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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文辉 苏雪琴 :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风险与规制
【法宝引证码】CLI.A.4126974
    【学科类别】网络法
    【出处】《改革》2024年第1期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摘要】防止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资本大规模、非理性的扩张会引发数字平台垄断、数字资本分布失衡、数字财富差距扩大等风险。数字资本的扩张通常依凭规模逻辑、空间逻辑和权力逻辑展开,因此,防范基于不正当手段的规模扩张、避免空间分布失衡和制约数字权力滥用,是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进而克服其引发风险的规范原理。以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激励性规制工具和约束性规制工具的协调运用,同时构建回应型规制模式,是实践中防止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的可行策略。
    【中文关键字】数字资本;资本逻辑;无序扩张;风险规制
    【全文】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深入应用,数据被视为如石油一样的原材料。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被商品化和市场化后衍生而成“数字资本”[1],其逻辑进阶涵盖了“数据商品化”和“数据资本化”两个过程[2]。实践中,数字用户在信息媒介上留下的数据信息,经由数字企业收集加工,将其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数据以商品的形态得以呈现。当数据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参与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领域,数据的资本化转型由此完成。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势头愈发强劲,2021年,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 27.6 万亿美元,占 GDP 的一半以上;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7.1 万亿美元,总量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在世界经济贸易格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充分激发数字资本活力成为各国在经济发展中共同追求的战略目标之一。然而,数字资本作为数字时代诞生的资本形态,既遵循资本扩张的基本规律,又衍生出新的表现形式和扩张路径。比如在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虹吸效应以及数据潜在生产力的大力推动之下,数字平台的垄断倾向尤为明显。再比如“烧钱补贴”“强制二选一”“扼杀式并购”等现象的出现,更是引起了实践中人们对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担忧。
      众所周知,资本大规模、非理性的扩张会引发资本分布的失衡,这种失衡状态经由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循环,又会引致财富的集中,进而产生财富分配的社会失衡。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新形态,同样具有失衡风险。近年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党和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重大任务之一:2020 年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列为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一;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再次被特别强调。本文立足政治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相结合的视角,剖析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公共风险,从资本扩张逻辑出发,揭示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路径,以期为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提供具体指引。
      一、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风险形态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指出人类已进入“风险社会”,风险伴随财富的社会生产而产生,并随着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而集聚,达到人类前所未知的程度。数字经济诞生以来,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提升,拓展了新的空间域,同时也催生了新的风险,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而言,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公共风险可归纳为数字平台垄断、数字资本分布失衡、数字财富差距扩大等风险类型。
      (一)数字平台垄断风险
      在“赢家通吃”的利益诱导下,数字经济可引发资本的狂欢,这种大规模、非理性的扩张存在数字平台的垄断风险。从数字巨头主导的新一轮并购浪潮可看出,并购是数字经济领域资本集中的主要手段。比如,2001—2020 年谷歌通过260余起并购,建立和巩固了自己的垄断地位。资本力量通过大规模的并购推动“强强联合”进而获取垄断优势。数字巨头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导新一轮并购浪潮:其一,通过低价或补贴的形式进行规模扩张。在数字时代,成规模的用户数据既能在短期内直接变现,又能在长期业务中发展为企业的核心资源。掠夺性定价和“烧钱补贴”成为常见的两种用户规模扩张途径。数字平台通过价格补贴的方式积累了大规模用户群体,形成“初始垄断”。其二,通过股权控制方式进行规模扩张。典型的如 VIE 架构,其通过引入多方复杂主体,利用数据的便捷传输特性,从而实现快速、隐蔽的数据集中。在网络效应和数据优势的作用下,基于初始垄断优势和资本股权控制规模的扩张,数字平台实现了优势传导,形成“双轮垄断”,“双轮垄断”的叠加效应又反作用于资本的规模扩张。其三,通过“扼杀式并购”进行规模扩张。数字巨头通过“扼杀式并购”收购一些具有潜力的初创企业,以达到抑制竞争和数据集中的目的。“扼杀式并购”早期出现于航空业、制药业,如今在数字经济领域频繁出现,受到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比如美国科技巨头的“海量小规模并购”便是典型的“扼杀式并购”,欧盟委员会试图对此展开调查。
