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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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艺术品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音乐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 (2022)
【法宝引证码】CLI.A.0123902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2022年中国音乐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是音乐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编撰的第二个年度报告,它承继了2020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概览了2022年影响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择出十个音乐相关的典型案例,既有产业从业代表对文娱市场和音乐行业发展的深度思考,也有充满前瞻性的展望与建议,通过年报,读者可以纵览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音乐产业法治建设的最新成就与进展。
    【中文关键字】音乐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
    【全文】


      编制说明暨卷首语
      2022年是短暂的一年,因为大部分时间被疫情偷走了,各种娱乐活动被推迟甚至取消;2022年也是漫长的一年,因为我们经历了很多,这一年我们一直在等待、在希望……2022年中国娱乐行业受到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对于从业者来讲是寒冷的一年。虽然市场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我们依然可以看到音乐行业格局不断衍变,线上经济催生了文娱产业更多好玩有趣的创新玩法,同时带来更惊喜的营销推广方式,法制建设取得了更大的进步和成就,这些为音乐产业带来一丝暖意。
      2022年中国音乐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是音乐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编撰的第二个年度报告,它承继了2020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概览了2022年影响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择出十个音乐相关的典型案例,既有产业从业代表对文娱市场和音乐行业发展的深度思考,也有充满前瞻性的展望与建议,通过年报,读者可以纵览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音乐产业法治建设的最新成就与进展。
      时间是忠实的记录者,也是客观的见证者。2022年,也许是我们最想说再见的一年,此时我们最应该谢谢自己,因为即使再多艰难,我们依旧在坚持,我们蓄势待发,准备迎接新的一年。希望这份报告在记录2022年音乐产业发展与成就的同时,为我们留下一份永久的记忆。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音乐法律专委会主任 郭春飞
      2022年12月31日
      第一章 音乐产业相关政策发展动态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要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
      音乐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报告》内容为指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此外,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文本链接:<http://www.qstheory.cn/yaowen/2022-10/25/c_1129079926.htm>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之魂,也是国家治理之魂。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8月印发了《“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在繁荣文化文艺创作生产方面,《规划》指出,要提高组织化程度,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当代文学艺术创作,发挥重点选题、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文艺创作从“高原”迈向“高峰”。加强对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以及民间文艺、群众文艺等创作的规划引导。鼓励文化单位和广大网民依托网络平台依法进行文化创作表达,推出更多优秀的网络文学、综艺、影视、动漫、音乐、体育、游戏产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服务,推出更多高品质的短视频、网络剧、网络纪录片等网络视听节目,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实施网络精品出版、网络音乐产业扶持计划。
      文本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2-08/16/content_5705612.htm>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2022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意见》提出了统筹建立中华文化数据库,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形成国家文化专网,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文化机构接入国家文化专网、探索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发展数字化文化新体验,统筹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8项重点任务。
      《意见》要求,在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制定文化数据安全标准,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数据入库标准,构建完善的文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产权保护措施。加快文化数字化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研究制定扶持文化数字化建设的产业政策。
      文本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2-05/22/content_5691759.htm>
      四、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为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于2022年1月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进一步突出体系化设计、系统化布局,着力构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四梁八柱”,对“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了整体性部署,从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带动产业提质增效、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四个维度考量,在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8个方面对“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作出总体部署。
      文本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2/content_5667817.htm>
      五、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以文化产业赋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于2022年3月21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创意设计、演出产业、音乐产业、美术产业、手工艺、数字文化、其他文化产业和文旅融合等八个领域作为赋能乡村振兴的重点。音乐产业方面,《意见》指出,要通过音乐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鼓励音乐工作者和各类音乐组织参与对乡村传统音乐的创编、提升,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地区发展乐器制造、音乐培训、互动体验等复合型业态,以及音乐节音乐会、音乐园区(基地)等特色项目。
      文本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4/07/content_5683910.htm>
      六、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系,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 2021-2035 年) 》 和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版权工作实际,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12月底印发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版权工作的发展目标,从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完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体系、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完善版权产业发展体系等6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健全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等26项重点任务,对全国版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擘画了版权工作新蓝图。
      文本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29/content_5665256.htm>
      七、国家版权局约谈数字音乐相关企业 推动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
      2022年1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等,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协力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国家版权局在约谈中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和维护权利,抵制各类侵犯音乐著作权行为,配合国家版权局对数字音乐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落实相关部门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的措施,支持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数字音乐授权工作,促进数字音乐广泛有序传播。
      约谈强调,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规则的授权模式,应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曲库目录明确、版权权属清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数字音乐产业各方之间的版权纠纷;积极探索新场景、新业态音乐作品授权使用机制;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数字音乐版权运营模式。
      文本链接:<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2/355750.shtml>
      八、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音乐产业发展促进国际音乐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成都音乐产业加快发展,促进高品质建设国际音乐之都,2022年5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音乐产业发展促进国际音乐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立了如下目标:“十四五”期间,实现数字音乐、音乐演艺、原创音乐等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音乐+”延伸领域快速融合发展,提升成都音乐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着力引培一批国际知名的音乐企业和音乐人才,创作一批体现国际化和天府特色的音乐作品,塑造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音乐IP,培育具有一流运营水平的演艺场馆和乐团,形成一批标杆化、产业化、规模化的音乐融合聚集区,夯实国际音乐之都建设的产业基础,提升城市音乐文化对外影响力。力争到2025年,成都音乐及其相关产业年产值突破1000亿元。
      此外,《意见》制定了引培音乐人才、壮大市场主体,激励原创音乐、强化版权服务,发展数字音乐、拓展线上业态,繁荣演艺市场、浓厚城市氛围,鼓励发展“音乐+”、促进融合创新,深化对外合作、扩大国际交流共6方面的发展措施。
      文本链接:<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37839&tn=6>
      第二章 音乐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动态
      一、国际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
      2022年2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马拉喀什条约》条约批准书。2022年5月5日,《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正式生效,中国成为条约的第85个缔约方。该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
      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24条规定的著作权例外情形中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扩展至“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体现了《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内容。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表示,《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是中国版权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批准加入条约是版权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促进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体现。条约生效将极大丰富我国阅读障碍者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其受教育程度,进一步展现“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和优越性,彰显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负责任大国担当。
      文本链接: <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707/356672.shtml>
      二、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案通过施行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本次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在垄断协议方面,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反垄断不等于反创新、反互联网平台,而是为互联网行业塑造新的竞争环境,从而更好地激发互联网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动力。反垄断法颁布至今,数字音乐平台也在新的竞合关系下获得发展。
      文本链接: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11/t20221102_351257.html>
      (二)《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施行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重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等四个方面内容。
      文本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dfxfg/202204/t20220414_2676432.html>
      (三)《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出台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三要素”,即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要求,规定了数据汇聚、利用、开放、交易等规则。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条路”,即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条例规定了数字产业化的技术、产业方向和企业发展目标,列举了数字化转型提升的产业领域及推动措施,还专章规定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设,并对强化数字安全、弥合“信息鸿沟”等进行了制度设计。
      文本链接:<https://www.ncsti.gov.cn/zcfg/zcwj/202211/t20221130_103794.html>
