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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时尚产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时尚产业法治年度报告(2022)
【法宝引证码】CLI.A.0124336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  关于“时尚”的定义,国内外学界、业界的解释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其解释为“时间”与“崇尚”的组合,即在特定时段内由少数人率先实验、预认为后来将为社会大众所崇尚和仿效的生活样式。斯特凡尼亚·萨维奥洛(Stefania Saviolo)认为,不同定义的内容与其所处社会的规则密切相关,在美学意义上,“时尚”是在某历史阶段由身处某种社会文化背景的设计师所描绘的图景,是在着装、配饰和装修上的风格潮流;而对消费者来说,时尚最直白的表达则是“看起来很美”;而现代社会学家则将“时尚”定义为将风格和美学凌驾于功能性优势之上的价值体系。克里斯多福·布里渥(Christopher Breward)认为,时尚的内涵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由过去与当代的文化影响和美学、社会学环境塑造的设计师草图;身体上的仪式性装饰,阐明语言、手势和身体习性方面的身体技能;被市场营销技术赋予意义的工业化复制型纺织工程。   联合国可持续时尚联盟对时尚产业的界定是,包括以纺织品和相关材料生产制造服装、皮革和鞋类相关行业,从原材料提取到产品生命周期结束的全过程,其中也包含材料的再利用、修理/再利用和回收的循环元素。时尚产业并不是一种行业划分标准,从行业划分的角度来看,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时尚产业包括时尚制造业和时尚服务业。前者包括服装箱包、鞋帽、皮具、饰品、洗护用品、化妆品、珠宝首饰、家具、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对人体和对人在生活所处的小环境进行装饰和美化的时尚用品等领域;后者包括美容美发美妆、健身旅游、时尚杂志、流行音乐、影视摄影、动漫动画、餐饮酒吧等休闲娱乐产业,以及时尚社区、时尚城市的营造等环境时尚化工程。   我国时尚制造业和时尚服务业的发展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以服装鞋帽加工制造为标志。而30多年后的2021年,一方面,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制造业产值占GDP比例为1.6%,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统计,2021年我国服装出口金额超过1560亿美元,占全球服装出口市场份额达40%,份额稳步提升(2011年36%),全球第一大服装生产国和出口国的地位稳固;另一方面,我国消费市场规模巨大,鞋服类是全球最大单一市场。   近年来,国家在时尚产业领域也发布了大量相关政策,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及《“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到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发布《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 年)》及工信部等三部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提出并逐步建立了消费工业品的“三品”战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及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纺织服装行业绿色化发展、加大再生纤维制品宣传推广力度、持续扩大优质消费品和中高端产品供给、与数字化结合等行动方针,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时尚产业具有覆盖面广、产业链条长、产品与商业模式迅速迭代等特征,而作为时尚产业核心的城市新消费各领域在与新技术、新业态结合的过程中,其在市场主体投融资并购、制造、销售等环节均面临新的法律与合规问题,需要结合行业实际,从知识产权保护、商业合规、可持续循环经济等方面予以厘清。   本报告对时尚产业相关立法、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等相关实务的年度发展动态进行分析、汇编,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士提供参考。报告分为五章,分别由以下成员执笔撰写:王妍妍(第一章)、王亭入(第二章第一、二)、时萧楠(第二章第三、第三章第一、二、四)、陈苏(第三章第三)、赵芸芸(第四章、第五章)。
    【中文关键字】时尚产业;法治;年度报告;2022
    【全文】


      第一章 时尚产业与投融资并购
      一、全球时尚产业相关投融资并购发展趋势
      (一)中国时尚产业发展状况
      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时尚产业发展经历了从基础性消费、出口驱动向高品质消费市场与自主品牌走出去的转变,麦肯锡将这一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发展特征如图所示。
      目前中国时尚产业正在经历新的变革,时尚产业已经不能仅靠大规模扩店和引入国际品牌获得稳定增长,新品牌、新模式和新渠道不断改写着市场竞争格局。一方面,从市场需求和供给两端来看,消费者逐步成熟且需求不再扁平化而是追逐多样化;同时市场竞争也进一步白热化,新型创新品牌层出不穷,头部品牌竞争激烈,时尚周期明显较之前缩短,渠道、供应链玩法快速升级。另一方面,从国家政策层面切入,国家“十四五”规划重点推动包括服装行业在内的中国自主品牌建设,资本、科技发展也为时尚产业提供越来越强大的基础支持。
      随着数字化、科技化的逐步提升,数字化时尚消费迎来全面升级,社交电商、线上直播带货、跨境直播等新兴形式持续涌现,品牌进一步向全渠道、直面消费者方向积极推进。同时,时尚行业科技含量大幅提升,大数据、云计算、AR、VR等技术在设计、生产、零售等环节的应用中不断实践与拓展。伴随着电商、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各类买手店的同时,资本也进一步助力市场,积极推动了中国时尚产业加快发展。根据麦肯锡白皮书,全球鞋服市场未来将保持稳定增长,而中国鞋服市场将由过去的快速增长转变为平稳的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中国时尚产业把握窗口期,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品牌跃迁,走向世界。
      (二)时尚产业投融资并购趋势
      1.奢侈品国际巨头的资本并购与版图扩展
      随着时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奢侈品巨头也在根据市场进一步调整战略。2021开始,奢侈品巨头间出现了多起并购交易,全球时尚产业的变局引发强烈轰动。“时尚产业版图扩张”,是2021年最具战略意义的时尚产业演变趋势。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的同时,奢侈品巨头打响了资本并购的大战,通过品牌自身的版图扩张,正在逐步打破全球时尚产业的众多壁垒,将竞争转化成共赢模式,积极摸索出一条崭新的发展道路。经典收购案如LVMH集团以15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Tiffany,LVMH收购Off White多数股权,历峰集团收购Delvaux,开云集团收购丹麦眼镜品牌Lindberg,Exor集团先后投资“上下”与Christian Louboutin,杰尼亚集团与Prada集团联手收购意大利高端羊绒制造商多数股权等。
      2.海外小众品牌获得投资青睐
      在中国市场,海外小众品牌正在持续加入落地,例如UNDEFEATED、WE11DONE等纷纷以线下实体店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值得讨论的是,在这些小众品牌的身后,往往可以发现其受到中国时尚企业或私募基金的关注。2021年,雅戈尔集团收购了UNDEFEATED 40%股权并成立大中华区合资公司,旨在迎合市场趋势加速接触年轻消费群体。在国际时尚产业布局的,还有著名投资机构--红杉中国,2022年红杉投资小众品牌包括:2022年1月收购韩国潮牌WE11DONE的多数股权、2022年4月领投法国配饰品牌DESTREE、2022年8月宣布收购挪威时尚生活方式品牌Holzweiler的多数股权。
      一方面,从投资角度出发,上述小众品牌的增长空间、发展模式以及市场潜力是较为可观的。投资海外时尚品牌、进一步获得海外时尚品牌的股权,已经成为过去两年中国资本在全球时尚行业展现话语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从品牌角度出发,海外小众品牌通过直营模式进入中国市场亦是趋势所在。海外小众品牌面对不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进入复杂的中国市场,除了需要资本资金的支撑,也需要有本土化力量的支持,二者集合能够更好地与中国市场、消费需求贴合,实现落地本土、打开市场。
      3.国潮品牌通过并购实现快速扩张
      据报道,2022年第三季度,国内多家运动鞋服类上市公司实现销售额同比正增长,如安踏体育、特步、361度等,而前几年大火的耐克、阿迪达斯营收则出现两位数下滑。国潮品牌这几年进一步通过并购等行动在战略层面展开角逐,开展多元并购、多元产品升级、多元创业,通过并购完善品牌规模与产业版图,著名案例有:匹克收购OZARK;361度收购OneWay;乔丹体育收购Umbro在中国的经营权;七匹狼以3.2亿元投资Karl Lagerfeld中国运营实体获得KLSH在大中华地区商标使用权;特步先后收购Saucony、Merrell、Palladium和K-Swiss等多个品牌。并购成为国潮企业崛起的另一路径,背后动因至少包括:国潮消费渐成趋势、业务下沉抢占市场、数字化驱动渠道变革、并购策略行之有效、不断拓展细分品类。
      受到疫情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不少海外品牌受到很大冲击产生相应的资金需求,使得大型国潮运动服饰品牌抓住机会开展并购交易,进一步布局多品牌战略模式、抢占不同领域的细分市场。而作为被收购方的海外品牌,则较为看重中国时尚产业的市场规模、后续本企业发展增长能力以及中国时尚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与资金实力,海外企业对中国市场的上述考虑更有助于交易的达成。通过并购交易,海外品牌可以快速获得资金支持,有助于其市场表现的回升,同时通过被并购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能够在中国市场获得新的增长点。
      4.时尚产业趋势--绿色可持续供应链
      时尚产业已经出现了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的绿色金融案例。传统的贷款方已经开始发行绿色债券,并发放可持续性贷款。2019年9月,专注于推动时尚行业创新解决方案的投资基金--规模达3000万美元的好时尚基金(Good Fashion Fund)启动;2019年11月,普拉达(Prada)成为首家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Credit Agricole)签署可持续性贷款的时尚公司,贷款金额5000万欧元。与此同时,各品牌也开始组建企业风险投资部门,为绿色金融创造机会。
      随着国家政策对可持续发展的不断强调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十四五”规划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强调,推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时尚产业的主流方向。对于时尚产业而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应用,也并不局限于产品,而是覆盖于从产品设计研发、供应链到回收处理的全产业链条。随着政策的推出与支持,时尚产业全产业链回归绿色发展理念,绿色金融在中国市场进一步发展渐成一定趋势。
      5.资本正密切关注DTC模式
      DTC (Direct-to-Consumer)模式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一种零售模式,即品牌直接向新客户销售产品,不需要依赖传统的零售店或其他中间渠道。它跳过了批发中间商,无需与大型零售品牌和实体店合作,缩短了中间环节,可以更低的价格直接面向消费者。
      2020年至2021年,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DTC品牌在全球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全年净增70万商家。2021年上半年延续了这一高速增长态势,DTC发展势头迅猛。海外DTC品牌也在2021年迎来高光时刻。数据统计显示,包括Warby Parker、Allbirds、FIGS、Hims&Her在内的近20家海外DTC品牌,在这一年扎堆上市。与此同时,中国的DTC出海品牌出现融资热潮。2021年,约40家DTC出海品牌完成了49起融资,涉及时尚产业多个不同领域,如时尚服饰、美妆、个护、户外运动等众多品类,单次融资金额从数百万元人民币到数亿美金不等,且多家企业均是在2021年一年内连续完成二至三轮融资。
      疫情三年及通货膨胀等大盘影响,海外消费者可支配收入降低,市场疲软之下,DTC品牌面临品牌市值大跌、缩编减招,中国DTC也受到较大影响。但据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最新研究报告指出,其对东南亚和拉美部分地区未来5年的电商增速做出了17%和20%的复合增长预测。东南亚作为全球电商的后发区域,仍有巨大空间有待创业公司和资本去挖掘。一方面,加强本土化无论对于创业者还是投资机构来说,都是建立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包括资金、产业、人才、政策资源等都需要强化,才能形成相对优势;另一方面,时下东南亚市场,同时存在着电商平台、DTC、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社区团购等多业态同步发展,竞争格局完全不同于曾经或现在的中国或美国,相较于简单地将中国与海外取长补短,中国创业者、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全球化是一个更宏大更具挑战性的主题。
      二、时尚产业投融资并购典型案例
      (一)雅戈尔收购Undefeated40%股权并成立大中华区公司
      2021年雅戈尔收购美国潮牌Undefeated 40% 股权,交易对价约4亿人民币,并在香港成立大中华区合资公司。2021年8月,国内首家Undefeated全资直营门店在上海开业,是其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线下实体店铺。Undefeated计划在国内建立传播街头文化、运动、艺术、音乐和时尚的社群,而雅戈尔可以借助Undefeated加速触达年轻消费群体。
      雅戈尔集团于1979年成立,是全国纺织服装行业龙头企业,核心业务为以品牌服装为主体的时尚产业,其他业务包括地产开发和投资。近年来,雅戈尔时尚业务增速放缓,部分是疫情反复导致,但最主要原因是其主品牌形象老化,因此试图通过投资美国潮牌Undefeated触达年轻消费群体和潮流文化,实现传统企业的年轻化、多元化转型。麦肯锡对亚太地区Z世代消费者的调研报告显示,31%的中国Z世代消费者更倾向于小众而非大众品牌,尤其是有故事的品牌,如街头文化、嘻哈文化等潮流品牌。
      雅戈尔在培育自有品牌的同时,通过并购、合作等模式,探索与国际化品牌的协同合作,布局时尚产业生态圈。过去5年,雅戈尔在时尚行业累计投资80亿元,其中2020年疫情爆发后投资50亿元,涉及上下游产业链。国际品牌中,除Undefeated之外,雅戈尔还投资了出海品牌 Slashop、设计师品牌Alexander Wang、高端家具零售商 Cabana。国内品牌中,雅戈尔投资了日本建筑师菅根史郎在中国创立的品牌RE而意,探索户外生活方式领域和 DTC 营销模式。通过合作运营挪威国宝级户外品牌 Helly Hansen和主打欧美韩国高尔夫品牌的集合店S+G,将消费场景延展至航海、滑雪、高尔夫等户外运动领域。
      (二)宝尊拟收购GAP大中华区业务
      2022年11月,宝尊电商宣布拟以4000万美元现金收购GAP大中华区业务,并于2023年2月1日宣布完成对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Gap上海”,是GAP集团在国内业务的主要运营主体)的收购。交易完成后,宝尊将获GAP独家授权在大中华区生产、推广与全渠道销售GAP产品,同时拥有中国产品设计权。相关商务协议为期20年,首期为10年,可续约两次每次5年。
