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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群: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研究
【法宝引证码】CLI.A.0125277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司法中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集中、最直观的表达。“同案同判”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平等最基本的期待。所谓“同案同判”,“同案不同判”是指对“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具体指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中文关键字】同案;司法公正;审判公开;案例指导制度
    【全文】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研究
      --同案不同判现象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中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了新要求,即“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占有重要分量。
      “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司法中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集中、最直观的表达。“同案同判”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平等最基本的期待。所谓“同案同判”,“同案不同判”是指对“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具体指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给我国司法公正和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权的统一适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和广大民众中引起了高度的关注。要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只是一种理想化期盼,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相反,“同案不同判”现象却经常发生,有些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平性,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构及人员的信任度。必须最大程度的消除这一现象,改善司法环境,促进法治建设。
      案例指导制度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归根结底都属于“同案判决”的指导标准的争论。案例指导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认识同案同判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正文】
      “同案不同判”指不同的审判组织对于事实要件相类似、本质上没有差别的两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处罚结从而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剖析
      (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形成的原因
      1.制定法国家法律体系的必然结果。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尽管近年来我国成文法规定在不断细化,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进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法条规定得过于抽象、笼统以及高度概括的现象依旧无法避免。这种模糊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立法者的真实意图,造成司法审判过程中定罪标准不一。量刑尺度不等,从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2.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还有个别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对某些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出现误解、曲解。
      3.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一。基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官就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精神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裁判,甚至还会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下也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舆论导向的原因。当今是网络信息不断普及与革新的时代,它给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向现代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一信息知识化时代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日趋复杂繁重,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剧,然而,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始终要受社会环境、时代条件、法治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于是造成了当今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独立性不强,司法活动经常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到社会舆情的干扰和冲击,司法“说了不算”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有较为社会影响的个案裁判尺度把握上,社会舆论导向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司法参谋作用,同案不同判问题由此可能产生。
      5.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干扰的原因。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极不平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利益价值观念及经济管理模式明显滞后于发达地区,于是地区的本位主义思想,局部利益观念仍然在一些地区甚至在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身上仍然存在,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受异地因素的影响,或不受“外来势力”的侵蚀,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出发,对一些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响,使当地司法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以来极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纠纷案件的裁判趋向行政化,进而产生同案不同判。
      (二)同案不同判存在的正当性分析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曾说“世界上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表明物质世界的统一性与多样性。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法学领域。因此,对“相同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是不可能存在的伪命题。
      1.在法律适用领域,法律理解和解释的个体差异性所致。法官作为独立的行为人具有个体经验式的思维方式,每一位法官都拥有属于己而不同于他人的知识体系、社会经验、逻辑能力以及解释方法 。因此,在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方面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是法官运用法律进行判决的基础 。故从判决主体的法律理解和解释个体性差异看,存在差异化的判决具备正当性基础。
      2.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时间及地域范围内,也会出现同案不同盘的情况。我们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比如人损案件中,各省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均不相同,但也不得不承认这是由于地域不同而造成的实质上的平等。且在不同的年份,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存在差异,所以同案不同判也是时空条件不同的必然结果。
      (三)同案不同判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危害
      1.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案不同判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法院不能很好且平等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为从理论上讲,在相同的法律适用空间与时间范围内,基于法制统一的要求,法官对情况大体相同的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是大体相同的。同案不同判,不可能出现不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法院依法保护的结果,造成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免会遭受非法裁判行为的侵害。
      2.破坏了国家法制有效的统一。从表面现场来看,同案不同判,确实是存在于个别案件中的个别现场,也是存在于少数法院的少数法官身上的问题,这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但是从深层因素来说,同样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但会影响到个案诉讼参与人,而且还会因为法律的适用和裁判尺度把握的随意性,造成背离国家法制统一性的现象,引发对法律普遍约束力的降低,造成对法律权威的破坏,进而必然会产生公众对法治神圣的怀疑,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二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二、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同案不同判的治理路径
      1.加快落实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规定的过于模糊和抽象,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就会因为裁判主体理解的差异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形成。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统一法律适用、补充制定法疏漏和规范自由裁量为目的,按照特别程序和标准,创制指导性案例,在特定范围内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指导,从而促进司法统一、司法公正与效力的一项制度。指导性案例来源于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关于适用法律容易出现错误或 偏差,通过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容易发生执法偏差或疑难案件进行总结归纳,并将裁判结果公布于众。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查询相关的指导性案 例,了解到与待决案件相关的案例情况、裁判结果甚至法律 条文等大量信息,增强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预测能力。通过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可以预测到相类似案件将会得到的结果,限制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不一致或截然相反的裁判。虽然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已有数年,但在全国范围内许多地方案例指导制度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也并未取得其预期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例分析研究,加大案例选编力度,提升案例选编水平,提高案例发布时效和频率。同时,加强对各级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检查指导和成效评估,充分发挥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司法同一种的作用。