      (四)《广东省版权条例》表决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版权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新业态版权侵权行为复杂多发且亟需保护的现状,条例明确加强新业态版权的保护。一方面要求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运用,建立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条例》包括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0条,从多个方面聚焦版权保护,包括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完善网络平台保护等,为广东省版权保护工作注入一剂强心针,对促进广东省版权产业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本链接:<http://www.rd.gd.cn/xwdt/content/post_175486.html>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两部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规范》共十八条,规定了网络主播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包括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技能,从事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此外,《规范》还罗列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项行为。
      网络主播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发挥重要作用。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是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生态的正本清源和风清气朗。
      文本链接:<http://www.nrta.gov.cn/art/2022/6/22/art_113_60757.html>
      四、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解释》的施行,对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文本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1291.html>
      (二)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材料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情况,《意见》允许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针对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见》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资金来源的,可以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综合认定。此外,《意见》还提出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
      文本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0301.html>
      五、司法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典型场景应用方向,提出了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标准体系的目标。
      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推动我国智慧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充分利用区块链联盟互认可信的价值属性,服务经济社会治理,保护知识产权。构建与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区块链平台的跨链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认定等提供便利,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实施。
      文本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0271.html>
      (二)北京高院印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审理指南》共51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计算方式等涉及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表示,《审理指南》的发布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也是服务保障“五子联动”、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两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北京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激发创新活力,打击严重侵权行为的重要举措。
      文本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3954.shtml>
      六、裁判趋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既包括以音乐作品为保护客体的狭义著作权纠纷,也包括以录音制品为保护客体的邻接权纠纷。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560件,审结4046件。案件呈现被许可人为主要起诉主体、平台运营商为主要被诉主体、新业态为主要侵权模式、调撤比例持续保持高位的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中坚持切实维护音乐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坚决遏制网络音乐版权侵权乱象,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平台运营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基本裁判导向。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准确适用署名推定与优势证据规则,切实维护网络原创音乐人利益;明确界定网络用户音乐侵权使用方式,防止类型化侵权现象蔓延;坚决遏制直播、短视频领域音乐版权侵权乱象,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利益平衡理念确定平台责任,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对于如何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提升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解决质效;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职能,破解网络空间内海量音乐授权难题;倡导平台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做好保护音乐版权的“疏”“堵”工作;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版权保护良好氛围。
      文本链接:h<https://new.qq.com/rain/a/20221215A05MVA00>
      七、团体标准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音乐平台术语》和《音乐平台歌词格式要求》两项团体标准
      2022年10月13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关于发布《音乐平台术语》和《音乐平台歌词格式要求》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音乐平台术语》和《音乐平台歌词格式要求》两项团体标准,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专家组审查等程序,并通过团标委审查,现予以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T/CADPA 26-2022、T/CADPA 27-2022。两项标准自2022年11月14日起开始实施。
      文本链接: <http://www.cadpa.org.cn/3281/202210/41536.html>
      第三章 音乐产业相关典型案例动态
      一、咪咕音乐有限公司诉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川知民终2116号
      【推荐理由】
      本案系网络音乐平台曲库不正当竞争首案。目前网络经营行为经常与传统经营行为交叉融合,但尚未形成普遍遵守和认同的规则底线,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以便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积极性。本案二审法院以“先授权后使用”是网络内容平台普遍遵循的商业道德作为判断本案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依据,认定虾米音乐APP的被诉曲库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准确体现了最高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条款适用条件。
      扫码查看裁判文书:
      二、高至豪与王丝路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1)沪73民终532号
      【推荐理由】
      该案系个人使用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艺人炎亚纶专辑《下一个炎亚纶》中的曲目进行钢琴翻弹制作成录音制品,在未经曲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多家音乐流媒体平台上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明确了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仅限于制作实体唱片,不得随意扩大解释为可将录音制品用于网络传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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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浙民终1636号
      【推荐理由】
      根据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卡拉OK领域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该领域内版权问题,且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即由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本案明确了商业主体未经允许擅自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的不正当性,以及扰乱卡拉OK行业版权管理秩序的法律后果,同时该案对于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和健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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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王海成等与高天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1)津民终249号
      【推荐理由】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在遵循署名推定原则基础上,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方面的特殊性,并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其形成、发展过程,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借鉴程度、是否体现作者个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传播。法院从民间文学艺术及音乐作品传承和传播的角度出发,对民歌的曲谱、歌词及其独创性等部分进行深入分析,为司法实践促进音乐产业发展起到了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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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1)京73民终3677号
      【推荐理由】
      近年来,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避风港规则”的讨论和适用较多,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均会将“避风港规则”作为侵权抗辩的重要理由。本案中,法院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研判,对符合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及知情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明确了网络服务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合法性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在侵权作品有较高知名度、网络服务平台内部有较多用户使用侵权作品等情况下,网络服务平台构成明知或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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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滕州市龙泉贝斯特休闲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22)鲁民终1427号
      【推荐理由】
      本案适用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作出裁判,并对恶意侵权主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自侵权主体收到停止侵权通知之日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提高了恶意侵权主体的侵权成本,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在司法层面对音乐产业版权秩序作出正向引导,对构建良好的音乐版权许可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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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张岩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旭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
      (2021)辽0192民初3351号、(2022)辽01民终12668号
      【推荐理由】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不同于商标权、专利权,需要国家机关核准后才取得,但是著作权权利人需要证明其是作品的创作者方可主张其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如无法证明其是创作者,后续主张权利的行为将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最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作品创作完成后,尤其对外传播前,最好对作品采取版权登记等措施以证明创作者的身份。本案中,涉诉音乐是经典游戏“QQ斗地主”背景音乐,原告张岩主张其是涉案音乐的曲创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但是其只提交了部分残缺的音乐分轨文件,且该分轨文件的属性显示的创作时间晚于游戏“QQ斗地主”的上线时间,此外,涉案音乐在“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网络音乐平台中的署名均非原告张岩,无法证明张岩是涉案音乐作者,最终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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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北京龙乐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1)京0491民初8285号
      【推荐理由】
      娱乐主播直播过程中往往发生歌曲翻唱的情况,直播目前成为音乐最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但绝大多数主播直播翻唱歌曲未事先获得音乐权利人的许可,这就意味着主播直播翻唱就涉嫌侵权,以及将直播或直播翻唱内容录制后回放/点播也同样涉嫌侵权,针对主播的侵权行为,直播平台往往依据“避风港原则”主张平台本身对于侵权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直播平台设置话题,鼓励主播传播直播翻唱音乐片段的行为,法院认为其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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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9)京0491民初30372号、(2021)京73民终878号、(2021)京民申5569号
      【推荐理由】
      音乐是视听作品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视听作品首先需要完成制作,然后通过媒介进行传播,如果视听作品制作环节未取得音乐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制作视听作品,那么后续传播过程中也涉及音乐侵权似无大争议,但是如果视听作品仅获得“制作”环节的授权(如复制权),那么后续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音乐权利人是否有权主张传播环节对应行为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呢?