      本次收购的背景是,GAP大中华区业务和宝尊代运营业务面临不同程度的瓶颈:GAP方面,作为美国最大的休闲服饰公司之一,GAP集团2010年在中国市场开设了第一家门店,至今已经累积了近3000万会员,但近年来GAP上海连续亏损,2020年和2021年净亏损分别为4.56亿元和2.56亿元,且由于业绩萎靡2022年在国内陆续闭店。宝尊方面,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商代运营公司,主要提供一站式电商解决方案,涉及店铺运营、数字营销、IT解决方案、仓储配送、客户服务等五大领域,核心收入来源为产品销售及服务收入。前者主要采用经销模式,从品牌主经销商处购买货品,获得货权与定价权,赚取商品的售卖差价;后者则为品牌提供IT、店铺运营、线上推广、客服等多项服务,收取服务费。由于传统电商平台增速放缓,宝尊盈利能力也相应下降,2021年增速仅6%,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为2.2亿(而2020年的净利润为4.26亿元)。
      2018年起宝尊开始为GAP中国提供电商业务代运营服务,本次交易的预期协同效应为:
      一方面,从GAP角度看,其国内业务提振需要在本土化、全渠道运营、多品牌多品类运营、数字化营销、精细化运营有所突破,而宝尊作为国内领先品牌电商解决方案服务商和数字商业赋能者,收购后将进一步提升Gap的数字化运营,在技术层面实现Gap线上线下业务的一体化运营,在数据层面采用系统性的数据研究和分析,全面指导Gap在产品选择和开发、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领域的策略执行。
      另一方面,从宝尊角度看,需要开拓新业务带动增长提升盈利能力,宝尊于2021年开始涉足品牌管理领域,打造全渠道商业运营商的定位。2021年2月全资收购品牌战略和运营咨询管理公司Full Jet,并在2022年Q2财报发布会上表示对品牌管理业务的投资将代表公司未来的增长机会。对于宝尊来说,品牌管理业务的价值不止在于增加收入,更是试探市场趋势、创新营销模式、积累运营经验的机会,品牌管理业务积累的经验可以反哺代运营。而GAP大中华区庞大的品牌资产、市场规模将为宝尊品牌管理这一新业务线提供更深和更广的业务基础和更高的起点,并有助于宝尊电商补足线下运营经验。
      (三)大钲资本2亿美元投资NTX纺织科技
      2022年8月,NTX纺织科技获得大钲资本领投的约2亿美元C2轮融资,融资资金将用于加快建设全球化国际品牌供应链和产业升级布局。该笔投资也是大钲资本在纺织产业的首次出手。大钲资本合伙人刘绍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服装业的库存风险是制约品牌发展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供应链入手,提高印染环节效率是其中的关键一环。传统服装行业供应链周期长、库存成本高,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快时尚、定制化、碎片化需求,加之跨境电商领域的短期爆单压力,实现数字化、标准化和协同化的柔性制造成为服装行业核心竞争能力之一。印染环节是供应链中成本和时效最关键的节点之一,长期以来印染过程中虽然使用先进的设备及软件,但由于每年新面料有数万种,面料不同对应生产工艺不同,导致印染过程中存在大量非标生产工艺,技术传承基本上是师傅带徒弟、口口相传,标准化程度较低且生产周期长,成为印染环节效率提升的痛点之一,针对解决这一问题的优布、NTX等多家印染环节创业公司在2022年相继获得融资。
      NTX纺织科技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首家纺织品数位转移印染技术、设备、耗材、技术支持和培训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服务Adidas、Nike、优衣库、北面等十多家头部大型国际服装品牌商。公司自主研发的NTX? Cooltrans(冷转移)印染技术对于行业是变革性突破,可以解决印染行业耗水多、耗能高、污染大的问题,推动全球纺织业供应链的绿色化转型升级。同时,NTX公司通过自营模式验证技术和商业模式后再向第三方工厂推广,节省了推广技术所需的人力和资金。NTX已与多家头部纺织成衣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涉及纺纱织布厂、印染厂等领域,其中,与香港上市公司联泰控股合资成立新技术的试点工厂,用于聚集生态合作伙伴并作为新技术推广展示的平台,目前已经有2家投入生产,采用自营模式获取订单和交付面料;在合作服装品牌的成衣制造商所在东南亚地区,与当地成衣工厂垂直整合,将成衣与面料生产一体化,帮助成衣工厂和服装品牌降低原料与成品库存、提高产品毛利率和资金周转效率,构建去中心化的产能互助生态圈。
      (四)DTC品牌蕉下三轮融资后申报港股IPO
      蕉下Beneunder是由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7%B1%E5%9C%B3%E5%87%8F%E5%AD%97%E7%A7%91%E6%8A%80%E6%9C%89%E9%99%90%E5%85%AC%E5%8F%B8/19996205>(“蕉下”)创立于2013年的城市户外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88%B7%E5%A4%96/444665>生活方式品牌,采用业务模式,定位城市轻户外,致力于提供兼具创新科技和美学设计的户外功能产品,已成为中国第一大防晒服饰品牌。2016年首家线下直营门店落地上海,2017年开始向非伞类延伸产品线,陆续推出防晒帽子、袖套、服装、鞋、配饰等产品,以满足消费者在城市生活、休闲运动、旅行度假、踏青远足、露营等不同户外场景的功能需求。
      2022年4月,蕉下申报港股IPO,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拟上市公司若6个月内未能通过聆讯或上市流程,则IPO申请状态会转为失效,由于目前港股融资环境不佳,多家发行困难的拟上市公司都在递交招股书6个月后通过更新招股书的方式延缓审核状态,蕉下也于2022年10月更新了一版招股书。此前蕉下共经历三次融资:2015年11月,红杉资本以586万美元参与了A轮融资,投后估值为2900万美元;B轮融资跨越2016年和2017年,投后估值为6.55亿人民币;2022年1月和2月,华兴资本与宏祺控股分别以4500万美元与100万美元参与C轮投资,投后估值为30亿美元,其中华兴资本担任IPO的独家财务顾问,跟公司是利益关联方,宏祺控股是一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由迈瑞医疗董秘李文楣全资拥有,宏祺控股仅投资100万美元。
      据蕉下披露,其2019至2021年收入分别为3.8亿、7.9亿、24.1亿,经调整净利润分别为0.2亿、0.4亿、1.4亿,持续增长的原因是公司充分运用DTC模式在线上获客、触达细分群体需求痛点时的优势打造爆款产品,达到一定规模后补足全渠道营销能力(包括增加线下或者 B2B 分销)、扩充品类的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以DTC为主的全渠道营销能力;第二,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快速迭代能力;第三,持续扩充品类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非防晒类产品占比自2019年的0.7%提升至2021年的20.6%;第四,建立品牌、管理供应链的能力。
      (五)LVMH以158 亿美元现金收购 Tiffany
      2021年1月7日,LVMH宣布以158 亿美元现金正式完成对 Tiffany 收购。本次交易始于2019年11月LVMH宣布与Tiffany达成一致将以162亿美元现金(每股135美元)收购Tiffany,2020年初突发新冠疫情后,LVMH试图与Tiffany重新谈判收购价格要求将交易价格降低11%,被Tiffany拒绝。后LVMH于2020年分别收到来自法国外交部和Tiffany关于延长收购期限的来函;双方相互发起诉讼,Tiffany主张LVMH故意拖延反垄断审批进程以迫使Tiffany就交易价格重新谈判,LVMH反诉主张Tiffany公司新冠后受到重大、长期的不利影响且未来难以解决并存在管理失当。最终,2020年10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将交易价格下调至158 亿美元(每股131.5美元)。
      根据Bloomberg的统计数据,加上Tiffany,LVMH将成为全球第一大珠宝集团。LVMH截至目前主要并购交易如下:

      收购后Tiffany迎来品牌发展的新篇章,LVMH的腕表珠宝业务也找到了新的增长点,双方潜在协同效应包括:
      LVMH将获得一批新客户和新渠道,与其他品牌发挥更大协同效应,Tiffany在婚戒细分市场和银饰品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而且在北美地区影响力大,这些是LVMH旗下其他的珠宝品牌不具备的;
      LVMH提供作为奢侈品牌关键的设计、产品、营销、公关等高层管理人才和经验;
      Tiffany借助LVMH的渠道拓展欧洲和中国市场等高毛利地区的业务;
      Tiffany退市成为私有公司,不再受到资本市场追求短期业绩的压力,可以更从容地从中长期角度制定产品和业务的战略,减少透支品牌价值的短期行为;
      Tiffany有垂直整合的供应链,可加强LVMH与可持续性奢侈品的连结,未来LVHM集团内的其他珠宝品牌或将因而受惠。
      自2021年1月收购完成至今LVMH未公布Tiffany的具体业绩数据,但从LVMH腕表珠宝部门2021年以来持续的高增长表现来看,Tiffany业绩增长强劲。2021年1-9月LVMH珠宝手表部门收入达到62亿欧元,较2020年同期增加了39亿欧元,而Tiffany在2020年同期收入为23亿美元。
      三、律师视角下的时尚产业投融资并购
      对于雄心勃勃的大企业而言,跨境并购是快速进入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视野为企业发展提供新角度、借助新市场的有利条件扩张集团版图的首选策略。通过跨境并购,企业能够获取被并购方的战略资源、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及管理技术,优化企业自身的供应链或销售端,实现规模经济、增强议价能力并进一步实现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自2016年起,中国企业开始大规模出海寻求对境外知名时尚品牌的收购。被誉为中国版LVMH的山东如意集团在2016年、2017年相继收购法国轻奢集团SMCP、香港上市公司利邦控股,一举成为Sandro、Maje、Claudie Pierlot、Kent & Curwen、Gieves & Hawkes、Cerruti等知名品牌的拥有者;不甘其后的复星集团则分别于2018年以及2020年初买下创立于1889年的巴黎老牌时装屋Lanvin以及巴黎轻奢珠宝商Djula 55.4%的股权。尽管受新冠疫情影响奢侈品巨头纷纷放缓并购进程,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疫情对线下店铺的打击也无疑为线上电商创造了历史机遇,并加速了行业陈旧部分的更新迭代。
      而纵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之旅,作为为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保驾护航的护卫队,中国律师不仅是亲历者和见证者,其自身的角色定位也在悄悄变化。
      跨境并购是一件高难度、高技术含量、涉及多方利益的事,涉及不同国家的语言文字、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商业文化,以及各种不同的公司经营模式,并需要结合商业法律政策、税收、劳动人事制度等诸多因素,其难度和不确定性远远高于国内并购,超出各方预期的因素成为阻碍交易进程或影响交易结果的关键事件时有发生。
      正因为跨境并购交易的复杂性,跨境并购的完成通常需要财务、法律甚至是政府关系等各方面高素质人才的相互配合。在跨境交易涉及的不同国家法律适用、风险核查、交易文件的起草和审阅工作方面,律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跨境并购的基本流程
      1.前期阶段
      在跨境并购的早期阶段,收购企业会首先明确交易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挑选合适的卖方进行接触。在初步确定交易对象后,为便于后续的尽职调查的展开(过程中将会接触到目标公司敏感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客户名单、商业计划等)以及确保目标公司(如属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要求,双方通常会首先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对双方在交易中需要遵守的保密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保密协议的内容通常比较标准化,如果在保密协议的谈判过程中花费太多时间,可能给卖方留下不好沟通的印象,影响卖方的最终决定)。除保密协议外,在交易前期,买方通常会希望与卖方进行独家谈判,避免卖方利用从买方手里得到的信息进行多方磋商与比较,哄抬交易价格,不利于买方的交易谈判。所以买方一般会要求卖方签署排他协议,在与买方接触的同时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与其他潜在买方的磋商,对于有诚意收购的买方而言,也通常会愿意接受约束在该时间段内仅与卖方展开谈判。
      在签署保密协议并对交易方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获得收购项目以及交易对手的进一步信息后,收购方会基于一系列重要假设提出意向性报价,签署意向性协议、备忘录、框架性协议等文件,对主要交易条件做出规定。虽然通常双方会在文件里约定除法律条款外的商业条款不具备约束力,且内容原则性居多,但这些非约束性文件往往规定了后期谈判和核心交易文件起草须遵循的原则和精神,因此此类意向性文件的谈判是为双方未来顺利进行交易打下基础的关键一环。
      2.尽职调查阶段
      在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初步意向性文件后,就相应进入尽职调查阶段。这一阶段涉及的不止法律尽职调查,还包括财务、业务、税务等其他类型的尽职调查。被并购方向收购方开放实体或电子资料室(Data Room),相应的尽职调查专业人员进场开展尽调。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股权架构、重大合同、诉讼行政处罚、核心成员及劳动人力(例如品牌的核心设计师、香水调香师甚至是给品牌带来重要价值的高知名度创始人)、无形资产(例如高价值的商标、鞋子的独特设计或衣服的纺织工艺)及固定资产等重大资产以及反垄断等问题。通常而言,主体资格及股权架构是尽调的首要关注点,目标公司的设立程序、主体资格以及存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者权益是否清晰,有无潜在的股权纠纷都是重要的风险点,特别是涉及拆分和重组时,股权架构与业务模块的剥离息息相关。
      尽职调查是一个由目标公司对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平衡双方之间的信息差,再由专业人士对风险进行专业化评价、“发现风险、量化风险、控制风险”的过程,尽职调查的结果对交易是否继续进行、交易架构的设计、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易双方将根据尽调结果对项目进行整体判断,并以此作为交易文件起草和谈判的重要依据,交易文件中会将尽调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作出处理和安排。通常而言尽职调查是针对卖方进行的,但卖方有时也会对买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特别是在买方采用己方股权或债权作为并购对价时,卖方相当于就买方提供的股权/债券进行投资,因此需要了解买方的业务、确认买方提供的股权/债权的风险和价值、确认该股权/债券的对价支付是否已经完成、支付的股权/债券的生效时间等全方位识别该种支付方式的风险。若买方从金融机构处获得交易资金,则融资机构也需要就此展开尽职调查,评估融资风险。在我们的交易经验中,如果买方来自中国或其他外汇监管比较严格的国家,卖方通常会比较关心买方支付资金是否需要获得政府审批以及实际获得审批的难度和时间预期,以评估交易是否可按双方计划的时间表顺利推进。
      3.交易文件阶段
      跨境并购的核心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资产购买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业务合作协议等。在尽职调查阶段完成后,双方会确立相应的谈判机制和时间表,就最终的交易结构和主要商业条款(包括前置程序〈取得审批、完成特定事项等>、收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节点、被收购方的陈述与保证、交割事项、被收购方的交割后义务与承诺等)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将通过核心交易文件的谈判和起草最终确定。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律师不仅要协助己方公司参与谈判,还需要就交易文件的大量细节起草和内容确定进行沟通协商,逐字逐句确定在商业谈判中达成一致、最后落实到交易文本上的内容。在双方完成所有关键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后,交易各方将会通过授权代表签署并购协议以及其他一系列有约束效力的法律文件。通常而言,由于跨境并购交易复杂,需要经过一系列政府审批、内部程序协调、卖方的融资安排以及其他第三方许可等,签约与交割不会同时发生,在签约与交割的这一段过渡期内,各方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通常会保留一定的过渡期安排与承诺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包括分手费等安排)。