      数字巨头呈强垄断态势,这种垄断优势的扭曲运用会对市场竞争、消费者福利和数据安全等带来潜在风险。首先,数字巨头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获得市场强势地位,为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借助资本力量,数字巨头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对中小企业形成压制,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数字巨头普遍采取的扼杀式并购策略也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扼杀了具有竞争价值的初创企业,对新进入者产生“寒蝉效应”。其次,数字巨头声称互联网生态闭环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实际上暗含消费者福利损害的风险。这种互联网生态闭环增加了用户的转换成本,使消费者困于企业所筑“围墙”之中,限制了消费者自由行使选择权。数字巨头掌握了大量用户数据,对用户偏好进行精准画像,从而根据支付意愿采取价格歧视等措施影响消费者福利。最后,数字企业的垄断伴随着数据的集中,数据大规模集中会引致数据安全隐患。在数字时代,数据俨然成为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数字企业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过度开发用户数据、建立数据壁垒的内在动机。数字巨头的数据垄断对用户隐私权、中小企业经营权造成损害,甚至可能危及国家安全。2022 年7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 亿元罚款,便是典型例证。
      (二)数字资本分布失衡风险
      数字经济的高收益率会吸引大量资本进入并引发数字资本的过度扩张,从而对实体经济形成明显的挤出效应。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资本具有从低利润行业向高利润行业转移的天然动机。数字经济在盈利能力方面表现出明显优势。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15—2023 年,对实体经济发放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 73.1%下降至 62.4%。数字经济领域投融资异常活跃,2018 年,我国金融科技产业投融资规模达 205 亿美元,约等于该领域 2014—2017 年投融资的总和。有学者基于我国 290 个城市截面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数字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呈倒“U”型特征,即到达临界值之前,数字经济对实体经济有促进作用;而一旦跨越临界值,数字经济就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数字资本有向数字经济非理性集聚的趋势,对实体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呈现事实性脱节,从而产生结构性隐患。
      此外,数字资本在空间维度的非均衡分布,以及由此引发的数字资本空间分布正义问题也值得关注。数字资本的空间非均衡分布主要表现为区域分布不均衡和城乡分布不均衡。从区域分布来看,我国数字资本不断流向东部发达省市,其他地区数字资本规模较小、市场活力不足。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报告显示,东部经济发达省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大幅领先,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居于第一梯队,在各项评级指标中均占据优势。数字资本配置和数字空间生产上的不均衡会影响社会总财富增长。数字资本投放密集区会造成中心压制边缘的空间非正义,边缘地区日益失去资本吸引力和发展动力,从而影响社会总财富创造。
      除区域不均衡分布外,数字资本的空间非均衡分布还表现为数字资本城乡分布不均衡。研究显示,数字经济对城乡差距的影响同样呈现倒“U”型关系,由于城乡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差异,数字经济发展初期的“接入鸿沟”将扩大城乡差距,随着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完善,数字经济将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缩小城乡差距。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52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城市网民规模占整体规模的 72.1%,互联网普及率达 85.1%;农村网民规模占整体规模的27.9%,互联网普及率为 60.5%。当前我国城市和农村仍存在数字经济基础差异。从资本扩张自身逻辑来看,资本具有向中心城市集聚的天然动机,在虹吸效应的作用下吸纳周边地区先进的生产要素,从而对农村地区形成挤压效应。当前城乡的“接入鸿沟”叠加了数字差别和城乡差别,将带来更为显著的城乡经济落差和经济发展机会不平等。
      (三)数字财富差距扩大风险
      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22 年居民收入情况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9 283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0 133 元,前者是后者的 2.45 倍。关于收入差距的成因已产生大量的研究成果,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是导致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着眼于资本扩张视角,资本通过不同机制进入实体经济部门和虚拟经济部门,成为影响收入分配格局的决定性因素。资本扩张逻辑揭露了数字经济全球共享悖论,一方面,数字经济披着“利他”“普惠”的华丽外衣,另一方面强化了“自利”“少数人获益”的不平等结构。数据要素的不平等占有造成的“数字鸿沟”以及数字经济伴随的就业替代效应是引发数字财富差距扩大风险的两个主要成因。