      一、二审法院基于视听作品“吸收”理论认为音乐权利人无权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而再审法院认为音乐权利人有权主张侵权,但是再审法院认为视听作品制作者已经向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缴纳打包使用费的情况下,即便在涉案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由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情况下,视听作品制作者、传播者使用行为主观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等问题,法院认识不一,裁判理由迥然不同。为了尽量减少实务中的不确定性,可以在音乐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音乐使用方式、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增加通过合同约定保护音乐版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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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深圳市不要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与陈雪凝合同纠纷案
      (2021)粤03民终14972、14973号
      【推荐理由】
      艺术创作需要阅历,也需要天资,当前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多才多艺之人有了更多展示才能的机会,不少优秀的未成年艺人很快走向台前受到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虽然未成年但是年满16周岁且收入颇高,完全可以满足日常生活开支,对于此类艺人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如艺人以签约未经监护人同意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结合其收入情况、从业经历认定有效。合同被认定有效后,又以签约存在重大误解等要求撤销合同的,重点考虑如果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对于重大误解的主张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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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音乐产业相关主体法治运行感悟
      一、方舟,环球音乐版权(UMP)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音乐产业的变与不变
      自人类诞生时起,各个文明中恒古不变的组成元素之一就是:人需要好的音乐--人创作出音乐以及被音乐附着的其它载体来彼此交流情感和思想。在我国,伴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被满足,文化生活的追求日趋增长,越来越多的、不同需求的人群在渴望与之相搭配的文化产品,音乐不仅贯穿在各类文化内容之间,也逐渐成为普罗大众迫切需要的精神补给。
      而文化的承载物一旦形成,其流通就必定离不开传播渠道和工具。在技术的演变过程中,创作者和传播者一直都在不断商讨和博弈其产业的经济链条。在录音技术诞生以前,曲谱出版商通过代理作曲家的曲谱印刷出版,与演奏音乐并收取门票的音乐厅通过出租曲谱的方式来分取票房收入,并将租借费和票房分成与作曲家按一定比例分成,后期还开始对大众公开售卖流行的曲谱册子。从那个时候开始,音乐的著作产生了通过印刷技术和曲谱租售交易而获取的版权收益。而当录音技术出现后,一次性的音乐演奏被灌录到了可复制的物理介质上,音乐产业又出现了除词曲版权之外的录音制品版权。从黑胶到磁带再到CD,通过录音拷贝的流通获取的经济收益,由录音母带的版权拥有者(唱片公司)及代理词曲作者的版权代理商各自收取版权费。
      电影技术的出现一开始是画面与声音割裂的,电影院播放的是默片,现场会请音乐演奏家按照电影制片方给的提示歌单(cue sheet)即时演奏配乐,并由集体管理组织按提示歌单的曲目而缴纳词曲表演的版税;自从有声电影出现后,画面与声音就在各个胶片拷贝中实现了准确无误地影音同步,音乐的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的拥有者或代理商,就会授权电影制片厂进行这种贴片的复制使用。这样的使用也就沿袭到了后期出现的各类影音制品,包括可单独销售的电视剧集、电视广告、视频节目等。
      到了互联网时代,首先受到技术革新冲击的是实体录音制品。音乐的传播不再受制于物理媒介,而是通过互联网将信息点对点传播到信号接收和播放的终端;高速的实时数据流量不再需要长期存储,人们通过手机就可以随时点播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的万千歌曲。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出现也同样在撼动着人们对传统视听内容的主导地位,高密度的都市生活让碎片化的内容更容易被接受,而音乐作为视觉内容的重要辅助存在,也在不停被内容制作者和传播者进行多种多样的利用。
      无论何时何地,音乐的创作者们依然努力创作,大众也依然渴望听到触达心灵的音乐,但由于传播形式的快速迭代更新,在内容的传播和应用还没有形成足够成熟和稳定的商业化模式的时候,利益的分配和理性就可能成为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矛盾重点。从2016年开始,随着国家“剑网”行动的有效实施,网上盗版数字内容一夜蒸发,而派生出了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的独家版权争夺战;2021年,国家出台了针对互联网音乐平台的反垄断措施,制止了版权的独家授权现象。诚然,作为庞大的互联网机构,随着大环境进行战略性调整无可厚非,商业化模式和用户客群的活跃度也是他们永远的命门;但是,作为音乐的传播一方,如何保护被传播的内容一方的稳定地位,以及两者之间的可持续发展的互利关系,也应在自身变化中成为其重要的考虑因素。毕竟,内容方的使命始终是创作出更好的内容,而传播方的使命始终是做到更好地传播--共同的使命则是服务好人的需求,而经济利益应该是做好服务之后的自然补偿。
      我国是文化大国,又在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起飞;新时代的文化养分正在和古老的文明产生着剧烈的化学反应,而中国的年轻人有着无限的可能性和创造灵感,他们值得被相信和鼓励,去创造代表新时代的精神内容。我们应当给他们配给良好的产业环境和法规政策,让他们创作的作品可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里传播,获取大众真实的反馈。内容的创造一方和传播一方应该分好工,各自做自己份内的事情,在恒久不变的博弈共生中随着技术的演变而保持供需平衡,彼此成就。在任何国家的任何一种文化产业里,物质的酬劳都应当更多奖励给创造力的杰出者,让他们的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这样才会让人民大众提升审美和精神享受。我们应立志,让中国人创作的音乐真的变好,让大众喜欢上更好的音乐,中国才有可能屹立于世界文化强国之列,中国人的音乐才有一天可以传遍全球。
      二、高鹏,华纳音乐版权(WCM)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回首2022,是音乐产业从业者们继续耕耘奋斗的一年。今日音乐产业收获的喜人成果,皆是多年来诸位协力种下的因。音乐内容使用者的版权意识与心智不断加强,并付诸于行动,支持正版音乐的使用与消费,反哺音乐创作者提高其创作积极性,使得高品质的音乐内容可持续地产出,确保音乐产业链良性循环,繁荣生态发展。这是音乐行业法治的阶段性胜利,更是广大音乐消费者参与构建有序市场环境所收获到难能可贵的正向体验。
      华纳音乐版权作为全球领先的词曲版权方之一,秉持专业与先进的词曲版权管理理念,依托国内著作权法,结合国际管理经验,依法维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我们深切感受到,词曲音乐创作者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内音乐版权法治宣传普及所带来的积极信号,另一方面,我们也迅速意识到,只有提供更加细致、高效的曲库管理服务,才能使得词曲创作者可无后顾之忧地全身心投入创作。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展开实践,利用自身所长发掘具有潜力的新锐音乐创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的“保护伞”,可以在产业中扬帆起航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为其遮风挡雨,更加顺利地到达成功的彼岸。平台方、品牌方、内容方的整体版权意识较往日均有显著的提高,均深知健全法治的重要性,必将为下一步摸索开发更多元、更先进的合作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梁淑美,北京中子街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版权管理资深副总经理
      音乐产业极其辛苦的疫情时代。
      线下演出经历连续三年的临时延后或取消导致音乐人们的演出收入锐减,看似音乐产业的难关,但细究数字发行的频次,却比往年的发行在数量和内容上更多元且丰富。因此2021-2022年实际呈现的是,音乐产业的关关难过关关过。音乐人们对于音乐的热爱,让他们仍然坚守在这条辛苦的创作路上,也因此,与音乐产业相关的法制运行等配套措施,对音乐人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支撑力量。
      (一)数字发行之于音乐人
      初阶的原创独立音乐人,在尚不具备吸引唱片公司签约也没有自行生产实体CD进行销售的能力时,数字发行对他们来说是成本最低、最方便的自我经营方式。