      4.交割阶段
      在完成交易文件的签署后,需要根据交易文件敲定的条件进行股权/资产的交割,此时律师会细心核对交割的每一项条件是否都已满足(例如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交割前目标公司的重组、附属协议的签署、收购方的债务融资、双方内部批准交易文件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取得第三方如特定债权人对双方交易的同意、交易相关政府审批已通过等),交割的事件地点方式是否与文件约定一致,交割的资产/股权是否有问题等。与国内并购不同,跨境并购还需注意交易双方所处国家/地区的时差和假期对交割安排的影响。
      5.投后阶段
      交割结束并非跨境并购交易的终点,并购之后对收购企业的整合同样非常重要,涉及包括企业运营成本、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组织制度、财务制度和企业文化等各层面的调整。就法律角度而言,收购方的律师可以协助企业调整并购后的公司管理层架构、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机关递交必要法律文件(例如向境内主管机关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并就被收购企业的持续性合规和风险防控进行管理,确保被收购的企业能够持续合规发展。特别是在越发重视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今天,如果忽略并购项目中涉及的数据跨境合规问题(特别是被收购方宗主国为欧盟成员或向欧盟境内主体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会受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规制),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来自相应机关的巨额罚单。对于有意收购奢侈品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尤其需关注不同法域对用户信息保护和数据跨境传输的监管要求。
      (二)跨境并购中几个特别关注点
      1.境内外政府审批
      跨境并购流程中的审批主要包括中国政府机关的审批以及境外政府审批,其中中国机关的审批主要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涉及发改委、商务局的审批/备案以及外汇管理局的外汇来源备案以及资金汇出手续。
      境外审批主要涉及宗主国的政府批准以及交易双方及被收购企业业务所涉国家的反垄断审批。以美国、欧盟以及澳大利亚为例,美国的境外投资审批机构主要为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由美国财政部牵头,成员来自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以及总统办公室等,其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由调查相关投资交易,要求交易双方就并购交易回答一系列关于收购和国家安全的问题。除CFIUS就国家安全影响进行审查外,还会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对可能危害行业健康竞争的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
      欧洲对境外的投资审批也主要分为国家安全审查以及反垄断审查,其中对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例如德国,由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经济能源部”)负责对境外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对外贸易条例》就跨行业收购以及特定行业收购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会出具“无异议证明”,只有持有该证明的企业才能继续进行相应的并购交易),而对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则为两级并购控制制度,分别由各成员国主管机关与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查依据为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EU Merger Control Regulation)。确定审查是由成员国的并购控制部门自行进行还是由欧盟委员会负责主要根据两个原则:营业额以及该跨境并购交易所影响的欧盟成员国数量。当某项并购交易未达到欧盟委员会的管辖层面时,成员国可以自行审查或选择申请将案件移交欧盟委员会;若该项并购交易达到欧盟委员会的管辖层面时,则由欧盟委员进行核查,对于必须要获得事前批准的交易,在未取得欧盟委员会对该交易的批准不得取得相应股权或完成通过其他增加控制权的方式完成交易,若交易方未就该交易向欧盟进行反垄断申报,而欧盟委员会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宣布交易消息的新闻发布会、向其他国家提交了反垄断申报或者其他交易申报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得知了该未申报的交易,则可能对交易相关方进行处罚。
      澳大利亚的境外投资审批机构为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以及竞争与消费者协会(“ACCC”)。前者负责对跨境并购交易进行全面审查以及向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提供相关意见,并负责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指引;后者负责判断并购是否会形成垄断,影响市场竞争。FIRB制度源于澳洲投资法规《1975年外资收购及接管法》(又称为FATA)和不时更新的投资政策,其审核期限通常为30天,若跨境并购申请在递交FIRB后30日内未收到任何否定性意见以及30日后的另外10天内未被通知就FIRB的询问进行回答,则该跨境并购被自动视为通过审批。ACCC对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竞争和消费者法2010》(“CCA”),当合并各方的产品是替代物或互补物或合并后的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将超过20%时,ACCC才会发出审查通知,低于此门槛时,ACCC通常不会进行进一步调查,当ACCC认为并购交易将会产生限制竞争或影响产业安全的后果时,将会做出不批准并购交易或附条件同意交易的决定。
      在跨境并购的项目中,收购方/并购方往往都是全球化经营的企业,因此并购交易往往会触发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监管,反垄断审查制度复杂的申报前商谈程序、申报程序以及被否定后的救济程序,都会影响并购交易的进展甚至直接决定交易并购是否以失败告终。在交易初期,交易方就应预先评估交易应该在哪些国家进行反垄断申报以及成功获得审批的可能,而如何筹划、安排、协调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监管审查,就成为在此之后紧接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在2019年安踏收购亚玛芬体育公司(Amer Sports)的项目中,完成要约收购须收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所有必要批准。由于未事先协调好所涉各法域反垄断审批申请步调,在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欧盟委员会以及土耳其的竞争委员会的主管机构批准后,并购项目在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的批准程序才刚刚发起,导致整个收购的进程因此受到拖延。
      2.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
      受限于证监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需的审核以及可能因购买资产被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当上市公司作收购方时,其交易结构的选择、交易架构的设计、信息披露的节点以及证监会的特殊监管都是需要特别考虑的事项。也正因为漫长的审批(如上市公司直接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收购境外目标公司,其耗时通常需要将近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交易双方错过最佳的交易时点,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通过与大股东或第三方合作,由大股东或第三方先收购标的公司,再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向大股东/第三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或由大股东/并购基金同步参与第一步收购,此时上市公司成为标的公司股东且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后续再将剩余资产注入。上述交易结构能够减少收购方在履行披露义务、审批程序上的所承担的繁琐程序要求,增加交易的灵活性、交易节奏和融资结构设计上的弹性空间。
      李宁家族控股的非凡中国在收购英国百年鞋履品牌Clarks的控股权时便是采用了上述交易结构中的第一种交易结构:先由第三方设立全资项目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再由收购企业出资收购享有标的公司控股权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非凡中国首先在2020年时通过李宁作为非执行董事长的莱恩资本(LionRock Capital)的全资子公司(LionRock Capital Partners QiLe Limited,“QiLe”)收购了Clark公司51%的控股权,再于2021向莱恩资本收购QiLe已发行股权总额的51%。2022年11月17日,非凡中国发布公告宣布拟出资1.1亿英镑收购QiLe剩余49%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直接控股Clarks的QiLe将成为非凡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至此,该控股权收购案尘埃落定,第三方彻底退出。
      (三)律师在跨境并购中的角色转变
      中国企业的跨境并购起步较晚,初期项目实践中,中国律师的项目经验相对缺乏,英文水平不足以自如处理境外收购,导致其在项目中的角色往往比较边缘化,主要是配合整个项目流程完成中国境内的审批程序(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外汇、反垄断等)。而随着中国企业的并购经验增加,中国资本愈加雄厚,中国律师的项目经验和英文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中国律师逐渐在项目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中国律师牵头的并购法律团队中,中国律师能够就并购项目的整体进度进行调控和把握,仅将涉及境外部分的尽职调查以及涉及境外法律合法性、合规性确认的部分交由境外律师负责,并划定境外律师团队的服务范围、监督其服务质量、理解并消化其工作成果以中国客户理解的方式进行汇报,并将客户关心的问题以境外律师能够理解的方式传达,协调各法域的律师合作。
      除了法律性事务,律师还可提供更多商业层面的意见,从整个并购项目的商业意图出发协助企业寻找可行方案及所需的合作伙伴和中介机构,并对方案落地过程中的各项问题进行风险把控,协助企业处理交割后的业务、人员、财务整合等。在协助客户控制并购交易风险的同时达到客户的商业目的,从整体上为企业的交易增加价值。
      第二章 时尚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时尚产业与商标
      (一)概述
      商标已经不再是流程化事务,而是越来越多呈现出需要战略设计的高度,时尚产业也不例外。在中国,商标注册和维护的挑战性与日俱增,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设计和执行商标战略设计体系。
      [1] 外部环境:关注国家的商标政策(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2022年后,骤然加大对于囤积商标的打击力度,发生误伤企业正常商标申请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问题等。
      [2]行业情况:关注同行业的情况,例如服装行业的最新动态(例如新的商业模式导致的新的商标诉求-服装可能成为NFT数字藏品)。
      [3] 企业战略:关注企业的运营战略,例如目标市场、目标人群的变化、品牌战略的调整、产品品类的调整和未来可能进入的领域等。
      [4] 品牌战略:第一,有的企业是有限核心品牌战略,有的企业是多核心品牌战略。苹果公司就是前者,大多数快消品就是后者。不同的定位决定了不同的商标布局思路。第二,品牌战略要服务于企业战略,企业战略一旦调整,品牌战略第一时间到位。
      [5] 商标制度体系:企业要对商标形成书面的制度,以供遵照执行。
      [6] 商标合规体系:合规是企业法务的重要工作,商标合规从以前的只要注册就万事大吉的时代,已经进入商标注册困难重重、商标注册后仍然可能存在风险,需要动态关注商标的时代。
      [7] 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商标管理办法/制度(通常是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级类目的文件,等同于“财务管理办法/制度”等。
      [8] 工作手册:企业要有自己的商标工作手册(可以是知识产权工作手册的二级内容),形式上务求简洁明了。
      [9] 动态关注商标使用:商标合规最重要的是两点,第一,商标使用是否有风险;第二,商标是否被侵权。只有动态关注商标使用,才能甄别这两个风险。比如,宋体字注册的商标,使用的时候使用了黑体,就会侵害黑体的字体版权人。
      [10] 商标普法:企业每年举行全体人员的商标培训,提高商标意识。
      (二)商标注册布局思路
      通过第一部分的介绍,可知商标有非常多的工作可以开展。限于篇幅,这里着重介绍下商标注册的布局思路。企业的商标可以大致分为主商标、次商标和防御商标。商标注册共计45个类别,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实际营业范围是核心类,与核心类相关的类别属于关联类。例如对于服装企业,25类是核心类,但是18类的手提包、背包显然属于关联类。每一家企业都应当首先确定自身的核心类和关联类,这样才能将商标注册工作做到无遗漏。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
      商标注册思维导图:
      (三)时尚行业案例分析
      案例:蕉内运动内衣
      2022年“双11”数据显示,国货品牌蕉内获得天猫“双11”内衣店铺销售第一名。
      截至2022年12月4日,蕉内共申请商标908个,注册504个,申请中商标344个,59个商标失效,平均每年申请129件商标。
      蕉内公司成立于2015年,至今经历过三轮融资,分别为2016年1000万人民币的天使轮融资、2020数亿人民币的A轮融资以及2021年7000万美元的战略融资,从融资情况可看出,蕉内起步于2016年,快速发展于2020年至2021年。
      蕉内的商标申请与其公司发展轨迹同步,2016年起开始有计划地申请其主要商标,2019年至今以每年150-300个左右的数量大规模注册申请商标。
      从总体上看,蕉内注册申请商标类别采取全品类布局战略,其商标申请遍布45个类别,其中最主要申请在其主营商标第25类服装类及第35类广告营销类。
      从具体商标上看,蕉内注册申请商标类别采取分梯队战略:
      第一梯队为其主要中英文商标“蕉内”和“Banana in”及其主要图形logo,商标均为全45类申请,还辅以对近似商标如“焦丙”“焦肉”的打桩战术申请;
      第二梯队为其主要产品线名,如“蕉内梗梗”与“AIRWARM”,同样采取了全45类申请的策略;
      第三梯队为其余产品线名或技术名,主要布局在第25类及第35类。
      可以说,作为国内领先的女性运动内衣品牌,蕉内的商标战略已经算是布局相对完整,有清晰的层次和重点突出,一开始就采用了防御商标战略,此前防御商标主要是由大品牌特别是驰名品牌的做法。尽管如此,蕉内仍然存在潜在的商标纠纷,举例如下:
      二、时尚产业中的商标侵权风险
      案例:VFU运动内衣