      数字资本的集聚伴随着信息、技术、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集中,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将造成“数字鸿沟”,存在加剧贫富分化的风险。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显著的数字化红利,然而由于数字鸿沟横亘在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瘠者之间,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并未真正实现全民共享。数字鸿沟造成财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数字基础设施、信息终端等硬件设施差距引致的数字接入鸿沟,以及获取、使用数字资源能力差距引致的数字能力鸿沟,二者叠加形成数字产出鸿沟,影响数字经济获利能力。数字经济发展与资本积累和财富集中相互促进,生产资料所有者具备市场先发优势,在数字鸿沟的影响下持续放大“马太效应”。大量的实证研究为数字鸿沟加剧贫富分化提供了证据。一方面,表现为数字经济收入回报率的差异,前文所述“接入鸿沟”是数字鸿沟的基本形态,从收入层面来看,城乡数字鸿沟将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有研究表明,互联网的使用对城市居民收入带来约 20%的收入回报,对农村居民则未产生明显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与乡村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发展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日益凸显。城乡间不断扩大的数字鸿沟导致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农村居民财富创造能力不断降低、收入水平持续下滑,最终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其非均衡性日渐显现,数字鸿沟加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此外,数字资本扩张在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同时也伴随着就业替代效应引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风险。就业替代效应是指部分缺乏技术性的岗位在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逐渐被淘汰,其内在机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生产力提高导致劳动力需求减少;其二,智能技术创新应用取代人工;其三,产业结构升级导致技术性失业。随着数字资本的扩张,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是必然结果,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随之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此背景下,部分从事低技术行业的群体便更易被新兴生产要素所替代,尤其是对学历和技能偏低的劳动者需求大幅下降。与城市劳动者相比,农村地区劳动者在学历背景和工作技能等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数字经济引发的就业替代效应会对农村地区劳动者就业产生明显的挤压,进而扩大城乡收入差距。
      二、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的规制原理
      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会引发数字平台垄断风险、数字资本分布失衡风险、数字财富差距扩大风险,对上述风险的防范不在于风险本身,而是对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治理。换言之,对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有效克服,才是防范上述风险的本源性路径。按照一般的理解,资本扩张的规律可以凝练为规模、空间、权力三重基本逻辑,这为防范数字资本扩张风险提供了思路,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规制原理亦应以规模、空间和权力为依据展开。
      (一)基于数字资本“规模扩张”的规制原理
      按照资本运动理论的解释,资本始终处于价值创造和增殖的复合运动中,具有规模扩张的天然属性。当然,资本正常的规模扩张不仅正当,而且必要。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以及最终意义上的社会进步,都有赖于资本的规模扩张。但资本的扩张亦应有相应的边界,尤其是要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的扩张。就数字资本而言,其所倚靠不正当手段进行规模扩张———比如前文论及的采取低价或补贴、股权控制、“扼杀式并购”等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使得对其进行规制成为必要。
      数字资本“规模扩张”引发的风险主要是垄断风险,因而反垄断规制原理为数字资本规模扩张的风险规制提供了理论指引。按照反垄断经济学的主流学派芝加哥学派的规制思路,对垄断的规制不在于规模本身,而应通过特定行为来判断规模扩张本身是否存在危害并确定应采取的规制措施。从这一视角出发,数字资本的风险规制亦非违背资本规模扩张的天性,不以谴责这种天性或状态为目的,而是以谴责不公正的行为为内容。这种行为主义规制思路更契合数字经济的特征,能够在既有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内,通过相应的认定方式或标准,对数字资本不当的规模扩张手段加以限制。
      数字资本规模扩张风险的行为主义规制思路可以分为内外两条路径:其一,对外明确合理行为的边界。行为主义的立法明确了法律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为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明确了边界。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采取的是“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即对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明确列举,同时通过兜底条款保证法律规范的周延性。现有反垄断规则尽管没有对数字资本垄断的规制出台专门规定,但将兜底性条款作为规制数字资本垄断问题的依据并无不妥。当然,考虑到数字经济会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未来反垄断法的修改中,可增加有关数字资本反垄断的专门规定,以增强制度实施的针对性、稳定性和确定性。其二,对内区分不同行为类型。从行为主义规制进路出发,根据不同行为类型可能侵犯的权益和影响进行不同方式和程度的规制。按照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除少数价格卡特尔行为之外,多数行为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针对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垄断情形,应结合市场份额、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综合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匹配相应责任。合理原则的规制路径尊重了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既保障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又可对不当的规模扩张行为予以有效规制,是一种值得遵从的规制原理与方案。