      数字发行的门槛非常底,音乐人们可以将刚刚混音或后制完成的热腾腾刚出炉的音乐作品直接上传到数字音乐平台上,在线上签署一份为了迅速让作品立即被所谓的全世界听见的心态下,可能并未细看深究线上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
      原创独立音乐人的词曲创作、演唱都来自于音乐人本人,如同环球版权方舟老师在2020年的报告中提到的“音乐的词曲创作者作为音乐产业的源头”,“词曲作者和权利人对于公众甚至在音乐行业内部仍旧没有得到足够的价值认可,无论从名义上还是商业上”,从数字平台的线上合约模板的不统一,可以看到平台对于能够直接获得版权的不遗余力,国内的数字音乐平台作为行业内理应客观公正的发行宣传平台和渠道,逐渐成为了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或数字发行代理单位的竞争者,但其之于孵育音乐人在创作成长的路上应该给予的版权观念、正确合理的价值观念上,尚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二)版权使用费之于音乐人(使用者)
      近年来跨界合作让音乐人不只有机会跟其他地区或国家的音乐人合作,也能藉此对创作上有更多的启发和学习。我们可以看到不仅仅是说唱类的音乐人与主流唱片公司的艺人合作、国内艺人与国外艺人的合作也越发频繁,跨界合作不仅对音乐制作经验的积累有帮助、对提升音乐人声量有加分、亦对产业前景的活络有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但除非是本身具备支付高额版权使用费的少数主流音乐人,或唱片公司有支付使用他人作品的版权预算,大部分的音乐人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财务能力负担较高的版权使用费而不得不放弃与其他艺人的作品合作的机会,这种情况在音乐人们制作mixtape时较常发生,此并非指使用者不需要事先支付版权使用费,而是音乐人们渴望获得其欣赏的音乐人作品的使用机会,更需要与版权代理单位共同讨论使用费支付方式的空间。
      由于国内没有MPA(Music Publishers Association)这类由词曲版权代理单位组成的社团法人组织,因此各版权公司在报价上并无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分享及沟通。市场的经营是永续的,需要各版权公司聚在一起,就过去报价产生的问题、市场上现行的授权和版税结算机制、未来产业的发展趋势等作一个通盘的意见交换和讨论,以让各家对于不同的报价观点有相互了解的机会,毕竟音乐产业业务的多元让不同单位无法排除可能同时具备权利人和使用人的相对角色,版权代理单位相互间如能充分沟通,也能让分别签约于不同代理单位的音乐人们可以经由其代理单位获得及时和正确的行业动态。
      (三)产业相关知识与传承
      街声在许多年前即观察到音乐产业的未来是当时业内均认为不具备商业回收价值且不值得投资的原创独立音乐人们/乐团们,为了扶持和孵育更多的不断冒出的音乐创作苗子们,街声规划了依据初阶音乐人成长过程需要的场景和项目,如线下项目《卧室爆发力》《街声大登陆》,直播视频节目《见证大团》《大事发声》,均为从所聆听的大量的报名作品中,筛选出具备优质音乐创作能力的音乐人,让他们从卧室出发,逐步练习当面对人群时仍能自在演唱和表达的自信,并依据音乐人的实际表现与努力,协助他们有机会登上各大音乐节的舞台。
      街声扶持和孵育原创独立音乐人多年,深深理解音乐人对于音乐产业相关的出版发行及版权管理知识理解程度的不足,因此在扶持和孵育的过程中辅以全区域数位发行(派歌,Packer)+版权管理(街声版权)的服务模式,以教育暨传承的经营观念,耐心地手把手调整音乐人看待数位发行应如同作实体发行般的严谨,音乐人需要用专业的态度照顾自己的音乐作品,从提供正确的歌词、符合数位发行平台的音档格式、专辑封面的格式、歌曲及专辑介绍文案的必要性、词曲OP/SP的完整性、各地区平台宣传或活动项目的推荐、各地区报奖机会及信息的主动通知、多元化商业授权案合作模式详细说明等,都是为了让音乐人在即便尚未获得唱片公司青睐或签约的情况下,也能藉由街声和派歌的合作及服务过程获得行业内的必要知识。
      四、胡浩,科大讯飞数字娱乐事业部联席总经理
      (一)科技赋能“词曲家”产品
      相较于影视文学等内容创作者而言,不管是从行业还是从公众认知的角度,音乐词曲作者的关注和价值都是缺失的。词曲创作是一首音乐作品的发端,但词曲作者却处在版税分配的末端。而时常进入大众视野的,往往是维权事件以及版税纠纷。
      针对行业的痛点,在2021年,讯飞音乐利用其自身技术优势推出了“词曲家”产品。
      “词曲家”是开放式词曲交易平台,以开放生态为底,以AI技术为翼,面向广大音乐词曲作者和采买渠道开放。通过AI、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创作和交易效率,帮助广大词曲作者获得更多收益、合作资源与安全保障,助力词曲创作交易生态建设,促进华语音乐市场更好发展。
      围绕“词曲家”产品,讯飞音乐开展了一系列的运营活动,例如“云汐|遇见好音乐”“春风计划”等此类针对歌手艺人的专项词曲征集活动,以及与各平台联袂开展的词曲征集活动。通过持续不断地精耕细作运营,截至2022年12月,“词曲家”已经覆盖主流流媒体榜单上70%的词曲作者。注册词曲作者5W+,吸引机构入驻15000+,完成词曲交易数量5400+首,成交金额超4200+万。
      客户的需求是产品迭代优化的最直接驱动。通过回访词曲作者,我们发现词曲作者对于“作品交易是否成功及作品后续的运营情况”是非常期待了解的。因此,讯飞音乐开发了“词曲交易和歌曲上榜”短信通知功能,让词曲作者在第一时间清晰地了解作品的最新动态。另外,词曲交易月报会按月在“词曲家”公众号里发布。月报是当月词曲交易及运营的盘点,包括成交的数量、价格区间、上榜情况、采买者偏好、词曲征集活动、当月最佳销量创作者等信息的汇总分析。
      交易清晰透明是“词曲家”产品的主要特质之一,我们希望透过这个产品,让更多的词曲创作者被关注,让词曲的价值被看见。为华语乐坛挖掘出更多有才华的创作者,贡献更多原创佳作。
      (二)AI驱动营销推广
      音乐在于传播。近百年来,传播方式的变迁深刻影响着行业的变革。据行业报告显示,“2020年,平均每27秒就有一首华语新歌上线。”“全球,每天10万首新歌上线,你的歌曲只是10万分之1”。 在当下,如何让作品“脱颖而出”被听到,是从业者面临的巨大挑战。
      借助短视频传播,已成为现今音乐宣传推广的“不二之选”。噼里啪啦工作室是讯飞音乐旗下营销推广团队。工作室利用全平台大数据分析,短视频营销矩阵以及热点玩法策划,成功打造了《雾里》《下潜》《目及皆是你》《落在生命里的光》《深海回响》《故事还长》《我曾遇到一束光》等数百首登陆主流媒体榜单的优秀原创音乐作品,工作室推广歌曲的话题量已超过1000亿。
      (三)人文关怀与爱同行
      讯飞音乐在用科技赋能音乐创制的同时,人文情怀始终未变。讯飞音乐的音乐作品,以自有的人文视角融入民生百态、社会舆情之中。从疫情到险情,从平凡岗位到天宫课堂,从救死扶伤到拼搏赛场,从非遗保护到公益教育,讯飞音乐用音乐特有的直接的表现力,唤起更多人对公益和社会人文的关注和共鸣。
      在“遗见倾城”非遗保护项目中,国风歌曲《西楼别序》与广州荔湾专题的音画融合,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诠释得丝丝入扣,惊艳绝伦。
      歌曲《落在生命里的光》被人民网六一专题--《在你心中,中国少年是什么模样?》用作BGM表达“少年强则中国强”的美好寄语;也被广东省东莞市总工会拍摄成MV,向普通劳动者表达致敬之情;还作为北京师范大学校园毕业歌,向即将走向社会的莘莘学子们寄予美好的祝愿。一首歌曲适用于三种不同的场景,共同承载着讯飞音乐始终不变的人文关怀。
      讯飞音乐作为一家新型的音乐厂牌,在进行音乐内容创制和歌手孵化培养的同时,利用自身AI技术优势和产品思维,开发出契合行业发展的创新产品,即满足自身业务发展的同时赋能整个行业。以躬身入局和率先垂范之姿,为构建数字版权生态,促进产业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工作。2015年开展了“剑网行动”数字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了数字音乐正版化“三步走”的举措,即打击侵权盗版、规范授权模式和完善商业模式。随着这些行动和举措的逐步落地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良序发展。但我们也注意到一些问题的出现,给从业者造成困惑。
      侵权盗版在其他应用场景冒头。如内容电商、车载U盘等场景。与音乐流媒体平台相比,这些场景的侵权盗版较为隐匿且多发、屡经不止,且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
      “热单蹭流”。暨上榜的热单频频出现“未经授权翻唱”的版本,亦属于侵权行为。“蹭流量”行为的背后,是恶意投机心理。版权方投入较多精力去监控以及与平台方沟通处理此类事宜。建议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甄别和监管,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五、崔颖,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回顾2022年,网易云音乐版权工作的亮点包含如下几方面:
      (一)支持原创音乐发展
      网易云音乐持续深化原创音乐人全方位扶持体系,覆盖音乐人创作、成长、收益全链路。2022年,网易云音乐举办了“石头计划”第四季、星辰集词曲创作大赛(2022)、1W+说唱新血赛、第三届“节奏玩家”Beat创作大赛等活动,为优质音乐人提供海量宣推资源。2022年12月,网易云音乐发布网易音乐人2022年度盘点,评选出22位2022「年度瞩目音乐人」,涵盖了从流行、说唱到爵士、实验等多种不同音乐风格的音乐人代表,体现了华语原创音乐正在走向愈发多元的新边界,体现了年轻音乐人更加旺盛的创作力以及华语乐坛源源不断的原创造血能力。2022年网易音乐人数量正式超过60万,网易音乐人平台作为国内最大原创音乐人聚集地的行业价值正在愈发凸显。同时,网易云音乐进一步增强自制歌曲能力,成功推广了《再见莫妮卡》《若把你》等热门歌曲,并荣幸与央视合作,为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而特别制作歌曲《紫荆花盛开》。
      (二)丰富版权合作
      2022年,网易云音乐继续积极完善曲库内容,先后与福茂唱片、SM娱乐、时代峰峻、YG娱乐、颜社、Avex、Pony Canyon等国内外众多音乐厂牌达成版权合作,为用户提供更多更丰富的优质音乐作品。截至2022年6月30日,网易云音乐的内容库包含来自知名厂牌、独立音乐人的音乐及自制内容等约1.06亿首音乐曲目。