      VFU名下主要品牌之一“唤醒马甲线”商标在核心类别第25类上遭遇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攻击,该公司援引注册在先的“马甲线”商标成功无效掉VFU的“唤醒马甲线”商标。在接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后,VFU在相同类别上提交了该商标的重申申请,获得注册后同样被该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目前该无效宣告案正在审查中。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VFU在选择商标时,也许并没有进行商标防侵权检索,企业品牌成熟后再因为侵权风险而被迫更名对企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案例:Supreme与LV联名
      根据媒体报道,Supreme曾经推出以LV的印花作为背景的滑板、T恤等一系列产品。公众可能以为是二者的联名,但是LV事先并不知情,因此LV对Supreme提出了侵权指控,Supreme只能下架和召回产品。
      时尚行业是联名品牌最盛行的行业。农夫山泉可以和故宫联名、腾讯跨界联名Tims咖啡馆。联名品牌存在的商标风险是,联名各方的商标都要在联名的商品上获得注册,否则就有商标侵权的风险。对于腾讯和Tims咖啡馆联名的情形,如果腾讯在咖啡馆上没有注册,而是第三方在咖啡馆上注册了腾讯商标,那么腾讯就有侵害第三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
      案例:上海时装周
      上海时装周是2001年创立于上海的时装秀,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不做检索,很容易认为上海时装周就是对举行在上海的时装活动的一种通用的称呼,那么似乎时装行业可以随便使用上海时装周的称谓,但是实际上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上海时装周作为注册商标(如下图),注册在第35类广告、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如果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上海时装周标识,可能有商标侵权的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借鉴的经验是,在启用某一个品牌之前,进行商标防侵权检索非常有必要。鉴于时尚行业涉及众多产业,且常常存在跨界的现象,商标防侵权检索尤其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销售二手商品
      销售二手商品时,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不侵害原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尚行业特别是奢侈品的二手销售较为常见,但同时伴随着侵权风险。实践中,销售二手商品容易涉及到的商标侵权纠纷场景包括:
      对商品的外观、包装等进行简单的清洁、整理等处理。此时由于没有对原来的商品造成实质性改变,不构成侵权。
      对商品进行了较大改变,构成法律上的实质性改变。例如去掉原所有人的商标、替换商品的部件等,此时侵害了原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了销售二手商品,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原所有人的商标。例如专门收购二手的LV手包,然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销售时将网店的名称命名为LV品牌二手店,此时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店铺是LV品牌的授权店铺,从而构成对LV的侵权。
      三、时尚产业与著作权保护
      针对时尚产业涉及的时装、包袋等具有实用性的商品,其设计是否可以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直都是时尚行业关注的话题。
      但目前根据国际条约与中国著作权法,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独立的作品类型,但针对具有实用性的时尚类商品,有如下情况可以构成实用美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8批指导性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结合作品的一般要件,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时尚类商品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属于独创性的表达;
      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及审美高度;
      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其中艺术性的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对于时尚产业中的时装、包袋等,如果其穿戴的实用性与其艺术性可分离,那么其艺术性部分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下图为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案中被认定为实用艺术品的服饰。
      第三章 时尚产业与电商合规
      一、时尚产业电商新模式
      (一)二手时尚电商模式
      二手奢侈品目前存在C2B2C的模式和B2C、C2C三种模式。
      而不同模式下的商品流转方式如下:
      在二手时尚电商打造自己电商平台的同时,不断开拓直播电商模式也是近年的趋势。
      (二)虚拟时尚产业
      1.虚拟时尚含义
      虚拟时尚之前被理解为围绕数字领域中的服装设计、收集和穿着的文化,但随着虚拟时尚的发展,其已经产生了包括服装、首饰、鞋袜、包袋甚至宠物的多种品类,并且已经有众多时尚品牌开始发行自己的虚拟时尚产品。
      (引自共同虚拟公众号2022年3月10日文章《虚拟时尚,虚拟经济的新宠儿?》)
      2.虚拟时尚与传统虚拟形象的区别
      元宇宙视角下的虚拟时尚的技术根基还是区块链,它其实就是某一种形式的NFT(非同质化代币),其借助了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以及NFT的非同质性,使得每一个在元宇宙中的个体(现在多是自然人,但也可以是虚拟人)都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时尚单品。
      这是尚未开启元宇宙纪元就已经存在传统虚拟形象(例如QQ秀、相机贴纸、表情等)所不具备的底层技术逻辑(当然我们不排除这些传统虚拟形象可能发展成为虚拟时尚单品)。
      (三)时尚NFT/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是对与版权相结合的在中国语境下对NFT与版权作品相结合的描述(以下将数字藏品与NFT统称“NFT”) 。如果说虚拟时尚是借助NFT、虚拟现实等技术对时尚产业的拓展,那么时尚NFT/数字藏品则是从数字藏品行业的角度出发,融入时尚产业的元素。时尚NFT/数字藏品的电商模式主要有:
      1.时尚品牌发行NFT/数字藏品
      一些时尚品牌推出了不同于以往产品的NFT,例如Cucci,2021年6月,Gucci在百年庆典上推出了第一个NFT视频作品--约4分钟的电影短片,并在佳士得以2.5万美元拍卖。2021年8月,LV纪念品牌成立200周年之际,推出手游《Louis: The Game》,玩家可以通过操控LV Vivienne玩偶收集蜡烛,并解锁不同的明信片、配饰以及进入下一张地图的权限,完成游戏的玩家,就有可能抽中LV与加密艺术家Beeple联名创作的NFT。
      2.赋能发行
      目前在NFT行业中,存在将发行的NFT附加各种类型的增值权益,例如附加获得实物商品的权利,或者附加商业化权益等。品牌方在发行数字藏品时,希望通过“虚实结合-IP联名”的方式,不仅发行数字藏品,同时提升品牌认知度,最常见的就是附赠各线上线下权益、周边产品、较为珍稀的实物商品等。例如,2022年1月,Cucci与潮玩公司Superplastic合作,推出了数字藏品“SuperGucci”系列,共250个NFT被分成三个批次铸造发布,并且每一件数字收藏品持有者都将获得一个由古驰意大利陶艺家手工制作的独家陶瓷雕塑。
      3.NFT盲盒
      盲盒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具有随机属性。当NFT与盲盒相结合,购买者购买的盲盒NFT中可能开出隐藏款或者稀有款的NFT,大大增加了NFT的吸引力。
      例如,英国高级时装品牌Jimmy Choo在NFKings退出NFT盲盒系列“Jimmy Choo x Eric Haze”,包括4张Jimmy Choo签名的LOVE的动画数字卡创作。
      又如,NFT交易平台nWayPlay在社交媒体表示,国际奥委会官方授权的冰墩墩数字盲盒将于北京时间2月12日凌晨1:00 发售。发售总数为500个,每个99美元(约630人民币),每人限购5个。
      二、资质与许可
      (一)二手/时尚电商平台资质
      对于二手时尚电商来说,鉴于2002年取消了旧货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故二手电商平台的资质问题与通常电商平台是一致的,除了经营特定商品所需额外资质许可外,通常主要有以下各项:
      1.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EDI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针对二手时尚电商平台所涉及的C2B2C、C2C三种商业模式而言,均需要获得EDI资质。
      2.经营性电信业务许可证:IC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如果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经营性互联网服务许可证(ICP证)。
      针对利用互联网(仅指电脑端)自行进行销售的电商平台需要获得ICP证。
      3.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SP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25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而其中非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有偿信息服务)时,一般指移动端,则需要获得SP证。
      4.电商店铺的市场主体资格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0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店铺经营者)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均需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因此对于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二手奢侈品的个人,如果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超过10万元,则需要完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同时针对需要进行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如果从事二手奢侈品的销售和回收,则需要经营范围包含箱包、首饰、服装、珠宝等品类的销售、回收闲置物品或寄卖等营业项目(经营范围还需要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规定为准。)
      由于二手时尚电商平台通常不会涉及出版物、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电器、汽车、艺术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因此无需相关资质,但如果平台同时提供这类商品的销售,则应当获得相应资质。
      (二)直播带货资质
      1.网络直播平台相关资质
      网络直播平台相关的核心资质下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表演文网文)。但目前视听证暂停颁发许久,而网络表演文网文已经成为网络直播平台最重要的资质。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表演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并且为经营性活动的,应当获得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表演类别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由于二手时尚通常不会涉及出版物、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电器、汽车、艺术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因此无需相关资质,但如果平台同时提供这类商品的销售,则应当获得相应资质。
      2.网络直播主体相关资质
      网络直播在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二手奢侈品时,除需要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外,没有其他准入资质。
      (三)境内NFT发行平台资质
      1.金融合规
      目前针对NFT发行,目前主要法律规定/行业自律要求:
      根据三协会的最新自律要求,针对数字藏品产业的最新要求为:三不、三要。
      三不:
      不得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数字藏品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不得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不得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数字藏品发行交易的计价和计算工具。
      三要:
      要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确保证照齐全,资质完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要发行数字藏品产品时,在保持技术稳定、可靠的同时,尽可能公开相关信息,并在各个环节包括技术提供方、产品方、平台方包括数据托管方把握好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数字藏品产业从业者要努力提升产品创新水平,提升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挖掘数字产品要有真实可持续的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措施来监控、预警和及时处置相关步伐和不诚信的行为。
      从前述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要求可以看出,目前NFT发行平台首先需要防范如下金融风险:
      (1)人民币应作为国内NFT购买的主要支付方式
      NFT的产生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由于在中国国内进行以及面向中国居民进行的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行为已经被禁止,因此在中国国内进行的虚拟货币与NFT的交易、购买行为都会有不合规风险。国内的绝大部分NFT发行平台均只接受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方式。
      (2)防范炒作风险
      与之前的“炒鞋”浪潮类似,一旦NFT的二级市场交易放开,也可能发生背离价值规律的炒作现象,进而成为“击鼓传花”的游戏,滋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金融诈骗、非法传销等违法行为。我们注意到,目前国内的主流NFT发放平台均未开通或者极力限制NFT的二次交易行为,用户购买后只能自行持有,或者通过有限的转赠功能进行转让(即平台不提供P2P的交易功能,且限制必须持有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转赠)。虽然目前全国性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要求中均未有明确禁止交易的规定,但由于开放交易将导致金融的风险的增加,因此各平台目前均保持谨慎态度。
      2.搭建NFT发行平台所需资质