      (二)基于数字资本“空间扩张”的规制原理
      资本具有“脱域性”,即资本的积累和扩张倾向具有空间张力,这种资本的空间流动即资本扩张的空间逻辑。资本的空间扩张逻辑被一种悖论趋势所扰,一方面资本越是扩张,就越是力求在空间上扩大市场,另一方面资本逻辑主导下自然、社会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引发空间正义问题。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前文所述数字资本向数字经济非理性积聚引致的结构性隐患,以及数字资本空间非均衡分布引发的发展失衡等空间正义问题,都可以在市场失灵的范畴内予以解释。在经济法语境中,公共规制是指政府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行为,被认为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公共规制作为保障空间正义有效手段的合法性来源于在充分认可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能够化解资本空间分布失衡所引发的空间正义问题。
      明确经济场域中空间正义的内涵是公共规制保障空间正义的逻辑起点。空间正义是指空间维度资源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取向。数字资本作为基础性生产要素,其分布状态直接关乎空间正义的实现。资本的逐利本性导致了资本的空间集聚效应,不同局部的空间生产是不均衡的,空间资本投放密集区域则成为旋流中心,席卷、吞噬周围的空间生产要素。从一定意义上讲,无论是数字资本积聚导致的结构性隐患,还是数字资本运行引发的区域、城乡发展失衡,其根本原因都是数字资本的空间非均衡分布。空间生产要素的均衡分布与空间生产正义具有直接关联性,要求数字资本的空间分布实现产业、区域、城乡之间的均衡。公共规制具有矫正资本空间极端逐利天性、保障空间正义的法理依据。从本质上来看,数字资本空间积聚导致的区域、城乡发展失衡是市场主体利己倾向的选择,是资本逻辑运作的结果。当资本扩张超越合理限度对公共福祉造成损害时,公共规制从保障空间正义的角度出发,以公共利益为依据,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改变“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构成和利益归属,实现对资本运行的规范和约束。具体而言,公共规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转移支付、空间经济规划等制度引导空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资本逻辑型构的“中心—边缘”格局;通过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打破数字资本空间扩张与空间正义问题的资本逻辑悖论,激励数字资本从数字经济领域流向实体经济领域,从发达地区流向欠发达地区,节制和约束资本的空间集聚和无序扩张。
      (三)基于“数字权力”滥用的规制原理
      资本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特殊的权力形式,不仅仅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
      力,更是对经济和社会的支配权力。数字资本在推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也生产出新的权力样态,即“数字权力”,它是基于对数字资源的掌控而具有的对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支配性力量。数字权力被认为是一种创制性权力,是通过数字资本驱动技术或制度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创新产权形式而产生的新的权力形式或拥有的权力增量。作为一种经济权力,数字权力既体现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又体现为对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支配权,会统摄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整个循环过程。数字资本规模扩张和空间扩张的过程同时也是数字权力扩张的过程。尽管数字权力属于私主体,但是当其控制和整合的资源越多、支配和影响的范围越广时,这种影响波及不特定社会成员,就会形成一种控制性力量对社会生产形成影响,如果不加以制约,同样会自我膨胀,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面对数字经济中权利配置不对等、数字权力扩张和异化的情况,私法立宪主义主张对私人领域的权力现象进行规制。私法立宪主义一方面突破了传统立宪主义理论将权力现象局限于公共领域的认知,另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主张的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的观念,进一步提出对私人领域的权力进行控制。鉴于数字经济中权利配置的不对等状态,以公权力制约数字权力,是打破数字权力垄断带来的利益循环和防范数字权力滥用风险的有效路径。具体而言,首先,通过立法权的运用明确数字权力的边界。私法立宪主义认为私人自治具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维度,权力主体不得不当利用其优势地位凭借私人自治的积极自由去侵犯其他主体受保障的自由,每个私主体具有排除他人单方面干预的消极自由。在数字时代,公民的数据权利同时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需要立法明确数字权力的行使不得任意侵入公民权利的领域,不得非法收集和利用公民数据,从而防范数字权力的自我膨胀和扩张。其次,通过监督权的行使保障数字权力的规范运行。对数字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仰赖于两个方面:其一,有明确的监督主体,数字经济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只有明确监督主体,才能进行有效的职责分工、保障监督权的有效落实;其二,有先进的监督技术,数字权力为那些占据技术和信息来源的数字平台企业所享有,因而对数字权力的有效监督需要以数字技术提升监督效能,通过合理有序的算法规制防范数字权力异化。最后,通过处罚权的行使对数字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规制。没有配套的事后规制制度,对数字权力的监督就难以落到实处。设置与行为性质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有助于控制数字权力滥用。