      (三)助力商业场景的音乐正版化普及
      2022年7月,网易云音乐上线商用音乐一站式解决方案“云村交易所”, 面向直播K歌等线上应用、商业影视、线下公播、智能家居等诸多应用场景,极大提高了正版音乐授权服务的便捷性。云村交易所与商用音乐服务商VFine Music、专业音乐版权云平台HIFIVE(嗨翻屋)等合作方达成版权授权合作,进一步扩大了网易云音乐旗下版权内容授权分发能力,助力商业场景音乐正版化。
      六、刘熠,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一)抖音音乐生态介绍
      1. 短视频对音乐传播和创作的影响持续
      根据2022年7月国内知名第三方数据机构“QuestMobile”发布的《2022中国移动互联网半年大报告》显示:截止2022年6月,移动互联网用户已达到11.9亿,净增903万,而短视频用户总时长占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使用总时长占比的近三成。如此庞大的用户基数赋予了短视频平台更广泛的传播能力,而短视频平台同时也为用户和音乐创作者们带来了全新多元的消费和创作体验。
      据《2022抖音音乐生态报告》中的调研显示:“如今的音乐不仅可以‘听’,在短视频这种形式的加持下,音乐可以调动更多感官,形成更加具象和立体的情绪。受此影响,音乐的传播路径和宣推模式也发生很大变化……据调查显示,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发现新歌的最主要渠道。调研数据显示,80%的人通常会通过抖音等短视频app发现新的喜欢的音乐,音乐app的推荐和歌单 (43%)则排在第2位。” 我们作为用户可能也会有类似的使用体验,在浏览短视频时,发现到喜欢听的背景音乐,会下意识地看下歌名,并加入自己的日常收听歌单中。
      除新歌以外,短视频对经典歌曲的宣传能力也非常强劲。如《唱响音乐,畅享声音:2021年短视频音乐大数据报告》(以下简称“大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逾9800万人在抖音搜索老歌(发行距今10年以上的歌曲),其中部分歌曲发行时间已超过20年。在2021抖音十大怀旧金曲中,时间最久远的歌曲为发行于1984年的《我和我的祖国》,最近的也是距今14年的《稻香》”。
      在影响音乐传播、音乐消费的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又激发了广大用户和专业创作者的创作热忱。“大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新增入驻抖音平台的音乐人环比增长92%。音乐类型方面,曲风也更加丰富多元,已集纳23种音乐类型,覆盖主流音乐类型和多种小众音乐。其中,流行音乐视频投稿量最大,逾137亿个。”
      与此同时,基于短视频的强互动性,也激发了广大用户的创作热情,《2022抖音音乐生态报告》显示:“2021年抖音音乐短视频投稿量同比上升99%,达到184亿个。”
      2. 抖音音乐生态为音乐人提供了新机会
      以往的音乐行业,是以专业的唱片公司为中心进行歌曲的制作和宣发,个人音乐人需要被唱片公司“挖掘发现”,才能获得制作和宣传资源。而抖音平台与抖音音乐开放平台、流媒体播放器“汽水音乐”形成的联动和矩阵效应为优质原创音乐的传播和发行提供了新渠道。
      抖音音乐开放平台,旨在为音乐人提供音乐作品发行、音乐宣推、音乐代理发行等平台能力,并通过音乐活动策划等平台运营能力,让音乐人和音乐作品得到更高效的分发,“让音乐人被看见,让好音乐被听见”是抖音音乐开放平台的使命。汽水音乐,是抖音官方出品的音乐流媒体播放器。
      个人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入驻抖音音乐开放平台,享受开放平台为其提供的各类平台能力和运营能力,让其音乐在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平台得到传播、推广,并能够在汽水音乐这样的流媒体软件中沉淀下来,持续地被歌迷收听、消费。这样相互联动的平台服务能为个人音乐创作者带来更多的机会、曝光和流量,从而降低音乐创作、歌曲发行的门槛,让更多的个人音乐人被大众关注到,同时,也为广大音乐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优质内容。
      3.亮点项目:科技为音乐演出提供新助力
      根据《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统计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已达到1844.42亿元。过去几年,疫情的不断反复给音乐线下演出带来了重创,但网络直播的兴起又为音乐演出提供了全新的机会。
      2022年,抖音发起了多场深受歌迷好评的线上演出,包括:刘德华“把我唱给你听”线上直播演唱会、孙燕姿“你好吗?--孙燕姿抖音线上唱聊会”、陈奕迅 “正在放送EasON air”在线演唱会等等。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让广大歌迷和海量网络用户在线上重新体验了音乐演出的魅力。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7月,在火山引擎技术的支持下,抖音修复了“Beyond Live1991生命接触演唱会”及“别了家驹十五载演唱会精选”两场演唱会,“这些被无数歌迷奉为经典的演唱会,在31年后首次被超清修复并重映。直播在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鲜时光TV同步进行,当晚累计观看人次超1.4亿。”
      (二)音乐版权治理
      1. 版权正规化
      囿于音乐版权行业的复杂性和交易门槛,对于普通的网络用户来说,自行获取音乐的正版授权存在极大的现实障碍。而抖音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希望能帮助广大网络创作者降低创作门槛和障碍,激发他们创作出更丰富、多元的视频内容,同时也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以此来给全社会带来更有价值的视频内容。秉持这一理念,抖音将音乐版权引入工作纳入自己的常态化工作,尽其所能,主动帮用户取得了大量正版音乐的授权。
      在音乐版权的引入工作上,抖音现已建立起曲目数量庞大的正版曲库。截至目前,抖音集团已与全球2000多家音乐版权方建立合作,抖音正版曲库中的歌曲已超过1亿首,覆盖流行、说唱、中国传统、民谣、电音、国风、摇滚、乡村、R&B、童谣等18种曲风。
      2. 侵权治理
      抖音一直坚持版权侵权的治理的工作,2021年上半年,抖音受理创作者著作权侵权投诉38918起,下架相关侵权视频23215条。除了按照权利人投诉及时处理相关内容,抖音还主动作为,采取多项措施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2021年上半年,通过日常巡查,抖音处理下架版权问题视频72万条,封禁141719个违规帐号的投稿功能,永久封禁违规账号2429个;
      2020年2月,抖音上线了原创者联盟计划,与专业版权监测机构12426版权监测中心、北京版权监测中心合作,为优质原创作者提供20个平台的免费侵权监测及维权服务;
      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抖音在用户协议的显著位置设置了《“抖音”侵权投诉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指引》中向用户介绍侵权类型并告知其法律后果,为了便于理解,抖音还同步制作了与之相关的讲解视频。
      此外,抖音也在尝试更多元、更有效用的用户合规引导工作,比如制作系列著作权普法课程,并把这些内容免费提供给平台的创作者们,提高他们对版权的认知和版权保护意识,只有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以提高,平台内的侵权内容才会真正减少。
      七、黄洁,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版权法务总监
      2022年,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在运营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亮点:
      (一)持续强化原创内容生产能力
      TME通过星耀计划和银河计划,利用先进技术,为原创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推广阶段的演示和歌手发现增加价值,从而为原创内容制作提供支持。TME为广大听众提供了多首原创热门歌曲,其中包括《海市蜃楼》和《溺水》,这两首歌曲在多个音乐排行榜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均达到了超过 1300 万的峰值日播放量。
      TME原创内容在游戏、中国古风和流行音乐等关键垂直领域取得了最高排名,2022年第一季度,与腾讯游戏的热门游戏合作,包括PUBG Mobile、王者荣耀以及英雄联盟:狂野裂谷,由华晨宇、陈立农、毛不易等知名艺术家制作了排行榜冠军的原创歌曲。自 2022年5 月推出以来,TME与腾讯的热门游戏合作制作了 15 首排行榜??冠军游戏歌曲,以及第一首出现在 NBA 总决赛的中文主题曲《光辉时刻》。
      2022年第二季度,包括海来阿木的“三生福”等多个原创内容在主要音乐排行榜上占据主导地位,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轰动。海来阿木的“三生福”播放量超过 25 亿,流媒体播放量超过 3.5 亿。与此同时,利用专有的 AI 工具和 PDM 预测模型技术,TME推出了一款智能音乐助手,可以在音乐制作过程的关键阶段(例如演示评估)实现更高效的决策。
      2022年第三季度,TME音乐人靖秋妮的专辑Endless Farewell被全球音乐评论权威Pitchfork评为月度精选。多首原创单曲在互联网上疯传,每首都超过 1 亿条流,例如余东然的《听你说》。此外,TME推出了专利语音合成技术灵音引擎,通过技术创新加速原创内容生产。开发了纪念邓丽君、梅艳芳等传奇艺人的合成语音,打造了杨超越等当红明星声音的AI歌手阵容。截至第三季度末,TME已经上线了1000多首AI合成语音歌曲。
      (二)赋能音乐人创作、推广作品覆盖更多受众