      在中国境内搭建NFT发行平台必备的资质有3个,同时还需根据具体业务场景判断是否需要其他资质。
      (1)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与安全评估。
      NFT发行平台的建立依托于区块链的技术,无论平台本身是采取自运营模式还是作为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因其都需要利用区块链技术向公众提供了NFT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等信息服务,因此应遵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服务管理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11条第1款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还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ICP证、SP证
      NFT发行平台若开发经营性网站并提供信息服务,需要申请ICP许可证,如开发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并提供信息服务,需要申请SP证;NFT发行平台若通过网络从事数字藏品的中介、撮合交易服务,如允许第三方入驻和铸造、发售NFT等,需取得EDI证。
      NFT发行平台向用户公开发售数字藏品,提供有偿服务,属于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与NFT发行平台相关还需要获得B25的信息服务业务相关许可证(ICP证(电脑端互联网)与SP证(移动端)),以及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EDI证。
      (3)公安网络安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的规定,所有NFT平台都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备案,该备案可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平台查询。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NFT发行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行NFT获得收益,尤其是针对与相关博物院、艺术馆合作发行的藏品,有较大可能落入前述规定中的“网络艺术品”范畴(其他类型藏品也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因此该类行为有可能构成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故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若NFT发行平台发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NFT(如可阅读全文的已出版的电子书藏品),较有可能落入该项的文义涵摄。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相关NFT发行平台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6)艺术品经营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作为虚拟物的“网络艺术品”/NFT发行平台发布的NFT是否落入前述办法的监管范围,尚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厘清。取得难度很低,建议备案。
      (7)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NFT发行平台有意愿开展NFT拍卖业务,可以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者考虑与已获得相应许可的拍卖企业合作。
      (四)支付资质
      目前电商平台网络支付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微信为例)、网银支付(使用银行的在线银行支付功能)、电商平台自行提供的支付渠道(例如抖音提供的支付功能)。其中第三方支付与电商平台自行提供的支付渠道均需要该第三方或者电商平台具备支付牌照。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支付业务(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与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即商户消费时刷卡消费)属均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应当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称“网络支付牌照”)。
      而微信小程序目前作为超级平台,不能因为其为微信APP的一部分,而认为其不需要单独的资质,在小程序中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无论是网络支付业务、视听业务等均应与直接提供移动端APP网络服务获得相同的资质。
      三、广告合规
      时尚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紧密结合是近年时尚产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时尚品销售占据了电商市场的主要份额,2021年服装、配饰和鞋类的全球市场价值为7595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行业,并且预计到2025年将增长到1.002万亿美元。作为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近年来,时尚电商的经营模式也发生着剧变。从时尚电商销售对象来看,从实体的服装、配饰和鞋类扩展到虚拟物品、二手商品、数字藏品等多元化的商品类型,线上营销推广模式也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网店自营、网页广告向直播、短视频、社交媒体活动等多渠道发展。相应地,在时尚电商发展的过程中,新的广告合规问题不断涌现,在2022年度中,一些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监管部门及司法实践的回应,一些问题则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从广告法的体系框架来看,时尚电商领域的法律政策发展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虚拟数字人“代言”的广告合规
      虚拟数字人是指具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与实体机器人不同,虚拟数字人依赖显示设备。虚拟数字人的三大特征是虚拟化、NLP\CV\语音等多种技术共同成熟和高度拟人化。在技术层面上,虚拟数字人可分为灵活的真人驱动型和基于深度学习的计算驱动型。交互模块为扩展项,根据其有无,可将数字人分为交互型数字人和非交互型数字人。非交互型虚拟数字人系统依据目标文本生成对应的人物语音及动画,并合成音视频呈现给用户。
      在虚拟数字人“代言”的话语情境下,虚拟数字人应仅包含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演艺型虚拟人,不包括没有自己姓名等个性化特征的服务型虚拟人。演艺型虚拟人可按其与真人的关联程度,分为真人型虚拟人和非真人型虚拟人。真人型虚拟人,是指虚拟数字人作为真实自然人在互联网场景下的身份延伸;非真人型虚拟人,是指虚拟数字人与现实中的自然人身份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又称“虚拟偶像”,如乐华娱乐推出的虚拟艺人女团A-SOUL等。近年来的媒体报道中,演艺型虚拟人“代言”广告的场景日益增多。在明星的虚拟分身代言的情况下,其合规问题与真人明星代言相同,特别是2021年《广告法》修订后,关于代言人广告法义务的规定更加明确,在主管部门执法案例也已出现。而在虚拟偶像“代言”的场景下,其合规要点与真人代言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厘清,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广告代言人身份的认定
      我国广告法专门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随着立法的修订,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内容、代言产品或服务质量方面承担责任的要求趋于严格,因此,在虚拟数字人“代言”的场景下,首先需要明确是否涉及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根据2021年修订的《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的认定因素包括三方面:第一,主体身份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在广告中体现出代言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三,代言人存在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在虚拟人呈现上述广告代言活动的情况下,虚拟人本身不满足广告代言人主体身份要求,但虚拟人相关的民事主体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在虚拟偶像“代言”的情况下,需要讨论虚拟形象是否构成《广告法》规定的作为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形象。我国法院判决认定游戏账户虚拟形象与账号所有权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基于此,判令游戏运营方就无充分理由“清零”账户的行为,向账户背后自然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真人型虚拟人“代言”广告,可能将虚拟人背后的实际控制方(比如入驻平台时披露的运营公司)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2.虚拟偶像广告“代言”活动的合规要点
      结合实务,从邀请虚拟偶像代言方(简称“需求方”)的角度来看,在签署虚拟偶像“代言”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合规问题:
      (1)虚拟偶像的归属与签约主体
      在虚拟偶像“代言”活动中,需要确认签约方为虚拟偶像运营主体。与视音频作品、美术作品、艺术品不同,虚拟偶像的生产制作集合了视听作品、美术作品、艺术品、文字作品、软件等多种要素,其运行的方式也不是像作品那样的复制、发行、播映、展览等,而是往往涉及动态的互动过程,因此难以用单一权利标的界定其归属。在核查虚拟偶像运营主体身份时,一方面由该运营主体提供开发制作虚拟偶像的有关合同或活动授权的证明,另一方面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发布的虚拟偶像运营方信息,要求虚拟偶像运营方对该信息予以书面确认。
      (2)虚拟偶像的存续性
      对于需求方来说,虚拟偶像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存续,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运营方出具关于虚拟偶像开展“代言”活动所需的技术条件、知识产权授权、“中之人”合作年限、肖像权授权等相关保障证明,结合虚拟偶像运营年限、运营方公司经营情况评估其停止运营的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外出现了深度合成与明星或公众人物相似的虚拟形象用于广告的现象,因此实践中建议关注原创虚拟偶像与真实公众人物是否相似。另一方面,在合同中约定如虚拟偶像被指侵权而无法继续运营的违约责任。
      (3)广告代言活动行为方式、授权需明确约定
      虚拟偶像代言的具体呈现方式存在差异,包括平面海报、网络直播、制作广告视音频、以虚拟偶像名义创作和发布内容等不同类型,分别从美术作品授权、音视频作品授权、商标使用许可、以虚拟偶像名义创作与发布权利等方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运营方的授权内容。
      (4)虚拟偶像“人设”合法合规保障
      之所以选择虚拟偶像“代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在大众传播媒体中呈现的正面形象特征(“人设”),近年来,虚拟偶像“塌房”事件也不时出现在媒体报道中,这一点与真人明星、公众人物是相似的。对于真人代言人,只需要关注约束该自然人自身言行;而对于虚拟偶像来说,由于导致虚拟偶像“塌房”的因素包括外形、声音、动作、发布内容、账号操作等由不同主体控制的要素,故对于虚拟偶像的约束需要考虑从运营方、技术支持方、账号管理者、“中之人”多方面等设计约束条款,以确保虚拟偶像“人设”的稳定性。
      (二)直播电商的广告合规
      近年来,在“直播带货”热潮下,高中低端的服装、配饰、鞋类、数字藏品等商家也纷纷开启了直播电商的模式,许多知名品牌的新品、二手商品销售商业纷纷加入。在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推荐、体验等形式的宣传推广,这些特征与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行为贴近,因此,在广告法背景下对这些活动及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准确界定,是直播电商模式的合规重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广告行为界定
      2021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颁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25日生效)第11条和第19条分别规定,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需分别遵守广告法项下的义务。但是,无论是《广告法》还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构成商业广告的标准和衡量因素进行具体规定。
      对于电商营销来说,虽然具有促进商品或服务向公众销售的目的,但并非所有的电商营销行为都构成广告,因为电商同时还具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属性,仅出于销售目的对商品情况的客观介绍,通常不认为构成商业广告活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结合第11条和第19条的表述,也体现出立法者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并非一概构成商业广告的基本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直播营销活动具有合同要约属性并不影响其构成商业广告,但直播营销活动是否构成商业广告仍需结合其具体情节判定。
      对于直播营销活动是否构成商业广告,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直播营销活动的推介内容,是否含有主观推荐、评价的内容,还是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客观描述。
      直播营销活动中,主播的身份,是专业演员或有一定知名度的“达人”,还是店铺中的普通店员。
      主播是专门“带货”的职业主播,还是商家自己开展销售活动委派的店主或店员,前者构成商业广告的可能性更高。
      对于从事直播电商的经营者来说,当其营销活动模式构成商业广告的可能性较大时,出于审慎考虑,需要从广告法的角度评估主播、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平台行为的合规性。
      2.直播活动中的广告法主体身份界定
      当直播营销活动构成商业广告时,相关广告法项下主体的认定分别是:
      直播营销平台的身份界定。直播营销平台可能分别或同时构成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及/或经营者三种身份。如果直播营销平台为其平台内的直播间电商营销活动提供商业广告宣传服务,例如在App中以首页、弹窗、搜索置顶等方式推广“预告”平台内直播间的活动,则构成广告发布者,如果其提供广告方案、制作等服务,则构成广告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的身份界定。直播间运营者分为商家自营直播间和带货主播直播间两种。对于前者,直播间运营者构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于后者,直播间运营者构成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