      三、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的规制方案
      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不仅需要遵循规模、空间、权力三重规制原理的指引,而且需要一套具体的规制方案以保障其在实践中展开。立足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经济风险,从规制目标的平衡、规制工具的组合和规制模式的回应性三个方面着手构建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的规制机制(见图 1)。

      (一)规制目标: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
      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发挥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现阶段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数字经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引擎作用,是新形势新挑战下的重要课题。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既要激发数字资本活力,又要防范风险积聚,归根结底是处理好数字经济发展场域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改变了传统“两分法”的局限,由对立走向统一,强调充分发挥二者优势。一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数字资本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充分激发数字资本的市场活力,发挥数字资本的生产要素功能,推动数字产业快速发展。其次,推动数字资本赋能,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发挥政府对数字资本的引导和监管作用,防范风险积聚。资本的逐利性、盲目性和市场的周期性、外部性叠加,促进了风险的生成和集聚。因此,需要政府对数字资本的扩张逻辑加以规制,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既要促进经济增长,又要平衡收入分配,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资本参与分配的性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与其他资本参与分配的逻辑相同,数字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指数字资本所有者通过资本投入获得利润的分配方式,是所有权在分配环节的体现。其次,需要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中,强调数据要素产权保护,保障广大用户在初次分配中致富的机会。在再分配中,充分运用数字技术进行数字化收入分配监测,合理评估收入差距,并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协调运用,缩小收入差距。在第三次分配中,强调科技赋能公益生态,加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应用。最后,需要协调资本与资本的关系。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将加剧经济结构失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增强资本效能、促进资本良性循环的外部保障。
      (二)规制工具:激励性规制和约束性规制的协调应用
      规制工具的选择需要排除对特定工具的偏好、考虑制度实施的要求、结合具体的规制环节,从而找到与规制目标相匹配的最佳工具。以资本的特性和运行规律为依据,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既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又控制其消极作用。因此,激励性规制和约束性规制相结合的规制工具组合是实现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规制目标的最佳选择。激励性规制是指通过政令或部令给予受规制者正面诱因,激励其提升效率。约束性规制指借助外力对经济行动进行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单向支配实现规制目标。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正是内在扩张动机和外部影响因素叠加而形成的。对此,从内外两个方面、正反两个方向分别施力的工具组合最大程度匹配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规制目标。
      每一种规制工具都有其功能优势,因而对应不同的适用范围。设置资本“红绿灯”意在“放”“管”结合,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满足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资本扩张开“绿灯”,采取激励性规制工具,以奖励、鼓励或扶持的形式引导资本流向。首先,坚持将实体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完善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引导资本向实体经济流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其次,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引导资本投向高新技术领域,加快促进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核心技术发展,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发展机遇。最后,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完善绿色转型信贷供给等货币政策,引导资本投向绿色低碳领域,激励绿色低碳项目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对超出合理限度无序扩张的资本设置“红灯”,采取约束性规制工具,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明确资本准入规则,建立健全资本扩张的负面清单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和惩戒责任体系,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底线。
