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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4127468
【学科类别】人工智能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摘要】技术只有真正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才能宣称一个时代的到来,AI也是如此。在促进数据要素利用的大背景下,AI作为一种更加高效的利用数据方式,“复活”逝者是新的应用场景。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在AI“复活”中让我们重新思考,人格和伦理在数字化社会是什么样的?个人数据对于个人是没有财产价值的吗?为什么技术越发达,讨论的问题却越根本?
【中文关键字】AI“复活”;人工智能;人格权;死者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
【全文】
技术只有真正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才能宣称一个时代的到来,AI也是如此。在促进数据要素利用的大背景下,AI作为一种更加高效的利用数据方式,“复活”逝者是新的应用场景。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在AI“复活”中让我们重新思考,人格和伦理在数字化社会是什么样的?个人数据对于个人是没有财产价值的吗?为什么技术越发达,讨论的问题却越根本?
基于健在的人的数据做出数字“分身”已经涉及到很多人格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例如未经同意使用肖像、使用公众人物的声音和声纹翻唱其他作者的歌曲、企业或者商家使用数字人推销商品,中国法律还对深度合成信息服务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的专项规定,确保其合法合规的核心为合理使用与获得个人单独同意。健在的人可以“分身”,去世的人也可以通过数字“永生”。
但是,逝者不能说话。健在的人对于未经同意利用个人数据还可以请求删除或者更正,但是逝者没有机会。法律对于个体的保护其实延展至生前与逝后,中国法律保留胎儿遗产份额,而美国有的州在胎儿3个月之后即不能堕胎。从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讲,人去世后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也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不仅近亲属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还可以以自己精神利益遭受损失获得精神赔偿;从个人信息权益讲,近亲属可以查阅、复制、更正、删除逝者个人信息,逝者还可以在生前对个人信息进行安排。
在法律已经向逝者或近亲属提供了被动防止侵权和主动获得逝者个人信息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对于逝者个人数据进一步利用并没有规定或者禁止。对逝者数据的利用不仅对近亲属带来精神慰藉,还有潜在的财产利益,例如公众人物数字人演唱会或者非公众人物数字主播。如果逝者本人不反对,近亲属将其数据利用加工“复活”受到哪些限制?即使逝者本人反对,近亲属是否有权推翻逝者的意愿?这是一个绝对权利或者相对权利的问题,在近亲属和逝者本人之间解决。
人格权不可继承,因为其脱离了权利附着的物理形态。但是,在AI“复活”技术中,近亲属“继承”的“数字遗产”并非无形的人格,而是有形的数据。包含人格利益的数据资产是否可以使用传统继承法的规则?这是数字经济发展中数据不同于传统“物”的特性带来的数据确权障碍在传统民法规则中的体现或者回归。
除了逝者本人的人格利益和近亲属的人格权利保护,社会公众的感受也需要考虑。尤其是中国有保护英雄烈士特殊逝者群体的专门立法,不能随意使用英雄烈士的形象,甚至进行侮辱、诽谤。对于其他已经去世的公众人物,其歌迷群体、基金会等利益也需要加以考虑,甚至征求同意。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西方的死亡观念和中国有所不同,需要遵守公序良俗。西方的万圣节等更多体现对死亡的乐观和接纳,而中国更多的是敬畏,甚至是忌讳。如果在个人社交媒体,频繁推送出现已经去世的人的影像,甚至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打赏”,则没有很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人工智能伦理是机器的道德。中国对于医学伦理和科技伦理均有专项规定,其核心为知情同意。在需要近亲属甚至逝者本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AI“复活”技术伦理仅应当存在于普遍的观念中,还是需要进行专门的伦理审查?对一项普及技术的专门伦理审查是非常耗费成本的。AI“复活”属于高风险技术还是底风险技术?
如果数字人说了逝者不想说的话,侵害了哪种人格利益?中国法律规定了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声音)、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共九种具体人格权和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同时禁止“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肖像权,通过AI技术“复活”的数字人的话语表达并不是其思维的外化,而是他人“想让其说的话”,算不算是伪造,尽管其动机为善意?
技术发展对个人保护的边界在逐渐拓展。从传统人格权保护,到个人信息保护,到个人数据财产权或者虚拟财产的保护,从世间延及“冥界”。在这个意志和表象构成的世界里,人经过每一秒后都不再是自己,与其说AI“复活”,不如说AI“重生”。
(根据2024年4月24日第13期“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发言整理,略有改动。)
【作者简介】
王源,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4/24 16: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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