      TME为音乐人建立可持续和多样化的变现模式,过去 12 个月TME平台向音乐人分配了超过2 亿元人民币,全新推出幕后制作人服务及定制的自助生产力工具包,2022年第一季度超过50位知名行业人士和超过10万名创作者加入。TME以多样化的创作场景和丰富的线上线下推广资源激励有志之士,带动刘爽、钱倩等音乐人加速专业成长和更广泛的认知。
      此外,TME不断向音乐人推出新服务,使得音乐人可以轻松地向全球150多个流行平台海量分发音乐作品,截至2022第二季度,已经为海外观众带来了10,000多名音乐人的190,000首歌曲。
      2022年,TME继续加强我们内容产品的规模、质量和吸引力,与国内外顶级唱片公司和艺术家建立广泛的内容合作伙伴关系,以提高合作的多样性,与YG娱乐、王菲、王源、张艺兴等人合作,在新歌发布后的30天抢先期为TME的用户提供福利。至第2022年三季度末,周杰伦的数字专辑《最伟大的艺术作品》销量接近700万张。此外,TME与游戏、古典和电子音乐垂直领域的专业机构和行业合作伙伴合作,提升TME作为首选目的地的声誉。2022年第三季度,已授权超过 350,000 名独立音乐家,帮助创作、分发他们的音乐内容,并加大线上线下支持力度,推出“TME艺人专辑”等新功能,帮助音乐人发行数字专辑,为他们带来专辑销售收入。还推荐了多元化的音乐人群体参加由TME主办,雪碧、上汽奥迪、京东等赞助的各种节目和活动,提供强大的宣传和商业资源,同时帮助广告商提升他们的价值和影响力品牌。
      (三)深化内容合作、丰富用户体验
      2022年,TME携手YH Entertainment Group,为旗下13位知名艺人如孟美岐、黄宇轩等推出艺人订阅套餐,为订阅的粉丝提供定制化的影音内容。利用坚实的音乐评级基础设施ME Chart,展示了TME致力于促进健康和可持续的行业发展的承诺。此外,于2022年初发布了TME音乐排行榜年度回顾,提供了2021年中国音乐风貌的快照,超过1,800首歌曲的评分和评论,一经发布就在专业人士和音乐爱好者中引起了巨大的关注。
      2022年,TME成为国内首家提供杜比环绕声、自适应声音调节、iOS 16锁屏小部件等新功能的音乐平台,为TME的用户提供灵活的用户界面和技术导向的专业聆听体验。升级了个性化播放列表功能和智能推荐功能,进一步简化收听流程,提升音乐发现效率。由于这些改进,QQ 音乐和酷狗音乐的推荐流媒体量和每用户花费的时间均同比增长。此外,与百事可乐及其虚拟偶像团体TEAM PEPSI合作,在TMELAND举办虚拟3D现场表演,参与人数超过400万。与此同时,推出2D虚拟音乐社区音乐地带、音乐娱乐探戈等全新互动功能,为用户带来更多与音乐、艺术家和彼此互动的乐趣。
      (四)拓宽TME Live形式
      2022年,除了王源等人的在线现场演唱会之外,TME还推出了张国荣和周杰伦的AI增强录制在线演唱会。这两个巨大的点击量在腾讯生态系统内积累了超过 1 亿独立观众和 60 亿浏览量的社交媒体热议。此外,随着TME加强广告变现,也成功吸引了雪碧、北京现代、百事可乐等知名品牌赞助各种定制化的线上线下现场活动,吸引了数十位当红艺人和有抱负的音乐人参与。
      2022年第三季度,主持韩红、周华健等一线明星32场线上线下演出,率先推出 TME Live Moment 的“为你的安可投票”,这是一项互动功能,让歌迷可以对音乐会的闭幕歌曲进行投票,并更深入地参与表演。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022年TME举办了“99公益日”活动,联合毛不易、腾讯公益等艺术家及组织,推出公益专辑《聆听音乐之光》和公益演唱会《音乐惊喜》,为环保募捐。
      
      第五章 展望与建议
      一、崔颖,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一)数字时代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亟需法治手段解决
      在数字音乐行业快速发展、全民版权保护意识明显提升的同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大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滋生了相关侵权产业。例如,将他人原创作品的旋律歌词等进行少许修改,或者抄袭两首以上的歌曲、将歌曲不同部分进行裁剪拼接,就形成一首“原创新歌”;又如,冒名顶替原创热歌或者冒名顶替原创热歌的歌手,以相同或者相似的歌名、歌手名来混淆视听蹭热度。上述行为已经形成流水线式批量化生产的产业链,极大影响了音乐人对优质原创音乐作品的创作热情,也严重损害了市场生态。
      此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有生存空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版权维权诉讼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完备的取证手段、漫长的诉讼过程,为了证明歌曲“实质性相似”,可能还需要申请专家鉴定,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可想而知。但近年侵权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仍然偏低,无法真正弥补维权方的付出,也无法对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2021年6月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已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1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希望司法实践能够进一步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断绝抄袭、冒名洗歌等行为的利益链条,促进音乐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二)数字音乐版权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
      数字时代音乐版权交易日趋繁复。从供给侧看,音乐内容提供方不再局限于传统唱片公司,还包括大量的独立工作室、个人音乐人等;从需求侧看,音乐使用方不仅包括传统电台、电视台、专业音乐流媒体平台等,还包括直播、语聊、游戏、健身、助眠等各类功能的网站、APP等场景,以及需要音乐内容作为素材的各行业内容生产机构和个人。在音乐版权交易需求如此复杂、庞大的情况下,尚未有一个可公开查询音乐版权信息、进行音乐版权交易的公共平台,导致音乐版权的确权、授权的难度和成本都极高。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和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搭建一个音乐版权信息登记、查询、交易的公共平台,降低音乐版权交易门槛,促进音乐版权正版化,激活音乐版权价值、激发市场活力。
      (三)著作权法仍需配套制度提供规则支撑
      新《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制度尚未出台,部分法律规定尚未有明确的执行规则。例如,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扩大了广播权的范围,同时第四十五条新增了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广播、直播等非交互式音乐传播使用行为需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但报酬标准如何确定、支付主体、支付方式仍未有明确规则。尤其在直播行业,如何平衡直播平台、主播、录音制作者之间的利益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且“获酬”的前提是“使用”,如何确认歌曲不同录音版本的实际版权方、如何准确记录海量“转瞬即逝”的录音制品使用行为,也是需要行业各方共同解决的现实问题。希望著作权法配套规定的修订,能够为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提供进一步的规则支撑。
      二、梁淑美,北京中子街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版权管理资深副总经理
      音乐产业历经最辛苦的三年,虽未来不一定就更轻松,但音乐创作人们大部分都未被困境打倒,仍然在音乐创作的路上砥砺前行。
      作为产业标杆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协会、法治界的前辈们,是否有机会与国家版权局、音数协等单位商讨线上合约的统一性,如同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知名互联网平台不得与上游版权公司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协议或其他排他协议一般,让整个行业过度期待高额预付版税的泡沫经济乱象瞬间回归相对健康的生态下,数字音乐平台已经开始朝以单纯版税结算机制合作的目标循序渐进。但既然要朝健康的方向永续发展,就更需要让创作人们对于行业的版权知识不论从任何一家合作单位获得的讯息均相去不远为宜,产业的竞争是必然的,但不要让音乐创作人们成为行业竞争下的白老鼠,音乐创作人们永远是音乐产业未来最最重要的资产,需要大家用心照顾和灌溉。
      为了让音乐产业中音乐创作人们能更积极持续地创作出精品内容,更充分地了解版权知识,促进各大数字音乐平台能更规范的管理曲库内容,推动政府相关单位重视扶持音乐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为让音乐人有正确的价值观,呼吁数字音乐平台的线上协议能与国家版权局沟通,提供经国家版权局审核后的统一协议模板;
      (二)为让数字音乐平台上减少未取得合法授权的翻唱版本、BGM使用,以尊重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与国家版权局及音数协商讨提高并统一数字音乐平台对于UGC上传内容的版权审核规定及标准;
      (三)联合并不定期举办让不同地区的音乐创作人们可以依据所在地区参与的与著作权相关的线上或线下讲座或讲堂;
      (四)推动与音乐产业相关的音乐人补助计划,例如:音乐制作发行补助。藉此增进音乐产业动能、促进产业链各环节的多元发展、提升音乐制作品质,以强化国内音乐之于全球的竞争力与影响力。
      我们始终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音乐产业的寒冬终会度过。音乐生态的有序发展,逐步恢复的趋势指日可待!