      直播营销人员是否构成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直播营销人员的常见形态包括主播,也包括来直播间“助阵”的明星或其他专业人士。直播营销人员属于自然人,具备成为《广告法》项下代言人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人员是否以自己名义及其自身的知名度,例如,商家直播时,店员虽然对所销售商品进行了推荐,但其并未表明自身身份;另一方面,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需体现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意思,如果只是到直播间“做客”“旁观”,而没有表示推荐、证明商品或服务,则该营销人员即便表明自己身份也不构成广告代言人,反之,如果在直播活动中推荐、证明了某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导致其承担代言人的责任,即便此前该人员并未与品牌签约成为代言人。
      在直播营销活动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况下,商家作为广告主负有保证广告产品或服务真实性的义务,直播间经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需要按照《广告法》规定,承担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包括建立登记档案制度、广告信息核对、广告内容合法性、防止虚假广告、广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义务。
      (三)广告内容合规要点
      无论是在虚拟偶像“代言”、直播电商的模式下,还是通常的时尚产业广告活动中,广告内容合规要点都主要涉及《广告法》第8至13条、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28条的规定。

      (四)互联网链接式广告的合法性审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列举的互联网广告形式中,第一类是链接式广告,即“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链接式广告与早期互联网广告/传统广告的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企业所给的广告位中,除了包含广告信息,还带有一个链接,链接至广告主自有网站或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广告主商品或服务的主要信息以及信息更新均在链接后的页面上完成。
      链接式广告由前端广告和落地页构成:前端广告页,即包含链接的广告内容(以下或简称“前端广告”);落地页,即跳转、链接到的媒介页面上的内容。根据跳转次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二跳页、三跳页、四跳页,以此类推。根据落地页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下载页(如应用商店的app下载页面)、展示页(如电商平台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详情页)、信息搜集页(如空白框供用户填写相关信息)。根据网页所有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广告主官网页和第三方建站页。
      落地页不属于前端广告的组成部分,但与前端广告存在必然关联性。落地页上的信息,如果与在内容上与前端广告毫无关联,则违反《广告法》第28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按照落地页上的信息与前端广告的关联性,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关于广告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页面或展示页面;第二,广告推荐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内容,例如网站装饰、企业基本介绍等。
      就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审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三类主体,依据利益相关性的程度不同,构建了三个层次的审查责任体系。
      1.广告主:保证前端广告和落地页真实性的义务。
      按照链接式广告的逻辑,之所以在广告中包含链接,就是因为广告主需要推广的商品或服务仅通过前端页面不能全部展现,因此广告主提供的信息、资料,不仅包含前端广告中的内容,而且应包含体现链接指向内容的信息与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告主不仅对前端广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而且要保证链接指向的文字、图片或视频不含虚假信息,前端广告需要具备证明文件的,广告主应当合法取得、合法持有该证明文件,并确保在广告发布期间持续具有法律效力。因落地页是广告主自有网站或享有使用权的页面,对落地页中的非广告信息,如存在违法违规则广告主自行承担责任。
      2.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审查前端页和落地页中与广告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互联网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尽职管理责任。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在链接式广告中,前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一般情况下不是广告主)既要审查前端广告,又须审查前端广告的链接跳转后指向的内容,即落地页。虽然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审查内容包括落地页,但该条规定了“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比对前端广告与链接指向内容的一致性,是履行“核对”义务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换言之,如果不查验广告主是否对落地页网页有合法的使用权、落地页信息是否与前端广告有关联以及落地页信息商品或服务是否有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提供的情形,是无法完成“核对”前端广告内容的要求的。2018年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在链接式广告审查中,当前热议的是如落地页中存在可点击的链接,该等链接跳转后的“二跳”及其后续页面,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是否有审查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边界问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体现出要求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核对广告内容的目的,因此查明各跳转页上与广告推荐商品或服务有关信息是必然要件。例如,广告前端页面显示某app名称,点击落地页可见对该App的介绍和下载链接图标,在落地页点击图标可到“二跳页”下载app。在该过程中,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于广告内容的核对,应包含“二跳页”下载app是否为广告所描述商品或服务。
      3.供网页制作工具及存储服务的平台方不承担广告审查义务
      对于提供网页制作工具及存储服务平台的运营方,仅提供工具及存储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需承担广告审查义务,无论是前端广告页还是落地页,均仅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承担制止义务。
      以上审核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落实到实务层面,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可以根据提供的广告服务的特点、企业文化和形象等因素,制定本企业的落地页审查政策。
      四、消费者保护及产品责任
      (一)NFT/虚拟时尚的消费者责任
      1.NFT的无理由退货
      国内的NFT/数字藏品在交易过程中通常都会在用户协议中声明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NFT,特别是数字藏品显然不属于上述各类可以不适用七日不理由退货的商品,因而对于平台声明的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显然存在合规问题,但如果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因退货产生的额外记账成本应当进行约定。
      2.拟时尚单品的无理由退货
      虚拟时尚单品根据前述用户协议的描述,平台会规定完成购买的用户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个人照片的上传,上传的照片将用于用户的下载和第三方平台的分享。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完成个人照片的上传,或者上传后未通过审核的个人照片大部分情况下均可以要求退款。
      但对于已经完成个人照片上传的用户,是否可以声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呢?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可能被适用的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相关的条款。如果该虚拟时尚单品为限量发售,一旦经用户购买,合成照片,甚至发布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分享,即表示其所购买的那一份虚拟时尚单品已经售出,如果发生退货,则将产生一个新的虚拟时尚单品,则不再为其原限定的销售数量,将对其价值造成贬损,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可以声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
      (二)NFT盲盒(包括虚拟时尚NFT盲盒)的消费者责任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称“盲盒征求意见规定”)中的规定,盲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
      而对于NFT盲盒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分为销售前权益保护(盲盒标识体现)、销售后权益保护(退换货等):
      销售前权益保护(盲盒标识体现):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种类、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同时还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对于产品产地、执行标准、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进行标注。
      销售后权益保护(退换货等):目前盲盒征求意见规定中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如果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与明示标识不符的,是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等。
      上述规定由于是在盲盒征求意见规定中的规定,因此尚需等待该规定最终的发布。
      (三)二手时尚电商的消费者责任
      二手时尚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政策同样需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同时根据前述提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手时尚商品同样很难被认定为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四)直播带货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的消费者责任
      根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直播带货平台应当履行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义务;
      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的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的义务;
      对直播营销信息的内容进行管理以及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立即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加强对消费者等用户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义务;
      加强对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义务;
      当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广告行为的,履行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义务。
      而直播间运营者以及主播应当履行该如下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五、交易安全
      (一)金融合规之“二清”违规风险
      如前述“小程序的支付资质”部分所述,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支付业务与银行卡收单业务均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应当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称“网络支付牌照”)。而其中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即商户消费时刷卡消费。由于商户消费时的刷卡消费无法马上收到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而是需要等到银行定时结算(通常为T+1),而为了保证商户可以立即进行结算,就有公司提供及时到账(T+0)的结算业务,被称为二清公司,这样的服务被称为二清,二清业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需要获得支付牌照才可以提供。
      而在电商平台,如果其为了提高入驻商铺的产品体验,进而提供如下服务的,将被认定为二清:
      大商户模式: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
      电子钱包: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二清”是一种“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数据合规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与2017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数据合规三驾马车,带领中国进入数据合规最重要的一个年度。而在二手时尚电商平台,不仅存在通过电商平台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收集场景,同时还存在收集店铺端个人信息的场景,均需要符合三驾马车的数据合规要求。
      同时为了满足二手时尚电商平台与二手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营销需求,对通过注册、发货等场景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更需要注意符合三驾马车的数据合规要求。
