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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高院判决巩固香港国安法制度权威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橙新闻》2023年5月22日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一国两制;国安法
【全文】


  2023年5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就黎智英代理权案后续法律事宜作出统一判决,完全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了《香港国安法》制度权威和国安释法的规范完整性,推进了国安判例法体系的有序发展。这一判决彻底阻断了黎智英利用外部势力包括法律势力扭曲《香港国安法》及施压国安法官的基本企图,确保该案在《香港国安法》确立的权威法律程序中审理和判决。黎智英案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的“第一大案”,其政治敏感性与司法复杂性可想而知,特区司法机关有责任全面准确实施国安法,将该案办成国安法治的标本性案件,并对香港国安普通法的形成起到规范性塑造作用。
  该判决是两项司法申请的合并处理:其一,HCMP 253/2023,即“原诉传票程序”,申请人黎智英要求法庭宣告国安释法不影响已生效的涉及欧文大律师代理权的认许判决或颁令由法院向行政长官寻求证明书以厘清欧文大律师代理权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海外律师参与该案的可能性;其二,HCAL 566/2023,即“司法复核程序”,申请人黎智英要求法庭对香港特区国安委及入境事务处有关欧文大律师工作签证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并宣布越权无效。黎智英的上述司法申请紧紧围绕欧文大律师的代理权展开,且存在对《香港国安法》释法权威性与国安委决定凌驾性的挑战,法庭必须予以清晰的解释和处理,才能维护国安法制度权威。
  从判决全文来看,香港高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了《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文及国安释法之规定,对黎智英一方提出的有关法律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简明扼要的分析与驳斥,提出了关于《香港国安法》整体法律秩序的一系列正本清源的规范性解释。这对于《香港国安法》治体系的规范形成及香港国安普通法的有序发展至关重要。判决维护香港法治权威,正确解释了《香港国安法》提供的整体法律框架,并对国安委有关地位和行为效力进行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和维护。
  这份判决书存在颇多值得认真解读和分析的亮点,对《香港国安法》治体系的形成有里程碑意义:
  第一,对《香港国安法》宪制地位的司法肯定。判决正确理解到了《香港国安法》的立法正当性、权威性及在“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中的关键地位,认为《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可以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进行限制和塑造。《香港国安法》条文中多处提到对司法复核的排除,就是对香港法院在国安案件中有关管辖权的规范限定。这种限定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也是对国安案件特殊性以及香港司法复核权滥用的一种清醒认知和回应。判决特别提到了《香港国安法》高于香港本地法律,以及《香港国安法》条文不受司法复核挑战,这就是从香港国安法本身出发维护其制度权威。经由该判决的司法肯定,香港法律界某些势力试图借助香港普通法及其司法程序对《香港国安法》进行扭曲篡改,是根本行不通的。
  第二,对国安释法基本内容与权力确认条款的认可与维护。黎智英的申请对国安释法的适用效力及香港特区国安委的权力均有质疑和挑战。黎智英要求法庭判令国安释法不影响认许判决的既判力,是要对国安释法加以限定。法院判决根据中国法律体系原理,指出国安释法与香港国安法条文本身具有同等效力,且自法律生效时起一并有效,虽不影响认许判决的既判力,但对代理权的主体事宜有影响,欧文大律师的代理权可质疑,可推翻。黎智英还要求法庭审查香港国安委的决定是否越权,试图确立对香港国安委的凌驾性司法复核权,此举违背《香港国安法》原意,被法院明确驳斥和拒绝。法院判决维护了国安释法之内容与效力的权威性、完整性以及香港国安委权力的不受挑战性。当然,法院也明确指出,香港国安委权力不受司法挑战,不代表不受监督和控制,中央政府承担了监督控制的宪制责任。
  第三,否定了越权原则的司法适用性,从国安法立法原意出发正本清源,维护香港国安委权威。申请方提出了普通法上的越权原则作为审查依据,要求法庭对香港国安委与入境事务处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这是该判决的核心问题。入境事务处执行的是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和指令,审查的最终目标就是香港国安委的权力和行为。根据《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文规定,香港国安委的工作信息不公开,所作决定不受司法复核。这是立法上非常明确的“司法复核排除条款”。申请方的法律意图是通过提出司法复核诉求并引导法院进行实际的司法复核,变相动摇立法条文的含义清晰性和规范权威性,为后续国安案件中法院的司法复核权行使及被告方的司法挑战争取制度性空间。如果法官按照普通法的通常操作逻辑进行复核,甚至推翻有关决定,就造成了与《香港国安法》之间的理解偏差甚至是规范性冲突,也造成了司法扩权甚至篡权。更关键的是,这将对香港国安委构成法外或超限的司法限制,妨碍香港国安委承担相应的宪制责任。而本次国安释法要确认和加强的恰恰就是香港国安委的宪制地位和角色。考虑到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国安案件特殊性以及香港国安形势的波动性,法院判决的立场和法理标准选择是完全正确与合理的。法院从立法源头处承认对司法复核权的排除是立法原意及具有规范正确性,没有对越权与否作出惯常的普通法解释与审查,而是直接否定了申请方的法律原则适用性,确认和重申了司法复核排除条款的含义清晰性和规范正确性。
  第四,对香港国安宪制秩序与国安普通法的形成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夏博义曾扬言要通过香港普通法“修改”香港国安法,其技战法要领无非在于通过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和判例程序“改写”甚至扭曲《香港国安法》。香港基本法就曾遭受扭曲而变形走样,人大释法的纠偏功能正在于此。如今他们又想通过同样的手法扭曲国安法,垄断香港司法生态。这种司法偏颇的存在,是香港回归以来治乱循环的重要诱因。烈显伦大法官在《香港司法的未来》(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一书中有来自内部视角的犀利批判和司法改革建议。本次司法程序要处理的申请及其法律相关性,同样涉及上述问题。这一次,香港的国安法官作出了符合立法原意的正确理解和决定。法院判决对《香港国安法》秩序的整体肯定与对普通法原则及其适用性的具体厘清,特别是对于香港国安委地位与权力的解释和维护,对香港国安宪制秩序与国安普通法的体系化塑造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健全的国安法制与专业的香港司法的默契互动下,香港国安普通法将能够形成自身的系统法理和判例体系,并随着时间推移和司法影响力的累积,甚至可以在国安司法范畴反哺和启发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
  总之,经过黎智英案相关程序性争议及其解决,直到本次判决,《香港国安法》的整体权威性及具体条文与程序的规范性,已逐步得到香港法院愈来愈成熟及符合立法原意的理解和运用,我们要信任香港司法可以在国安法治体系的形成中扮演正确、恰当而关键的作用。司法作为本身也标志着香港法官无惧外国制裁威胁,坚持司法独立和法治本分,这是香港软实力的重要支撑点。当然,目前所争议的主要是程序性条款,黎智英案的实体审判及有关国安法实体条文的解释、量刑基准的确定以及完整的国安判例的呈现,仍需要经历无可回避的法理斗争和司法博弈,而本次法院判决为国安司法赛道上的规范博弈提供了完整、开阔、可辩与可信任的制度基础与互动环境。好吧,让我们期待最终的司法精彩吧!


【作者简介】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 2023/7/5 1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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