      三、杨哲凡,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平台音乐运营总监
      过去几年,媒体行业格局的变革加之疫情对经济环境的影响,对传统电视台和长视频平台的冲击较大,各大平台业绩出现问题,节目、影视的数量有减产趋势,单个项目预算也明显削减。相反,与整体项目预算下调相比,节目制作中音乐版权成本自2019年以来处于爆发式增长后趋于高位平稳。相较3-5年前综艺环境较好,大量音乐节目涌现的现象,音乐版权授权问题以及是否规范的定价成为了制作音乐节目以及在节目中使用音乐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台获权问题
      芒果双平台(湖南卫视、芒果TV)节目使用版权音乐近年来由天娱传媒负责处理,包括音乐类节目、各类晚会,棚内节目、真人秀、舞蹈和其他类型的节目也都有使用音乐的环节,据不完全统计,芒果双平台一年使用音乐的数量超过1000首(次),涉及各类持有版权的公司超过150家。全年使用的音乐若需要全部完成授权工作,其工作的繁复程度、版权资源和需要具备的专业水平都非常高。其难点之一在于需要搭建专业的音乐版权清理团队,对于任何需要大量使用音乐的平台而言,版权引进口的人才储备,专业能力的程度大大受限于目前国内并不成熟的音乐版权行业体系,要完成版权方和使用方的上下游链接,需要较为成熟的中间配套,不仅仅是行业人才的缺乏,同样需要有健全合一的法律体系和行业规则,以及强有力的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管理机构。建议关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同样关注相关授权配套问题以及被授权方难点。
      (二)版权方授权问题
      行业内运营词曲版权或录音版权的公司种类较多,拥有国际背景的音乐公司经验丰富,行业内还有各类音乐、影视、游戏、艺人经纪公司以及流媒体平台都有运营音乐版权,不同的公司对版权以及授权的理解存在差异,相对的授权方式也存在区别,就不同的使用方式或转授权范围每家公司或权利人对其都有相应的理解以及出台相应的合同条文来细化(部分会影响到报价方式),标准不一,更是有版权方权利人并未弄清楚音乐版权本质,导致增加授权各项成本和误会。
      音乐的使用场景、方式多,权利复杂,建议行业内关于音乐的授权尽量统一标准化,非专业的版权方有途径学习了解如何管理与辨别不同使用方式对应的授权形式,呼吁版权方权利人能与使用方一道多关注音乐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动态,一同营造规范合理的授权程序。
      (三)授权及价格问题
      参考音乐流媒体平台,较为科学的版权定价模式应为经计算后的版税结算,音乐的使用量或点击量最终换算成词曲和录音版权对应的费用,但对于长视频平台而言很难建立与版权方结算的模式,其音乐使用量达不到音乐平台或短视频平台的量级,音乐使用形式也无需搭建采购任何形式的曲库。所以形成了一套单次授权的机制,保证随节目使用与二次发行的相关权利,收取单次费用。
      相较于版税结算的方式,按次授权并定价,价格很难通过市场的调节,与节目播出的点击量、节目收益的高低并无联系,更是难以建立联系,版权方或权利人可自行定价,其价格是否合理,当中并不存在市场调节的机制。希望对此类授权形式的价格调控,使用平台或相关机构有一定的商议定价模式的权限。
      音乐行业的繁荣离不开使用者的使用和传播,如今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更是新增了各种各样的音乐使用场景,音乐又天然具备易被侵权的使用属性,如何能建立起权利人和使用者合理的授权、定价的通道,同样需要版权方带入思考,献计献策。
      综艺行业从业者近年来对版权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并未建立良性的行业互动,如平台在缩减音乐节目数量、缩减音乐节目音乐使用量。还有部分节目组为了节目效果不得不使用批量音乐、但苦于预算不够,铤而走险,造成侵权。更是有节目组将版权问题交给邀约艺人,要求其自行解决版权。在我看来这都不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现象,版权行业的规范应为权利人解决各种的结算通道,维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保证权利人收入,而非让大家尊重版权的同时却有各种使用顾虑,造成减少音乐的使用和传播以及侵权。
      在如今流量音乐主导的特殊时代,音乐的传播应多元化且自由开放,尽量减少各种商业限制。音乐的传播不应过度人为控制,音乐公司、音乐平台都有责任去维护行业的良性生态,音乐行业一定是与众多文化行业共生的,大家的方向是研究如何共赢,而非竞争中破坏行业生态。由衷地希望版权方权利人与所有使用方建立可持续且鼓励使用的机制方式。
      四、高鹏,华纳音乐版权(WCM)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当下中国音乐行业的法治环境与往日相较已获得了巨大的改善,但与高度成熟化及工业化的国际产业相比,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首先,需要加快各内容平台的音乐使用追踪系统的建设,让每一首音乐的使用均被记录、可溯源,并制定严谨公正的收益分发规则,以确保创作者获得合理的使用报酬;其次,应进一步探讨如何让内容平台版税报表的合理、合法性都更上一层楼,使内容平台可大胆、放心使用音乐内容的同时,保障词曲音乐创作者的权益;再次,在后疫情时代过去后,各位音乐产业从业者、知识产权法学者及音乐内容使用者可多多欢聚一堂,交流经验与感悟,共同探讨实操心得,共同建设产业的法治氛围。
      我们始终坚信音乐的力量,并共同致力于建设良好的音乐产业法治环境,构筑完善的法治体系,以尊重和保障音乐创作者的付出,让他们的才华可以尽情挥洒!
