员、EAC法国艺术文化管理学院DBA课程导师。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委员会(FPSBChina)CPB私人银行家认证培训师、民生银行总行私人银行专家库特聘专家。获钱伯斯2022大中华区“私人财富管理”、钱伯斯亚太2021“家族财富与传承”、2019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私人财富管理领域、ALB2019客户首选律师、2019、2021《商法》A-List中国精英律师等多项荣誉。
      秘书长:吴孟洋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律财富艺术品及艺术产业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在职博士在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舞蹈学院艺术学硕士。专注于资本市场、知识产权、财富管理、艺术金融、音乐与舞蹈学、表演艺术知识产权研究,曾参与多项国家级、北京市级课题研究和学术会议,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委 员:程 璇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委,国家二级律师(副高职称)。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讲师团讲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入库专家律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方涉诉调解中心专家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案例评审入库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委 员:冯 杰
      布里诗画廊主、艺术品收藏家,英国皇家摄影学会会员,英国诺丁汉大学国际创意经济领导力学院ICELA成员,瑞士巴塞尔艺博会(ArtBasel)及设计迈阿密VIP,英国维多利亚阿伯特博物馆举办的“国际视角下的博物馆管理”中国首批大师班成员。
      委 员:高海嵘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市律协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在影视公司担任近八年的法务总监,在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广告等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委 员:苏 斐
      北京开拍国际市场品牌部市场经理、澳门艺文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澳门侨界青年协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开拍春秋大拍筹备工作,策划“UCCA开拍之夜”“今日美术馆开拍之夜”“@NovaStars当代夜场”等活动;曾策划艺术展览:AsianArtincludingtheDrTFYeungCollectionofChinesePaintingsandCalligraphy,Sydney,Wollahra、《呼吸》-关伟及牛丹丹、《AllFresh2019》、《遇见收藏-2019年中收藏展》、《黎明开花》-dorisma等。
      委 员:魏早沛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热爱艺术,享受生活”,长年专注于影视文娱产业的法律服务,毕业于台湾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业务专长为影视项目投资、艺人经纪版权授权等,特别是在电影项目开发方面具有较多经验。
      委 员:武 荣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专注于影视娱乐领域、TMT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合规;并购、重组、改制、国有股权转让、债券发行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参与多部影视剧目项目发行,并为多位演艺明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委 员:张心辅
      棠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CEO,师承刘茂平先生,专注于日式建筑理念融合实践、文化艺术领域中外交流。2018年第五届中国设计年度大会金鹰设计大赛金奖-别墅空间;2018年第五届中国设计年度大会年度精英设计师;2018年Asia-PacificUnionofSpaceDesigners;2019年TheFrenchInternationalDesignAward;2021年设计中国100大评选团评委;2021年中国百强设计提名?物(2021-2022)。
      委 员:王易凡
      独立研究者,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艺术史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上海),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委会委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12 1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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