      第四章 时尚产业与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时尚”主要指促进时尚产业通过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减少价值链过程和产品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环境退化和生态污染,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社会公平性的进程。
      一、时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时尚产业面临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时尚产业在全球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庞大产业的价值约3万亿美元,占全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2%,约有3亿人在相关产业链中工作。时尚产业除了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品牌和商品外,还有制造和销售面料辅料的公司,制作服饰的工厂和手工艺者等。此外,时尚行业还涉及营销等其他行业,构成了一个更为复杂的时尚生态系统。
      (图片来源:《时尚行业可持续行动指南》)
      由于供应链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消耗,时尚产业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不环保的行业之一,在原材料、生产方式、洗涤加工、废物处理等全产业生命周期中,面临资源消耗、环境退化、生态污染、公平待遇、动物福利等多方面挑战。在过去的20年里,“快时尚”的出现和服装价格的下降使人们拥有的衣服数量比他们的祖父母辈多出5倍,不仅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和服装从业者的工作环境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而且使废弃衣物的处理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二)我国时尚产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导向
      我国时尚产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最新主题是“双碳”和循环经济。
      2020年9月22日举办的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我国宣布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碳达峰”“碳中和”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正式开启“双碳”元年。
      2021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发挥统领作用,明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路线图、施工图。随后,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这是“N”中为首的政策文件,聚焦“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碳达峰关键期,提出了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等主要目标。2021年9月10日至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到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重点内容包括“生产端、流通端、消费端的减量化”“材料、产品、建筑物、包装物等的绿色设计”“工业、农业、建筑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构建”等,体现出对时尚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家部委和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与时尚产业相关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文件。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将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其中还提及了“三个鼓励”: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二手商品专业经营商户;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2022年3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实施意见》,其内容主要包括推进纺织工业绿色低碳生产、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促进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加强支撑保障以及强化组织实施。2022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产业用纺织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产业用纺织品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升级的目标及在技术创新、产业机构、智能化数字化制造、绿色发展、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原则与行动方案。
      (三)联合国系统相关政策与倡议
      时尚产业被联合国纳入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多个议题与行动计划。2018年,数家联合国系统组织在瑞士日内瓦以“时尚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的作用”为主题召开会议,讨论协同应对时尚行业挑战的机会,以推动人们在纺织业和时尚价值链中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问题上达成一致共识。2018年7月,在纽约举行的高层政治论坛后续活动中,这些组织的代表们进一步讨论了可持续时尚伙伴关系的内涵。2019年4月,在内罗毕举行的第四节联合国环境大会上,联合国可持续时尚联盟成立,其目标包括:1)通过制定联合活动,包括推广活动、研究和新的指导方针来改善合作;2)改善协调和加强现有倡议之间的协同作用;3)促进更有效的知识共享;4)以统一的联合国声音实现推广和宣传,以促进可持续的时尚产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应对气候变化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时尚产业气候行动宪章》是联合国系统组织在时尚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项重要倡导成果。2018年12月8日,在波兰卡托维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4)期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的支持下,43个主要品牌、零售商、供应商组织和其他公司签署《时尚产业气候行动宪章》,该《宪章》与《巴黎协定》目标一致,提出2050年时尚产业实现净零排放的长远目标,以及2030年将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减少30%的初级目标,并设立6个工作组,计划在UNFCCC秘书处的支持下开展各项计划。中国纺织服装协会也签署了该《宪章》。2021年举办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上,随着《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制定,《联合国时尚产业气候行动宪章》也被加入了全新的环境承诺与13条细则,包括开云集团、VF集团、Burberry等在内的130家品牌企业和41家组织将在2030年实现碳排放减半、2050年实现碳中和。
      在联合国可持续时尚联盟框架下,国际贸易中心(ITC)、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妇女署(UN Women)、国际移民组织(IOM)等组织也分别提出了与时尚有关的政策或行动计划。

      (来源:《联合国系统时尚产业行动综合报告》)
      (四)外国相关立法与政策
      近年来,一些时尚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相继通过了关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生物多样性、回收循环等时尚产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立法。
      2016年2月,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正式通过了《反食物浪费法案》,成为全球首个专门制定法律来制止食物浪费的国家。2020年1月30日,法国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第2020-105号反对浪费和循环经济法案,其中提出在环境法典第五章541-15-8条增加一段关于非食品类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的重复利用义务,特别是未售出新品需向公益机构、公用事业捐赠等要求,并设置了违反未售出新品处置规则的罚则,该条款2022年1月1日起生效。2021年7月,法国国会通过了《气候法案实施计划(Projet De Loi Sur Le Climat)》,其中包括强制要求服装供应商给产品添加“环境标签”: 标签上将标注产品的“环保评分”,评分范围按照字母表排列,顺序从“A”到“E”。“A”是指该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负面影响;“E”则指该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极大26。为了让消费者更加直观地看到评分信息,“A~E”这5个字母会以不同的颜色呈现(深绿色、浅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022年1月,美国纽约州议会公布了题为《时尚可持续性与社会责任法案(Fashion Sustainability and Social Accountability Act)》的议案,该议案于2021年10月提出,目前尚在讨论中,其主要内容包括要求时装零售商和制造商披露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政策,设立社区福利基金,执行一个或多个直接、可核实的有助社区环境保护的公益项目。
      2021年3月18日,英国环境、食物与农业事务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 Rural Affairs)就《为实现资源节约经济的防止浪费计划项目(2021)》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周期为2021年3月18日至6月10日。征集期内,英国政府收到了来自各种规模的企业、行业协会、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学者、顾问和个人的247份回复,目前政府正在评估这些回复的内容以进一步完善该计划。在英国政府公布的征集意见稿中提到,在时尚产业相关的纺织和服装行业,鼓励使用安全和可再生的材料制造持久耐用的物品,并且易于重复使用、修复和回收,并将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该行业在社会、行为和技术方面面临的问题,并减少浪费:1)在《 可持续服装行动计划(Sustainable Clothing Action Plan 2020, SCAP)》基础上,与非营利组织WRAP合作制定一项“Textiles 2030”协定供行业相关主体自愿加入;2)计划2022年底制定纺织品扩大生产者责任(EPR)提案,制定鼓励更好的设计和信息的措施;3)鼓励为资源高效的产品设计制定有效的行业标准;4)探索废物回收利用的需求分析与实施机制;5)政府设立基金支持纺织品再加工部门的投资和创新;6)预计投入3000万英镑的研究资金,用于建立五个循环经济研究中心和一个协调活动中心。
      (五)时尚产业社会实践
      近年来,时尚产业相关的品牌方、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开展了大量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实践,例如:
      全球时尚议程(Global Fashion Agenda;GFA)是一个位于哥本哈根的非营利组织,它动员和引导全球时尚产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采取积极行动。GFA的活动资金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涉及5个关键领域:合作伙伴、赞助商、峰会门票、公共资金和拨款。哥本哈根峰会(Copenhagen Fashion Summit;CFS)是最著名的可持续时尚商业活动之一,而GFA正是其幕后推手,并且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引领着哥本哈根时尚峰会,将时尚从业者、多边组织、行业协会、政策制定者等聚集在一起,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加速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变革。2020年,GFA推出在线活动CFS+,这是一个由预先制作的优质数字内容、现场会议和在线创新论坛组成的混合体,旨在将时尚行业与世界领先的创新者联系起来,以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由中国绿发会-行动亚洲基金与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第四届湾区可持续时尚论坛暨第八届国际可持续时尚零皮草盛典2022国际同理新时尚论坛”为S/S 2023深圳时装周南山会场开幕。为呼应本届深圳时装周所呈现的全球首个“碳中和”时装周,本次论坛以“可持续降碳消费”为主题,开启一系列的论坛对话,深入探讨时尚可持续议题。同期揭幕的Redress可持续时尚设计展,也为消费者呈现了可持续时尚从概念到产品的实体体验。
      2019年,受法国总统马克龙委托,开云集团董事长 Francois-Henri Pinault 联合全球时尚和纺织业巨头发起了《时尚业环境保护协议书(Fashion pact)》,旨在阻止全球变暖、恢复生物多样性和保护海洋。此外,开云集团自身也开展了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行动:早在2013年,开云集团就自行研发了环境损益表(EP&L),2016年又开发出了“我的环境损益表”MY EP&L移动端应用程序;2017年推出“2025年战略”,从减少环境损益、加强行业整体合作和创新三方面来推进绿色战略;2018年,开云集团签署了联合国《时尚业气候行动宪章》;2019年9月,开云集团宣布将在整个集团的业务运营和供应链内实现碳中和;2021年发布《开云动物福利准则》,其中列出了5个需要从业者提升、关注的领域即饮食营养、生存环境、体质健康、生物行为、精神状态。
      Prada推出了“再生尼龙”,通过产品原料的改造与设计,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践行了社会企业责任。在推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Prada宣布支持 MEDSEA 基金会的海洋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在开普敦海洋保护区(Capo Carbonara)种植濒危的波西多尼亚海草。同时,Prada集团也发布无毛皮政策,并加入国际无毛皮零售商计划。在公平待遇方面,Prada遵循性别平等,并且宣布成立“多元文化和包容性咨询委员会”,提升集团的文化多样性和包容性。Prada集团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宣布推出“Sea Beyond”特别教育项目,培育年轻一代的可持续观念。
      Klee Klee:该品牌诞生于上海,其理念是反对过度设计的时尚,做可持续品牌。品牌采用自然放养 羊 群 的 羊 毛 、有 机 桑 叶 为 饲 料 的 桑 蚕 创 造 的 丝 绸 、环 境 友 好 的 麻 、回 收 塑 料 和天然材质纽扣 。这些大部分的面料都经过天然工艺染色,并且Klee Klee使用环保的“indigo juice”染色工艺,减少了水和能源消耗。同时,Klee Klee与少数民族合作,以保护当地文化和技艺。品牌也推出了“Klee Klee和朋友们”的项目,探索二手书店旧衣回收,传递可持续消费理念。
      (图片来源:《时尚行业可持续行动指南》)
      二、时尚产业与ESG
      (一)概述