      五、胡浩,科大讯飞数字娱乐事业部联席总经理
      【技术发展】
      AI工具的逐步普及,使得音乐创制的门槛降低。音乐创制愈发“平民化”,音乐从“大众消费”走向“大众创作”时代。新的音乐作品数量出现几何级数的增长。
      【传播形式】
      Z世代听众对音乐作品的感知视频化,促使音乐传播路径从看到听到玩,甚至从看到玩再到听。音乐作品的传播路径愈发依赖视频化,导致在音乐创制过程中,策划、预埋“好玩的推广点”成为打造“热门单曲”要考虑的因素。
      大数据抓取、分析类工具的广泛使用,使得音乐的推广愈发数据驱动,受众人群愈发精准化和圈层化。
      【业态演变】
      流媒体经济已经将音乐分拆。专辑的概念愈发淡薄,不管是传统唱片公司,还是新型本土音乐工作室,单曲已然占据舞台中心,成为音乐创作和推广的现实新形态。围绕单曲模式,演变出了诸多新的推广玩法和商业模式。
      【发展趋势】
      平台型经济是抢夺“注意力”经济,音乐与其他娱乐内容形式的竞争愈发激烈。音乐行业面临巨大挑战,意味着音乐需要与短视频、游戏等不同媒体形式的娱乐业务相融合。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以及IOT的不断演化,音乐愈发渗透至线下更多场景。
      随着技术的发展,音乐人、作品的数量,以及音乐人话语权的与日俱增,预示着我们也要顺势而为,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和完善数字音乐版权生态环境,推动音乐行业更加生机勃勃地发展。
      六、刘熠,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一)进一步提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透明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行业有重大价值,一方面为音乐权利人提供版权代理的服务工作,让音乐人高效地获得版税收入,让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创作中,从而产出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为音乐使用方提供了便捷的授权服务,能够让使用方快速、合规的获得大量正版作品,满足市场使用、消费音乐作品的需求,由此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链接创作者和使用者的重要桥梁,在正版音乐授权和使用上发挥着巨大价值。也正因如此,进一步提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
      1. 运作机制制度细化,比如版权代理(获权)、版权费定价、对外授权、版权转付的标准工作流程;
      2. 信息公开透明化,比如定期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机制、权利管理信息、版权费收取信息、转付信息、管理费收取信息、以及主管部门对其的监督信息等。
      我们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透明度能够带动中国音乐版权交易市场整体走向更高的专业水平,也能大幅促进音乐版权授权市场的持续繁荣。
      (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落地执行亟需明确指引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此法律规定,如在直播等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场景下使用音乐作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一方面,我们建议应当有关于本条款落地执行的配套法律规范、行业指引出台,以为行业从业者们提供更具有实践意义的行动方案指导;另一方面,我们也建议在落地规则的探索过程中,应当考虑坚持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促进作品传播,平衡各方权益。以网络直播场景为例,与音乐作者一样,在每个网络直播间活跃着的主播同样也是创作者,应当充分考虑这些网络创作者实际情况,网络直播整体仍是一个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应当考量落地规则的合理性、平衡性、可执行性。
      七、黄洁,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版权法务总监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以下简称TME)将持续地提供高质量的音乐内容、卓越的流媒体体验和多样化、行业领先的平台功能,未来,将专注于优化成本结构、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希望可以继续推动创新,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对于未来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持续看好,同时对宏观政策和法律环境对音乐产业的支持也满怀期待。
      (一)希望从产业政策角度能够加强对中国音乐人的帮助和扶持,帮助中国音乐人和中国音乐出海。近些年,音乐流媒体平台及短视频平台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国际化拓展,原创内容孵化、社区运营、用户体验、音乐人服务等平台能力不断深化,中国音乐人的整体收入、音乐制作及宣发能力等均有所提升;但基于疫情及取消独家版权的大背景,对中国音乐人而言亦迎来新的挑战,如维权难度增加、维权动力降低、线下演出锐减而线上演出难以覆盖中腰尾部音乐人、收入更难保障等。从中国音乐人整体生态及发展考虑,亟需产业政策的进一步关注及扶持,包括海外音乐市场目前还有巨大的拓展空间(根据《腾讯音乐人2022海外发行总结》的数据显示,主动选择海外发行的新上架音乐人作品占比近四成;单个作品播放量最高增长4800%;在腾讯音乐人海外发行业务的助推下,已成功海外发行音乐作品18.5万首;音乐人海外发行收益也实现了最高835%的增长)。帮助中国音乐人及音乐出海将助力中国原创音乐价值的彰显。
      (二)新《著作权法》关于获酬权的实施。新《著作权法》第45条的落地及实施给音乐产业带来了许多正面影响,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了原创音乐人的创作欲,我司版权管理业务也有了更健康的发展环境。第45条明确商业营业性场所播放音乐制品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盘活了TME版权内容库的商业价值,催生了TME在商业背景音领域的公播业务,TME今年积极拓展与营业场所、连锁商家等的合作;相对应地,也能在内部针对公播业务进行更全面的合规意识宣导、搭建合法合规的业务流程。同时,第45条的生效更好地促进了互联网直播领域的合法合规进程,新增的录音制品获酬权将网络直播纳入范围,更好地保护录音制作者的音乐制品权利、提升收入,协助权利人维权并打击盗版直播传播音乐制品的互联网平台。
      (三)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相应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如下问题,(1)合理定价问题: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报价缺乏测算数据和合理理由。(2)信息透明的问题:从TME与集体管理组织多年的合作实践来看,无法获得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授权曲库歌单以及其管理的相关作品信息,并且出现过多次其管理的曲库作品被原始权利人否认曾予以授权等情形。因此,希望能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希望国家版权主管机关积极协调、引导集体管理组织践行“公平、合理、无差别”的授权原则,科学确定授权价格、公平对待各平台。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我国数字音乐集体管理领域内的版权交易效率和质量,为行业发展贡献真正价值。
      (四)在线音乐会词曲权利获得更加便利和符合业务的实际需求。2022年TME的Live演出持续增加,推出了相应的互动玩法和付费盈利模式。线上演唱会直播吸引了大量用户,但在发展过程中,同样也遇到各类问题。如词曲权利获得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线上直播演唱会不同于线下演唱会,付费观看的商业形态尚未完善,因而线上演唱会的收益往往会低于线下演唱会。过高的词曲许可成本不利于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
      (五)对于如虚拟音乐人、AI写作等新兴业态的合法引导和产业支持。在过去几年里,随着科技与音乐融合得更为紧密,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次元壁”不断被打破,出现了许多新兴的音乐产业形式,如虚拟音乐人、AI写作词曲等。其中虚拟歌手, 例如虚拟歌手“初音未來”就是一款著名的虚拟女性歌手软件,通常所说的虚拟歌姬初音未来是对这款软件的人格化,其影响力已扩大全球范围,参与各种包括游戏、广告等音乐类型,举办演唱会甚至开启世界巡演,其二次元动漫形象和独特的音乐形式,吸引了新一代和从不认识电子音乐的人接触电子音乐创作,使更多人认识电子音乐制作。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使得需要音乐行业关注的问题也逐渐出现, 我们建议需要更加明确这些新兴产业的版权内容,比如在虚拟歌手制作的一首原创歌曲中,就版权的归属而言,词曲的著作权人当然属于词曲作者,那么争议点在邻接权,比如如果存在表演者权,那么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谁、谁有权行使相关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发行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等等,这些亟待规范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版权方的努力,也需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六)加强版权价值宣传力度,提升音乐付费率。通过多渠道宣传音乐版权价值,鼓励和倡导用户更多地为优质内容付费,以支撑行业更加稳固和长远地发展。


    【作者简介】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Entertainment Law Society”,英文缩写“BELS”,以下简称“学会”)由20余家著名法学高等院校、艺术高等院校、仲裁机构、社会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共同发起创办,于2016年9月正式成立、2017年4月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系中国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估4A级社会团体。
      学会以文化娱乐相关产业领域的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咨询服务、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首都的学术和产业优势,服务于蓬勃发展的文化娱乐行业和国家法治建设,为文化娱乐行业与法律行业搭建起合作沟通的桥梁。经过几年来扎扎实实的工作,现已发展成为国内文娱法治领域较具影响力的学术研究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咨询服务平台,受到业内较高赞誉。
      “音乐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作为国内第一家专注于音乐产业法律问题的学术交流平台,围绕音乐创作、录音制作、版权管理、唱片发行、集体管理、数字音乐传播、衍生产品的授权使用等多个环节,重点研究我国音乐作品在数字环境下新出现的传播方式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国内的规制现状,通过线上线下沙龙、专题研讨会、培训讲座等方式开展活动,并借鉴域外经验,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指引和参考。
      本届专委会于2022年5月30日正式成立,首届专委会聘请的专家顾问大部分继续作为本届的顾问,选任委员21名,成员来自国内及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词曲版权代理商、音乐制作公司、网络音乐平台、律师事务所及高校科研机构,全面涵盖了音乐行业的各产业链,代表了国内目前较高的专业水准。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13 1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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