      (三)规制模式:回应型规制
      数字资本扩张与数字技术应用相辅相成,资本扩张形式不断创新,利益诉求愈发复杂多样,给传统的命令与控制模式带来“不确定性”挑战,对风险规制的灵活性和回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了回应型法理论,“鼓励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由此推动了探求整体的危机解决方案。总体而言,回应型法理论旨在统合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尽可能缩减中间环节和扩大参与机会,既维护普遍性规范和公共秩序,又遵循法的固有逻辑去实现人的可变的价值期望。回应型规制理论合理吸收了回应型法的理论内核,为有效规制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提供了一个更具开放性和能动性的规制框架。回应型规制理论最早由伊恩·艾尔斯和约翰·布蕾斯维特提出,我国学者杨炳霖在其著作《回应性管制:以安全生产为例的管制法和社会学研究》中对该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经过20余年的发展,如今的回应型规制理论已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超越和突破,为回应型规制模式提供了有效指引。受回应型法理念影响,回应型规制是指将规制活动预设在互动式场景中,根据引发规制反应的因素变化,灵活选取规制工具的一种规制模式。回应型规制既能保持规制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能对技术进步、商业创新和多元的价值主张保持回应性和包容性。
      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回应型规制模式是将回应性贯穿于规制立法、执行和评估等完整的规制运行过程中。
      首先,在立法环节,回应公民的数字权利诉求,围绕数字权利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根据行为主义规制思路,选择“应当”“可以”“禁止”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以及明确对应的法律后果,以保障公民的数字权利。同时,立法环节为规制行动回应的方式和范围提供必要的空间。以风险规制为中心,对于稳定的、常见的数字资本无序扩张手段通过立法提供行动指引,同时保持规制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为数字资本创新的扩张形式保留规制的空间。立法的回应性一方面体现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另一方面体现为鼓励对规制的批评和修正。
      其次,相较于规制立法,执行环节基于资源、信息和时效等方面的优势而显示出更强的回应性。规制执行机关与被规制者处于直接接触的互动场景中,能够根据数字资本具体的扩张行为,识别是否将产生数字平台垄断、数字资本分布失衡抑或数字财富差距扩大风险,进而选择不同的规制工具,对于不当的规模扩张行为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罚款等约束性规制工具,通过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税收优惠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激励性规制工具引导数字资本流向实体经济和欠发达地区。
      最后,规制绩效评估是为了提高规制水平而构建的具有灵活性和回应性的保障机制。绩效评估的回应性体现在其结果对于规制运行的持续性改进。就评估理念而言,数字资本扩张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规制绩效评估应坚持整体、动态的评估理念,设置动态多元的评估标准来判断风险规制的意义和效果。就评估主体而言,数字资本所具有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风险规制的绩效评估应由专业人员介入,以保障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评估方法而言,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规制是风险事实确定和风险规制措施选择的过程,需要综合事实和价值、主观认知和客观标准,因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估方法才能满足风险规制绩效评估的需要。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这是在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特性及行为规律的基础上指明的政策方向。在此背景下,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重新梳理资本扩张的三重基本逻辑,对于厘清风险集聚的内在机理和外在因素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在现象解析的基础上准确阐释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进而为规制方案的设计提供指引,从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模式三方面着手搭建风险规制框架。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风险与规制无疑是一个宏大的议题,本文仅以经济风险为数字资本无序扩张指向的问题域,从现象分析到原理归纳,再提出规制方案仅是初步构想。在这一大致框架中,尚存诸多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例如所涉法律政策体系的互动和协调、规制机构权责配置方案等,都是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与规制命题中的重要内容。


    【作者简介】
    靳文辉,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苏雪琴,重庆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3/12 14: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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