      2.统一法律解释。法谚云“法律不重诉读而重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法律适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作用明显。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立法体系尚不完备、立法质量尚不够高、立法空白仍存较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对有效促进司法统一是一种有益的创新探索和较好的制度补充。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统一司法解释对加强司法统一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大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特别是在针对社会生活重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效统一了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和标准,有力提升了全国司法统一性,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实践证明,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不懈努力,加强司法解释不失为一个投入少、见效快的途径和方法。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应不断加强司法解释的力度、密度和广度,力争通过尽可能多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规定空白和不明问题。
      3.加大案件审判过程的公开力度。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就明确将审判公开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下来,但是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审判公开往往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公开。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第一,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庭审过程不仅仅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更应该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对 新闻媒体公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应该公开对案件判决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而不应该只是走个过场;第三法庭 还应该公开案件的判决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充分接受广大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样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让整个审判过程都充分公开在大众的视线下,才能在司法审判过程让整个审判过程都充分公开在大众的视线下,才能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抑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 生。
      (二)案例指导制度对同案不同判的制约
      法律不可能涵盖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也不可能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作出精准的规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的发展速度比法律的速度快,法律与社会的发展速度或规模之间会产生“真空地带”。而案例指导制度能灵活、及时地针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新矛盾作出有效指导,满足 社会发展的需要 ,弥补当前法律的不足,这也是构建案例指 导制度最初的目的。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能够通过具 体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规则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法律上的逻辑关联”。“通过具体案例对所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生动 、通俗的解释说明 ,从而使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则变得易于准确应用”。指导性案例也是司法实务中具体的个案,只不过这样的个案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遴选、认可 ,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案件。将案件中案情与法律问题通过指导性案例表现出来,人们对法律条文的 理解不再生涩,更容易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其次,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灵活性特点,能够快速有效将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与法律规则有机地联系起来,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问题。最后,当法律的规定出现模糊或没有规定时。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法条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不同的法官对相类似的案件会适用不同的法条。而指导性案例是来自于具体个案。因此体现的法律思维与裁判方法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减少法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语言模糊产生的困扰。法官在适用指导性案例审理当前案件时,只需要找出当前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之间的相似与相同点,参照指导性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才能够有效且有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甚至简化法律适用的过程。
      (三)加强司法统一性建设的几点意见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日常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
      2.强化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法院内部以审委会为依托,对于本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的、认识不统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定期予以发布,指导本院以后的审判实践活动。
      3.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法律问题适用上的统一。
      4.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理解,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5.正确处理和引导媒体舆论的监督。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领域越发关注,各级媒体也加大了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比重。媒体舆论的报道一方面实现了新闻报道的自由,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保障了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促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不恰当的媒体报道,则可能干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所以,必须处理好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找到二者合适的平衡点,避免“媒体审判”的发生。一是提高法官职业道德。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责任感,维护司法权威。二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审判公开等形式使民众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审判原则,通过主流网站上的大力宣传、开展新闻法治互动活动等,引导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更能理解司法审判,避免媒体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分歧。三是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开性。除了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允许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旁听,减少对新闻媒体报道的限制,使广大网友对案件的审理有更直接更客观的认识。四是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舆论比较关注的案件,新闻发言人除了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案件作出介绍外,也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日常联系,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阐述,使公众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减少猜测和不信任。
      6.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是造成刑事审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遏制。一是纠正认识偏差。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和局部,长远和眼前,办案和服务,坚持严肃执法和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增强维护大局意识和维护社会统一的观念。二是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纪律、作风、廉政教育,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思想好、适应强的审判队伍,正确对待领导的“指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把禁止搞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条铁的纪律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严禁为维护本地区不正当利益而违法办案。


    【作者简介】

    如皋市人民法院    魏群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7/9 2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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