      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在2004年首次提出了ESG概念,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在2006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与环境、社会责任合并,正式明确了ESG投资的三大内涵,其将责任投资定义为:将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与公司治理(Governance)等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积极所有权的投资策略和实践,也被称为可持续投资、道德投资和影响力投资等。从环境(E)的角度,ESG投资关注气候变化、资源消耗、废弃物、污染和砍伐森林等;从社会(S)的角度,ESG投资关注人权、现代奴役、童工、工作条件和员工关系等;从公司治理(G)的角度,ESG投资关注贿赂和腐败、高管薪酬、董事会的多样性和结构、政治游说以及税务策略等。
      ESG最初是作为一种投资理念,即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除了关注传统的企业盈利及财务状况之外,还要考虑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等因素所体现的公司及社会价值,同时也具有客观衡量一家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允价值的目的。从内容上看,ESG体系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其评价指标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互呼应。对于时尚产业而言,联合国体系多家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科研机构都认为其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温室气体排放、劳工、性别平等方面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构成阻碍,而这些存在问题分别属于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对于时尚产业链中从事原材料供应、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商业行为的主体来说,采取ESG体系评估,既能够满足投资者或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又可以成为时尚产业相关主体主动向外界传播自身理念和展示自身达到高质量标准的有效路径。在时尚产业领域,大量知名品牌主动公开ESG报告,其中有大量并非上市公司,并非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时尚产业,ESG既是监管体系,也是企业通过自我评价开展宣传倡导的路径。
      (二)我国的ESG监管实践
      我国的ESG监管实践进度目前尚处于较初期的起步阶段。就ESG相关的议题而言,我国的初期政策导向及监管实践均聚焦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即以环境(E)为主要关注重点,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监管政策与指引文件对市场主体提出更加明确的社会(S)和治理(G)要求与目标,逐步勾勒出我国的ESG实践框架。二十大报告体现出我国对ESG的全面关注:在环境(E)层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序实施“双碳”战略;社会(S)层面,“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治理(G)层面,除强调传统的合法行使公司治理权利之外,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关注坚持党的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等理念在公司治理维度的体现和运用。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2018 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员工权益保护”“践行生态环保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企业ESG实践作出了规定。结合该规定及其实践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G)的关注程度明显高于环境(E)和社会(S)。
      2021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修订)》,其中增加了单独设置的“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并通过“公司治理”章节及前述章节要求企业披露公司治理情况(G)、环境信息(E),同时将企业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S)作为鼓励披露事项。
      2022年4月《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将“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列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就ESG事项对投资者进行说明。
      2.行业标准与指引
      2021年9月29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于发布了《ESG评价标准》(T/CGDF 00011-2021)。该标准除了坚持在UNPRI投资六原则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原则即总体框架遵循科学、透明、公正三大原则,按照环境、社会、治理三大方面,提出了18个二级指标和54个三级指标。细节上强调了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绿色发展,区别于目录式管理,更强调动态管理。环境方面(E)包含履行政策执行、环境制度建立、可持续经营、环境风险管控、 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资源能源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排放管理;社会责任(S)方面包含环境友好、产品责任、客户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社区责任、安全生产、生态文化;公司治理(G)方面包含了现代化治理、治理规划、治理行为等。
      2022年8月10日,在无锡举办的“纺织行业创新平台技术交流会暨产业用纺织品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发展论坛”上,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面向全行业正式发布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ESG指标体系”及能力提升平台。早在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牵头并主导制定了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该体系经过三次修订,目前最新的是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18版)》,吸收了 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等社会责任标准和倡议的核心理念和原则要求,其中提出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主体(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市场三个维度,实际上体现出ESG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境外ESG监管之借鉴
      1.ESG报告标准
      全球250强零售商中大多数企业均作出了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承诺,有专业机构指出,这是受到了在消费者行为、政府监管和投资者情绪三方面因素的驱动。企业做出ESG报告所依据的准则不尽相同,当前,国际上主流的ESG披露标准主要有GRI、ISO 26000、SASB、TCFD。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参与成立的全球报告倡议(GRI)所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及在此基础上发展形成的GRI标准是全球使用范围最广的ESG报告框架。GRI标准因其模块化结构,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要求拆分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可量化程度较高。GRI2020年度报告显示,约52个国家的近3500家各行业的领先企业使用这一报告框架,约占全球领先企业的2/3。据悉,近期发布的GRI标准(2021版)新增行业标准板块,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ISO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缩写为ISO)制定的编号为26000的社会责任指南标准。该标准体系列出了七个社会责任核心议题,分别是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社会参与和发展,七大项下设有37个核心议题和217个细化指标。
      SASB是指可持续会计标准,采用行业分类法,为不同的行业制定行业相关的ESG议题的披露准则。从针对性来看,SASB更加精准,目的是通过非财务信息来帮助企业提高在决策和执行方面的效益。其标准包含六个元素,即标准应用指南、行业描述、可持续性主题、可持续性会计准则、技术守则、活动度量标准。
      TCFD标准由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于2015年设立的TCFD(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发布,基于组织运营核心的四项元素建立报告架构,即治理、策略、风险管理及指标和目标,并制定了针对所有行业通用的具体建议披露事项,旨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建议,以解决气候变化对其业务的财务影响。其一大特色是,针对气候相关风险,TCFD将其分为与气候变化影响直接相关的实体风险和与低碳经济转型相关的转型风险两大类。如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 和全球报告指数(GRI)公布ESG相关指标。
      2.ESG评价指数与评级
      目前,全球有超过600家ESG评级机构,包括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标普道琼斯、富时罗素、Sustainalytics、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等国际评级机构和数据提供商,以及社会价值投资联盟、商道融绿、妙盈、Wind(万得)等国内评级机构,但其评价标准并不统一。
      对时尚产业的企业来说,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评级机构发布相关评价指数、评级时的变化,容易受到消费者及利益相关方的关注。例如,2022年5月17日,标普北美ESG指数负责人公布了标普500ESG指数的第四次再平衡变化情况,特斯拉因“缺乏低碳战略”和“商业行为准则”以及多起安全事故和种族歧视事件使特斯拉的ESG评级受到影响而被移出。至5月19日,特斯拉股价已连跌三天,有投资人将该跌幅归咎于特斯拉被摘出指数。特斯拉股价变动或许与其产品质量、ESG评价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以服装、配饰制造业、销售业为代表的中国时尚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和模式迭代的过程,特别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时尚产业既面临线下实体开业率普遍低和大量关闭的挑战,也让人们看到了各种线上电商、奢侈品销售、消费品相关产业、中国文化出口等增长的机遇。
      在过去的一年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我国将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时尚产业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多个行业类别,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高比重,肩负实现“双碳”循环经济目标的使命,未来也将在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被设定更高的要求,而传统的服装、消费品行业面临的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等问题也将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在我国,二手时尚、虚拟时尚、ESG时尚等概念已经被提出并付诸行动,成为我国时尚产业实现“双碳”和数字经济发展目标、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未来,随着数字经济与制造业、销售业、服务业等时尚相关实体经济的不断融合,新的时尚产业模式将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政策、合同设计与解释、数据合规、业务流程合规等方面的新问题,需要法律界的持续关注并提出解决路径。


    【作者简介】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时尚产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专家顾问
    曹 虹,上海天势营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李 枫,胖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FO
    丁文锦,(Sindy Din-Voorhees) 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
    肖俨衍,媒体公号“XYY 的读书笔记”主理人
    主 任
    赵芸芸,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副主任
    樊 夏,栩栩华生(北京)文化资讯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编辑
    秘书长
    王一禾,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员
    陈 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戴 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冯 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范鹿宇,挚文集团(Hello Group Inc.)市场副总监
    高 燕,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部门主管
    龚欣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律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妍妍,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 亮,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肖 琼,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邢楚涵,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盛,北京津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北京摩知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3/7 1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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