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当前,我国法院针对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全部内容不予执行,部分内容予以执行、部分内容不予执行,给予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的机会,全部内容予以执行三种做法的现状。为了公证债权文书得到正确的执行,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壮大,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形式上出现的瑕疵不应简单、直接、粗浅地裁定不予执行,而是先应当给予瑕疵公证债权文书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的机会。为此,从正当性、必要性、指导原则和制度构建方面对给予公证债权文书瑕疵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进行深入研讨,以期建立完善、规范和高效的瑕疵公证债权文书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制度。第一,从理论上正确界定瑕疵公证债权文书,明确瑕疵情形。第二,从立法上设定司法审查标准,合理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公证债权文书瑕疵。第三,在实践中程序确保司法审查排除恶意公证行为。第四,在保障上构建科学救济体系,救济瑕疵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注释】
[1]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49页。
[2]邵长茂:《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之完善》,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年第31期。
[3]张海燕:《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其救济》,载《法学家》2017年第2期。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5]李五志:《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原因的实证分析》,载《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条规定四种情形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可以提起诉讼。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故,公证债权文书必须约定“明确内容”,即我国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明确约定是公证债权文书的生效要件。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61号执行裁定书。
[9]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执复5号执行裁定书。
[10]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复67号执行裁定书。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当时的LPR利率为3.85%,LPR的4倍即为15.4%。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第六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13]参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375号执行裁定书。
[15]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
[16]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执复105号执行裁定书。
[17]参见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藏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维持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3执异2号异议裁定。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42号执行裁定书。
[19]参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执复154号执行裁定书。
[20]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
[2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执复142号执行裁定书。
[22]参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执复28号执行裁定书。
[23]同前注[3]。
[24]同前注[3]。
[25]卓萍:《公证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26]段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研究——基于公证权与司法权关系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页。
[27]杨佳浩:《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实证研究》,湘潭大学2019级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8]同上注。
[29]同前注[26],第39页。
[30]同前注[26],第40页。
[31]参见《公证法》第39条规定,如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撤销该公证书并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更正。
[32]同前注[26],第39页。
[33]周强:《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载《求是》2014年第22期。
[34]万学俭、刘志凯:《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影响案件执行》,载《人民政协报》2014年10月21日,第12版。
[35]同前注[3]。
[36]同前注[27]。
[3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报道,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3051.7万件,同比2020年同期,新收案件数量增长10.8%;与2019年同期相比,新手案件增长3.8%,两年平均增长1.9%。结案2391.9万件,结案数增长6.9%,未结案件659.8万件。全国共计约12.7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240件,人均结案188件。
[38]张卫平、李浩、陈卫东、陈瑞华、左卫民、熊秋红、章志远:《关于“案多人少”的形成和破解有关问题的讨论》,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3期。
[3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要求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按体质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诉源治理机制,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数量。”
[40]同前注[26],第39页。
[4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第22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则应以诉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对于非实质性瑕疵,如笔误、数据计算错误、文字或术语错误、遗漏等,应给予公证机构补充、更正、解释的权利。
[43]参见《北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第21条第2款:公证机构自行更正或补正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法院以更正或补正后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继续执行或继续审理不予执行申请。
[44]参见《浙江省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2016)》第11条第2款:公证机构更正、补正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的,执行法院应以更正、补正后的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为准,继续执行或继续审查不予执行申请。
[45]同前注[27]。
[46][美]史蒂文苏本等:《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诗——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47][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48]陈晓君:《缺陷的弥补与权利的补充救济——民事裁判瑕疵补正程序》,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
[49]曹书瑜:《论民事瑕疵裁判的补正程序》,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
[50]参见《北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第2款:公证机构自行更正或补正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法院以更正或补正后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继续执行或继续审理不予执行申请。
[51]参见《浙江省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第11条第2款:公证机构更正、补正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的,执行法院应以更正、补正后的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为准,继续执行或继续审查不予执行申请。
[5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5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第3条的规定。
[54]文艳琴:《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19级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55]陈建华:《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实证探寻——基于协同思维的视角》,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56][英]丹宁:《法律的惩戒》,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5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8]刘贵祥、范向阳:《〈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1期。
[59]李诏楠:《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完善研究》,安徽大学2018级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6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条第3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可以提起诉讼。
[61]同前注[27]。
[62]闵仕君、胡由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践的探析与进路——以“物联网+执行”司法应用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63]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64]陈建华:《执行机构垂直管理模式之构建》,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